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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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5.17•【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1 /精准发挥保险功能促进船舶海上航行安全——世嘉有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世嘉有限公司(GLOBAL EMINENCE LIMITED)是“SAGAN”轮的船舶所有人,于2016年7月投保船舶定期保险。

共同承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航保中心出具了一年期的远洋船舶保险单。

2017年2月1日,空载的“SAGAN”轮自中国台湾地区高雄港出发驶往韩国昂山港,开航期间主机扫气箱多次起火,后船舶失去动力开始漂航。

世嘉有限公司联系拖轮施救无果,船舶于2月11日在日本诹访之濑岛西南岸搁浅,并报告出险,日本救助株式会社救助无果。

“SAGAN”轮在搁浅时即为推定全损,世嘉有限公司诉请保险人赔偿船舶全损赔偿金、救助费用以及另案案件受理费、司法评估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对“海上危险”的界定,“SAGAN”轮在发生主机故障至搁浅期间遭遇的海况不属于灾害性的异常海况,其对“SAGAN”轮的影响是“风浪的通常作用”,不构成“海上危险”的列明风险。

“SAGAN”轮搁浅全损系由三个原因共同作用所造成的结果,即“SAGAN”轮主机故障、无有效应急救援措施和风浪的影响,或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列明风险或属于除外责任。

“SAGAN”轮在涉案航次开航时在技术和安全管理体系两方面均不适航,且船舶不适航是导致其搁浅的原因。

世嘉有限公司对“SAGAN”轮进行直接的运营管理,可推定其对此明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44条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海事法院判决驳回世嘉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判决作出后,世嘉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世嘉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外定期租船合同案例分析

中外定期租船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中外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船舶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支付租金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船舶信息1.船舶名称:_______2.船舶类型:_______3.船舶吨位:_______4.船舶航区:_______5.船舶国籍:_______6.船舶现状:_______二、租赁期限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租赁,应提前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租金标准:_______元/天。

2.租金支付方式:每_______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租金为_______元。

3.租金支付账户:_______四、船舶使用及维修1.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船舶技术资料和操作手册正确使用船舶,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乙方不得将船舶转租、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五、保险1.乙方应在租赁开始前为船舶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副本交甲方备案。

2.保险范围应包括船舶全损、部分损失、第三者责任等。

3.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租金的_______%作为滞纳金。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注意事项:1.船舶信息:明确船舶的名称、类型、吨位、航区、国籍和现状,确保双方对租赁的船舶有清晰的认识。

5.租船运输

5.租船运输

案例
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买方)以 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 信用证,交货期为某年7月20日。我公司向对方及时开 出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之前按合同规定的装运 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我公司: “装运给贵公司的10000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 20000吨钢材一起装运在一条船上的。”。我公司收到 传真后,立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 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SKG复传真后说,该船将先靠黄 埔港。不料,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而是先靠 了厦门港,并且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1个多月,才驶往 黄埔港。
租船运输的特点
1. 主要是用来运输国际贸易中的大宗货物
2. 没有固定航线、装卸港及船期 3. 租船运价受租船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租船运输的作用
1. 租船一般都通过租船市场,在那里,船东、租船人和船舶 经纪人聚集在一起,互通情报,提供船舶和货源,进行租 船活动 2. 租船一般都是整船,国际间的大宗货物主要是以租船运输 方式为主。由于租船运量大,运输成本比较低 3. 租船运价是竞争价格,一般比班轮运价低,有利于低值大 宗货物的运输 4. 只要是船舶能安全出入的港口,租船都可以进行直达运输 5. 一旦贸易增加,船位不足时,而造船、买船又赶不上需要, 租船运输就可以起到弥补需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一 时舱位有余,为了避免停船损失,还可以租船揽货或转租
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变动,我 公司需要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出足够支付这批钢 材所需的美元。结果我公司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80000 美元,而且还要赔20000美元,共计损失100000美元。 于是我公司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 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 的港黄浦之后,我方认为对方违反其“先靠黄浦港”的 承诺,而且人民币对美元贬值,致使我公司即使接受该 批货物亦无利可图,于是,我公司拒收该批货物。由于 我方拒收,直接导致SKG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 对方不得不支付滞期费40000美元,并将该货售予另一 买主。

海商法第6-7章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海商法第6-7章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一般性条款(合同第一部分):关于签 约日期、地点、当事人名称、船舶情况、 拖船情况、起拖地、目的地等。
特别约定:关于价格与支付条件、绕航、 救助、时效、法律适用等。
7.3.5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双方约定的 不可抗 力事件出现,致使合同不能履行;3、非因承 拖方或拖船船长的错误而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日 期起航,承拖方有权解除合同;4、拖船起拖 后,发现被拖船(物)不适拖或不能进入或抵 达目的港,承拖方可拒绝继续拖带或将被拖船 (物)拖至拖船船长所选择的港口。5、日租 型拖航合同的承租人,即被拖方,如未按期支 付租金时,拖船船东,即承拖方有权撤船而解 除合同。
9、最后航次与还船 10、出租人的责任与
免责
11、雇佣与赔偿 12、船舶的出售 13、救助款项分摊
6.1.2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比较
1、两者虽同属租船合同。但航次租船时,船舶的营运全部由 出租人负责,支付包括燃料、港口使用费在内的一切营运费 用;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在约定期限内将船舶的经营、 指挥权交给承租人。
7.4远洋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7.4.1承拖方义务
1、承拖方的基本义务时履行拖航的任务,负 责整个航程的拖航作业。
2、依照承包拖航合同,以船长为代表的拖方 应在起拖前24小时内向被拖方提交“准备 就绪”或“准备完毕”通知书。
3、远洋拖航合同的承拖方负责接拖、解拖和 拖带航行。
4、在费用的负担方面承拖方负担拖船船员工 资、拖船保险费、燃料等。
有关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131~143条。
案例分析1
光明进出口公司与韩国大程船公司签订定期租船合 同。约定:1995年4月5日至4月10日,大程船公司在 厦门港交付船舶装运的小麦和冷冻对虾,租期3个月, 期满时船舶除自然磨损外应保持交船时的状态。 1995年4月9日,大程船公司电告光明公司:“三元” 轮大副突发急病,船送其回国抢救无法按时赶到厦 门港,请求解除合同。当天光明公司回电,表示不 解除合同,要求船舶尽快赶到。4月12日,大程船公 司所属的“三元”轮抵达厦门港。船上欠缺一名大 副。

定期租船(海事法课件)

定期租船(海事法课件)
三、合同履行
问题二: 万通公司签发的HX--95B号提单 托运人应当是: 收货人应当是: 通知人应当是:
1996年1月26日,丰田通商以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为由,向五矿公司要求赔偿,五矿公司向丰田通商作了通 融赔付,受该合同履行情况影响,五矿公司与丰田通商间 的后一硅锰合金购销合同未能顺利履行,五矿公司受到了 损失。
参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合同签订当日, A公司将“官海88”轮交付被告使用。1月 6日,中国船级社对该轮进行检验,认定处于适航状态。由 于船上未有换算表,只测量了船上存油高度。
16日,“官海88”轮船员操作技术失误,船舶漏油,被天 津港务监督安排在大沽口待命接受处理,直至21日才安排靠 泊计划。
四、B公司提起反诉
2-3月, B公司依合同提出给“官海88”轮改加重油,以 降低油耗成本,但遭A公司拒绝,致使油耗成本增加人民币 123492元。
A公司一直未与B公司进行商业结算,致使被告预付的人民 币1231320元只能计入预付款帐户,产生汇兑损失港币 114011.11元。
B公司解除合同后,为A公司垫付油料款人民币51582.3元。 B公司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五矿公司索赔
问题四: 五矿公司向通连公司索赔是否有依据?
海事法 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案例分析
1994年4月14日, B公司应A公司要求给“官海88”轮加轻 油24.563吨,价值人民币51582.3元。当天, B公司将船舶 交还A公司。
截至1994年11月21日, B公司实际支付原告租金等费用共 计人民币1231320元。
合同履行期间“官海88”轮前八个航次往返蛇口港与天津港, 实际航行天数分别为7天、7天、13天、6天、10天、8天、8 天、7天。

租船运输经典案例以及详细分析

租船运输经典案例以及详细分析

青岛正和航务公司诉莱阳市对外贸易公司滞期费纠纷案[案情]1995年10月 4日,原告作为船东与被告签订了 M.V "SHONG CHON GANG"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

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及滞期损失。

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1)滞期费损失:①在装货港,原告于1995年10月17日16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依合同规定装卸时间从18日8时起计算至27 B7时装货完毕,共用8.96天,除去22日星期天和规定用时5.86 天,装港滞期时间为2.1天。

②在卸货港,原告于1995年11月 26日15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依合同规定装卸时间从27日 8时起计算至 12月 21日 6时30分卸货完毕,共用 23.94天,除去 12月3日、10日、17日三个星期天和规定用时7.81天,卸港滞期时间为13.13天。

(2)滞期损失:①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

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 11月 6日 11时20分至 1995年 11月 8日 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②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 11月 14日 6时30分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③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滞时间 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 73 ,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只是一个水路运输企业,无水路运输许可证,在国际海上运输中不具备作为转租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为无效合同,索赔滞期费不受法律保护。

租船案例

租船案例
——大连碧海船务公司诉香港明晖航运公 司、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案
案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992年9月28日,被告香港明晖航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 明晖)与大连碧海山庄旅游公司(以下简称碧海旅游公司) 订立了租船协议书,约定租用“安海”轮(以下简称A 轮),租期一年,租金每天5000美元。按交船日每月支付 租金,合同签字生效。 A轮属被告天津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远洋)所有。 1992年11月4日天津远洋将A轮交付碧海旅游公司使用,碧 海旅游公司将租金直接交付天津远洋,并向香港明晖支付 佣金。1992年12月29日,碧海旅游公司向天津远洋交付11 月租金74.1万元人民币,1993年2月8日支付12月的租金 85.5万元人民币。1993年1月7日,A轮承运3万吨水泥从烟 台到达广州黄埔港桂山锚地。同年3月3日,A轮靠泊卸货。
A轮待泊期间,天津远洋多次发传真给碧海旅游公司要 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碧海旅游公司未付。1993年3月 6日,天津远洋传真给碧海旅游公司催付租金和油款, 并告知,不付款将撤船。1993年3月11日,天津远洋传 真通知碧海旅游公司交付拖欠的租金及加油款,否则 将在该次航次卸毕货物最后一次海上引水离船后撤船。 1993年3月12日,A轮卸货完毕,天津远洋在黄埔港将A 轮撤回。 碧海旅游公司成立于1991年5月,1993年1月将其业务 分离出来,于1993年4月13日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为大连 碧海船务公司(以下简称碧海船务公司),为企业法 人。原碧海旅游公司发生的有关货运、租船等业务的 债权债务,由大连碧海船务公司承接。
1995年3月8日,碧海船务公司以天津远洋单方撤船违约 造成其损失为由向大连海事法院提出诉讼。除前述情况外, 法院还认定如下事实:天津市航运公司将阿轮租给其他公 司运煤。由于天津远洋撤船,致使碧海船务公司无法履行 与天津市航运公司的合同,碧海船务公司另租船代替阿轮 给天津市航运公司。按碧海船务公司与香港明晖签订的租 船合同及碧海船务公司与天津市航运公司签订的租船合同 均能履行计划,碧海船务公司可从转租合同中获日租金差 价4.5万元人民币.扣除营运成本及港口使用费等,碧海船 务公司的转租期得利益为7571375元人民币。

租船问题教学案例:如何利用生活实例诱发学生学习之心

租船问题教学案例:如何利用生活实例诱发学生学习之心

租船问题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实际问题,对于学生来说,这是一个比较生动且实际的案例,可以较好地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因此,在教学中,我们可以通过租船问题来引导学生,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利用生活实例来诱发学生学习之心。

我们来了解一下租船问题的具体情况。

假设在一个湖边,有一家船行出租不同类型的游艇,如划艇、帆船、摩托艇等等。

这里的问题就是:给定不同类型游艇的出租费用、租船时间以及租船限制,如何从中选出合适的租船方案,以使得总出租费用最小,同时满足租船限制。

接下来,我们可以利用这个问题来引导学生进行学习。

比如,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来讲解这个问题:1.运用数学知识:带着学生探讨租船问题的一般建模思路。

将每种类型的游艇看做决策变量,即x1代表划艇数量,x2代表帆船数量,x3代表摩托艇数量等等。

建立数学模型,即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最终运用线性规划等数学方法求解最优解。

2.运用数据分析:从数据的角度出发,介绍如何收集、整理和分析租船问题所需要的数据,以及数据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关系。

这部分内容可以结合实际数据来进行演示,让学生更加直观地了解数据分析的方法和重要性。

3.运用实际经验:租船问题也涉及到实际经验的应用。

例如,不同类型的游艇有不同的使用方法和安全知识,如何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经验选择游艇类型等等。

这些实际经验可以让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对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的经验知识。

以上三个角度是教师可以在教学中利用租船问题来引导学生学习的几个方面。

同时,还可以结合生活实例,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吸收知识。

例如,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可以遇到类似的问题,如何合理地安排时间和资源,选择更好的方案等等。

通过这些实际情况的分析和探讨,可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今后所学的知识。

需要注意的是,在运用生活实例诱发学生学习之心的过程中,教师需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和不同学生的需要来选择合适的案例,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热情,促使学生愉悦、主动地进行学习。

同时,在掌握了基本的教学方法和技巧后,可以大胆尝试新的教学方法,探索出适合自己教学风格的方法和套路,以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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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对该轮享有经营、使用权,出租 人应提供完好船舶,负责船员管理并按承租方要求进 行作业,在各方面给与配合;“清风”号轮在租赁期
间若发生海损事故,均按船舶保险条款处理;因承租 方指挥不当、违章经营而造成的事故、经济损失由承
租方代办,按货物保险条款处理,在生产中发生的商 务事故和海损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失由承租方代办,按 货物保险条款处理;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的事故, 凡涉及货轮财产损失,按船舶保险条款处理。
疑问:就货物运输特征而言,B享有对“清风”号轮的生 产经营权、使用指挥权,除非A提供的船舶不适航、船 员不适任,否则没有理由要求A对其货物运输中出现的 海损事故承担责任。那为什么A应承担责任呢?
关键词:期租合同
疑问:保险怎么没起作用? 关键词:保险条款
启示:
1、租赁双方权责要明确 2、明确货物保险条款,正确投保,以防事故发生时可以减
租船合同纠纷案
目录
案例概述 知识点剖析 案例引出的问题 启示
租船合同纠纷案
2012年7月,杭州某海运公司A与福建某外贸集 团B签订一份定期租船合同,合同中约定:A海运公 司将“清风”号货轮租给B外贸集团从事运输经营, 并负责配备船员29名;租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 2014年3月31日止;月租金15万元;海运公司A除 承担“清风”号轮船员工工资、劳保福利及常规修理 费外,其他一切在经营中发生的费用都由承租方B负 担在租期内出租人A负责维修保养,承租方应保证维 修期间。
疑问:B在承租期间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吗?
一般财产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经营 使用,通常不需借助出租人的行为或劳务来完成, 而期租合同却必须通过出租人提供的船员劳务才 有可能实现对租赁船舶的经营使用。期租合同的 承租人虽应承担经营风险,但若经营中发生的事 故是由出租人未能安全提供劳务引起,承租人无 过错,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履行船舶租赁合同期间,“清风”号货轮在满 载货物的运输途中,与宁波某航运公司的某轮船发 生碰撞,造成“清风”号货轮沉默,货物全损。在 该航次中,承租人未给予出租人任何船舶驾驶方面 的指示。事故发生后,经相关部门认定碰撞双方均 未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碰避规则》,应平均 承担责任和相关损失,A海运公司为此要支付赔偿金 242817.77美元及5947500日元。
少损失
The end.
(2)造成碰撞事故的后果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3)本案例的启示。
讨论结果:
关系模型图
租船给B 海运公司A 配备所有船员 外贸集团B
பைடு நூலகம்(出租人)
(承租人)
碰撞
宁波某航运公司
(2)我们认为海运公司A要自行承担责任。
在事故航次中外贸集团B未就船舶驾驶向海 运公司或“清风”号轮发出任何指示,故其对碰 撞事故及货损的发生无任何过错。而“清风”号 轮上的所有船员是由A配备并负责管理,因此造成 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A海运公司认为,上述赔偿责任应由承租人B 外贸集团承担,因此提起诉讼,认为“清风”号 轮在租赁期间由B外贸集团负责生产经营,并享 有相应收益,其仅收取少量租金,故承租人B外 贸集团应承担海损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要求判 令被告赔偿其242817.77美元及5947500日元及 相应的利息。
问题
(1)属于哪一种租船模式? 定期租船 (P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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