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闽民事〔2021〕154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的通知闽民事〔2021〕154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根据《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和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要求,现就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事项按照省政府和民政部部署,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权下放至各设区市民政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审批结果报省厅备案。
二、实施机关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作出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管职能。
三、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公墓拟选址行政区域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民政部门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
(三)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实地审查。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准予建设的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具有发改部门的立项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规划设计图、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以及通过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涉及林地的须有林业部门的用林审查意见。
(四)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后30天内将审批结果及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报送省厅备案。
公墓建设中行业部门审核职责

公墓建设中行业部门审核职责
(一)县级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材料上报和有关信息公开。
2、依权限处理关于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投诉。
3、依权限对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协助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过程中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各项工作。
5、依权限配合上级民政部门]落实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6、依权限跟进落实上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二)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审批和有关信息公开,制作、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2、负责建立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相关电子信息数据库。
3、负责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材料归档和保管。
4、负责处理对县级民政部门]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相关投诉,大项及时报告省民政厅。
5、负责对辖区内已获批建设的经营性公墓的建设情况实施动态监管,每年6月底、12月底汇总上报省民政厅。
6、负责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过程中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各项工作。
7、负责涉经营性公墓审批的撤回、撤销。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 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严格公墓审批程序,规范公墓营销行为,切实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现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一、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公墓建设纳入本级政府城乡规划,预留公墓建设用地,优化公墓建设布局。
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公墓建设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区域内选址,选址要科学、合理,宜选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林地;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选址。
对未经批准及不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进行取缔、拆除并没收非法所得。
二、严格公墓审批程序。
对申请新建的经营性公墓,要按照公墓审批流程,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县级人民政府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省厅不予受理。
申请文件包括: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当地政府、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涉及林地的还应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对于违法违规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要求,对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经营性公墓,根据公墓用地情况,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土地征用手续。
土地部分征用的公墓,要按照公墓批复面积,抓紧完成剩余部分土地的征用手续;租用土地的公墓,要积极与出租单位协商,尽快办妥土地征用手续,解除租用合同;与有关村委会合作,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公墓,其土地必须征用为国有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用土地为政府划拨或虽无划拨手续确为接管原城市公共墓地的公墓,要与所在地的民政、国土等部门协商,完善相关手续,确定公墓用地性质和管理方式。
建设公墓(骨灰堂)审批办事指南(广东东莞市)

建设公墓(骨灰堂)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公墓(骨灰堂)建设审批二、受理范围经营性公墓:具有法人资格的对象公益性公墓:镇(街)民政部门、全市各村(居)委会三、申请条件:1)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3)符合《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关于公墓规划布局及数量限制、占地总面积、节地葬法等规定;(4)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5)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2)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由建设项目所在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建设或镇(街)社会事务办(局)规划建设四、办理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发〔2012〕177号)第10项: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实施。
五、审批条件审批数量应符合我市殡葬设施总体规划数量六、办理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一号汇峰中心H座4楼405室七、电话咨询电话号码:22832532八、交通方式乘坐17路、25路、26路、36路、47路、59路、c1路、x9路公交车,到[天源电脑城]站下车,朝东北面走约100米到达汇峰中心H座。
地图九、申请材料经营性公墓见表1,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见表2表1表2十、办理流程十一、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十二、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三、投诉电话22832507 申请方申请提交材料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存在问题,重新提交审核1、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到现场进行综合考察;3、综合评估项目可行性。
市民政局筹建经营性公墓审批流程图【模板】

之一**市民政局筹建经营性公墓审批流程图办理机构:**市民政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承诺期限:4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之二**市民政局经营性公墓设置审批流程图办理机构:**市民政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承诺期限:4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之三建设服务范围跨县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土葬改革地区殡仪馆建设审批流程图办理机构:**市民政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承诺期限:4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之四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申请审批流程图办理机构:**市民政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承诺期限:4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之五**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流程图办理机构:**市民政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之六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流程图办理机构:**市民政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之七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图办理机构:**市民政局; 业务电话:********; 监督电话:********;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之八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流程图办理机构:**市民政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之九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流程图办理机构:**市民政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之十行政检查流程图(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办理机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业务电话:********监督电话:********之十一经营性公墓行政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市民政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之十二殡葬行政处罚流程图办理机构:**市民政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 之十三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流程图之十四**市养老机构行政处罚流程图办理机构:**市民政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之十五社会组织行政强制流程图备注:本流程图所指行政强制包括:1.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及财务凭证的封存。
建设殡葬设施及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审批操作规范

建设殡葬设施及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审批操作规范1. 引言为规范建设殡葬设施及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审批流程,确保殡葬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或扩建殡葬设施的项目,以及申请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3. 审批原则3.1 合法性原则所有审批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3.2 公开透明原则审批流程、标准和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3 公平公正原则审批过程中应保证所有申请者权利平等,公正处理。
3.4 效率原则审批流程应简洁高效,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4. 审批流程4.1 申请准备申请人需准备以下材料: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证明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环保评估报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2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4.3 材料审核审批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4.4 现场考察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评估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4.5 综合评审审批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6 审批决定根据材料审核和综合评审结果,审批部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7 许可通知审批决定后,审批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4.8 许可证颁发对批准的项目,审批部门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5. 审批标准5.1 设施建设标准殡葬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关于殡葬设施建设的相关标准。
5.2 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3 服务质量标准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应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
5.4 人员资质要求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6. 监督管理6.1 定期检查审批部门应对已批准的殡葬设施和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6.2 违规处理对违反审批规定的行为,审批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6.3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对殡葬设施建设和服务进行监督。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口持续增长,土地资源的匮乏以及人们观念的改变,传统墓地已经逐步不能满足人们对于安葬方式的需求。
公墓作为一种新型的墓地形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与青睐。
但是,公墓毕竟是个新事物,它的建设与运营需要涉及到许多方面,其中,审批办事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1. 建设公墓的必要性作为城市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墓建设和发展已成为必要。
公墓是一种新型的墓地形式,相对于传统的墓地,其最大的优点在于其持久、安全、环保的特点。
公墓还具有经济价值,和需要为人们提供更为便捷和可能的安葬选项的事实。
公墓的建设不仅有助于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且可以保护环境,使资源得到优化利用。
2. 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办事2.1 什么是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是指依照现代管理模式,运用市场化手段,进行墓地设计、建设、运营的一种新型墓地形式。
经营性公墓和传统公墓比较起来,不仅在服务品质和形式上更加多样化,而且在社会价值等方面也更加出色。
2.2 应该如何审批办事经营性公墓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的复杂系统。
因此,一些法规和标准必须在审批办事中被遵守。
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设计审批、建设工程审批等环节,而这些环节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都需要得到充分重视。
建议相关部门在审批经营性公墓建设时,应该严格按照社会公平、经济效益、市场规范等方面进行考虑,确保公墓建设和运营的有效性和健康性。
3. 相关政策和标准随着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和气候变化的实际,减少环境影响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略的任务。
因此,各种政策和标准被作为公墓审批办事的重要指导。
3.1 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是指为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与完善,保证国家环境的平稳和谐发展而制定的一组方针、政策、措施的整体。
在建设公墓的审核过程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必须严格遵守。
3.2 城市规划标准城市规划标准对于公墓建设的规范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墓地审批的详细流程

墓地审批的详细流程一、引言墓地审批是指对新建墓地或扩建现有墓地的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准的过程。
墓地作为人类生命终结后的永久安息之所,需要在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下进行审批,以确保合规性、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深入讨论墓地审批的详细流程。
二、墓地审批流程概述墓地审批流程通常涵盖以下几个主要步骤:2.1 提交申请1.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设计方案、生态环境评估报告等。
2.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行政部门,如地方政府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或环境保护部门。
2.2 初审1.相关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齐全、符合法规要求。
2.如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申请人将被要求进行补充或修正。
2.3 多部门评审1.相关行政部门组成评审团队,由不同专业部门的代表参与评审。
2.评审团队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文物保护等方面。
3.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法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2.4 公示1.完成多部门评审后,将执行公示程序。
2.公示通常包括公告在政府或相关部门网站上,同时向周边居民发出通知。
3.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有权对申请提出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1.相关行政部门组织对异议进行调查和处理。
2.异议可能包括对墓地选址的担忧、环境污染、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
3.调查结果将被纳入最终审批的考虑范围。
2.6 最终审批1.根据多部门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审批部门会做出最终审批决定。
2.决定可能是批准、批准并附加条件、拒绝等。
3.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公告于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官方渠道中。
三、每个步骤的具体要点和流程3.1 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供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申请表、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
•申请人按照要求将材料提交给相关行政部门。
3.2 初审•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规要求。
•如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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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指南云南省民政厅 2017年12月29日发布BSZN- —2016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和代码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代码:二、受理范围适用于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的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流程。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四)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1)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
省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审批经营性公墓。
申请建设公墓,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涉及林地的还应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对于违法违规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加强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坚决杜绝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
对严格违反规定的公墓经营单位,要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
(五)《云南省殡葬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公墓以及树葬用地。
具体规划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林业、土地部门提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一)耕地、有林地;(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其余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具体期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六)《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1997-03-31)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是全省公墓的主管部门。
地、州、市、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但是,下列范围内的荒山、瘠地不得建立公墓:(一)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二)水库、湖泊、河流附近;(三)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公路两侧。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逐级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建墓单位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盖公墓的申请报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建设、土地或者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四)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经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发给《公墓经营许可证》。
建墓单位凭《公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公墓经营许可证》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更改公墓名称以及扩大公墓用地,按照本规定有关建立公墓的程序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对未经批准或虽经审批,但擅自扩大墓穴面积、乱占土地、扩大墓区面积的,民政、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整改。
四、实施机关云南省民政厅五、审批条件(一)新办1.符合国家、省、州(市)、县(区、市)殡葬改革工作决策部署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关于公墓规划布局及数量限制、占地总面积、节地葬法等规定;2.该地区没有建设经营性公墓或现有经营性公墓开发使用殆尽,以及根据当地殡葬改革发展需要而增加经营性公墓建设数量等;3.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4.公墓选址应当在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不得建立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库、湖泊、河流附近;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干线路两侧;5.建设骨灰公墓或节地生态公墓;6.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建设经营性公墓必要性和当地多数群众对建墓地址没有反对意见。
7.建墓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积极拥护殡葬改革,决心致力于殡葬服务事业,坚决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2)具有法人资格;(3)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4)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二)更改公墓名称及扩大公墓用地1、符合以上新办的有关条件;2、按照新办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受理地点受理地点:云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交通方式:市内可乘乘坐10路114路146路55路234路Z44路Z45路到大白庙村下车步行38米乘坐地铁二号线到白云路站下车步行165米乘坐146路23路3路61路79路96路Z42路Z45路到白云路口(北京路) 下车步行168米乘坐234路236路254路71路到白云路口(同德昆明广场) 下车步行172米即到。
八、审批时限符合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勘查)完毕;从会议研究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公墓建成经实地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
九、审批收费不收费十、咨询(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电话号码:(0871)65731362,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2.网站:民政厅门户网站(/);3.电子邮箱:***************。
(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十一、办理流程(一)申请由县级民政局以书面方式逐级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
(二)受理省民政厅收到州(市)民政局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下达《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予以下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现场勘查根据有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主要调查了解建设经营性公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现有公墓设施、拟建设公墓选址、群众对建设公墓的意见等进行现场查看和了解。
(四)审批根据上报文件和现场勘查情况,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3个工作日内下达准予(不准予)建设的批复。
(五)办理手续建墓单位凭省民政厅下达的批复办理国土、发改、林业、环保、住建等部门的审批(审查)手续。
(六)验收发证经营性公墓建成后,县级民政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验,省民政厅进行现场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建墓单位颁发《公墓经营许可证》。
(四)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民政厅网站(/)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五)获取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云南省公墓经营许可证》十二、申请人权利(一)投诉1.投诉部门:省民政厅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5731403,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2.信函投诉:云南省民政厅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邮政编码:650224;3.网站:民政厅门户网站(/);4.电子邮箱:***************。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申请人义务(一)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二)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四)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