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及补救的措施共38页文档
票据遗失整改方案

票据遗失整改方案背景在企业的收支活动中,经常涉及到票据的使用,且往往也会出现收支不同步、账龄超期等现象。
其中,票据遗失是一个常见而又不能忽视的问题。
票据的遗失不仅会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也会导致企业面临法律风险。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票据遗失整改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方案企业应该采取以下举措,建立一套完善的票据遗失整改方案:1. 建立档案管理机制建立明确的票据档案管理机制,实施票据的分类、编号、存储、使用和销毁等全过程的管理。
其中,要求所有票据必须立即记账,严禁将票据随意收藏或私人留存。
同时,建立票据验收制度,对每一笔票据在入库时进行验收,并留有验收记录。
2. 强化内部审批流程对于涉及到高额款项或特殊账户的票据,应该加强内部审批流程。
要求在票据出库前,有专人审核各种单证、合同及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以确保所出库的票据都经过严格审批。
3. 强制执行“一票一档”企业应该对每一张票据建立“一票一档”的档案管理,明确保存期限和之后的处理方法。
要求所有票据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存期限,并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复核和清理,及时销毁已经超过保存期限的票据。
4. 设立票据遗失报告流程对于出现遗失票据的情况,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报告流程。
要求发现票据遗失的员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填写详细的遗失票据情况及处理情况报告书。
同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找出遗失原因及责任人,并依法进行补报和补税。
对于涉及到严重财务风险的情况,应及时报警。
总结票据遗失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还会危及公司的信誉。
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票据遗失整改方案,是保证企业财务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只有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才能够有效避免遗失票据,保证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票据遗失整改方案

票据遗失整改方案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票据遗失的情况,这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果,还可能带来税务和法律风险。
因此,制定一份票据遗失整改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步:排查遗失票据原因首先,需要对遗失票据进行排查和核实,查找原因并追溯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是否存在操作疏忽或失误;•是否存在票据伪造或盗窃;•是否存在内部员工作恶。
针对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整改措施,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二步:规范票据管理流程建立并完善票据管理制度,从规范员工操作、票据领用发放、存储保管等方面入手,确保票据管理的严格可控。
具体措施包括:•设计票据存储位置,安装摄像头监控;•采用多人审批制度,审批人员不得与票据制作、收付款人员重叠;•现场管理者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制定清单并保存备份;•票据领用和归还必须有明确记录,并进行审核;•货到付款应采用现场核对发票和付款单的方式,防止出现发票冒用情况;•在发票的冲销、作废、作废声明时一定要留下时间、原因、经办人、审核人签名等有效记录;•建立丢票报告和核查记录,做好现场保护,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步:建立信息系统化管理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建新一代的票据管理系统,利用云空间、数据分享平台等,将票据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信息化自动化。
具体措施包括:•将票据领用、入库、审批处理等进行系统化管控,将票据的审批流程支持系统化自动化;•通过系统实时监控票据的使用情形,包括使用部门、开票时间、开票金额等;•系统实现票据流转资格、归属关系等信息管理,降低发生丢失事件的概率。
以上措施仅供参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通过制定严格的票据管理规定和建立一套完善的票据管理体系,有效防范了票据管理漏洞及疏忽,保护了企业的财富安全和合法权益。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票据丧失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失去票据的情况下,怎样补救自己的权益。
对于票据丧失,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回答:一、票据丧失情况的判断和确认要确定票据是否丧失,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无法找到票据或票据遗失、失窃、被盗等情况。
在判断票据是否丧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查找仔细:持票人在发现票据丢失后,应该仔细回忆和查找,确认是否自己遗失或放错地方。
2. 通知及时:持票人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或票据出票人等相关机构,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3. 证据充分:持票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报案证明、通知书等,以备日后使用。
二、票据丧失的法律效果票据丧失不会自动导致持票人权益的丧失,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丧失的票据,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其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利。
这也是保障票据持有人权益的一种方式。
三、丧失票据的补救方法对于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补救自己的权益:1. 补办手续: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付款人申请补办票据手续,以便继续行使自己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益。
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持票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票据的丧失。
2. 公告声明:持票人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声明,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况,以防止他人恶意使用票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申请银行协助:持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协助,银行可以尽职调查,并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合法证据。
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等方式,确认票据丧失的真实性。
4. 起诉追回:如果持票人发现票据丧失后,相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丧失的票据及其权益。
四、避免票据丧失的预防措施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防止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妥善保管:持票人应该妥善保管票据,避免将票据放置在易丢失的地方,如提包口袋、公共场所等。
2. 复印备份:持票人可以对重要票据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妥善保存,以备需要时使用。
【税会实务】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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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详解
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4.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5.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一、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
票据的丧失,虽不象丧失货币那样当然丧失权利,即票据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当然丧失票据权利,但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票据、提示票据、交回票据为必要,所以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不得直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还可能发生票据金额被冒领的危险。
因此,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设立了各种补救措施,使得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仍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机会。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补救方法则既包括普通诉讼程序,也包括公示催告制度。
所谓普通诉讼程序,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所谓公示催告制度是丧失票据的人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制度。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补救办法。
见《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
2、公示催告
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之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法院即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补救办法。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3、提起诉讼
失票人以付款人为被告,起诉。
这是对公示催告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有时,企业和银行,很难注意到自己的票据是否被公示催告,从而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三种补救办法,失票人可以自己选择。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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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的票据除外。 •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外规定没
• 公示催告期间:
《规定》第33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催 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 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 《民诉法》第219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 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 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 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 《民诉解释》第449条“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 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法 律意义???)
• 公示催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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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447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 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 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 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 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规定》第32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 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民诉解释》第448条“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 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 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李绍章票据权利的丧失和补救问题,其实是票据权利保护的问题。
尽管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票据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但票据权利保全是为了使票据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而设置的一种特殊制度。
票据法律责任是违反票据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票据权利的保护则是指为了使票据权利人顺利实现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采取的救护措施。
票据丧失之后如何补救,恰恰是票据权利保护的范畴。
那么,何为票据丧失?票据丧失之后的保护措施又有哪些呢?一、票据的丧失票据权利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也就是说在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
从客观上说,票据丧失的情况包括绝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况。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遗失、被盗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票据焚烧、毁损而失去票据的占有。
从主观上考察,票据的丧失须为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本意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
显然,若因持票人的本意而丧失票据占有,则属于持票人对票据权利之处分,不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丧失,自无疑问。
票据的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可能。
失票人虽然暂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是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后,票据权利可以得到恢复。
而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则与此有所不同,因票据作为权利财产依然存在,如果失票人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则有可能产生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之所以如此,其票据法理在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根据“权票不分”原则,票据的占有与票据权利密不可分。
持票人丧失了票据,就意味着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但是,为了对票据权利加以保障,票据法为此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关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各国立法例,颇不一致,大约有四种。
一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向出票人请求交付复本或者新票据,英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二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裁判命令支付,法国商法即采此种方法;三是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公示催告,并声请除权判决,德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四是失票人可以止付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即采此种方法。
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救济途径

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救济途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金额往往数额巨大,一旦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失票人可能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失票人应当如何寻求有效救济,最大程度地预防或者减少损失呢?本文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将失票人的救济途径总结如下,供参考。
一、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的票据范围持票人一旦发现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当然,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是无法挂失止付的。
在票据实务中,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然而,现金银行本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虽背书转让后不得支取现金,但可视同现钞,丧失票据后是难以办理挂失止付的。
除上述票据以外,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均不得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的程序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至票据付款人处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
3.挂失止付的效力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1.票据可以挂失止付的,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票据不可以挂失止付的,失票人应立即直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其中,银行汇票的支付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支付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支付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支付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