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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0〕56 号 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6 号  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制度创新,是近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该项制度启动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效果,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不够规范,采购价格没有有效合理降低,一些地区部分药品供应配送不及时,影响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和群众受益程度。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现就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总体思路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下同)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主要措施(一(一))明确基本药物采购的相关责任主体明确基本药物采购的相关责任主体。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在政府组织和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进行采购。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卫医政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药学部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药学部门符合《标准》要求的医院,要继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院药学服务水平。

尚不具备《标准》规定条件的医院,要加强对药学部门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医院药学部门。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为加强综合医院药学部门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医院加强药学部门内涵建设,促进医院药学发展,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标准。

医院药学部门是医院专业技术科室,负责有关的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并承担监督与推进相关药事法规落实的职责。

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本医院药品保障供应与管理;处方适宜性审核、药品调配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实施临床药师制,直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药学教育、与医院药学相关的药学研究等。

医院药学部门的设置:二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剂科,三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学部。

二级综合医院药剂科基本标准一、分区布局(一)药剂科的分区应当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统一管理及整体性原则,确保其功能与任务的落实。

(二)药剂科的面积、布局和流程合理,应当能够保障其正常工作开展的需要;区域划分合理,工作区与非工作区应当分别设置。

卫医政发〔 〕 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 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 试行 的通知

卫医政发〔 〕 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 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 试行 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药学部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药学部门符合《标准》要求的医院,要继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院药学服务水平。

尚不具备《标准》规定条件的医院,要加强对药学部门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医院药学部门。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为加强综合医院药学部门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医院加强药学部门内涵建设,促进医院药学发展,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标准。

医院药学部门是医院专业技术科室,负责有关的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并承担监督与推进相关药事法规落实的职责。

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本医院药品保障供应与管理;处方适宜性审核、药品调配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实施临床药师制,直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药学教育、与医院药学相关的药学研究等。

医院药学部门的设置:二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剂科,三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学部。

二级综合医院药剂科基本标准一、分区布局(一)药剂科的分区应当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统一管理及整体性原则,确保其功能与任务的落实。

(二)药剂科的面积、布局和流程合理,应当能够保障其正常工作开展的需要;区域划分合理,工作区与非工作区应当分别设置。

(三)根据医院规模、任务与药剂科开展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药剂科应当设置相应的工作室,如药品调剂室、药品库、临床药学室和质量监控室等。

二、人员(一)药剂科人员岗位设置和药学人员配备,应当能够保障药学专业技术发挥职能,并确保药师完成工作职责及任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切实减轻临床护士书写护理文书的负担,使护士有更多时间和精力为患者提高护理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理文书。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表格式护理文书类别根据两个《通知》要求,护士需要填写、书写的护理文书包括:体温单、医患者护理记录。

护理文书均可以采用表格式。

二、护理文书内容及要求护理文书是病历资料的组成部分,书写内容应当与其他病历资料有机结合,理文书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

(一)体温单。

体温单主要用于记录患者的生命体征及有关情况,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住院天数、手术后天数、脉搏、体体重、身高、页码等。

(二)长期医嘱单。

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床号、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护士签名、页码。

其中,由医师填停止日期和时间。

护士每天执行长期医嘱的给药单、输液单、治疗单等,由执行(三)临时医嘱单。

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床号、住院病历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护士签名、执行时间、页码。

其中,由医师填写医嘱嘱的护士填写执行时间并签名。

(四)手术清点记录。

手术清点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科别、姓名、性别、年龄期、手术名称、输血情况、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辅料数量的清点核对、手术器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由手术器械护士和巡回护士签名。

(五)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病重(病危)患者的护理记录适用于所化、需要监护的患者。

护理记录以护理记录单的形式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科别、号(或病案号)、入院日期、诊断、记录日期和时间,根据专科特点需要观察、施、护士签名、页码等。

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设计并书写,以三、规范护理文书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和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护理文书书写的管理工作护理文书样式,稳步推进表格式护理文书的实施,切实减轻临床护士的书写负担为规范护理文书书写行为,推进表格式护理文书在医疗机构的使用,我部组织附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样式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样式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9.10•【文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样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自2010年以来,卫生部启动实施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

根据《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科教发〔2010〕211 号)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卫办科教发〔2010〕21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样式(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自即日起,请按照此样式印制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附件: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样式(略)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规则卫生部办公厅2012年9月10日附件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证书编号规则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编号按照“项目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年份编号+学员编号”的顺序制定;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编号为001;3.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按照各地通用排序顺序,北京市编号为01,依次类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应编号见下表;4.年份编号按照学员报到参加培训年份制订,如:某学员为2010年参加转岗培训,则其年份编号为2010;5.学员编号由各省根据实际自行编制,位数为六位。

按照上述规则,以北京市2010年参加转岗培训项目的某学员为例,其证书编。

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完成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以下简称医师资格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联网工作,实现了对医师资格信息的实时和网络化管理。

为保证医师资格信息的完整准确,规范医师资格信息的修改工作,加强医师资格信息的维护和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医师资格信息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毕业学校、专业、身份证号和证书编码可以修改,其他信息不得修改。

二、修改医师资格信息,由申请人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可从以下网址下载:/rmle/conten t/download/shenhebiao.doc)并提交有关材料,向考试报名所在考点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考试报名所在考点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进行汇总,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下载网址:/rmle/conten t/download/huizongbiao.doc)。

因错误录(导)入需要修改资格信息的,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出具《审核表》。

需修改医师资格信息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审核表》和《汇总表》一并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二)修改其他信息的,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四、修改后的医师资格信息中的身份信息应当与身份证上的身份信息一致。

五、医师资格信息联网前曾经由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完成修改的医师资格信息,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医师本人按照本文规定重新办理医师资格信息修改手续;对于通知医师本人提交申请有困难的,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出具《审核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管理和临床操作规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管理和临床操作规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管理和临床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规范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的临床使用,规范临床血糖检测行为,提高医疗机构血糖检测质量和检测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管理和临床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管理和临床操作规范(试行)为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以下简称血糖仪)的临床使用管理,规范临床血糖检测行为,保障检测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便携式血糖仪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26号)、《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仪采血笔的通知》(卫医发〔2008〕5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便携式血糖仪血液葡萄糖测定指南》(WS/T226-2002)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用各类便携式血糖仪进行非诊断性血糖监测。

一、医疗机构血糖仪管理基本要求血糖仪属于即时检验(Point-of-caretesting,POCT,也被称为床旁检验)设备。

其管理应当作为医疗机构POCT管理的一部分。

(一)建立健全血糖仪临床使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应编写本机构血糖仪管理规程并认真执行。

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标本采集规程。

包括正确采集标本的详细步骤及防止交叉感染的措施。

2.血糖检测规程。

3.质控规程。

制订完整的血糖及质控品检测结果的记录及报告方法。

4.检测结果报告出具规程。

对于过高或过低的血糖检测结果,应当提出相应措施建议。

5.废弃物处理规程。

明确对使用过的采血器、试纸条、消毒棉球等废弃物的处理方法。

6.贮存、维护和保养规程。

(二)评估和选择合适血糖仪及相应的试纸和采血装置,并对机构内使用的所有血糖仪进行造册管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医政发〔2010〕7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医政发〔2010〕7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医政发〔201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

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

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二○一○年八月二日附件诊所基本标准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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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医院评估表
附件2
编号________
临床路径管理试点调查评估表
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市医院名称
2.本表所统计内容均按2010年1月1日至统计评估时计算。

3.平均病床使用率: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与“实际开放总床日数”之比。

4.平均病床周转次数:指“出院人数”与“平均开放床位数”之比。

附件3
编号:
单病种相关非特异性指标评估表
注:1.统计表编号由数据录入人员进行编码和录入,填表者不需要填写该项。

2.本表所统计内容均按2010年1月1日至统计评估时计算。

附件4
患者满意度调查表
您好,请根据您在本院接受治疗服务的过程及结果,结合您的感受,填写本问卷。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您还可以在下面留下具体的书面意见(您的感想、看法、意见、建议)38.您在住院期间遇到的最满意的事情是什么?(请在下面书写)
39.您在住院期间遇到的最不满意的事情是什么?(请在下面书写)
40.您认为医院应该在哪些方面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患者的需要?(请在下面书写)
谢谢您填写了这份问卷,请您再检查一下是否回答了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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