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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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改进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改进

行妥善保管 ; 其他类似的文件 、资料 ,档案管理机构认为
没有保存价值的 ,也可不予以归档保存 ,或做销毁 、或作
全国统一的新版房产证 ,在各地 已经使用了多年 ,其
优越性十分明显 但是 房产证注销以后如何装订 ,却是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所 面临的一个新 的难题 。
工 洽 房地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改进
文 /王 伟 英
括 : 1 房地产权 利人 ( () 自然人或法人 )的身份 ( 资格 )
证明 、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 书等 ; 2 建设 ()
工 程规 划许 可证 ,建设 用地 规 划许 可 证 ,土 地使 用权 证 书
或者土地来源证 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 书 ,联 建或者统建合同 ,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 ,房 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 3 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 ()
而库房 空间紧的难题 。

非属归档文件大量充斥
评估机构 、测绘机构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 原来都属于 房管部 门管理 ,业务往来较多 ,办理房地产交易等业务必 须先评估 、测绘 ,这已经形成了惯例 ,因此评估报告 、测 绘报告也成 了必收的要件 。现在 ,评估机构 、测绘机构和
房管部门实行了脱钩 .但仍然存在一定联系 ,以往形成 的 惯例并未 因此而改变 。但 由于评估 测绘机构缺乏规 范的
第一 、由于新版房产证尺寸比标准的文件 用纸小 .且
封面有一层塑料薄膜 ,注销 以后 ,如果直接装订则显得不 整齐 ,也 不符合档案整理的要求 ,若要加边又不容易粘贴
承 受的压力也会增大 。
档案归档 范围的列述 , 并没有提到评估报告 、 测绘报告等 。
因为 , 这些 资料并不反映房屋产权关系 , 没有保存 的价值 。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1号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1号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令第10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以下简称房地产档案)是指在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各部门、各单位)房地产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以权属档案管理为核心,遵循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分类归档、多套分存、授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地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协调与地方政府档案业务部门的关系。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产权人负责房地产档案的收集、保存、移交和利用等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领导并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内各产权人的房地产档案工作。

本办法所指产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栏目记载的法人。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出资人或主要出资人承担产权人的职责。

第七条房地产档案分为权属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和使用管理档案。

权属档案是指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转移、变更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证明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变动情况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维修改造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使用管理档案是指房地产在分配、调整及使用等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从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以及落实管理办法的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是记录房地产权属、权益和交易信息的重要工具,对于保证买卖双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档案记录了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属,可以有效防止房地产权属纠纷的发生。

其次,档案资料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凭证,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十分关键。

因此,加强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1. 档案管理主体管理办法规定,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等工作。

同时,各地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的流程管理办法规定了档案管理的具体流程,包括房地产交易流程中的档案收集、整理和存储等环节。

其中,档案收集应由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要求全面收集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档案资料。

档案整理则由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要求将档案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和归档。

最后,档案的存储由市级档案馆进行管理,并严格控制档案的查阅权限,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档案的利用管理办法鼓励档案的利用,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各地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档案查询系统,方便市民查询房地产权属信息。

同时,还应加强档案资料的数字化建设,提高档案信息的管理和利用效率。

三、落实管理办法的措施为了有效落实管理办法,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各区县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严密性。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三条《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四条《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长沙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4项)1、商品房预售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2、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3、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4、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二)行政处罚(共72项)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行商品房预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2、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3、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4、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5、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期限备案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6、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承揽业务;或者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或者不按规定出具估价报告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7、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受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8、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9、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或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或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10、房地产估价师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或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或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或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房地产权属档案特点及规范化管理方法论文

房地产权属档案特点及规范化管理方法论文

浅谈房地产权属档案特点及规范化管理方法【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尤其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活跃,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价值得到了普遍重视。

但是,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与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特点,针对权属档案管理中面临的问题提出规范化管理方法。

【关键字】房地产权属;档案;规范化管理1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特点1.1 房地产权属档案信息的动态性和历史延续性房屋的新建、拆除、翻改、扩建、灭失日趋频繁,土地分割、合并等房地产变更又不可避免,因而房地产权属处于不断转移和变更之中,具有极强的延续性和动态性。

1.2 房地产权属档案信息的真实性房地产权属档案是产权沿革的历史记录,这种记录必须与实际相符,记载的产权人、产权范围必须清楚,才能在产权审核和排解产权纠纷中起到凭证和查考作用。

1.3 房地产权属档案信息的完整性1.3.1 房地结合。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1.3.2 图档结合。

房屋产权图上的产权界限和房屋墙界结合起来判断,能反映墙的归属,防止产权纠纷。

只有图档结合才能把产权真正反映清楚。

1.4 房地产权属档案信息的价值性房地产属于不动产,价值高,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构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因此,产权档案属于财产档案,含金量高。

产权档案的有无、保管的好坏、记载的是否准确全面,将关系到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将对产权人产生巨大影响。

1.5 房地产权属档案信息的法律性由记载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凭证材料组成的产权档案具有法律效力,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处理房地产纠纷的重要依据。

1.6 房地产权属档案信息的地域性和局部性由于房地产受地理环境的影响,所以其分布在全国不同的省、区或同一城市中的不同地域,而且分布的状态并不呈现出整体状态,而经常是局部分布状态。

升级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

升级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

3 加 大 房地 产权 属 档 案 工作 业 务 .
指导 , 进 法 制 化 、 范 化 和 标 准 化 促 规
管理 。
首先 , 建 立健 全 房地 产 权 属 档 应 案管理 体 系 , 理顺 管理 体 制。 次 加 大 其
基 础 管理 已是 当前 重 中之 重 的工作 。只
有 对房 地产权 属档 案进行 规范化 管理 ,
归档 和 利 用 管 理 , 入 了房地 产 登 记 纳
发 证 机构 、 权 交 易部 门 和 房 产 档 案 产
全国房 地产权 属档 案管理现状
1 房 地产 权 属档 案 管理 工作 机 构 .
已经 基本 建 立。
渐 发 展 壮 大 。 多大 城 市 房 管 局配 备 许 的 房产 档 案 管理 人 员 都 已超 过 5 人 的 0 规模 。不完全 统计 , 止  ̄2 1 年底 , 截 10 1 全 国 房地 产 权 属 档案 管理 从 业 人 员在
对全 国房 地 产 权 属 档案 工作 业务 指 导
力度 。 三是 制 订和 统一 业务 规范 、 准 标
才 能保 证不 发 生散 落 、 失现 象 , 丢 确保
所有 档 案登 记 在册 、 摆放 入位 , 随时可
体系。 四是 完 善有关 法规 制度 。 是 加 五
强 对房 地 产权 属 档 案管 理 中 出现 的 新
的 专 题 研 究 , 生 了一 大 批 具 有一 定 产
学 术 水平 的研 究成 果 , 沈 阳 编辑 了 如 《 学 良将 军 在 沈 代 管 房产 专 辑 》 张 , 北 京 出版 了 《 京 房 地 产 契 证 图 北 集 》, 津 出版 了 《 津 历 代 房 地 产 天 天 契 证 》, 京 编 辑 了 《 国 时 期 国 民 南 民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3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 2001年7月4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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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0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
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第九条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
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不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

第十条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

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第十一条归档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第三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

第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

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房地产权利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

卷内文件排列,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变化、产权文件形成时间及权属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第十六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材料,保持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的一致。

第十七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权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产权属档案。

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应当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

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

第十九条保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并按照国家《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逐步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及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房屋自然灭失或者依法被拆除后,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档案整理归档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四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
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
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密级。

第二十六条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归档的;
(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编制、经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职称、奖惩办法等参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外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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