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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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竣工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竣工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路建〔2010〕339号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2010】3号)及相关规范,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湖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2010】3号),《湖北省一二级公路管理办法》(鄂交基【2006】503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一、二级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

其他公路项目验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验收工作,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 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 竣(交)工验收的依据:(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省公路局下达的年度计划。

(四)施工许可。

(五)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六)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的报告报省公路局备案。

省公路局负责一、二级公路及独立桥隧的竣工验收工作,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六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质量、安全检查细则(2013)

质量、安全检查细则(2013)

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2013年工程质量、安全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管理行为,依据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2011】84号文“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按国家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特对《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考评办法》(试行)进行修编完善,制定2013年工程质量、安全考评办法。

第二条考评原则:严格遵守“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的工作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技术标准为准绳,以改进提高为目的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本考评办法适用范围: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所投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其他建设项目考评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考评组织第四条考评工作由省交投总指挥部组织,成立考评小组。

考评小组成员由交投总指挥部质量安全部人员组成,同时委托湖北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中心对工程实体(含原材料)进行试验检测。

第五条每年对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总监办)分上、下半年进行两次半年度考评,对省交投公司组织的劳动竞赛等活动进行专项考评。

第三章考评内容及方法第六条抽检办法总监办、驻地办抽检方法:每次对总监办进行全面检查,对所属驻地办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频率进行抽检。

施工项目部抽检方法:对每个驻地办所管辖的施工项目部按不少于一个的频率进行随机抽检。

如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下滑,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将对该施工项目部重点检查。

第七条项目工程质量考评内容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考评表)。

第八条工程质量重点检查项目除对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内容进行考评外,重点对下述工程项目进行检查:①(特)大桥、隧道、高边坡加固(防护)、软基路段等重要工程项目施工现场;②大型预制场和大型拌合场;③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下达书面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⑤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检测报告;分部(项)工程质量自检(抽检)评定资料;工程质量统计资料。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现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效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航电枢纽等国家、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除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受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对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站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三)组织对受监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四)参与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五)发布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六)开展全省行业内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质监站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文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文

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 为加强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作⼒度,规范监督检查⾏为,制定了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

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我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作⼒度,规范监督检查⾏为,提⾼监督检查⼯作的科学性, 促进公路质量管理⽔平,根据国务院《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交通部《公路⼯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运⼯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07〕5号)等法规⽂件,结合我省公路⼯程质量监督⼯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细则适⽤于湖北省⾏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速公路、⼀级公路,独⽴特⼤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程项⽬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可参照执⾏。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程质量进⾏监督检查的⾏政⾏为。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的: 掌握建设、设计、施⼯、监理等从业单位在⼯程建设中的质量⼯作情况,纠正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程质量状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 (⼀)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有关⾏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设计⽂件及合同⽂件。

第六条⼯程质量监督期是指⾃申请办理监督⼿续之⽇起⾄⼯程竣⼯验收完成之⽇为⽌,为⼯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监督检查实⾏项⽬检查⼈负责制。

项⽬检查⼈须⾃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

第⼋条检查⼈履⾏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程质量的⽂件和资料; (⼆)进⼊被检查单位的施⼯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其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监理部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监理部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 促进公路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07〕5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情况,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自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为止,为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

项目检查人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

第八条检查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其改正;(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章监督检查程序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向质监机构提交如下材料(格式见附件1)办理公路项目质量监督手续:(一)《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三)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副本;(四)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资质、执业证明材料;(五) 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六)其他相关材料。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之欧阳音创编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之欧阳音创编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时间:2021.03.11 创作:欧阳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实验室是企业的质量控制核心,需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资质。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体现检测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委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标准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公路工程监督施工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监督施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地区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满足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第八条质监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管理:1. 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2.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3.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进度管理、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4. 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5.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管理:1.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 对从业单位进行资质审核、人员资格审核;3.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对工程质量投诉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二条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现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效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航电枢纽等国家、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除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受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对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站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三)组织对受监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四)参与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五)发布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六)开展全省行业内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质监站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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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 促进公路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07〕5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
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情况,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自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为止,为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

项目检查人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

第八条检查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其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章监督检查程序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向质监机构提交如下材料(格式见附件1)办理公路项目质量监督手续:
(一)《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副本;
(四)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资质、执业证明材料;
(五) 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成立项目监督工程师办公室,下达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格式见附件2),明确监督检查负责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监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补办,并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建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向质监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

施工、监理单位通过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建设单位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后汇总申请材料上报质监机构。

质监机构在申报材料通过审查后组织核验,只有通过核验的工地试验室才能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具体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令)、《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交质监〔2009〕23号)及《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鄂交质监〔2008〕19号)执行。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具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部办公厅质监字〔2008〕16号)和我省有关实施细则、办法及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第三章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

综合检查时,对质量管理行为的全部内容进行检查,对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时,应结合工程进度确定检查内容。

综合检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

第十七条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十八条质监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每个在建公路建设项目综合性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巡视检查视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安排。

第四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检查内容分别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指标以及防治质量通病的情况,隐蔽工程或在竣(交)工验收时难以检测的项目。

第五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质量性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质量问题,向有关单位下达《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限期反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时,下达《停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8)。

检查完成后质监机构应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通报。

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对检查问题和检查通报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查。

对于下达了《停工通知书》的,经复查合格,应填发《复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9)。

第二十三条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每次抽查完成后按照建设项目分别填写《项目检查数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过程中的抽查数据应汇总、分析和归档,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和指导意见。

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质监机构应全省通报,并上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质监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所有监督检查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以便有关单位查阅。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检查记录、检查通报、抽查检测报告、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数据汇总表及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湖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06年3月7日发布的《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质量管理行为检查评价表
4、施工工艺检查评价表
5、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评价表
6、项目实体质量检查数据汇总表(示意)
7、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8、停工通知书
9、复工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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