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卫医政发〔2010〕35号
完整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XXX版)

完整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XXX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并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包括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管理职责方面,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并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的担任。
血液净化室患者接诊制度

血液净化室患者接诊制度Ⅰ 目的加强血液透析室的规范管理,制定合理的诊疗流程,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Ⅰ 范围适用于血液净化室医师。
Ⅰ 制度一、值班医师对新患者检查、诊断明确后,同意在我科进行血液净化时,须查验患者的身份证及医保卡,核对无误后,进行登记(详见“登记制度”)。
二、对于第一次透析或由其他医疗机构转入的患者,要求提供本院检验单和/或相关病历。
(一)检验项目包括:乙肝五项、丙肝、梅毒、艾滋病感染的筛查结果,和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等;若不接受检查可以不接受其在我院进行血液净化治疗。
(二)检验结果无上述传染性疾病者方可进入非感染区接受血液净化治疗。
(三)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丙肝抗体阳性、梅毒抗体阳性、HIV抗体阳性者,进入感染区接受血液净化治疗。
(四)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患者应进一步行HBV-DNA 及肝功能检验。
(五)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阴性但核心抗体(HBcAb)和/或e抗体(HBeAb)阳性者必须查HBV-DNA及肝功能,HBV-DNA 阴性者方可接受并进入非感染区治疗,定期复查HBV-DNA及肝功能。
(六)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阴性但乙肝表面抗体(HBsAb)、e抗体(HBeAb)、核心抗体(HBcAb)阳性者,可以在非感染区治疗,定期复查HBV-DNA及肝功能。
三、仔细询问病史,认真书写血液透析首次病历,书写要求详见“血液净化室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四、第一次透析或由其他中心转入的患者要告知血液透析治疗的益处、风险及本院相应规章制度,并签署“血液透析治疗知情同意书”。
五、查验患者的血管通路,必要时建立临时或长期血管通路。
(一)首次行血液透析治疗,无血管通路者,应及时进行临时深静脉置管,以便血液透析治疗的进行。
(二)对临时深静脉置管患者应尽快安排自体动静脉内瘘吻合术或半永久性中心静脉置管术,减少感染的发生。
六、开具并核实患者及家属缴纳血液透析费用,并安排血液透析时间。
血液透析中心治疗室管理制度

血液透析中心治疗室管理制度
1.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治疗室。
2.严格执行无菌原则,操作前,衣、帽整齐,洗手,戴口罩,正确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3.操作前必须认真做好查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4.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物品要认真清点,班班交接并登记,物品外借要办理手续。
5,室内备用药品、一次性物品、无菌物品分区放置,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各种物品的有效期,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清洁物品与污染物品分别放置。
补充到透析区域的物品不能返回治疗室。
6.碘伏、酒精、安尔碘有使用记录,每周三清点、填领药单。
7.无菌持物钳每4小时更换。
8,室内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治疗完毕要整理用物,办公班若未进行,则A4透析护士负责治疗室卫生。
9.治疗室必须每天紫外线空气消毒。
10.透析室产生的医疗废物不得带入治疗室。
基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2016

基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医院感染防控要求(征求意见稿)【制订依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及附件《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15号)及附件《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卫医发[2005]330号)✧《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水》(YY 0572-2015)(强制性行业标准)✧《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浓缩物》(YY0598-2015 )✧《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处理设备常规控制要求》(YYT1269-2015)✧《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处理设备技术要求》第1部分:用于多床透析(YY0793.1-2010)✧《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透析液》ISO11663-2014✧《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浓缩物》ISO13958-2014✧《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水》ISO13959-2014一、基本标准:1、资质审批: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2、人员配置:①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②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每名护士每班负责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应相对集中,且数量不超过5名透析患者。
③至少有1名兼职技师。
④所有人员均经过相关培训。
至少有3个月以上在三级医院血透室工作的经历或培训。
3、基本设备:至少配备5台血液透析机;还有相应的急救设备(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吸引器)及信息化设备(1台能上网的电脑)。
4、布局流程:布局应符合医疗救治功能流程的需要及医院感染防控的基本要求。
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清楚。
①办公区域:医务人员更衣室、办公室、值班室等。
②工作(清洁)区域:水处理间、配液间、库房;工作(污染)区域:复用间(可选。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为了规范本省血液透析技术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医务人员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最低要求。
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健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肾内科、检验科、放射科等(也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检查检验任务)。
(三)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具备透析治疗间、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室、库房、污染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
(四)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血液透析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合理、规范的血液透析治疗流程,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建立并执行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等制度。
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二、人员基本要求血液透析室(中心)必须配备具有资质的医生、护士。
透析室工作人员应通过血透专业培训达到从事血液透析的相关条件方可上岗。
(一)医师1.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应由肾脏病专业的主治医生及以上的人员负责,由具有血液净化从业资质的医师从事血液净化室(中心)的日常医疗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2. 从事长期血管通路建立手术必须由二级与以上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进行。
(二)护士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士组长)和护士。
护士的配备应根据透析机和病人的数量及透析环境等合理安排,每个护士最多同时负责5台透析机的操作及观察。
血液透析室(中心)管理规范

血液透析室(中心)管理规范一、候诊区和接诊室管理规范候诊区和接诊室既是患者等候区域,也是患者称量体重,医护人员分配患者透析单元、评估生命体征、制订治疗方案,以及开取处方和化验单等的工作区域,应注重该区域的秩序管理。
1. 教育患者遵守透析室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工作,保障就诊和治疗有序。
2. 保持透析等候区、更衣室环境安静和整洁。
3. 患者等候区应保持地面清洁、防湿滑,不得摆放杂物,避免患者跌绊。
4. 设置有清晰的挂号、就诊、收费、取药、化验和辅助检查等诊治流程的提示板。
5. 在人群集中高峰时段,安排专人进行疏导和管理。
二、血液透析治疗准备室管理规范(一)治疗准备室功能与设置治疗准备室是放置各种药物和无菌物品的清洁区域,设置在血液透析室(中心)清洁区的位置。
每班次应设置专职护士进行相关操作,进出该区域的人员应由透析中心的管理人员授权,封闭管理。
(二)治疗准备室管理1. 非传染病和传染病的患者应分区,宜设置传染病患者专用治疗准备室。
2. 药品管理(1)各种药品标识明确,独立存放,毒麻药双人双锁专人管理。
(2)静脉用、口服用、外用药物、一次性使用医疗物品标识明确并分类存放,按有效期顺序放置。
(3)根据不同药物特性放入冰箱或药柜中保存,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放置。
(4)定期检查治疗室存放药品的有效期,过期药品及时更换。
3. 冰箱应使用冰箱温度表持续监测,保持清洁,物品分类摆放整齐。
4. 进入透析治疗区域的物品不得再次进入治疗准备室。
5. 生活垃圾桶加盖,垃圾产生后随时清理;不得放置医疗废物桶。
6. 治疗准备室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中规定的Ⅲ类环境。
(三)药物配制流程血液透析过程中所需的肝素溶液、低分子量肝素制剂、红细胞生成刺激剂、铁剂等药品的配制,必须在治疗准备室对每位患者分别进行配制。
1. 药品准备(1)医护人员进入治疗准备室,应衣帽整洁、戴口罩,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
(2)每次配药前先对治疗台面进行清洁消毒擦拭,确保治疗台干净整洁。
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院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国家卫计委版)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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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政发〔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
(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的担任。
第九条血液透析室医师、护士和技师的配备应当达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血液透析室医师负责制定和调整患者透析治疗方案,评估患者的透析质量,处理患者出现的并发症,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血液透析室护士协助医师实施患者透析治疗方案,观察患者情况及机器运行状况,严格执行核对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根据透析机和患者的数量以及透析环境布局,合理安排护士,每名护士每班负责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应相对集中,且数量不超过5名透析患者。
第十三条血液透析室技师负责透析设备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转,定期进行透析用水及透析液的监测,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血液透析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人员,从事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
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有关操作技术规程。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应当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后,方可开展血液透析工作。
第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第十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血液透析质量及相关工作,建立合理、规范的血液透析治疗流程,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
第十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血液透析患者登记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加强血液透析患者的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告知,加强沟通,维护患者权益。
第二十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确保透析液和透析用水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医疗设备、医疗耗材、消毒药械和医疗用品等。
第二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为透析设备建立档案,对透析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证透析机及其他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血液透析室的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理。
第四章感染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加强医源性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建立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血液透析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和感染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分为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
辅助区域包括工作人员更衣室、
办公室等。
工作区域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室、水处理间、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设置复用间。
第二十七条血液透析室的工作区域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透析治疗区、治疗室等区域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III类环境的要求。
(二)患者使用的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更换。
(三)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时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透析治疗区。
第二十八条血液透析室应设有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独立的隔离透析治疗区,配备专门治疗用品和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用于对需要隔离的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
第二十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患者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患者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血液透析室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十条每次透析结束后,应当对透析单元内透析机等设备设施表面、物品表面进行擦拭消毒,对透析机进行有效的水路消毒,对透析单元地面进行清洁,地面有血液、体液及分泌物污染时使用消毒液擦拭。
第三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根据设备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每次冲洗消毒后应当测定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确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进入透析治疗区应当穿工作服、换工作鞋。
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治疗或者护理操作时应当按照医疗护理常规和诊疗规范,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技术。
第三十三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严格的接诊制度,对所有初次透析的患者进行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相关检查,每半年复查1次。
第三十四条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患者应当分别在各自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治疗间或者治疗区、血液透析机相互不能混用。
第三十五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器复用的有关操作规范,对可重复使用的透析器进行复用。
第三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院感染控制监测制度,开展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感染病例监测。
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改进;存在严重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透析工作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发生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院感染暴发,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五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三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三十九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对本机构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透析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第四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血液污染的锐器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六章检查评估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对辖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
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暂停血液透析室工作。
第四十四条医院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数据统计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辖区内血液透析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透析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