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1-0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堪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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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11-0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1 一般要求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3.1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
图3.2水尺标志说明如下:(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船体载重线、水尺等标志勘划及分段预装方法探讨

图 2 吃水标志勘划安装图
图 2 吃水标志勘划安装图 4 现行图船体2标吃志水勘标划安志装勘问划题安探讨 装图
载重线标志是为标明船舶载重线位置、用以检查 4.1 水尺勘划时平板龙骨厚度问题
装载状态使其不小于已核定的最小干舷而勘绘于船舯
按照国家海事局《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
两舷的标志。它划定了最大的吃水限制,以保障船舶 规定(2011)》中“水尺一般应以船中平板龙骨的外
CHEN Liping
( CSSC Guangzhou Corporation of Shipbuilding Industry, Guangzhou 510180 )
Abstract: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ship and the modern shipbuilding mode,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discusses the feasibility of assignment and installation of loadline, draft and other hull marks in subsection making and general assembly stage from the principle, application,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realization methods. It is of general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shipyard to improve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iciency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MO Performance Standard for Protective Coatings ( PSPC ) .
《船舶及产品噪声控制与检测指南》

游艇检验验船师须知
2013.09.01
1
目
第一章 总则 一 目的 二 检验依据 三 检验报告程序
录
第二章 一 二
审图注意要点
送审图纸内容的确认 审图项目检查
第三章现场检验要点 一 总则 二 检验要点 1 符合性检验 2 型式检验 3 检验控制要点 3.1 工艺认可 3.2 原材料控制 3.3 生产过程监控要点 3.4 艇体成型模具检查 4 艇体结构检验要点 4.1 玻璃钢艇 4.2 钢质艇 4.3 铝合金艇 5 安全设备及环保要求检验要点 5.1 信号设备
2.2 24m 及以上游艇审图时重点对以下适用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游艇规范与游艇法规的要求。 序 号 一 1 船体 总体 船舶特征(类别、船籍、高低速等) 法规 类别分:I、II、III、IV、 V 类; 对内河游艇设计有意 波高≥1m 为 IV 类, 否则为 V 类。 舱室布置 乘员定额 法规 法规 防撞舱壁的设置 不应大于 12 人,不应超过 按稳性、干舷、座位尺度 及救生设备核定的人数 安全带的设置 脱险通道与出口 驾驶室视线 门、窗、盖结构与布置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规范 门、窗、盖密性应满足法 规要求; 高速艇门、窗玻璃强度及 玻璃安装形式应满足《海 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 范》的要求;非高速艇满 足游艇规范要求。 适用于高速游艇 分 类 审查要点 审查依据 说 明
12
通风筒、空气管及排水口布置
法规
核对甲板下处所的通风 筒、空气管是否需要作为 进水点考虑。
1、不同类别艇有不同的要 求; 2、敞开艇可用灌水试验代 替; 3、可使用计算软件;
初稳性高 自由液面修正
法规 法规
4、可接受 ISO 12217-1、 2 作为等效标准; 5、对小于 6m 的 III、IV、 V 类艇允许以实艇稳性试 验来验证稳性(具体可参 加 ISO 12217-3“小艇- 稳性与浮力的评定与分类 -6m 以下的艇” ) 。
船舶水尺线勘划作业指导书

船舶水尺线勘划作业指导书1范围本指导书适合一般船舶水尺及载重线的勘划。
2画线前准备2.1图纸载重线及吃水标志图水尺字母放样及安装图2.2主要工具水平软管、激光经纬仪、20m标杆(6根)、钢皮带尺(20m),需经计量检验合格的样板(三夹板或轻金属板)、石笔、线锤等。
3 工艺要求3.1 载重线及吃水标志的勘划,应按有关入级船级社规范的规定,需经船级社对干舷计算书、载重线及吃水标志图确认后方可进行。
3.2 水尺标志的勘划应在主船体外板工程全部装焊结束后、下水前或出坞前进行。
3.3 标志勘划公差要求3.3.1 船底勘划起点的勘划公差为±1.0mm;3.3.2 参考线与勘划起点距离公差为±1.Omm;3.3.3 各水尺字安装位置线公差为±1.Omm;3.3.4 水尺字钢板字样与安装位置线公差为±0.5mm;3.3.5 载重线标志图形位置线公差为±1.Omm;3.3.6 上甲板干舷标志位置线的勘划公差为±1.Omm;3.3.7 载重线标志钢板图形安装的勘划线公差为±O.5mm。
4 水尺标志及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安装4.1水尺标志4.1.1 按《载重线及吃水标志图》的要求,某船舶水尺标志分别设于艉16#、舯115#、艏228#的左右舷位置,二位数以上文字按横写惯例从左到右,文字底边缘即该处的吃水值为该处距船底下缘值。
4.1.2 水尺字大小有两种,高度分别为(指垂直投影高度)100mm、200mm,字宽分别为60mm、120mm,首尾线型变化较大处,字实际的大小应由放样确定,但安装后其垂直投影高度仍应保持100(200)mm,字体线粗以放样尺寸为准。
4.1.3 确定16#、115#、228#肋位理论线,自上甲板边线吊线锤,每0.5米左右距离在外板做标记点,所有标记点连成直线后即为吃水标志中心线,标志中心线及水尺标记应不与其它舷外开孔及外板标记冲突,如有冲突,应及时向技术部提出,以便与船东船检协商避让位置。
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颁布部门交通部海事局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的着色(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
〖*2/5〗(三)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船舶的标志(一)船体标志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同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
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1 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
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2 不设置烟囱的船舶:在驾驶室正面窗户下居中的醒目部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
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3 在主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左右舷醒目部位设置“中国海事局CINA A”(中文字体为黑体、拉丁字母为ie new roan;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70-10)字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第五条船舶的旗帜(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规定时间悬挂在船舶艉部旗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旗1 设置船艏旗杆的船舶,在船艏旗杆悬挂。
2 不设置船艏旗杆的船舶,在船舶主桅悬挂。
(三)局旗的尺寸大小应小于或等于国旗的尺寸大小。
旗帜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第六条直属海事局船舶的命名(一)船舶的命名由2个汉字加上24位阿位伯数字组成(字体为楷体,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7010),表示直属海事系统船舶所属单位、船舶功能和船舶序号。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汇总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1 一般要求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3.1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
图3.2水尺标志说明如下:(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船舶检验培训-载重线
货舱口及其他舱口
• 舱口盖关闭装置必须达到风雨密,舱口围
板最小高度,在位置1时,为600mm,在位 板最小高度,在位置1时,为600mm,在位 置2时为450mm。 时为450mm。 • 通风筒,在位置1时,围板高度在甲板上至 通风筒,在位置1 少900mm,在位置2时,高度在甲板上至少 900mm,在位置2 760mm。应设有效封闭设备(位置1 760mm。应设有效封闭设备(位置1 , 4.5m,位置2 2.3m以上除外)。 4.5m,位置2,2.3m以上除外)。 • 空气管,干舷甲板上至少760mm,上层甲 空气管,干舷甲板上至少760mm,上层甲 板上至少450mm。应设合适的关闭设备。 板上至少450mm。应设合适的关闭设备。
船舶检验培训 ——载 ——载 重 线
主 要 内 容
1. 2. 3. 4.
定义 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 核定干舷的条件 载重线的检查要点
定义
• 船舶载重线指船舶满载时的最大吃水线。
它是绘制在船舷左右两侧船舶中央的标志, 指明船舶入水部分的限度。船级社或船舶 检验局根据船舶的用材结构、船型、适航 性和抗沉性等因素,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 及季节变化等制定船舶载重线标志。
位置2 位置1
位置2
位置1 位置1
¼船长
• 封闭上层建筑的门
——钢制风雨密 ——钢制风雨密 ——除以下规定,门槛高出甲板380mm。 ——除以下规定,门槛高出甲板380mm。 • 机舱门槛、升降口通道门槛 ——位置1时,门槛至少高出甲板600mm ——位置1时,门槛至少高出甲板600mm ——位置2时,门槛至少高出甲板380mm ——位置2时,门槛至少高出甲板380mm
内河船与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 异同点
• 内河船与海船载重线标志尺寸规格不同 • 内河船不强调勘划甲板线。若不勘划,应
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文号:海船检〔2011〕254号发布时间:2018-08-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根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我局制订了《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1.1 本指南阐述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在船舶载重线证书签发或签证之前,对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所进行的检验。
1.2 本规定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但不适用于运动艇、高速船、浮船坞和非营业性游艇。
2.1 初次检验2.1.1 干舷核定(1)核查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2)测量实船型深与批准图纸相符。
2.1.2 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检查(1)根据批准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检查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勘划的正确性。
载重线高低偏差应在±1.Omm范围内。
水尺位置高低偏差标准在±1.Omm范围内,允许极限为±2.Omm。
a.海船载重线勘划在载重线圆环的前方,即左舷的载重线在载重线圆环的左边,右舷的载重线在载重线圆环的右边。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1所示。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代替ZC。
)b.内河船舶左右舷的载重线标志相同,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所示。
c.首、尾两舷水尺标志尽可能勘划在首、尾垂线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平行引伸勘划成阶梯状,尾部可以将水尺标志勘划在舵叶后缘适当位置;船长中部两舷勘划水尺标志时,海船水尺标志在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后1200mm处或最近的肋位上,内河船舶水尺刻度垂直线段的右边线应在离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左600mm处。
船舶常见缺陷之:载重线标志、缆桩、导缆孔、引水梯、组合梯......
船舶常见缺陷之:载重线标志、缆桩、导缆孔、引水梯、组合梯......(一)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细节的要求及常见缺陷1.对载重线勘划细节的要求《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ICLL1966)/ ANNEX1/R8:勘划标志的细节:对圆圈、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者,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者,应漆成黑色。
它们应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勘划在船舷两侧的永久性标志,这些标志应能清晰可见。
2.水尺标志勘划细节的要求在SOLAS中,最早是在S74-06 AMEND/C2-1/R5/6:每艘船舶在船艏和船艉应清楚标识吃水的水尺,如水尺标志并非位于可见的位置,或因特定业务的操作限制而难于见到水尺标志时,船上应装设一套可靠的能确定艏、艉吃水的吃水显示系统。
3.常见缺陷载重线勘划颜色未能与船壳区分;未永久性勘划;水尺锈蚀,不能清楚可见;字母、标记的勘划是否正确;线段位置不正确。
(二)缆桩、导缆孔和导缆滚轮的常见缺陷系缆桩被拉斜、基座脱焊;缆桩基座锈蚀严重、局部洞穿;系缆桩表面磨损、锈蚀严重。
导缆滑轮基座锈蚀严重、局部洞穿,滑轮锈死、缺口。
导缆孔边框锈蚀严重,导缆孔边框未做加强处理。
缆绳磨损、腐蚀严重;配备的完好缆绳数量不足。
缆桩、导缆孔等这些系泊设备上未清晰地标有与其安全操作有关的工作负荷,没有用K为单位永久标记在这些设备上。
( SOLAS CH.II-1/3-8及参照MSC/Circ.1175通函有关船上拖带和系泊设备的指南。
)(三)引水梯的相关规定及常见缺陷引航员梯应能有效地保证引航员安全上下船,应保持清洁并处于良好状态,并可在进出港时供港口官员和其他人员使用。
1.对软梯的检查软梯扶手立柱直径大于等于32mm,高出舷墙120cm,两柱距离控制在70~80cm之间;软梯边索直径大于等于18mm,两根边索间距大于等于40cm且保持相等;如引航员需要,则还需准备两根无绳结、卸扣和接头、直径在28~32mm之间的扶手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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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1 一般要求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3.1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
图3.2水尺标志说明如下:(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 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为以1.0m为倍数的吃水值。
从垂直线段引出水平线段的方向为水尺刻度线的槽口方向,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由水尺标志勘划的位置确定。
(2)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
水尺标志吃水值以1m倍数进行标注,在数字的后面加注单位M。
水尺读数的线粗为20mm;数字的字高为100mm,字宽为60mm;单位以大写M表示,M的高度为100mm,宽为80mm。
数字与数字之间、数字与单位及数字与水尺刻度的垂直线段之间的间距为25mm。
(3)水尺刻度线中长水平线段的下缘标注水尺读数,水尺读数的下缘与长水平线段的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读数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字所示的吃水。
水尺刻度线与水尺数字之间的间距为25mm,当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反的一侧;当水尺刻度线由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同的一侧。
(4)水尺一般应以船中平板龙骨(或龙骨底缘)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作为计量基准线;对于有原始纵倾船舶(即倾斜龙骨船舶),则以船中倾斜龙骨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为计量基准线。
首、中、尾水尺以基准线与首、中、尾垂线的交点作为计量基准点。
(5)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1m处划起,并还应保证空船时(包括纵倾情况)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
3.3 内河船舶和小于3000总吨的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3.1和图3.3.2所示。
图3.3.1 图3.3.2水尺标志说明如下:(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2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2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20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2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以0.2m为倍数的吃水值。
从垂直线段引出水平线段的方向为水尺刻度线的槽口方向,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由水尺标志勘划的位置确定。
(2)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
水尺标志吃水值以0.2m倍数进行标注,吃水值为整数时在数字的后面加注单位M,吃水值有小数时不加单位。
水尺读数的线粗为20mm;数字的字高为100mm,字宽为60mm;单位以大写M表示,M的高度为100mm,宽为80mm。
数字与数字之间、数字与单位之间的间距为25mm。
(3)水尺刻度线中长水平线段的下缘标注水尺读数,水尺读数的下缘与长水平线段的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读数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字所示的吃水。
水尺刻度线与水尺数字之间的间距为25mm,当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反的一侧;当水尺刻度线由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同的一侧。
(4)水尺一般应以船中平板龙骨(或龙骨底缘)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作为计量基准线;对于有原始纵倾船舶(即倾斜龙骨船舶),则以船中倾斜龙骨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为计量基准线。
首、中、尾水尺以基准线与首、中、尾垂线的交点作为计量基准点。
(5)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0.2m,应保证空船时(包括纵倾情况)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
3.4 船长中部两舷勘划水尺标志时,水尺刻度垂直线段的右边线应在离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左1200mm(海船)或600mm(河船)处,其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应背向载重线标志。
3.5 首、尾水尺标志尽可能勘划在首、尾垂线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平行引伸勘划成阶梯状,尾部可以将水尺标志勘划在舵叶后缘适当位置。
首、尾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一般应面向船中。
3.6 在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中,应标注所述水尺基准线的位置,并标注3.5所述首、尾水尺标志的位置。
3.7 船体左、右两舷水尺标志的勘划位置和式样如图3.7a 和图3.7b所示。
图3.7a右图3.7a左图3.7b右图3.7b左4 船舶主船体、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标识4.1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船长20m以上的国内航行钢质船舶。
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应满足本要求,现有船舶应结合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满足本要求。
4.2 船舶满载水线颜色标识(1)船体两外侧从船首至船尾应清晰标识满载水线。
(2)海船所标识的满载水线对应船舶夏季载重线时的满载出港状态的载重线;河船所标识的满载水线对应船舶最高一级航区满载出港状态时的载重线。
(3)满载水线应通过载重线标志圆环的中心。
(4)内河船舶特殊要求:当内河船舶存在两个及以上航区、航段载重水线时,为能较明显体现各级航区、航段满载出港状态时的载重水线,还需作以下油漆颜色的标识。
①应在船体船舯处两侧外板划出载重水线的专属油漆区域,如图4.2(4)a所示。
图4.2(4)a②专属油漆区域内的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颜色形成明显反差。
③专属油漆区域的形状为方形。
方形的一边为通过载重线标志的圆心,并垂直于与圆环中心相交的水平线。
方形的长度值为起于载重线标志圆心向右侧水平延伸1.0m,高度值为从最轻满载水线至最重满载水线的高度。
如图4.2(4)b、4.2(4)c、4.2(4)d和4.2(4)e所示。
图4.2(4)b图4.2(4)c图4.2(4)d图4.2(4)e④除仅有一级航区满载水线在专属油漆区域可不标识外,其余各航区满载水线上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以使其在专属油漆区域能清晰标识。
船舶最高一级航区满载水线以上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下油漆颜色一致,最高一级满载水线以下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上油漆颜色一致。
(5)海船特殊要求:①应在船体船舯处两侧外板划出载重水线的专属油漆区域,如图4.2(5)a所示。
图4.2(5)a②专属油漆区域内的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颜色形成明显反差。
③专属油漆区域的形状为方形。
方形的一边为通过载重线标志的圆心,并垂直于与圆环中心相交的水平线。
方形的长度值为起于载重线标志圆心向载重线侧水平延伸1.0m,高度值为从最轻满载水线至最重满载水线的高度。
如图4.2(5)b、4.2(5)c和4.2(5)d所示。
图4.2(5)b图4.2(5)c图4.2(5)d④当载重线标志在其左右两侧均有载重线时,其左右两侧的专属油漆区域应为两个独立的区域。
⑤除船舶夏季载重线和当热带载重线(标有“R”的线段)与夏季淡水载重线(标有“Q”的线段)不处于同一吃水d 时,其中吃水d较小的载重线在专属油漆区域可不标识外,其余各航行区域和季节的载重水线上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以使其在专属油漆区域能清晰标识。
船舶夏季载重线或分舱载重线C.1/C.2以上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下油漆颜色一致,夏季载重线或分舱载重线C.1/C.2以下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上油漆颜色一致。
4.3 船舶主船体涂料颜色标识(1)船体在满载水线以上与满载水线以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
(2)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形成明显反差,当船舷为暗色底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漆成黑色。
(3)载重线标志和水尺的涂料颜色应确保其能清晰可见。
5检验5.1 初次检验:5.1.1干舷核定与载重线标志、水尺标志检查:5.1.1.1干舷、水尺核定:(1)核查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2)检验实船型深测定并对船厂检验报告认可签署;(3)型深D的建造公差(△D)如在±(1/1000)D范围内,即按审批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自上而下勘划干舷,自下而上勘划水尺;(4)如△D超出±(1/1000)D范围,建造或设计单位应按实船主尺度重新计算再次送审,亦可由执行验船师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从偏于安全角度处理公差而勘定干舷。
5.1.1.2 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检查(1)根据批准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检查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勘划的正确性。
载重线和水尺位置的高低偏差应在±1.0mm 范围内。
(2)检查载重线圆盘直径和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甲板线位置、各线段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圆盘及其水平线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各字母符号的正确性。
应确认各线段均按规定位于圆盘船首方向,仅木材载重线标志按规定位于圆盘船尾方向。
它们应是永久地标志在船舶的两舷,面向载重线标志时,字母顺序排列按英文习惯自左至右。
(3)检查水尺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各字母符号的正确性。
(4)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可用下述方法之一永久地勘划在船舷中部两侧:a.标志用钢板制成实样焊接在船舷;b.堆焊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的边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