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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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五篇范例]

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五篇范例]

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五篇范例]第一篇: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

《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

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法律风险: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防范措施:1、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2、国内已经发生了多起名为私募股权投资,实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导致股权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股权投资人务必注意被投资对象及投资目的的合法性。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出台了公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拓宽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第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原来的公司法则无此规定;第二,规定了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规定了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监管与风险防范

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监管与风险防范

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监管与风险防范股权众筹平台是一种创新型的融资方式,以及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的新兴市场。

然而,由于其相对较新的性质和高度复杂性,股权众筹平台也面临着种种的合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挑战。

本文将就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监管和风险防范进行探讨。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监管合规监管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至关重要,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减少投资风险,并促进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以下是一些股权众筹平台合规监管的主要考虑因素:1. 金融监管机构的角色金融监管机构应扮演着核心的角色,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督和管理股权众筹平台的运作。

他们应确保平台提供方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和有序的市场环境。

2. 信息披露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应遵守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关于项目、风险、回报预期等方面的准确、全面的信息。

只有这样,投资者才能基于充分的信息进行决策,并对自己的投资做出明智的判断。

3.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股权众筹平台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

只有符合一定资质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才能参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以减少潜在的投资风险和亏损。

4. 资金监管和托管安排在资金管理方面,股权众筹平台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和托管安排。

这些安排可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避免平台运营方以及其他各方对投资者资金进行侵占或滥用。

二、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防范除了合规监管之外,股权众筹平台也需要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防范措施:1. 项目审查和评估股权众筹平台应对所推出的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这包括对项目的可行性、管理团队背景、市场前景等进行全面的分析,以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风险警示和提示平台应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风险警示和提示,明确告知投资者所参与项目的风险程度和潜在风险因素。

这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策,避免盲目投资或陷入风险陷阱。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一、引言:股权众筹的兴起与挑战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

它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还降低了投资门槛,让普通大众也能参与到股权投资中来。

随着股权众筹的普及,其法律风险和监管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探讨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二、核心观点一: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2.1 投资者保护不足股权众筹涉及大量非专业投资者,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容易受到欺诈或误导,导致投资损失。

当前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特别是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方面存在漏洞。

2.2 平台责任模糊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连接投融资双方的桥梁,其责任界定尚不明确。

一方面,平台需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但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另一方面,平台在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等方面的责任也不够明确,容易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2.3 监管滞后与法规空白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远超过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导致监管滞后和法规空白的问题普遍存在。

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如跨境众筹、智能合约等,尚未得到有效监管。

现有法规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重叠,影响监管效果。

三、数据统计分析一:股权众筹市场现状及问题根据最新数据显示,股权众筹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但成功筹资的项目比例并不高。

许多项目因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筹资目标,部分项目甚至涉嫌欺诈或违规。

这表明股权众筹市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虽然参与股权众筹的人数不断增加,但平均投资额相对较小,且大多数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经验。

这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四、核心观点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4.1 明确监管原则与目标针对股权众筹的特点,应明确“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鼓励创新”的监管原则。

监管目标应聚焦于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股权融资的方式,以吸引大量散户投资者参与项目的融资活动。

这种方式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投资者的需求下,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与传统股权融资方式相比,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在互联网平台上,投资者往往只能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信息来了解项目的情况。

与传统的股权融资方式相比,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信息披露不完善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就使得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可能无法全面了解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导致投资者产生误解或遗漏。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风险。

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股权众筹的企业往往是初创或小微企业,这些企业在经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能力相对较弱。

在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股权众筹的过程中,有些企业可能会存在违规行为,例如故意夸大项目的收益前景、隐瞒项目的风险等,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这种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同时也损害了互联网平台的声誉。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还面临监管空白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是一个比较新兴的融资方式,国内对其监管政策仍然不完善,存在着监管空白的情况。

这就意味着在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过程中,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可能存在滞后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的维权难度较大。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还面临着项目质量和退出机制风险。

互联网平台上的股权众筹项目往往是初创或小微企业,这些企业的业务风险较大,项目成功的几率也相对较低。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还存在退出机制的问题,即投资者如何在项目成功后退出并实现收益。

对于一些项目而言,由于市场环境或企业经营等原因,可能出现退出困难的情况,投资者的资金可能无法及时兑现。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虽然具有便捷、高效和低门槛的特点,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时,需要注意项目的信息披露、合规性、退出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众筹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众筹的概述(一)定义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

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

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

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

它的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

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关于股权众筹的五大坑

关于股权众筹的五大坑

关于股权众筹的五大坑一、股权众筹的现实问题1、众筹的大致分类——实物众筹和股权众筹众筹大致可以分为实物众筹和股权众筹。

前者的典型是现在很流行的智能硬件众筹,众筹款实际上就是购买硬件的预付款。

投资人与众筹发起人之间实际上只是买卖关系,因此在项目过程相对简单。

后者的典型则是现在雨后春笋般的众筹咖啡馆、众筹天使投资,众筹款作为股权出资注入公司,投资人成为众筹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因此,股权众筹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公司股权架构、公司治理模式,项目进行的过程也更为复杂。

2、股权众筹股东的现实问题股权众筹,既然是“众”筹,就说明股东数量非常多。

不过,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

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导致大部分众筹股东不能直接出现在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

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一般有两种:1委托持股,或者说是代持股。

一个实名股东分别与几个乃至几十个隐名的众筹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代表众筹股东持有众筹公司股份。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已经认可了委托持股的合法性。

在这种模式下,众筹股东并不亲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记里只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

2持股平台持股。

比如,先设立一个持股平台,五十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持股平台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持股平台;然后,持股平台把这笔款再投入众筹公司,由持股平台作为众筹公司的股东。

这样五十个众筹股东在众筹公司里只体现为一个股东,即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伙。

现在,很多众筹发起人开始倾向于把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

众筹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人,众筹发起人作为普通合伙人。

按照合伙企业法,通常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

这样,众筹发起人就可以其普通合伙人的身份,管理和控制持股平台,进而控制持股平台在众筹公司的股份,也就实际上控制了众筹股东的投资及股份。

众筹股东面临的这种情况,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众多且很可能互不认识,大部分股东只是为了享有投资回报而不在意是否参与决策,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控制力被严重削弱。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概述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概述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概述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将投资者聚集起来,以集体方式向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获得相应的股权份额。

股权众筹的风险较大,需要投资者和企业充分了解和防范。

本文将对股权众筹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股权众筹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不高,投资者往往难以获取到真实的企业信息和财务状况。

同时,一些创业者也可能夸大项目前景以吸引投资者。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项目背景和经营能力,选择有信誉的平台和项目进行投资。

其次,股权众筹存在投资流动性风险。

与传统投资方式不同,股权众筹往往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并且投资资金无法随时取出。

如果项目出现问题,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退出或回收资金。

为应对这一风险,投资者需要明确投资周期和退出机制,并在投资前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

第三,股权众筹存在市场风险。

由于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兴的投融资模式,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不足,可能存在灰色地带。

此外,创业企业的市场风险本身就很高,众筹项目的成功率较低。

因此,投资者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选择经过认证和监管的平台,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减小投资风险。

最后,股权众筹存在经营风险。

创业企业本身的经营风险无法忽视,如果项目运营不善或者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投资者应该选择有经验和专业团队管理的创业企业,同时了解项目运营计划和市场竞争情况。

为了降低股权众筹的风险,投资者和企业都需要合理应对。

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项目和平台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

同时,企业应该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此外,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股权众筹的监管和规范,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股权众筹法律详解

股权众筹法律详解

股权众筹法律详解发布时间:2014-11-20 17:37:37 作者:吕小标来源:本站原创我要评论(0) 摘要:股权众筹,是指创意人或者创业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向众多投资人筹集创业资金,投资人由此获得创业公司的股份,即为网络股权众筹或股权众筹。

严格意义来讲,我国目前所谓的众筹平台,并非股权众筹,如创投圈、天使汇、大家投等,这些众筹平台通过限制投资人的资格、人数、金额等方式避免被视为非法公开发行投票的行为。

股权制众筹在中国起步于2013年,目前,有一批网站正在股权制众筹模式的道路上摸索前行。

2014年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明确加大对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支持力度。

然而,由于中外法律制度的重大差异,尤其是“众筹”(Crowd-Funding)与敏感词“非法集资”在表征上存在雷同之处,其在中国法土壤下的法律风险值得创业者和投资人重点关注。

一、股权众筹的分类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

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

二、股权众筹的模式中国的股权众筹平台按运营模式可分为凭证式、会籍式和天使式三大类。

1、凭证式众筹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通过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做凭证式众筹的平台,美微传媒股权众筹等在筹资过程当中,都不同程度被相关部门叫停。

2、会籍式众筹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

国内最著名的例子当属3W咖啡。

3、天使式众筹与凭证式、会籍式众筹不同,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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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众筹不同运营模式,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运营的合法性问题,这中间可能涉及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二是出资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1.运营的合法性
股权众筹运行合法性,主要是指众筹平台运营中时常伴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而很多从业人员包括相关法律人士对此也是认识不一。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众所周知,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股权众筹模式推出后,因非法集资的红线,至今仍是低调蹒跚前行。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该司法解释同时要求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因此,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规避,应当主要围绕这四个要件展开:
首先,就前两个要件而言,基本上是无法规避的。

股权众筹运营伊始,就是不经批准的;再者股权众筹最大特征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筹资,而当下互联网这一途径,一般都会被认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

所以,这两个要件是没有办法规避的。

其次,针对承诺固定回报要件,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是不能以股权作为回报,另一种观点则是可以给与股权,但不能对股权承诺固定回报。

如果是后一种观点还好办,效仿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时的做法,使用“预期收益率”的措辞可勉强过关;如果是前一种观点,相应要复杂一些,可以采取线上转入线下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或者将若干出资人的股权将某一特定人代持。

再次,针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要件,本来股权众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这一点必须要做以处理。

实践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

(2)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
我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制定,历经3次修改,其中第十条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首先必须提到的是,迄今为止,证券法并未对“证券”给出明确的定义,究竟有限责任的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否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业界仍有一定的争议,但前文提到的美微传媒被证监会叫停,显然主管部门更倾向于认定股权属于证券范畴。

针对证券法第10条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公开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是如何认定公开发行,什么是面向特定对象、什么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第三,二百人是打通计算,还是仅看表面?
①什么是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条件
公开发行一般对公司有一定的要求,如要求公司的组织形态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满足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权众筹项目显然通常都不具备这些条件,绝大数众筹项目在众筹计划发布时公司都尚未注册成立,更别提还具备好的财务记录了,显然不具备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因此只能选择不公开发行了。

②非公开发行
应该说这个规定发布的时候网络等新媒体还没有那么发达,而现在微博、微信等已经充分发达,那么现在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发布众筹计划属不属于采用广告或变相公开的方式发布就成为一个问题了,众筹这种方式它的本质就是众,就是说它面向的范围会比较广,它又是一个新生事物,以互联网等作为聚集人气的手段,如果法律对这些都进行强制性的规制,无疑会扼杀这个新兴的具备活力的创业模式。

是否符合面向特定对象的不公开发行,实践中判断时大致采用两个标准:一是投资人是否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二是发行数额是否有上限是否可以随时增加。

针对前一标准,投资人限定范围大小,是否构成特定对象不好判断,但后一标准相对比较好把握,比如众筹计划募集的资金和股份是不是有限制的,是不是有一个特定的数额,如果没有限制随时都可以增加可能就存在问题。

③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二百人
不超过二百人,是数量上的禁止性规定,这个在实践中比较容易把控。

但有一点是,这二百人的认定,是打通计算,还是仅看表面?如果是打通计算,也就说股权众筹最多只能向二百人筹资;如果是仅看表面,那么众筹平台在实践中就会有许多变通方式。

2.出资人的利益保护
在股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的利益分别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信任度
由于当下国内法律、法规及政策限制,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出资人或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模式或采用股份代持模式,进行相应的风险规避。

但问题是在众筹平台上,出资人基本互相都不认识,有限合伙模式中起主导作用的是领投人,股份代持模式中代持人至关重要,数量众多的出资人如何建立对领投人或代持人的信任度很是关键。

鉴于目前参与众筹的许多国内投资者并不具备专业的投资能力,也无法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同时为解决信任度问题,股权众筹平台从国外借鉴的一个最通用模式即合投机制,由天使投资人对某个项目进行领投,再由普通投资者进行跟投,领投人代表跟投人对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出席董事会,获得一定的利益分成。

这里的领投人,往往都是业内较为著名的天使投资人。

但该措施或许只能管得了一时,长期缺很难发挥作用,这是因为众筹平台上项目过多,难以找到很多知名天使投资人,不知名的天使投资人又很难获得出资人信任,另外天使投资人往往会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一旦其参与众筹项目过多,精力难以兼顾。

解决问题的核心还是出资人尽快成长起来。

另众筹模式中采用股份代持的,代持人通常是创业企业或项目的法人,其自身与创业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出资人应当注意所签代持协议内容的完整性。

(2)安全性
目前,从国内外众筹平台运行的状况看,尽管筹资人和出资人之间属于公司和股东的关系,但在筹资人与出资人之间,出资人显然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众筹平台一般会承诺在筹资人筹资失败后,确保资金返还给出资人,这一承诺是建立在第三方银行托管或者“投付宝”类似产品基础上。

但众筹平台一般都不会规定筹资人筹资成功但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时,对出资人是否返会还出资。

当筹资人筹资成功而却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的回报时,既没有对筹资人的惩罚机制,也没有对出资人权益的救济机制,众筹平台对出资人也没有任何退款机制。

严格来说,既然是股权投资,就不应该要求有固定回报,否则又变成了“明股实债”。

但筹资人至少应当在项目融资相关资料中向出资人揭示预期收益。

一旦预期收益不能实现,实践中又会形成一定的纠纷。

(3)知情和监督权
出资人作为投资股东,在投资后有权利获得公司正确使用所筹资金的信息,也有权利获得公司运营状况的相关财务信息,这是股东权利的基本内涵。

虽然行业内规定众筹平台有对资金运用监管的义务,但因参与主体的分散性、空间的广泛性以及众筹平台自身条件的限制,在现实条件下难以完成对整个资金链运作的监管,即使明知筹资人未按承诺用途运用资金,也无法有效对其进行有效制止和风险防范。

该环节有点类似私募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阶段,出资人作为股东,了解所投公司的运营状况是其基本权利。

行业内虽对众筹平台类似规定,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只能期寄望于不久出台的法规中对众筹平台强制性要求,以及不履行义务的重度处罚。

同时,对于公司或众筹平台发布或传递给出资人的相关信息,如果能明确要求有专业律师的认证更好。

(4)股权的转让或退出
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主要通过回购和转让这两种方式,如采用回购方式的,原则上公司自身不能进行回购,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上述提到的公司创始人回购或者直接股权转让,如果出资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则相对简单,但实践中大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或股份代持模式,出资人如要转让或退出,就涉及到有限合伙份额的转让和代持份额的转让。

关于这一点,最好能在投资前的有限合伙协议书或股份代持协议中作以明确约定。

在解决了由谁来接盘后,具体的受让价格进行又是一个难题,由于公司尚未上市没有一个合理的定价,也很难有同行业的参考标准,所以建议在出资入股时就在协议里约定清楚,比如有的众筹项目在入股协议里约定发生这种情况时由所有股东给出一个评估价取其中的平均值作为转让价,也有的约定以原始的出资价作为转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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