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
医疗案例非法经营中医诊所行医导致患者因注射针孔感染而死亡

【摘要】被告人曹某某非法经营x中医诊所,且两次被x市x区卫生和计划局后,依然继续执业。
在为患者孙某某治疗时,导致其左臀部注射针孔及周围软组织严重感染、坏死,继发感染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曹某某对患者孙某某的治疗行为与患者孙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21年6月17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八年,并处人民币十万元。
【关键词】刑事诉讼,中医诊所,非法行医罪,死亡,注射针孔感染医疗案例:依法行医一.引言二.基本案情(一)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x市x区x镇x村x大院擅自执业,非法经营x中医诊所,且两次被x市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后,依然继续执业。
2018年2月下旬至2018年3月14日,患者孙某某分别三次到被告人曹某某诊所进行诊治,同年3月22日,患者孙某某死亡。
(二)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询问通知到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在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被告人曹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蔺某、贾某证言、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民事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裁判结果被告人曹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019年6月17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讨论(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经营个体诊所,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8年3月29日被x市公安局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x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x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公一刑诉﹝2018﹞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非法行医罪案例

本案中刘某行为应如何定性?作者:林振通发布时间: 2009-01-12 14:48:44[案情]被告人刘某经注册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3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未经核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个人诊所进行非法行医。
2007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应患者杨某(时年70岁)要求到杨家为其看病,经诊断认为杨某患有肺炎。
被告人刘某即给杨某进行静脉注射,吊瓶挂上后刘某即回自己的诊所。
当天下午1时许杨某在输液过程中突感炸开样胸痛,口吐沫痰。
1时20分左右被家属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1时45分死亡。
经医院医生诊断,杨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被误诊为肺炎并在心功能耐受力较差的情况下输入液体速度过快,导致急性左心功能衰竭、肺水肿,又未能及时有效抢救治疗而死亡。
[分歧]在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观点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观点2、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观点3、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所谓非法行医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已经注册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虽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诊所进行行医,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执业活动的行政管理法规,属行政违法行为,但不属《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人。
因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特征,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2、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
所谓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该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必须是医务人员,即包括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和从事医疗管理人员,也包括后勤服务人员;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医疗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也包括有医疗执照的个体医务人员。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例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例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医疗行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领域,医生的职责是为患者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保障他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然而,一些不法医生为了谋取暴利,不顾医德医风,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案例。
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案件。
一名自称有医师资格的李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医疗广告,吸引了一名患有严重肝病的患者小张。
小张因为听信了李某的夸大宣传,决定放弃正规医院的治疗,转而求助于李某。
然而,经过李某的治疗后,小张的病情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恶化得更加严重。
最终,小张因为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不幸离世。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非法行医不仅是对患者的欺骗,更是对生命的亵渎。
首先,非法医生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无法准确诊断患者病情,更不具备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这就直接威胁了患者的生命安全。
其次,非法医生往往利用夸大宣传和虚假承诺来吸引患者,导致患者错失了就医的最佳时机,延误病情,甚至加重了病情,最终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针对这样的案例,我们必须加强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首先,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医疗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核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执业资格,杜绝非法医生的存在。
其次,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禁止医生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承诺,避免误导患者。
同时,对于非法行医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严惩,绝不姑息迁就,给予社会一个明确的信号,非法行医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给患者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我们必须加强对非法行医的打击,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让患者能够得到真正的医疗帮助,保障他们的健康和生命。
非法行医的案例

非法行医的案例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取得医学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没有取得相关许可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行业的规范和法律法规,不仅给患者带来了健康风险,也损害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形象。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关于非法行医的案例,以警示大家远离非法医疗活动。
案例一,某地村民自学中医,非法行医导致患者死亡。
某地一位村民自学中医,没有取得任何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却在村里开设了诊所进行医疗活动。
一名患者因患有急性病症前往该诊所就诊,村民医生给予错误的诊断和治疗,导致患者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不幸死亡。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给当地医疗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案例二,非法行医者利用草药进行虚假宣传。
某城市一家非法诊所的医生,没有取得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却擅自在诊所内进行医疗活动。
该医生利用草药进行虚假宣传,声称自己的草药可以治愈各种疾病,吸引了大量患者前来就诊。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这些草药并没有任何治疗效果,且有的草药甚至含有有毒物质,给患者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案例三,非法行医者非法进行整形手术。
某医疗美容诊所的主治医生没有取得整形外科医师资格证书,却擅自进行整形手术。
在进行手术时,医生没有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导致多名患者出现了严重的手术并发症,甚至有的患者面部留下了永久性的伤痕。
这一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也给整形美容行业带来了质疑和挑战。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非法行医的严重危害性。
非法行医不仅给患者带来了健康风险,也损害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因此,我们呼吁广大患者在就医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生,远离非法医疗活动。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非法行医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净化医疗市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让患者能够得到更加安全和有效的医疗保障。
违规使用麻醉药的案例分析

违规使用麻醉药的案例分析
某患者前往某医院做人流手术,医院却安排护士郑某给患者实施麻醉,静脉推注丙泊酚。
结果,手术结束后患者陷入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患者的死因为静脉推注麻醉药丙泊酚导致呼吸抑制。
随后,患者家属将护士郑某告上法庭,认为郑某既无医师执业证书,更无麻醉医师执业资格,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
一审判决:非法行医罪,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为护士,未取得麻醉师和医生执业资格,为被害人注射麻醉药丙泊酚,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款一万元。
二审改判:医疗事故罪,有期徒刑二年。
二审法院认为,护士郑某给被害人推注麻醉药丙泊酚,明知自己不具有资质,仍给被害人推注,明显违反法律法规。
郑某推注丙泊酚的违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存在明显过错,且本可预见和可以避免。
但是,被害人的死亡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存在过失导致;护士郑某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采纳了其上诉理由。
因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定罪、量刑不当,予以纠正,改判郑某犯医疗事故罪,有期徒刑二年。
非法行医中草药中毒典型案例

非法行医中草药中毒典型案例
非法行医和中草药中毒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下面我会从多个角度给你一些典型案例。
1. 非法行医案例,2015年,中国湖南省一名非法行医者在进行无证医疗活动时,给一名患有高血压的患者注射了不明药物,导致患者严重过敏反应,最终不治身亡。
这个案例揭示了非法行医者缺乏专业知识和医疗技能,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风险。
2. 中草药中毒案例,2018年,美国一名妇女服用了一种标称为中草药的减肥药物,结果中毒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这种减肥药物中含有大量的禁用成分,对肝脏和肾脏造成了严重损害。
这个案例表明了一些中草药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和掺杂有害成分的问题,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3. 综合案例,2017年,印度一名非法行医者在进行堕胎手术时使用了不合格的中草药,导致多名妇女严重中毒甚至死亡。
这个案例展示了非法行医和中草药滥用的严重后果,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生命危险。
这些案例都彰显了非法行医和中草药中毒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提醒我们要警惕非法医疗行为和对中草药的正确使用。
政府和社会
应加强监管,严惩非法医疗行为,加强对中草药产品的质量监控,
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同时,公众也应增强科学健康意识,理性对
待中草药,避免盲目跟风使用,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卫生法律课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共卫生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本案例以某市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一家非法行医诊所的查处过程为背景,旨在通过分析案例,探讨卫生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居民王某,因身体不适,在某小区附近的一家无证行医诊所接受治疗。
治疗过程中,王某病情加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该诊所无证行医,导致其亲人死亡,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诊所无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行医。
2. 诊所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2)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用房、设施、设备;(3)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执业医师、护士;(4)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等。
该诊所不符合上述条件,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1. 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介入:在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家属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体现了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行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2. 法律法规的适用: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定性,为后续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及案例精析

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及案例精析医疗安全核心制度是指为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建立起的一系列制度措施。
以下是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及相应案例的精析:1. 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对医院进行准入审查和评估,确保医院具备开展医疗服务的条件。
案例精析:2015年,中国浙江省温州市一私立医院因违反准入制度,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的准入许可证,涉嫌非法行医,导致多名患者死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例表明准入制度的重要性,是确保医院合法经营和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基础。
2. 医疗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对医疗从业人员进行合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确保医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案例精析:2006年,中国陕西省西安市一名代课医生未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擅自行医,导致一名婴儿死亡。
该案例暴露出医疗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的缺失,有违职业道德和规范行为的医生难以为患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3. 医疗过程管理制度:通过规范医疗过程,确保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案例精析:2018年,美国马里兰州一家医院因手术安全管理不善,患者在手术中遭受了严重的烧伤。
调查发现,医院没有制定和执行安全操作程序,且手术室缺乏必要的消防设施。
这一案例揭示了医疗过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良好的手术安全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手术风险。
4.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案例精析:2011年,中国广东省深圳市一家医院发生了一起医疗器械感染事件,导致多名患者感染细菌和病毒。
该医院隐瞒了事故,未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这一案例揭示了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可以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进一步伤害。
综上所述,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对于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提高医疗质量至关重要。
通过准入制度、医疗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医疗过程管理制度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等制度措施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安全问题,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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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The verdict
被告人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 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非法行医事实,后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67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被害
人家属对被告表示谅解。) 审级: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
生效判决认为:
本案患者死亡的主因是患者的自身疾病,应当认 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的结果加重犯。 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的 “情节严重”。
救半小时后被害人死亡。
非法行医、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死亡原因
THE Cause of death
尸检报告:提示患者有冠心病及急性胰腺炎病理表现,死亡 原因考虑为急性胰腺炎引起心肌缺血缺氧加重所致。
基本案情:
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鉴定机构:所属市医学会鉴定。
被害人自身疾病与死亡结果存在 主要因果关系:
因饮酒后诱发急性胰腺炎,去被 告人处时病情已很严重,在输液约125 ml后就出现昏迷,病情急、重。
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次 要因果关系:
具体诊疗行为的过错总结如下: 1.没有尽到建议转院的义务:被告 曾建议转院,但未能坚持,未认识到疾 病的严重性。 2.诊疗不规范:简单询问病史,只 做了腹部检查,缺乏基本生命体征的检 查(没考血压、心率等基础检查)。 3.误诊:考虑浅表性胃炎(没有虑 到心脏疾病)。 4.治疗不对症:者出现昏迷后仅予 掐人中、拍手臂呼叫,未能就地心肺复 苏。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非法行医罪行, 可以从轻处罚。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 情从轻处罚。
非法行医罪 = 非法行医 + 情节严重
作者观点
基于被告立场 被告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
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 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
自身疾病与患者死亡存在主要因果 关系,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存果关系可以有三种解释 1.自身疾病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患者
不存在救治可能性; 2.非法行医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
患者经救治可生存; 3.自身疾病与非法行医行为共同导致被
害人死亡。
相关重要法条
Legal provi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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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作者 会手术的律师
非法行医 患者死亡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患者(被害人)酒后次日上午9时许,出现呕吐、肚子 不适等症状,由老乡背到被告人(无执业医师证)经营的 诊所就诊。被告人考虑患者为醉酒,后考虑为浅表性胃炎, 可能伴有出血,劝患者去正规大医院检查,患者考虑到去 大医院诊治费用太高而未采纳。被告人遂予以输液治疗, 在输液过程中因痛楚两次脱针,在输液约125 ml后患者出 现昏迷现象,被告人予掐人中、拍手臂等措施。患者的陪 同人员见情况紧急,马上叫面包车去正规大医院急诊,抢
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非法行医 罪的必要条件
本案争议焦点是非法行 医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 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罪行法定和疑罪有利 于被告人的原理,刑法角度 下,被告人非法行医与被害 人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 构成“情节严重”,被告人
不成立非法行医罪。
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