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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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扶持和奖励办法。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具体措施:1.财政补贴:政府可以设立旅游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旅游企业的发展和经营。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补贴旅游景区的设施建设、旅游企业的市场推广费用、旅游项目的研发等方面,有效提升旅游业的发展水平。

2.税收优惠:针对旅游企业,政府可以减免或者减少税收负担。

比如,可以暂时免收或减少旅游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增加旅游企业的经营利润,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3.鼓励投资:政府可以鼓励企业或个人投资旅游业。

比如,可以提供一定的贷款担保,减轻投资者的风险。

同时,还可以加大对旅游项目的宣传推广力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旅游行业。

4.培训和教育:政府可以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基地,为旅游从业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

此外,政府还可以与高校、职业学校等合作,共同推动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教育,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5.加强宣传推广:政府可以加大对旅游目的地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游客。

这包括在国内外重点媒体上发布旅游信息,举办旅游推介活动,与旅行社、航空公司等合作,推出优惠套餐,提高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6.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政府可以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的投资,包括道路、桥梁、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以及旅游景区的公共设施建设。

这样可以提高旅游目的地的交通便利度和游客的满意度,进一步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总的来说,要促进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政府加大对旅游业的扶持和奖励,并与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合力推进旅游业的发展。

只有通过全方位的措施,才能实现旅游业的稳步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更好地促进旅游业的发展,除了前文提到的扶持和奖励办法外,以下是更多的相关措施:7.加强产业链协同发展:政府应鼓励旅游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之间的合作,形成完整的旅游产业链。

政府可以通过引导和支持企业合作,提供技术支持、经验分享等帮助,促使旅游产业链的协同发展,形成优势互补的产业集群。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阿行办发〔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阿行办发〔2018〕5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阿勒泰地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八条措施》已经地委、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2018年7月6日阿勒泰地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八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陈全国书记在阿勒泰调研时提出的:“要充分发挥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优势,叫响‘人间净土喀纳斯冰雪圣城阿勒泰’的品牌,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提档升级,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的指示精神,加快构建地区“以旅游业为主体,牵动一产、托举二产”的发展格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地区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政府主导力度,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一)加大地区财政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力度。

设立地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额度1000万元(2019年地区财政安排400万元,统筹援疆资金600万元),以后逐年按一定比例不断增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额度,重点对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旅游服务设施项目、旅游新业态项目、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开发项目、景区(雪场、宾馆、民宿、旅行社)建设和提档升级项目进行奖励,对自治区和地区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等通过奖励和补助的形式给与支持。

设立地区旅游市场拓展资金,额度500万元(2019年地区财政安排100万元,统筹各县〈市〉、喀管委财政资金各50万元),以后逐年按一定比例不断增大旅游市场拓展资金额度,主要用于地区统一开拓旅游市场,组织开展全区性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19•【字号】泰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19日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为促进全市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做优文化旅游特色产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发〔20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补政策。

一、产业质量提升奖补(一)鼓励A级旅游景区提升品质。

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80万元奖励。

(二)加快旅游度假区建设。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培育标杆文旅企业(园区、基地)。

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新入选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含版权示范基地、印刷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首次评定为山东省“百企领航”培育计划的领航型文旅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四)鼓励酒店(旅游民宿)评星定级。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通过改造提升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的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023版)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新版)

(2023版)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新版)

某某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快某某县旅游业发展,促进某某旅游企业、旅游项目进一步发展壮大,根据《某某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结合本县旅游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采取项目补贴、专项奖励等方式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进行扶持和奖励。

按中共某某市委某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昆发〔2022〕 17 号),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与各地旅游产业发展状况、旅游项目建设实绩及景区达标升级挂钩,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鼓励各地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做大做强,最大限度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省、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突出扶持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各方面监督,并切实强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扶持奖励对象- 1 -——主要扶持对象1.在某某县注册、纳税,且对某某县社会经济建设有贡献的旅游企业,包括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经营户等;2.列入省、市、县年度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或者被评为国家 2A 级以上旅游景区;3.列入省、市、县年度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获得旅游示范点及相应称号,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分别达到 1 亿元、 5000 万元、 200 万元以上(省级重点项目年度投资额为 1 亿元以上、市级重点项目年度投资额为 5000 万元以上、县级重点项目年度投资额为 200 万元以上);4.按照省、市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明确需要支持的旅游项目,赋予适当倾斜;5.具有良好的资源、环境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使我县(景区)的旅游吸引力明显提高;6.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完整。

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程序,土地、环评、拆迁安置等手续完备,项目建设已验收合格;7.申请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组织机构。

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可采取一系列扶持和奖励措施。

具体的办法包括:1. 提供财政支持:政府可以向旅游企业提供财政补贴,以减轻其运营成本。

此外,政府还可设立旅游业发展基金,为有发展潜力的旅游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2. 打造优质旅游环境:政府可以加大对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改善旅游交通、餐饮住宿、卫生健康等方面的配套设施,提高游客体验。

同时,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环境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加强培训和人才支持:政府可组织培训机构,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此外,政府还可以设立旅游人才奖励和认定机制,吸引和激励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旅游行业。

4. 鼓励创新和升级:政府可以提供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旅游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推动旅游业向高质量发展。

此外,政府还可建立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的平台,鼓励旅游企业与其他行业进行合作,推动旅游业的跨界发展。

5. 提供市场推广支持:政府可以加大对旅游品牌宣传和市场推广的力度,提高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此外,政府还可以积极参与国内外旅游展会和交流活动,加强旅游业的国内外合作,推动旅游产业的国际化发展。

总之,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政府需要提供财政支持,打造优质旅游环境,加强培训和人才支持,鼓励创新和升级,以及提供市场推广支持。

通过这些扶持和奖励办法,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进入旅游行业,推动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继续写…6. 加强合作与交流:政府可鼓励旅游企业进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旅游业的开放和共赢发展。

政府可以组织旅游企业参加国际旅游展览会、论坛等活动,与国际旅游同行进行交流合作。

同时,政府还可促进旅游企业与本地和外地相关产业进行合作,如餐饮、酒店、交通等,形成完整的旅游产业链,提高整体竞争力。

7. 建立旅游统计与信息系统:政府可投资建立完善的旅游统计与信息系统,定期收集、分析和发布旅游业的各类数据和信息。

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某某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某某县旅游业发展,促进某某旅游企业、旅游项目进一步发展壮大,根据《某某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结合本县旅游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采取项目补贴、专项奖励等方式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进行扶持和奖励。

按中共某某市委某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昆发〔2006〕17号),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与各地旅游产业发展状况、旅游项目建设实绩及景区达标升级挂钩,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鼓励各地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做大做强,最大限度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省、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突出扶持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各方面监督,并切实强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扶持奖励对象第五条主要扶持对象1.在某某县注册、纳税,且对某某县社会经济建设有贡献的旅游企业,包括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经营户等;2.列入省、市、县年度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被评为国家2A级以上旅游景区;3.列入省、市、县年度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获得旅游示范点及相应称号,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分别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万元以上(省级重点项目年度投资额为1亿元以上、市级重点项目年度投资额为5000万元以上、县级重点项目年度投资额为200万元以上);4.按照省、市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明确需要支持的旅游项目,给予适当倾斜;5.具有良好的资源、环境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使我县(景区)的旅游吸引力明显提高;6.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完整。

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程序,土地、环评、拆迁安置等手续完备,项目建设已验收合格;7.申请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组织机构。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府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府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府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府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引导财政资金推动旅游产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旅游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旅游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北京市旅游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投资建设本市地域范围内旅游项目的旅游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发生的利息进行的补贴。

贷款贴息资金来源于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贷款贴息资金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遵循“比例核定、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贴息条件第四条贷款贴息申报条件:(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三)申报项目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四)申报项目真实,对旅游产业提升起到良好作用,可持续性较强,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项目单位已在商业银行获得旅游产业项目贷款。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14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14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积极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有效开拓客源市场,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努力把徐州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和区域性旅游中心城市,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1.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2.徐州市行政区域外对徐州市旅游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简称“市外组团旅行社”)。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一)宣传推广1.对于自主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四套、新闻频道以及凤凰卫视等主流电视媒体开展旅游形象宣传的本市经营性单位,给予宣传费用10%的奖励。

2.对参加中国国内、国际、北方旅游交易、旅游赛博会、旅游投资洽谈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国家级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旅游展会,并申报展台的本市经营性单位,予以展台费用30%的奖励。

3.在市外地级市以上的电视、党报、晚报类媒体投放徐州旅游资源、产品、线路广告宣传的本市经营性单位,按广告费用10%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游客招徕1.市外组团旅行社通过高铁或航班向徐州输送旅游团队,全年累计游客量达500-1000人次(含1000人次,下同),按每人次6元的标准奖励;1001-2000人次,按每人次10元的标准奖励;2000人次以上,按每人次12元的标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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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旅游经营者积极性,吸引扩大旅游投资,加大石门旅游宣传推介力度,不断拓展旅游市场,进一步促进我县旅游产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木办法适用对象包括:招彳来游客来石门旅游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招引投资商前来石门进行旅游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县内各等级旅游景区(点)(以下简称景区),在县内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旅游企业(以下简称旅游企业),木县各乡镇(街道.区场),有关新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木办法奖励资金从县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条木办法奖励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报县政府批准生效。

于每年3月底之前一次性将资金拨付到奖励对象。

第二章奖励项目、标准及中报资料第五条游客招彳来奖旅行社招彳来县外团队游客(指单团人数在10人以上,散客不列入), 游览我县景区或参加我县举办的重大旅游活动,分别按下列标准实行奖励:
1、旅游人数奖。

全年累计接待游客数量达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按一日游每人5元、过夜游每人10元的标准计算奖励;超过1万人按上述标准计算外另行奖励5万元,超过5万人按上述标准计算外另行奖励20万元。

2、旅游大巴专列奖。

组织旅游大巴或旅游专列来石门过夜游,游客人数一次
性达200人奖1万元,400人奖2万元并以此类推。

3、自驾游车队奖。

组织自驾车30辆以上来石门过夜游,游客人数一次性达100人奖0.5万元,200人奖1万元并以此类推。

一日游和过夜游需游览至少1个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门票的景区,过夜
游住宿饭店需证照齐全、符合团队游客接待条件。

旅游大巴专列奖和自驾游车
队奖可与旅游人数奖重复计算奖励。

旅游人数奖须每季度一次向县旅游主管部
门报备资料,旅游大巴专列奖和自驾游车队奖须在行程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
县旅游主管部门报备资料。

游客招探奖中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中报表》
(见附件)、湖南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复印件、游览景区门票发票复卬件、游客入住饭店住宿费用发票复卬件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旅游活动奖1、举办活动奖。

各乡镇(街道、区场)或县内旅游企业连续自行举办特色旅游节庆活动,从第三年(届)起按实际活动费用支出的30%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

2、参与活动奖。

参加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促销活动且自行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实际活动费用支出的3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举办活动单位须先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活动方案并审批认可。

旅游活动奖申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中报表》、节庆活动相关证明文件(如申请报告、活动方案、新闻稿件及图片、影音资料、政府采购合同等)、活动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旅游宣传奖
1、旅游广告宣传奖
乡镇(街道、区场)或县内旅游企业自行在县外发布石门旅游形象广告和旅游产品广告,按实际广告宣传费支出的3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旅游媒体宣传奖
(1)对在省级或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发表的有重大积极影响的石门旅游新闻。

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的,奖励0.5万元;在省级媒体上发表的,奖励0.3万元。

(2)对全年在市级及以上媒体(自媒体平台除外)发表的原创旅游新闻信息和新闻专题进行评选。

评选“优秀旅游新闻”前三名和“优秀旅游专题”前三名,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

(3)对向县旅游主管部门书而中请,自主承办专业宣传石门旅游二年以上自媒体,关注人数在8万人以上的从第三年开始每年固定补助5万元;对在自媒体发布石门旅游正面宣传信息获点击量5万人次以上的,一篇奖励0.2万元,上不封顶;对持续发布石门旅游信息的新媒体,年发稿数量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奖励。

旅游宣传奖申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中报表》、旅游广告宣传资料、宣传合同及费用发票复印件,稿件刊发、发布到各级媒体的原稿,现场提供新媒体粉丝数量及点击量的证明文件等。

第八条旅游品牌创建奖1、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
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 万元奖励。

3、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研学旅行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工农业旅游示范区、红色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或旅行社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5、对新评定为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区、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 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6、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旅游商品大赛奖项(优秀奖和参与奖除外)并批量投放市场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7、旅游企业或个人获得国家和省级旅游部门专项表彰的,经审核评定后,给予一定奖励。

旅游品牌创建奖中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中报表》、品牌创建或表彰官方文件。

第九条旅游招引奖
1、对引进国内外知名旅游品牌的木地企业或个人,经审核评定后,给予5—10万元奖励。

2、对招引投资商前来石门进行旅游投资的单位或个人,按县内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旅游招引奖中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中报表》、品牌落地的开工证明文件(如场地租赁合同、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品牌授权书或品牌认定书等。

第三章奖励资金中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奖励受理与中报
本办法奖励资金实行申报制,奖励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由符合木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对象,于次年1月20日前按奖励申报资料要求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送资料,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奖励审批与拨付
奖励审批: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奖励申报资料的受理、汇总和初步审核,提
出资金拨付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对奖励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拟定奖励资金兑现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意见,与县旅游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奖励对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奖励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县旅游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奖励中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中报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己经拨付的,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取消或收回其当年全部奖励资金,取消其两年内申报奖励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全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1次或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2件以上的奖励对象,取消中报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旅游景区名单以县旅游主管部门在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为准。

第十七条木办法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门县旅游促销和宣传奖励办法》(石政办发(XX〕17号)同时废止。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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