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指南

云南省民政厅 2017年12月29日发布

BSZN- —2016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代码:

二、受理范围

适用于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的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流程。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四)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1)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省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审批经营性公墓。申请建设公墓,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涉及林地的还应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于违法违规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加强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坚决杜绝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对严格违反规定的公墓经营单位,要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

(五)《云南省殡葬条例》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公墓以及树葬用地。具体规划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林业、土地部门提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一)耕地、有林地;(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前款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其余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具体期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六)《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1997-03-31)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是全省公墓的主管部门。地、州、市、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但是,下列范围内的荒山、瘠地不得建立公墓:(一)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二)水库、湖泊、河流附近;(三)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公路两侧。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逐级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建墓单位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盖公墓的申请报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建设、土地或者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四)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经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发给《公墓经营许可证》。建墓单位凭《公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公墓经营许可证》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更改公墓名称以及扩大公墓用地,按照本规定有关建立公墓的程序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对未经批准或虽经审批,但擅自扩大墓穴面积、乱占土地、扩大墓区面积的,民政、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整改。

四、实施机关

云南省民政厅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1.符合国家、省、州(市)、县(区、市)殡葬改革工作决策部署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关于公墓规划布局及数量限制、占地总面积、节地葬法等规定;

2.该地区没有建设经营性公墓或现有经营性公墓开发使用殆尽,以及根据当地殡葬改革发展需要而增加经营性公墓建设数量等;

3.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

4.公墓选址应当在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不得建立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库、湖泊、河流附近;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干线路两侧;

5.建设骨灰公墓或节地生态公墓;

6.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建设经营性公墓必要性和当地多数群众对建墓地址没有反对意见。

7.建墓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积极拥护殡葬改革,决心致力于殡葬服务事业,坚决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2)具有法人资格;(3)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4)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二)更改公墓名称及扩大公墓用地

1、符合以上新办的有关条件;

2、按照新办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云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

交通方式:

市内可乘乘坐10路114路146路55路234路Z44路Z45路到大白庙村下车步行38米

乘坐地铁二号线到白云路站下车步行165米

乘坐146路23路3路61路79路96路Z42路Z45路到白云路口(北京路) 下车步行168米乘坐234路236路254路71路到白云路口(同德昆明广场) 下车步行172米即到。

八、审批时限

符合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勘查)完毕;从会议研究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公墓建成经实地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电话号码:(0871)65731362,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

2.网站:民政厅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d8504926.html,/);

3.电子邮箱:ynmzrsc@https://www.360docs.net/doc/2d8504926.html, 。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由县级民政局以书面方式逐级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

(二)受理

省民政厅收到州(市)民政局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审批

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下达《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

予以下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现场勘查

根据有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主要调查了解建设经营性公墓的必要性和

可行性,对现有公墓设施、拟建设公墓选址、群众对建设公墓的意见等进行现场查看和了解。

(四)审批

根据上报文件和现场勘查情况,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3个工作日内下达准予(不

准予)建设的批复。

(五)办理手续

建墓单位凭省民政厅下达的批复办理国土、发改、林业、环保、住建等部门的审批(审

查)手续。

(六)验收发证

经营性公墓建成后,县级民政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验,省民政厅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

合格后,3日内向建墓单位颁发《公墓经营许可证》。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民政厅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d8504926.html,/)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五)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云南省公墓经营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1.投诉部门:省民政厅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5731403,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

2.信函投诉:云南省民政厅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邮政编码:650224;

3.网站:民政厅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d8504926.html,/);

4.电子邮箱:ynmzrsc@https://www.360docs.net/doc/2d8504926.html, 。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申请人义务

(一)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二)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四)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六)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附件1:

附件 1

图1 经营性公墓建设许可流程示意图

城市 公益性公墓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2011 (征求意见稿) 2011北京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2011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 施行日期:××××年×月×日 ×××出版社 2011北京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提高城市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和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共同编制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编制工作中,编制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现行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围绕着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目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 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编制组成员:姜力徐立冯亚平俞建良李波李伯森刘健贺庆勋杨德慧李玉光周雪媚姜思朋王永阔 本建设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德慧、周雪媚、李玉光、姜思朋、王永阔、李伯森、张齐安、孟浩、肖成龙、刘国军、李秉杰、郭雷、杨宝祥、张汉平、葛千松、蔡海军、李清明。

经营性公墓申办情况概述

主管部门: 民政部 部门职责: 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 其他相关部门: 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林业局等 建立条件: 1、经营性公墓应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民政部门兴建有困难的,可与其他地区或外联单位联办); 2、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所需材料: ①xx ②可行性报告 ③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④其它有关必要材料 (如;建立公墓的联办、合作协议或合同;申办单位的验资报告;项目规划图纸;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等) 公墓建立流程: 1、向民政部门申报 2、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税费:

1、营业税,税率5% 2、印花税,税率1% 3、企业所得税,税率25% 4、附加税费 (也会因为各地方政策有所差异) 参考依据: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概述: 公墓建立手续虽只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获得批文和办理营业执照,但是作为建设,在建设的筹备及建设过程中,需要获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及伐木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甚至还需要获得环保部门及文物部门的相关审核及证明。 各地方政府以《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标准,可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政策规定。 销售公墓所需资质: 1、省民政厅批准建立公墓的批文和颁发的社会公共墓地许可证书; 2、县级以上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和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公共墓地建设用地批复或国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3、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墓规划建设文书; 4、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墓(塔位)、穴位(格位、陵牌位)收费价格文件; 5、事业单位法人或工商部门登记证书; 6、省民政厅统一制发的带防伪标志的骨灰安放证书和火化证书

经营性公墓建设商业计划书

经营性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此文为WORD版本,下载后可随意编辑)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经营性公墓建设项目 2.建设性质:新建经营性公墓 3.工程地点:xx 4.项目主管单位:xx人民政府、xx民政局、xx民政局、xx土地局、xx规划局 5.项目承办单位:xx西山公墓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6. 注册资本:100万元 7.项目负责人: 8.项目实施期限:5年 9.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 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300000平方米,通过项目的实施,建各类墓穴约100000个,使项目最高服务能力达到5000个/年。项目工程计划建设办公服务楼1000平方米、焚烧区500平方米.公用辅助工程(道路38000平方米、停车场20000平方米、绿化面积120000平方米等)。 10.项目总投资与资金筹措:总投资约30000万元,分三期开发 11.效益分析简述: 经济效益方面,该项目建成后5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服务利润约1.5亿元,完全能够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营。

社会效益方面,项目建设是贯彻落实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项目区全面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优化环境,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等。 二、项目承办单位概况 项目承办单位xx西山公墓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xx,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 三、编制依据及研究内容 1.编制依据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0]10号); (2) 1997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 (3)《xx殡葬管理办法》; (4)《殡葬绿皮书》(中国社科院2012-2013年); (5)《xx城市总体规划》、《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 (7)《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 (8)其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调研资料。 2.主要研究内容 本报告从调查分析xx殡葬发展现状和区位环境、旅游资源等综合考虑入手,对项目建设规模预测分析,对工程的必要性及意义、项目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及内容、总体布局、建设方案、环境影响、

北京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 DB × ×× 备案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 (征求意见稿) ××××-××-××发布××××-××-××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要求 (2)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3) 7 规划布局 (6) 8 设施设备配置 (9) 9 环境保护 (10) 10 墓区建设 (11) 11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1) 附录 A (12)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现行法律体系下的经营性墓地法律问题研究

现行法律体系下的经营性墓地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天天论文网日期:2016-1-27 10:56:31 点击:2 摘要:我国的经营性墓地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墓地所 占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经营主体仅享有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的权性质应属于用 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应确定为50 年。购墓者与经营性墓地的经营主体之间成立租赁法 律关系,其不享有所购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仅对墓穴建筑物享有所有权。购墓者对经营 性墓地的一个使用周期为20 年,使用期届满后有权申请续期继续使用墓地。 关键词:经营性墓地;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续费周期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速度不断加快,城镇老年人口的比例逐年增高。作为 城镇居民安葬遗体或骨灰主要场所的经营性墓地在此形势下出现了供求上的紧张关系局面,又加之炒卖墓 地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墓地价格成倍增长,甚至出现天价墓地。我国各地原有的经营性墓地规划数量已不 能满足实际需求。而我国城市公益性墓地尚处于初步探索发展阶段,不论从墓地规划数量还是服务水平都 远不能取代经营性墓地。面对不断上涨的墓地价格,人们不禁发出了“死不起”的无奈感叹。因此,对于 殡葬行业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廓清殡葬业乱象,将墓地价格引导向符合市场规律的正常区间,成为一项 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目前我国关于经营性墓地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却略显苍白。我国现行法律中具体涉及 到经营性墓地的法规主要为民政部1992 年8 月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 年7 月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各省级政府颁布的地方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的政策性文件。这些法规政策更多的 是对于殡葬政策进行规定,其中直接涉及到经营性墓地的相关内容较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关于经营性 墓地相关的各种问题。因此,对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及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健全完善经营性墓地相 关法律法规是现实而且必要的。 一、关于经营性墓地的基本法律理论解释﹙一﹚关于经营性墓地的概念厘定在我国,墓地分为公益性 墓地和经营性墓地,二者在使用主体、获得方式和使用方式上都是不同的。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下文中简称《公墓管理办法》﹚第3 条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 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17 条“凡在经营性公 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在使用主 体上经营性墓地的使用主体为城镇居民,而公益性墓地的使用主体是农村村民;在获得方式上经营性墓地 是购墓者通过买卖方式获得的,公益性墓地则是农村村民根据其所具有的农村户籍身份获得的;因此在使 用方式上经营性墓地是有偿使用,公益性墓地为无偿使用。所以,可以将经营性墓地的概念概括为:经营 性墓地是城镇居民向有销售资格的墓地经营主体通过购买方式获得使用的用于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共墓地。__﹙二﹚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与经营主体1 .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对于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殡葬管理法规文件中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殡葬管理条例》﹙下文中简称《殡葬条例》﹚第6 条规定“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 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 行具体指导。”第7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第8 条规定:“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公墓管理办法》第10 条规定“建立经营 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2002 年发布《关于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作为当地殡葬业务的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墓承担行业管理的责任。”由上述法规内 容可知,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为中央和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中央为民政部,在地方上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局、民政厅。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指南 云南省民政厅 2017年12月29日发布 BSZN- —2016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代码: 二、受理范围 适用于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的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流程。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四)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1)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省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审批经营性公墓。申请建设公墓,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涉及林地的还应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于违法违规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加强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坚决杜绝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对严格违反规定的公墓经营单位,要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 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 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省公墓管理规定》、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 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 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 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 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 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 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 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 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 一) 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 二) 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 区和居民区; ( 三) 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 1000 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 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 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 范围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 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 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 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 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 占地规模不得少于 200 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 地规模不得少于 20 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 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 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以村委会为单 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 决。 2

经营性公墓财务管理制度

经营性公墓财务管理制度 一、墓园资金的使用应本着来自丧户,用于公墓的原则,精打细算,节约开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收入部分除职工工资、奖金及必要的业务开支外,应全部用于公墓基础设施的完善; 二、墓园负责人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殡葬管理所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实行财务收支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墓园财务支出实行申报审批制度,规定程序如下: 1、出纳备用金数额最高为5000元,用于临时性开支; 2、墓园负责人批支权限最高为10000元。凡开支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填写资金支出申报审批表,报殡葬管理所所长审批,开支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由殡葬所报请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审批; 3、职工每月工资及奖金的发放,应由墓园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上报殡葬管理所审批,实行工资奖金报批发放制度,未经报批,不准发放; 4、严格控制临时工的使用,使用季节性临时工应当从严控制,使用前,实行临时工用工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使用,凡先用后报的,其工资不准支付,由责任人自负; 5、凡墓园需要翻修、补修、扩建、新建、铺路、植树

等,其支付出超过墓园负责人规定支付权限的,必须提前申报,经集体研究后,按权限审批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应当追查责任人的责任,其费用一律不准列支; 6、凡超过10000元以上的进货合同,必须事前申报,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墓园负责人方可签订进货合同;墓园的基本工程建设及进货必须采取公开招标。 7、墓园因特种情况需要借用应急资金时,应由墓园提出借款理由,报殡葬管理所,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不经研究,不准借用,所借资金必须定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8、出纳员必须凭审批表在批准支付数额内予以支付,无审批表的,其支付金额超过10000元限额的,一律不准支付,无视规定擅自支付的,将追查出纳员的责任; 9、支付票据必须有经办人、墓园负责人签字后,报殡葬管理所审查,支付票据必须附有支付审批表,无审批表的,不予批签;会计要严格把关,手续不全不准报账。 10、严格原材料出入库手续,保管员必须定期盘库,做到账物相符,保证不出差错; 11、节假日必须坚持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代收营业款应及时通知出纳员,并向出纳移交,私自滞留营业款超过5天以上的,扣罚当事人当月奖金。造成遗失或挪作它用的,除全额追索赔偿外,扣罚当事人6个月奖金; 12、严禁坐支墓园日常营业收入,一旦发现坐支现象,

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 × ×× 备案号:×××××—×××× 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operational cemetery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要求 (2)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3) 7 规划布局 (6) 8 建筑与装修 (9) 9 设施设备配置 (11) 10 环境保护 (12) 11 墓区建设 (13) 12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3) 附录A (14) I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确保经营性公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高经营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殡葬需求并适度提高殡葬活动质量,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II

公益性公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益性公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名称与建设单位 1.1.1项目名称 某某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 1.1.2承办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 项目承办单位:某某县民政局 法人代表:某某 1.1.3项目拟建设地点 某某县某某村 1.1.4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某某县工程咨询中心 1.2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组成 某某县工程咨询中心接受某某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委托后,即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收集相关资料,并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范、协议,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形成此报告。 1.3研究的依据与范围 1.3.1研究依据 1、承办单位对此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委托书 2、《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 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5、《商丘市殡葬管理办法》商发[2008] 号 6、《某某县殡葬管理办法》民发[2008] 号 7、《某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 8、《某某县“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9、《某某县北关镇等80个村镇发展总体规划》 10、有关设计标准与规范 11、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与基础数据 1.3.2研究的范围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范围和深度规定,本报告在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了实地查勘,对项目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方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与节能、项目管理与实施、组织机构和定员、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重点研究和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设的内容、方案、投资、资金筹措和效益评价,为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1.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某某县殡葬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化,全县火化率居商丘市前列。尤其是解决好占总火化总量80%以上的农村死亡

经营性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生态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一、项目概况·············································1二、 项目承办单位概况.....................................2三、编制依据及研究内容...................................2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3五、主要问题与建议 (5) 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6一、项目建设背景.. (6)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7) 第三章需求分析及服务规模与标准............................9一、需求分析.............................................9二、项目服务规模与建设标准 (10) 第四章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11一、项目选址............................................11二、建设条件.. (11) 第五章总体规划方案.......................................15一、规划设计依据........................................15二、服务宗旨与目标......................................15三、总体规划要求. (15)

公益性公墓建设承包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公益性公墓建设承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公益性公墓建设可行性报告 公益性公墓建设可行性报告 一、总论 项目概况 1、名称:富堨镇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议书 2、性质:新建 3、地点:富堨镇富堨村 4、建设单位:富堨镇人民政府 5、项目负责人:曹雄威 6、项目投资XX万元 编制依据 1、《富堨镇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 2、《富堨镇村级道路建设总体体规划》 3、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项目背景: 富堨镇地处歙县县城北郊。区域面积56 平方公里,6 个村委会,总人口17054人5366户,其中农业人口16428人。XX年农民人均收入13675元,镇政府驻地富堨距县城公里,城许公路沿富资河横贯镇内南北。随着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遗体火化率有所提高,迈出了殡葬改革目标的第一步。但如何解决好死亡人口的遗体、骨灰安葬和处置问题则是殡葬改革最终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富堨镇镇政府按照歙县

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生态是歙县最宝贵的资源和最大的发展优势,我们必须守住红线和底线,保护好我们美丽的家园这一要求,努力抓好殡葬整治工作,提升“三沿五区”环境风貌。经过研究认为建立公益性农村公墓是占地面积小、维护费用较低、可循环使用且距离群众较近方便群众祭祀。不仅可以解决长期以来死亡人口的遗体及骨灰安葬和处置问题,也可使群众逐步形成一种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美好乡村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从现在实际情况看全县死亡人口的遗体及骨灰都实行土葬。将遗体及骨灰土葬的主要原因是“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还根深蒂固认为人死后就应该将遗体及骨灰埋葬起来。因此全县每年的死亡人口都用棺材进行“土葬”使耕地、林地里出现大量坟头。目前我镇公益性公墓山严重不足,群众乱埋乱葬及私墓大规格建造势头难以遏止,导致“青山白化” 山林土地破坏严重,给村居建设、环境保护、文明创建、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这不但没能节约土地和木材,反而使群众经济负担加重也使充满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习俗死灰复燃,与殡葬改革的本义背道而驰。“土葬” 也成为伴随殡葬改革的老大难问题。解决好遗体安葬和骨灰处理问题,不仅对深化农村殡葬改革有着深远意义,也是建设新时期美好乡村的必然要求。解决这一问题,应按照走群众路线这一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解决群众安葬和处置骨灰的实际问题。建设农村公益

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公墓经营单位): 乙方(墓位租用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墓位使用及相关服务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公墓、墓位和逝者相关信息 (一)公墓信息 甲方经依法批准取得建设经营性公墓行政许可。公墓名称为,公墓地址位于;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二)墓位信息 乙方所租用的墓位名称或编号:,位于本公墓,总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墓位占地面积平方米),可安葬(放)骨灰(骸骨/遗体)份(具)。 墓位的使用年限为年月至年月(由甲乙双方在公墓土地使用期限内约定),甲方签发的墓位使用证书是乙方使用该墓位的有效凭证。 (三)逝者相关信息(可附页) 逝者姓名: 性别: 民族: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死亡证/火化证/其他合法证明编号: 死亡日期:年月日 安葬类别:□骨灰/□骸骨/□遗体

墓位租用方与逝者关系: 二、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 (一)墓位使用费:¥元(大写:佰拾万 仟佰拾元整)。乙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1.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本费用的%支付定金,并自支付定金之日起日内付清款项。 (二)维护管理费:¥元/每年(每次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年)。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该墓位年维护管理费,合计:¥元(大写: 万仟佰拾元整)。维护管理费期限届满 日前,乙方按届时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按时续交维护管理费。 (三)墓碑费: 墓碑规格: 墓碑款式/型号: 墓碑材质: 墓碑价格:¥元(大写:拾万仟佰 拾元整)。 付款方式和期限: 建墓时间及其他约定:。 (四)安葬费:¥元(大写:仟佰拾元整)。 安葬时间:年月日, 付款方式和期限:。 同一墓位需要二次安葬的,须重新交付安葬费和拆装费,具体收费标准及其他事宜双方另行协定。 (五)其他费用(可附页)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与骨灰流向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进一步推动全乡殡葬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政府民生工作项目,为推动此项工作的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旅游县”为目标,以清理整治乱埋乱葬为突破口中,坚持疏堵结合,加快殡葬设施更新改造,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任务 按照每个村修建一个公墓或一个骨灰堂(楼、塔)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殡葬,生态殡葬”,全面完成全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实现村村有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楼、塔)的目标。 三、建设要求 (一)新建公益性公墓 1、公墓本着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按60个穴位为一个标准公墓区。 2、公墓建设要因地制宜,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墓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与省的有的有关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的墓地硬基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 3、基地平台按2、5米统一规划,墓碑高度不超过80公分,宽不超过60公分,墓穴间距0、5米,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可见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二)改造公益性公墓 对2009年以前已建的公益性公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改扩建。 (三)新建骨灰堂(楼、塔) 凡新建骨灰堂(楼、塔)必须达100个穴位以上。 四、补助标准 坚持村自筹为主,县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自2009年1月1日,凡每村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2000元;凡每村改造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15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1000元;凡每村新建骨灰堂(楼、塔)的,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6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4000元。各村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作落实。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3月20-4月29日)。围绕建设生态墓地,推行绿色殡葬,提倡深埋,不贸坟头“这一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提高全乡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 责任单位:各村村委会、民政办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4月30日就是-7月底)。各村负责墓区道路完善、绿化工程等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与完善公益性公墓的安葬、维护、管理制度;建设所负责搞好建设的规划、布局,土地所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的选址与用地审批,林业站负责公墓建设所需征占用林地审批。民政办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审批与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各村村委会、建设所、土地所、林业站、民政办。 第三阶段:验收启用(8月1日就是-8月20日) 县殡改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公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落实补助资金。 六、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公墓建设的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做到主干亲自

经营性公墓市场环境调查

经营性公墓市场环境调查 1 公墓背景资料 1.1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1.2建立公墓地点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不得建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1.3经营性公墓审批单位 1.3.1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1.3.2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1.3.3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3.4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1.4我国公墓类型 我国公墓的现有经营体制分为国有、联营和民营三类,其中联营也大部分为民政部门控股,民营公墓一般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得用地。 1.5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1.6 “护墓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目的和骨灰存放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年满20年之后的骨灰,按照当初购置墓地总价的5%-10%缴纳管理费。区别于目的的使用年限,墓地的使用年限根据土地的性质、用途不同一般可以分为20年、50年、70年。 2 公墓市场现状及逾期

经营性公墓建设可行性实施报告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XXXXXXXXXX建设项目 2.建设性质:新建经营性公墓 3.工程地点:XXXXXXXXXXXXXXX 4.项目主管单位:XXXXX人民政府、XXXXX民政局、XXXXX民政局、XXXXX土地局、XXXXX规划局5.项目承办单位:XXXXX西山公墓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6. 注册资本:100万元 7.项目负责人: 8.项目实施期限:5年 9.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 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300000平方米,通过项目的实施,建各类墓穴约100000个,使项目最高服务能力达到5000个/年。项目工程计划建设办公服务楼1000平方米、焚烧区500平方米.公用辅助工程(道路38000平方米、停车场20000平方米、绿化面积120000平方米等)。 10.项目总投资与资金筹措:总投资约30000万元,分三期开发 11.效益分析简述: 经济效益方面,该项目建成后5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服务利润约1.5亿元,完全能够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营。

社会效益方面,项目建设是贯彻落实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项目区全面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优化环境,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等。 二、项目承办单位概况 项目承办单位XXXXX西山公墓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XXXXX,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 三、编制依据及研究内容 1.编制依据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0]10号); (2) 1997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 (3)《XXXXX殡葬管理办法》; (4)《殡葬绿皮书》(中国社科院2012-2013年); (5)《XXXXX城市总体规划》、《XXX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 (7)《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 (8)其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调研资料。 2.主要研究内容 本报告从调查分析XXXXX殡葬发展现状和区位环境、旅游资源等综合考虑入手,对项目建设规模预测分析,对工程的必要性及意义、项目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及内容、总体布局、建设方案、环境

公墓税收政策

公墓税收政策 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经营公墓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不够明确,使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收管理过程无所适从,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亟待明确。 一是取得墓地属性不明确。民政部门介绍,各地公墓取得土地的方式五花八门,有的依靠划拨、有的走招拍挂,具体到招拍挂中还有按照商业、工业用地、民用地的不同,同时,按照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和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规定,墓穴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也就是说,购买公墓占用土地,其用地转让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个说是租赁关系,一个说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墓地属性难以界定。 二是殡葬服务范围不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现实情况是,墓地作为不动产,开发商一般与民政局合作,对方出地,老板投资。由于营业税法规定殡葬服务是免税的,除去建筑材料和土地成本,开发商利润近400%。所以,近年来“炒墓地”的越来越多,殡葬行业暴利现象也引起关注,那么,经营性公墓如何征营业税,需要对公墓收费的项目和性质进行认定,据了解,殡葬行业收取的费用主要集中三个环节:殡葬仪式费用、殡葬用品费用和墓葬费用。究竟哪些项目属于免税、哪些项目不免税,每一种收费到底应征哪种税,现行税收政策仅仅列举了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使基层税务人员对哪些征税,哪些免税往往感到难以把握。这就需要有相应的税收政策对殡葬服务收入的免税范围具体明确。 三是营业行为性质不明确。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说明经营性公墓是一种营业行为。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墓主要收取的费用包括墓穴管理费、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并没有收取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经营性公墓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得转让的,因而,对经营性公墓收入不能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但是,如果按照租赁关系计算征收营业税,租赁行为属于一种服务行为,这种服务行为是否纳入“殡葬服务”呢?也不够明确。现实中,如何征税也是千差万别,有的按照服务业征税,有的按照销售不动产征税,有的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税,有的对经营性公墓的地面建筑附着物部分,

某经营性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XXXXXXXX生态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XXXX生态公墓(XXXX)有限公司(暂定) 2011年7月 目录 第一章总论··1 一、项目概况··1 二、项目承办单位概况··2 三、编制依据及研究容··2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3 五、主要问题与建议··5 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6 一、项目建设背景··6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7 第三章需求分析及服务规模与标准··9 一、需求分析··9 二、项目服务规模与建设标准··10 第四章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11

一、项目选址··11 二、建设条件··11 第五章总体规划案··15 一、规划设计依据··15 二、服务宗旨与目标··15 三、总体规划要求··15 四、场外交通运输流量组织··16 五、场区竖向及总平面布置要求··17 六、项目总体功能布局··18 第六章工程案··20 一、工程容(围)与规模··20 二、主体建筑工程案··20 三、公用辅助工程··22 四、主要设备(设施)购置案··30 五、主要建(构)物及设备工程量统计··31 第七章消防··33 一、主要设计依据··33 二、建筑消防··33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5 第八章节能··37 一、编制依据··37 二、建筑节能目标··37

三、建筑节能要求··38 四、电气节能要求··38 五、空调通风节能要求··39 六、节水措施··39 第九章环境保护··41 一、项目场址环境现状··41 二、环境影响分析与防治措施··41 三、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44 四、环境影响评价··44 第十章劳动安全卫生··45 一、主要职业危害因素··45 二、安全生产··45 三、卫生··46 第十一章项目组织与劳动定员··47 一、项目组织··47 二、劳动定员··47 第十二章项目实施进度··48 一、建设工期··48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48 三、项目实施进度表··48 第十三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50 一、投资估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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