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简公文的实施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文件切实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文件切实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10•【字号】浙委办[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文件切实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的意见(浙委办[2004]32号2004年5月10日)近年来,全省各地各单位在精简文件、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文件多、简报多和办理不及时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部署,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大力精简文件和简报,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精简文件和各类简报(一)省委、省政府制发的文件,内容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部署为主。
凡属省直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各单位自行发文。
(二)未经省委、省政府授权或同意,省直属单位不得向市县党委、政府制发政策性、规范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市县党委、政府和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向本单位报送上行文。
(三)省直属单位及非常设机构的工作意见、会议纪要等,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予批转、转发;确需批转、转发的,须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各类非常设工作机构成员调整除涉及正副组长(主任)以外,均由各非常设机构办公室自行发文。
(四)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经发布或公开见报的普遍适用性公文,各级党委、政府原则上不再层层制发贯彻意见类文件;上级机关已经开会部署和通过传真等形式下达明确的工作任务,下级机关不再另发文件;除重要会议外,领导讲话或会议工作报告已印发会议材料或已作新闻报道的,会后不再印发文件或通报,确需印发的,应由起草部门摘要后报经领导同志同意。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公文处理【发文字号】川委办[2012]31号【发布部门】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8.30【实施日期】2012.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2〕31号)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整治文风、精简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的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中办发〔2012〕16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精简各类文件1.凡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
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属同一部门、同一类工作、同一对象的,应合并发文,不分别或连续发文。
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对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不再发文。
可采用电报、电话等方式布置的,已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发文。
2.省委、省政府文件(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同)主要发布我省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措施和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决策部署。
属省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省委发文,属省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省政府发文。
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由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转发、印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单独或联合制发的文件,需结合实际制发实施意见的,按对应原则由省直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
3.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直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地方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提出指令性要求,也不得要求地方党委、政府报文。
省直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的文件,不得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转发。
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12.29•【文号】司发通[2001]122号•【施行日期】200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2001年12月29日司发通[2001]122号)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司法部机关工作作风,规范部机关的办文工作,大力精简文件、简报,提高文件、简报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在办文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努力精简司法部机关印发的文件、简报,提高公文质量。
二、坚持行文需确有必要和注重实效的要求。
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能通过信息渠道和网络传递解决的,尽量不发纸质文件;已经发传真或电报的,原则上不再印发文件;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件,只印发少量供各单位存档,减少发文数量。
三、做好文件所及内容的协调工作。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它司局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司局应先与有关司局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行文。
如仍有分歧,主办司局应列明各方意见,报请部领导审示。
四、严格控制部机关司局发文。
各司局重要业务工作部署、决定、通知等,以部发文件,或以办公厅文件下达。
各司局向省(区、市)司法厅局相关业务部门安排、商洽工作以司局函文形式行文,所发文件不得使用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文头,不得下达应由司法部审批下达或涉及政策法规性问题和事项。
五、办简报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简报的内容要言之有物,实事求是,典型性不强、指导意义不大,可出可不出的简报坚决不出。
各司局视工作需要可保留一种简报,目前仍有一种以上简报或简报类刊物的,应本着精简的要求,能合刊的尽量合刊,或者通过在简报中设立专题或专栏等方法解决。
六、加强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
部发文、发电、办公厅发文由办公厅统一核稿,坚持先审核后送签的办文程序,公文、电报由办公厅有关处核稿后,经办公厅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阅签后送部领导审批或印发。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效率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效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并政办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效率的意见(并政办发〔2013〕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效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提出本意见。
一、减少发文数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上级有文件规定和要求、我市只需执行而不需要增加新的措施以及媒体已发布、会议已部署、部门已发文的,市政府不再行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文件,一律不发。
事项单一、内容简单、涉及面小的商洽函及知照性文稿,如各类活动通知、会议通知、工作情况通报、具体工作安排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信函格式办理。
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
二、控制发文规格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属于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文件,由部门行文;涉及多部门事项的,由主办单位牵头,相关部门联合行文。
三、提高文件质量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综合性文件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
各行文主办单位报送代拟稿要依法合规、内容精准、格式规范、要件齐备。
由市政府办公厅文书法规处对代拟稿进行审核把关,主办单位核校确认、办公厅分管主办事项的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签。
规范性文件须依法由法制办复核。
四、严格行文流程(一)行文报批流程。
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请示件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办受理,综合办签收提出拟办意见送文书法规处审核。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实施意见-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9.27施行日期2002.09.27文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实施意见(2002年9月27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规定》(内党办发〔2002〕1号),现就精简会议、文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精简各类会议活动(一)坚持做到无明确任务和实际意义的会议一律不开;可以合并开的合并召开;能通过文件、电话解决问题和部署工作的,就不开会。
对必须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要明确主题,合理确定规模,充分准备,注重实效。
(二)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为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市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会,政协常委会,全市劳模大会。
二类会议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重要会议,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为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或专业性会议,各人民团体的全委会议。
(三)严格履行会议报批程序。
市委召开的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全委会议和研究部署全局性问题的工作会议,由市委常委会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议和研究监督、选举等综合性的工作会议,市政协召开的全委会议和常委会议,市纪委召开的全委会议,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和纪委报市委审批。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公文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7〕5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公文工作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公文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7〕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公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意见》(武办文〔2016〕24号)精神,为切实改进文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精简公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凡是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发文,必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办公厅行文的重要事项;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有关部门只提出一般性贯彻要求,或者只是照抄照转的,不再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办公厅名义发文;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以往制发的文件已对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贯彻执行中没有发现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的,不再重新发文;市人民政府已下发指导性意见文件,相应的责任分工方案、实施细则,不再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转发。
此外,凡是能通过电话、传真、网络解决问题的不制发文件。
二、严格控制发文规格。
凡是能够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
凡属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各部门自行行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行文;部门之间能够互相行文协商解决的,不得报请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发文。
三、严格控制发文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
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明文要求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外,原则上不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办公厅名义单独发文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文件中明确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作为文件附件一并印发,不单独发文;经批准成立的各类非常设机构更名或者增补、调整组成人员等工作范围内的事项,经非常设机构组长(主任)批准后,一律由非常设机构自行行文或者其挂靠部门代为行文;对涉及面广,需有关部门及单位配合的重大事项,经主要责任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文建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的委(办局)际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有关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文简报工作的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文简报工作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文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控制发文数量(一)倡导少发文、发短文,对拖沓冗长、没有实质内容、不解决实际问题的文件,一律不发。
(二)凡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三)对于区委、区政府、市城管局等上级机关的文件,不得照抄照转下发。
上级机关通过新闻媒体或互联网公开发布的文件、领导讲话、事故通报等,不再转发。
(四)能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通知和传达的事项,已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做出安排部署或任务已明确的事项,不再印发文件。
(五)所有对本局机关以外的发文,一律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发出。
局办公室要严把发文关,每半年通报一次各科室发文情况,力争文件的总量、篇幅实现“双下降”。
二、规范简报编报(一)简报种类。
我局对外报送的简报原则上有2种,分别是工作简报,如:工作信息动态,专项简报,如:防汛简报。
(二)严格审批。
各科室拟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城管局的简报,须经科室负责人审签后方可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审核报送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报出,报送范围由局办公室核定。
(三)规范报送。
未经局办公室审核的简报,不得直接上报下发。
专项工作简报,一般只报送上级领导和机关。
会议简报一般报送上级领导和机关。
凡已以正式文件印发的工作情况,不再通过简报报送。
阶段性、专项工作性简报,工作结束后停止报送。
三、提高公文质量(一)改进文风。
各级领导要带头执行精简文件和简报规定,带头改进文风、转变作风,强化督促检查,坚决避免精简文件简报走精简、反弹、再精简、再反弹的路子,确保精简文件简报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把公文质量关。
公文要主旨鲜明、条理清楚、言简意赅,不讲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
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城管局的请示、报告正文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特殊情况控制在3000字以内。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精文简会和减少领导事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精文简会和减少领导事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邢政办[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精文简会和减少领导事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邢政办〔200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精文简会和减少领导事务活动的意见》已经2008年6月25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关于精文简会和减少领导事务活动的意见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少开会、开短会,少发文、发短文,少讲话、讲短话”的原则,就精文简会和减少领导事务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一)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格。
市政府已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市政府常务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确需增加的,应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方可召开。
各类专题会议需各县(市、区)政府副职参加的,要报主管市长批准;需主要领导参加的,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能通过发文进行部署的,不再集中开大会;能通过文件会签解决的,不再开会。
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
中央、省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开到县(市、区)的,市里不再开会。
市政府办公室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代发会议通知。
(二)控制会议时间和规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部门召开的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00人;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
除主管领导外,原则上不请其他市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三)提高会议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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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简公文的实施意见
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文件过多的问题,不断增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
现行文件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已标注公开发布或在新闻媒体全文公开发布的文件只印少量存档。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开发布的文件,没有要求提出贯彻意见的,总局党委、总局或总局党委办公室、总局办公室原则上不印发对应文件。
如确需印发对应文件,拟稿部门必须紧贴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不得照抄照搬。
三、能以电话通知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发公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内容相近或关联的多个文件尽量合并为一个文件印发,能以部门名义行文的不以总局党委、总局或总局党委办公室、总局办公室行文。
总局党委、总局或总局党委办公室、总局办公室一家发文能解决的,不联合行文。
可用函件、电报等形式的,不发正式文件。
四、成立或调整各类非常设机构,其负责人发生变动的,
一般以总局党委办公室或总局办公室名义发文;其他成员发生变动的,由非常设机构发文即可。
五、可以总局党委办公室、总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以总局党委、总局名义印发;可以部门名义印发本系统的,不以总局党委办公室、总局办公室名义印发。
由部门发文或者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总局党委、总局(含总局党委办公室、总局办公室)转发或印发。
各部门常规性、年度性的工作安排、工作要点以及贯彻相关上级部门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由各部门自行发文。
六、凡以总局党委、总局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须经总局党委会议或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后下发;拟稿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报总局办公室秘书科审核办理,不得用送阅件等形式直接报送总局领导同志。
未经总局党委、总局批准,总局机关各部门不得向总局各直属单位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总局各直属单位报文。
总局机关各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要求各局转发。
七、各级各部门印发的文件既要增强对工作的指导性,又要注重在具体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注重思想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行文要主题鲜明,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简练要简洁流畅、开宗明义、简明扼要,减少一般性论述。
内容要言之有物、言之有理,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所提建议要切实
可行,力戒空话、套话、大话,做到意尽文止。
八、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党委办公室、总局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由专人负责公文的拟稿,经部门负责同志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同志初审,要从严审批、规范签发,带头改进文风、带头转变文风,切实提高文稿质量和运转效率,未履行报批程序的公文,总局办公室一律不予以受理。
九、充分利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全面推进公文电子化,减少纸质公文印发数量,降低公文处理成本,缩短公文流转时间,确保公文办理高效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