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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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旨在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备案第一节申请文件1. 申请人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预售方案及相关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文件;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预售合同范本等文件。

第二节审查与备案1.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备案,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第三章销售与交付第一节销售活动1.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预售许可证书的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

2.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应当合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捆绑销售。

第二节交付标准1.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预售许可证书的规定,按时交付已销售的商品房。

2. 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质量合格。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一节不履行预售合同责任1.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取消预售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履行预售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节违法行为的处罚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开发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

2. 对于损害购房者权益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维护购房者的权益,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的执行细则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和公布。

以上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执行细则请参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文件。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1-08-15【生效日期】199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为规范城市商品房的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的组织、进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各项质量、价格、交付等约定。

第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依法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相关机构应加强对预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的程序和要求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应提前制定预售计划,明确开盘时间、预售规模、产品价格等。

第七条商品房项目需经过前期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用地等相关手续办理后,方可进行预售。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不得提前或推迟开盘。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公示,包括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质量标准、价格等信息,方便购房者了解和选择。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活动应当使用明码标价,不得采取任何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章预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应通过书面合同方式进行,明确各方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包括房屋信息、价格、交付时间、质量标准、权益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四条预售合同的履行应严格按照约定进行,无正当理由不得违约。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预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预售管理要求的行为,相关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预售等措施,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预售计划表2. 预售方案公示表3. 预售合同范本4. 监督检查记录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商品房:指在城市范围内由开发商以出售为目的而建造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房产。

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六)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

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需向境外预售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外销比例。

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 引言2.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制定基于相关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3. 预售许可证申请和发放3.1 申请条件预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如下:开发商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身份;开发商必须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开发商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开发资金;开发商必须具备相应的建设用地。

3.2 申请材料申请预售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开发商法人联系明文件;开发商企业营业执照;开发商开发资质证明文件;开发商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3 申请程序申请预售许可证的程序如下:1. 开发商提交预售许可证申请及相关材料至政府住房主管部门;2. 政府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政府住房主管部门颁发预售许可证。

4. 预售合同4.1 内容要求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房屋的面积、户型、朝向等具体信息;房屋价格及支付方式;开发商承诺的交房日期及质量保证期限;购房者权利和义务。

4.2 签订要求预售合同的签订要求如下:预售合同应由买卖双方自愿签订;预售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预售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购房者应注意仔细阅读预售合同内容,并在签订之前提出疑问。

5. 预售公告5.1 发布要求开发商的基本情况介绍;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规划;项目的开发进度;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和价格;项目的周边配套设施等信息。

5.2 公示期限预售公告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进行公示,并应公示满30天。

5.3 公示渠道开发商的官方网站;媒体发布;政府住房主管部门指定的渠道。

6. 监督和处罚6.1 监督机构城市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监督由政府住房主管部门承担。

6.2 违规行为处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如下: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罚款: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可处以罚款;撤销预售许可证: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撤销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商品房预售成为了房地产市场中常见的交易方式。

为了规范这一市场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商品房预售,简单来说,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还未建成时,就将其预先出售给购房者。

这种方式对于开发商来说,可以提前回笼资金,加快项目的开发进程;对于购房者来说,可能有机会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购买到心仪的房屋。

然而,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和规范,也容易带来一系列问题。

首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预售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开发商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

比如,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等。

这些条件的设定,是为了确保开发商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完成项目建设,避免出现“烂尾楼”等情况,让购房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其次,在预售合同方面,管理办法也有着严格的要求。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格、交付时间、交付条件、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管理部门也会对预售合同进行监管,防止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资金监管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为了防止开发商挪用预售资金,导致项目建设出现资金短缺,管理办法要求将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并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支取。

这样可以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按时交付。

在信息披露方面,开发商应当如实向购房者披露与预售商品房相关的信息,包括项目规划、房屋户型、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

不得隐瞒或者虚假宣传,让购房者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做出购房决策。

如果开发商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定,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

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

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目录1.引言2.定义和解释3.预售许可4.预售合同5.预售款的支付与使用6.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和交付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9.附则附件:预售合同样本1.引言为了规范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定义和解释(1)商品房: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划建设的,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物。

(2)预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尚未竣工前,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购房款的行为。

(3)购房者: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预售许可(1)预售许可申请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安全、环保等证明材料;(5)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6)预售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方案;(7)其他相关材料。

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预售合同(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2)预售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面积、户型、价格等;(3)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4)预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5)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7)其他约定事项。

预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签字或者盖章。

5.预售款的支付与使用购房者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预售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款,应当用于预售商品房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6.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和交付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安全、环保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购房者交付预售商品房。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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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
一、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居民群众对良好居住环境的
不断提升需求,城市商品房预售已成为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紧要
构成部分。

严格规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不仅可以保障买房者的
合法权益,还能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
进展。

本文旨在探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意义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是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进展的必备环节。

一方面,规范管理可以保障买房者的合法权益,削减购房纠纷,提升购房者信念,从而吸引更多购房者参加市场竞争,促进城市房
地产市场的繁华;另一方面,规范管理也可以提升开发商的开发本
领和风险防范本领,促进市场竞争,从而实现市场健康有序进展的
目的。

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包括的内容
1、预售许可证管理。

在我国,依据房地产开发条例,开发商在
开售商品房前,必需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发的预售许可证,该证
书是开发商合法经营的证明。

因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加强
对开发商预售许可证的审核、监督,确保开发商不得未获得预售许
可证擅自开售商品房。

2、合同管理。

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载体和法律依据,因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对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内容进
行严格管理,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并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预售资金管理。

在购房者购房前,开发商需要收取购房者的订金、定金等预售资金。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加强对开发商预售资金的管理,规定开发商收取的预售资金必需由银行代管,并规定使用场景。

4、资料备案管理。

开发商在开售商品房前,必需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处置有关开发项目的资料,以便相关主管部门对开发项目的开发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加强对开发商开发项目资料备案的审核和监督。

5、信息公示管理。

开发商在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相关开发信息。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规定开发商必需依照规定时间和规定内容向社会公众公示相关信息,以便购房者进行合理的购房决策。

6、监督执法管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规范主管部门对开发商预售活动的监督和执法工作,对于违规、违法的开发商或开发商从业人员进行行政惩罚或刑事追究,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四、小结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的订立和实施,必需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同时,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健康有序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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