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是城市建设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和城市运营等各个环节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建设相关的一切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出让、房屋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档案。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档案管理职责,保障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当注重档案资源的利用,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服务,满足市民对档案信息的需求。
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制度建设,明确各个环节的档案收集责任,并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与各有关单位沟通协调,确保档案的及时、完备收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并做好档案的数字化备份工作。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库房定期检查、防火、防水、防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档案目录并定期公布,方便市民了解和使用档案。
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索引、借阅、复制和保管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为市民提供档案查询、借阅和复制服务,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服务。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利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市民对档案利用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与处置第十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的保护制度,加强档案的安全防范,防止档案的遗失和损毁。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 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管理、利用和保护的责任和权限。
2. 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等阶段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档案的登记、整理、编目、存储等工作,以确保档案的顺利管理。
4.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的保存和保护工作,包括定期检查、修复、整理等,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篡改、销毁、转移城市建设档案,违反者将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6. 城市建设档案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但必须经过档案管理部门的审批并签订相关协议。
7.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的利用和宣传工作,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8.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9.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
10.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政策,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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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建设活动全过程的各类文件、图纸、数据和资料的集合。
遵循现代档案管理原则,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持续性,是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档案管理机构1. 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归档和利用工作。
2.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施,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档案的归档1. 城市建设活动产生的各类文件、图纸、数据和资料应按规定进行归档。
2. 归档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整理和检索工作的效率。
3. 归档资料应按照统一的编号和命名规则进行标识,保障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4. 所有归档资料应经过鉴定和审定程序后方可进行归档。
四、档案的保存与维护1. 城市建设档案应采用适当的保存介质和技术手段进行长期保存,防止档案损坏或丢失。
2. 城市建设档案应设备备份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3. 档案的保存环境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包括温度、湿度等条件。
4. 针对不同类型的档案,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防止老化和腐蚀。
五、档案的利用1. 城市建设档案应对社会开放,便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查阅和利用。
2. 档案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并保护涉密档案的安全性。
3. 利用档案应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档案利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档案的销毁1. 不再需要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及时进行销毁,以节省存储空间和管理成本。
2. 档案销毁应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档案整理和管理。
如有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城建档案的管理行为,维护城市建设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便于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的历史、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等相关资料的调阅和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所有城市建设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档案管理。
三、档案管理目标1. 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保护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2. 提高城市建设档案利用率,方便政府和社会公众进行历史资料查询和利用;3. 促进城市建设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档案管理责任1. 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2.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工作;3. 各级城市建设单位要保证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足够数量和专业水平,提升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专业水平。
五、档案采集、整理和归档1. 城市建设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各类城市建设档案进行采集和整理工作;2. 采集和整理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归档存放并进行分类、编号和标签管理,确保档案的容易查找和利用;3.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档案保管细则,明确档案的保管期限和保管要求,对具备历史价值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和保护措施。
六、档案管理技术化1.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当推行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模式,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软件和技术设备,加强对档案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2.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数据库,方便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同时加强对档案信息的保密和安全管理。
七、档案利用和服务1.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规定,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2. 提供档案复制和借阅服务,严格规范档案的使用范围和用途;3. 对于有历史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进行展览和宣传,增强城市文化底蕴和历史传承。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发展,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有效和高效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监督等环节。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和便利的原则,促进城市建设档案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共事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密切结合,互相支持、衔接和协同发展。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注重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确保档案的安全、准确和便捷。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档案管理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综合调查,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鉴定工作,并编制档案管理目录和档案编研计划。
第十一条区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助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做好综合调查和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保管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限上报归档。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城市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不履行管理责任和违反规定的单位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和服务工作,为政府决策、学术研究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档案信息的咨询和借阅服务。
第三章档案收集和整理第十五条城市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中产生的各类档案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城市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项工作的责任和程序。
2. 档案材料的收集:城市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各类档案材料,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全面、准确。
3. 档案整理和编制:城市建设单位应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类,并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档案目录或档案目录登记表,以便于档案的查找和利用。
4. 档案保管:城市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库,对档案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档案室或档案库应具备安全、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损毁或泄露。
5. 档案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合法利用。
档案利用应遵守档案保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和侵犯他人隐私。
6. 档案销毁:城市建设单位在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档案销毁工作。
销毁应由专人负责,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不可恢复性。
7. 档案管理监督: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以上规定是一般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还需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城建档案馆规章制度

城建档案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建档案馆是承担城市建设档案保管、管理和利用工作的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各类与城市建设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城市建设提供有效支持。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宗旨是:服务城市建设事业,弘扬城建文化,促进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推广和利用。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的管理原则是:规范性、科学性、全面性、及时性、便捷性。
第六条城建档案馆遵循“先审定、后采集;先规范、后整理;先传统、后现代;先存档、后利用”的工作思路,全力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七条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市建设方面的档案收集工作,要求各单位按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将工作中产生的档案资料交由档案馆保管。
第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工作中产生的档案资料全部留存,不得私自销毁或转移。
第九条档案馆对收到的档案资料应及时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登记入库,做好标识和分类工作。
第十条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通知发文单位,要求重新整理或补充。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十一条档案馆应组建专业人员组成整理小组,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整理小组应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用途和时效性,制定整理方案,确保档案资料的整齐、清晰和便于查找。
第十三条档案整理工作应注重档案资料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不得随意篡改或删除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对于密级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十五条档案馆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六条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私自移动或外借,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档案资料应有定期的检查和保护措施,如出现损坏或灭失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进行补救措施。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建设、规划、土地、房产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图纸、图表、声像等资料;(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图纸、图表、声像等资料;(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领域的档案资料;(四)其他与城市建设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应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类档案资料。
第九条城建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清晰,便于查阅;(二)内容完整,无遗漏;(三)顺序合理,便于检索;(四)格式规范,符合要求。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城建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规范要求,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单位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二)严格保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隐私;(三)便民高效,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四条城建档案的鉴定应按照国家档案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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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木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実行集中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山、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七层以上、其他区域五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
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备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而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
定,向有关城建档案億报送。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八条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缩微胶片,并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九条编制和报道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包括规划文件资料、建设文件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与竣工测量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声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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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落成实体同步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绘。
(三)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录像。
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四)绘制工程竣工图,须采用统一座标系、高程系实测数据。
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图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报送有关城建档案馆,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在该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前,必须到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査询利用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凭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证明书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定点手续。
第十二条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对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属于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的,应当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须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
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程档案,不得遗失,待工程竣工后按本规定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四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管制度。
保管城建档案应当貝有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对损坏和变质的及时修复,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完好。
第十五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公民和组织持冇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
在査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进行复制,不得损坏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
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提供社会利用的城建档案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
第T八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辻柄I 有关保绰〈加宗
'粧十九条i员毀、L失、涂改、伪造、销毁、擅自提供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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