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人事管理制度-待岗员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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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待岗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待岗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待岗员工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正常工作的待岗员工。

第三条待岗员工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的生活和工作权益。

第二章待岗员工的界定第四条待岗员工是指因以下原因暂时不能正常工作的员工:(一)因公司业务调整、组织架构优化等原因,员工被调整至待岗状态;(二)因员工个人原因,如休病假、产假、事假等,暂时不能正常工作的;(三)因公司原因,如停工、停产等,员工无法正常工作的;(四)其他经公司批准的待岗情况。

第三章待岗员工的职责第五条待岗员工应遵守以下职责:(一)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待岗期间的各项工作安排;(二)保持与公司的联系,及时汇报个人情况和需求;(三)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学习等活动,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章待岗员工的待遇第六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享受以下待遇:(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享受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按照公司规定,享受待岗期间的福利待遇,如五险一金等;(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为待岗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学习机会。

第五章待岗员工的解除与复岗第七条待岗员工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待岗状态:(一)员工自愿提出解除待岗状态的;(二)员工在待岗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公司考核不合格的;(三)公司业务调整、组织架构优化等原因,导致待岗员工无法继续待岗的。

第八条待岗员工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有权恢复其正常工作状态:(一)公司业务恢复,待岗员工符合岗位要求,经公司考核合格;(二)员工在待岗期间表现良好,经公司考核合格;(三)其他经公司批准的复岗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企业员工待岗管理制度

企业员工待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待岗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岗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员工待岗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在企业安排下暂时停止工作,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四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企业可安排待岗:1. 企业生产经营调整,需要缩减人员规模;2. 员工个人原因,如疾病、家庭困难等,暂时无法履行工作职责;3. 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企业决定给予待岗处理;4. 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企业生产经营中断。

第五条员工待岗期间,应保持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章待岗程序第六条企业决定安排员工待岗,应提前告知员工,并说明待岗原因、期限和待遇。

第七条员工对待岗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待岗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企业应在接到员工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员工。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员工申诉成立的,企业应重新考虑待岗决定;申诉不成立的,企业应向员工说明理由。

第十条员工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待岗期限的,企业应提前与员工协商一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待岗待遇第十一条员工待岗期间,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基本生活费。

第十二条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第十三条员工待岗期间,企业应保留其岗位,待岗期满后,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表现,优先安排上岗。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员工在待岗期间,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可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1.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待岗安排;2. 恶意损坏企业财产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3. 在待岗期间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企业在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待工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待工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待工待岗人员管理制度为加强待工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待工待岗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实习生、待岗员工、返聘员工等。

三、岗位设置公司将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待工待岗岗位,岗位设置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需要经公司领导团队审核通过方可执行。

四、培训1. 待工待岗人员入职后,须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通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2. 入职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文化、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

3. 待工待岗人员须遵守公司的培训规定,认真学习,听从培训师的指导。

五、工作要求1. 待工待岗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 待工待岗人员要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

3. 待工待岗人员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规定行为。

4. 待工待岗人员应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不得拖延或推诿。

六、考核1. 待工待岗人员的工作表现将通过定期考核评估。

2. 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或转正的重要依据。

3. 待工待岗人员应当配合公司的考核工作,提供实际工作情况的反馈。

七、奖惩制度1. 待工待岗人员表现优异者,公司将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晋升、加薪、表彰等。

2. 待工待岗人员违反公司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追究、调岗或辞退等。

八、续聘及转正1. 待工待岗人员的续聘或转正将根据其考核评估结果、工作表现和公司规定进行评定。

2. 满足公司要求的待工待岗人员将获得进一步续聘或转正的机会。

九、其他事项1. 待工待岗人员可根据个人需求提出调岗、换岗或离职等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执行。

2. 待工待岗岗位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和执行事宜。

3. 公司对待工待岗人员的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待工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公司对此制度享有最终解释权。

希望所有待工待岗人员能够遵守该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力资源利用率,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因各种原因暂时待岗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待岗人员分类及认定第四条待岗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 因工作调整暂时待岗;2. 因培训、休假等原因暂时待岗;3.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暂时待岗;4. 因个人原因暂时待岗。

第五条待岗人员的认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部门负责人提出待岗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2.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认待岗人员的待岗类型;3. 通知待岗人员,并告知待岗期间的相关待遇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待岗期间待遇第六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享有以下待遇:1. 享有国家法定假日、年假、婚假、产假等休假待遇;2. 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3. 待岗期间,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第七条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如需参加培训,公司应予以支持,并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待岗期间管理第八条待岗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服从公司安排;2.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升自身综合素质;3.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公司利益;4. 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向人力资源部门汇报待岗期间的状况。

第五章待岗人员转岗及复岗第十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公司有岗位空缺,经公司研究决定,可将待岗人员转为正式岗位。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复岗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部门负责人提出复岗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2.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认复岗人员的岗位;3. 通知复岗人员,并安排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人力资源管理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管理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管理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内部待岗的范围和对象
凡集团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实行待岗:
1、在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中落聘未能上岗的。

2、因生产(岗位)结构调整等原因导致原岗位撤销,又无其它部门(单位)愿意接受的。

3、在现岗位上不能胜任工作,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人员,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4、在年度考核中,属于末位淘汰的。

5、服务态度差,受到用户投诉或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经教育不改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6、经常违反劳动纪律,必须离开本岗位的。

7、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8、有其他各种严重问题的人员。

9、有关制度规定应实行待岗处理的其它情形。

第六十八条各单位不得安排下列人员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部待岗:
1、长病假人员。

2、有伤残等级证书的人员。

待工待岗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待工待岗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一、目的为了规范待工待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待工待岗人员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因各种原因待工待岗的员工。

三、待工待岗类型1.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安排而待工待岗的员工;2. 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而待工待岗的员工;3. 因公司内部培训、考核等原因待工待岗的员工;4. 因公司内部调整、裁员等原因待工待岗的员工。

四、待工待岗期间的管理1. 待工待岗期间,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待工待岗期间,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不得散布对公司不利的言论。

3. 待工待岗期间,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4. 待工待岗期间,员工应关注公司动态,了解公司发展状况。

五、待工待岗期间的待遇1. 待工待岗期间,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待工待岗期间,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 待工待岗期间,员工如有特殊困难,可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六、待工待岗期间的解除1. 待工待岗期间,员工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待工待岗。

2. 待工待岗期间,员工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公司有权解除待工待岗:(1)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

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待岗离岗人员,包括因各种原因处于待岗、离职、退休等状态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待岗离岗人员界定第四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公司经营需要、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离岗人员是指因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

第六条退休人员是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章待岗离岗人员管理职责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1. 制定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2.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3. 协调待岗离岗人员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4.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档案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事宜。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1. 负责本部门待岗离岗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工作顺利交接;2.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3. 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待岗离岗人员的考核、评价等工作;4.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

第四章待岗离岗人员权益保障第九条待岗离岗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2. 享有合理的培训、晋升机会;3. 享有合法权益,如工资、奖金、福利等。

第十条待岗离岗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2. 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竞争的活动;3.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章待岗离岗人员交接手续第十一条待岗离岗人员离职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交接手续:1. 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离职申请;2. 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安排离职面谈;3. 部门负责人协助待岗离岗人员办理工作交接;4. 待岗离岗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后,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待岗 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 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一、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流程变化、项目延期、组织改变等原因,暂时没有安排到具体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员工。

二、管理流程1. 申请当员工暂无工作安排时,应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待岗,说明申请原因、工作期限、薪资保障等相关事宜。

2. 安排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申请情况、当前组织状况和用人需求,决定是否同意待岗,并告知员工相应待遇、期限和再就业安排。

3. 待岗期间在待岗期间,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出勤时间到公司,接受公司的相关管理和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4. 再就业人力资源部门应积极为待岗人员提供再就业机会,开展相关培训和晋升机制,让待岗人员积极准备在新工作岗位上的工作。

5. 制度性保障人力资源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对待岗人员进行薪资、福利、保险等制度性保障,保证员工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三、薪资保障1. 待岗津贴待岗期间,公司应给予待岗人员一定比例的外加津贴,根据待岗时长和岗位职级等因素进行计算。

2. 综合保障对于待岗人员,公司应继续缴纳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等综合保障待遇,并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四、再就业机会1. 内部招聘公司应优先考虑内部员工的再就业机会,将待岗员工与各部门的用人需求进行匹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的再就业工作。

2. 外部招聘当公司内部无法为待岗员工提供工作机会时,人力资源部门应积极帮助向外招聘,与相关招聘机构合作,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服务。

五、再培训和晋升1. 内部培训公司应根据岗位需求和员工个人职业发展需要,通过开展内部培训、研讨会和技能大赛等活动,为待岗员工提供学习和提高的机会。

2. 晋升机制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待岗员工的考核和评估,建立完善的晋升机制,对于表现出色的员工,应适时进行晋升和升职。

六、总结待岗人员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管理问题,企业应积极为待岗员工提供各种帮助和培训机会,全力促进员工职业发展和再就业。

同时,公司也应制定完善的待岗人员管理制度,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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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员工管理制度
2017年07月01日发布 2017年07月01日实施
***公司发布
此文件只限在***公司内部使用,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出版、复印。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待岗员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法。

本办法所指待岗员工为:因单位原因不能安排上岗暂时歇岗的员工,主要包括:
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待岗;
2、因单位生产经管任务不足,暂时不能安排上岗;
3、因单位机构调整、撤并、竞聘等引起员工结构性过剩,致使员工停止现岗位工作, 等待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的。

二、待岗待遇
1、待岗薪资待遇以《公司薪酬制度》为标准;
2、其五险一金的个人部分由单位在基本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部分由单位统一缴纳, 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为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社保局核定的缴纳基数为准;
3、因工受伤的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4、非因公受伤或因病残疾,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残疾等级证且交由公司统一管理的, 按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享受特遇,其待遇最低不得低于湘潭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5、女员工法定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社保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停发待岗待遇,期间五险一金等费用个人承担部分从生育津贴中扣除。

三、待岗管理
1、员工待岗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一切薪资福利待遇:
1.1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和竞聘的;
1.2 不按要求和规定报到的;
1.3 在待岗期内,经公司批准,签订相关协议,短期内在外自谋职业,公司即召即回、协议保留
劳动关系;
1.4 公司其它规章制度规定的。

2、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停止一切薪资福利待遇,并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1 2次及2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和竞聘的;
2.2 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和规定报到的;
2.3 2次及2次以上安排临时性工作或重新上岗不服从的;
2.4 未经公司批准私自与外单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或在外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和经管活动的;
2.5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2.6 寻衅闹事、无理取闹严重影响集团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2.7 损害集团及公司利益, 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2.8 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的;
2.9 国家政策或公司其它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3、待岗员工管理及有关问题的管理
3.1 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安排职工上岗就业, 减少待岗员工数量;
3.2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可按规定办理内退、辞职、调出、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
3.3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从事本单位以外的劳动或经营活动造成伤、亡及病、残或纠纷的, 由员工本人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3.4 待岗员工每月必须至少到单位报到一次;
3.5 待岗员工应向单位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个人和紧急联系人信息,并与单位保持密切联系,个人和紧急联系人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単位人事部门,因未提供真实的信息或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単位,导致联系不上或有关通知等文书不能送达的,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
3.6 待岗员工应将下列情况及时告知单位:
3.6.1 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或经营活动的;
3.6.2 发生伤、病、残情况的;
3.6.3 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
3.6.4 其他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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