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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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济政办字[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市城乡建设委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为进一步规范提升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报送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按照城建档案收集范围和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以及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房地产权属档案由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集中管理。

各县(市)政府要在当地行政审批中心设置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窗口,方便建设工程档案报送移交。

要加强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行业城建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档案报送移交质量。

二、切实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着重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综合体、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重点工程档案工作的跟踪服务和检查监督,确保重点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重视工程声像档案的收集建立工作,全力收集、单独备份管理各类建筑节能工程档案,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建设工程档案数字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推进电子档案接收工作,尽早实现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的数字化转换。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发展,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也变得愈加重要。

城市建设档案是记录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和施工等方面的重要文献资料,对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保障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保障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首先对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进行了规范。

按照规定,每个城市都应该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这些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整理、归档各类城市建设档案;建立档案库和电子档案系统,提供便捷查询和协作;定期开展档案整理和修复工作,保证档案的可读性和长期保存;提供城市建设档案的查询、复制和提供服务。

二、档案的分类与存放城市建设档案根据内容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基础资料档案、规划设计档案、施工档案等多个类别。

这些档案应该根据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和存放。

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城市的地理、人口、经济、社会等基本情况,用于城市规划和决策的参考。

规划设计档案包括城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用于指导城市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施工档案则是记录具体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和技术要求,用于质量验收和工程管理。

档案的存放应该符合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包括:选择合适的存储设施,如档案库、防火库等;采用适当的包装和封存材料,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随时可查和取用。

三、档案的利用和保密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是推动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基础。

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了档案的利用权限和程序。

一般情况下,档案的利用需要经过审批和登记,使用者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同时,档案的保密也是档案管理的重要方面。

城市建设档案中可能包含一些敏感信息,比如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

【住建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基础设施、城市规划、城市
建设工程等方面的文件、图纸、资料等载体。

城市建设档案具有重
要的历史、科学、文化价值。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管城市建设档案。

第四条政府部门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建立健
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统一的分类、整理和编目规则进
行管理。

档案应当及时上报,并纳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系统。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提
供城市建设档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城市建设档案的提供和查询。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建立安全可靠的档案保管
设施,采取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涉及个人隐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篡改或者销毁城市建设档案。

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和能力建设。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编制验收报送工作规程济南市城建档案馆 二○○五年八月目第一章 总 则... 1录第二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工作程序... 1 第三章 建设单位职责... 2 第四章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3 第五章 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 4 第六章 声像档案归档内容及技术规范... 6 第七章 电子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9 附件 1. 9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内容... 9 附件 2. 16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 16 附件 3. 17 园林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 17 附件 4. 18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式样... 18第一章 总则一、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 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济南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 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城市防洪、 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以下简称竣工档案) 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 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竣 工测量资料、声像资料以及相关的管线竣工测量资料。

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 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五、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工作程序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前,应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并取得该 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建设活动全过程的各类文件、图纸、数据和资料的集合。

遵循现代档案管理原则,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持续性,是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档案管理机构1. 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归档和利用工作。

2.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施,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档案的归档1. 城市建设活动产生的各类文件、图纸、数据和资料应按规定进行归档。

2. 归档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整理和检索工作的效率。

3. 归档资料应按照统一的编号和命名规则进行标识,保障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4. 所有归档资料应经过鉴定和审定程序后方可进行归档。

四、档案的保存与维护1. 城市建设档案应采用适当的保存介质和技术手段进行长期保存,防止档案损坏或丢失。

2. 城市建设档案应设备备份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3. 档案的保存环境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包括温度、湿度等条件。

4. 针对不同类型的档案,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防止老化和腐蚀。

五、档案的利用1. 城市建设档案应对社会开放,便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查阅和利用。

2. 档案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并保护涉密档案的安全性。

3. 利用档案应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档案利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档案的销毁1. 不再需要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及时进行销毁,以节省存储空间和管理成本。

2. 档案销毁应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档案整理和管理。

如有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城市建设的规范与有序,加强对城市建设过程的监管和管理,各地政府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了规定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背景和意义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全过程的各类文件、数据和资料的集合。

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托和保障,城市建设档案不仅能够为后期的城市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更是维护城市建设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以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可靠,为城市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二、收集和整理根据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收集和整理机制。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并整理与项目有关的各类文件、图纸和资料,包括规划方案、工程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

收集和整理的原件应当准确、完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是关键环节。

规定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要进行严格的保密措施。

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依法合规,并充分发挥其价值。

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相关档案,并进行科学研究、决策和评估。

但对于商业机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要坚决保护,不得非法泄露和利用。

四、档案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规定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在线存储、检索和共享,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管理效能。

同时,要加强对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篡改。

对于敏感信息和涉密档案,应设置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五、监管和评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还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建设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市城建裆案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进行竣工测绘。
第九条 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反映现状,并经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利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和综合图进行修改补充,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图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补充。
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地下管线图不按时进行修改补充并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的;
(四)工程结束不进行竣工测绘的;
(五)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地下管线档案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地下管线档案损失的;
(七)擅自提供、公布地下管线档案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上管线和建筑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提出利用城建档案的意见;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提出的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申请利用城建档案;
(三)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
第六条 建设单位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技术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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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档案
【批准部门】8;815;81501;
【批准日期】2001.12.07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12.07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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