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矿生产及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贯彻执行“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根据“消防法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矿内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全矿消防管理工作,矿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建义务消防员队伍,各单位成立防火领导小组。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级领导消防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矿消防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实行分级负责的消防检查制度,每月在防火负责人的的领导下,以单位领导,消防监督员为主,对所在单位、车间、库房等处的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日常巡回检查,节假日期间要重点防范。

(三)根据季节的特点,同其它安全结合起来。

火险隐患,必须做出详细登记逐条研究、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其心围绕“整改”狠下功夫,争取使检查达到每查一次,进步一次。

(四)检查各单位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____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的宣传和防火安全教育。

(六)根据矿内消防工作动态情况,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人,责任明确,不断完善消防安全条件和消防安全措施,杜绝火灾事故。

各单位消防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消防管理监督部门的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单位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报销防管理部门存档,重点部位的岗位防火责任制要上墙。

(二)把消防安全列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之中。

(三)____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及消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四)经常____本单位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对上级提出的意见要及时整改,不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认真整改消防检查和消防部门查出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

煤矿井下消防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生产、施工、检修等作业场所,以及与之相关的设施、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煤矿井下消防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井下消防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矿成立井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矿井下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矿井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二)制定本矿井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编制井下消防安全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四)组织开展井下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五)组织培训井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六)协调处理井下消防安全事故,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矿井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井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井下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组织培训井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四)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五)收集、整理井下消防安全管理资料,建立健全档案。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井下消防设施设备(一)井下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泵、消防水袋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二)消防设施设备应设置在易于取用、明显位置,并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三)消防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严禁擅自挪用、损坏或擅自拆除。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一)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测、试验;(二)电气设备应保持干燥、清洁,防止受潮、受腐蚀;(三)电气设备周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电气火灾发生。

煤矿消防制度管理制度

煤矿消防制度管理制度

煤矿消防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消防安全管理,提高煤矿消防安全工作水平,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消防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为主”的原则,确保煤矿生产中发生火灾事故的几率降到最低。

第五条煤矿应当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煤矿法人或者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煤矿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个人,确保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到位。

第八条煤矿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煤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有效性。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规范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煤矿应当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十一条煤矿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泵等。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定期组织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演练,检验其使用效果。

第四章应急演练第十五条煤矿应当根据煤矿特点,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定期评估应急演练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做好应对突发火灾事故的准备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煤矿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相关工作。

煤矿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生产、生活区域,包括地面、井下及辅助设施。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煤矿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监督煤矿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四)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五)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

(二)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形式,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三)开展消防安全竞赛、消防演练等活动,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技能。

第九条消防设施设备管理(一)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二)消防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损坏。

(三)消防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第十条火灾隐患排查与治理(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三)对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用火用电管理(一)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审批制度,禁止违规用火用电。

(二)禁止在井下使用明火,特殊情况需使用明火时,要采取安全措施。

(三)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火灾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二条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职责。

煤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地面所有建筑物、设备、设施及矿区内地面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煤矿地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地面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定期向上级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消防安全责任制(一)矿长为本矿地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矿地面消防安全工作。

(二)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1.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2.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5. 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高职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七条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一)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二)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存放地点应明显标识,方便取用。

(三)严禁擅自移动、损坏、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一)严格用火用电审批制度,禁止在禁止用火用电的场所和时间段内用火用电。

(二)加强用火用电巡查,确保用火用电安全。

煤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煤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煤矿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矿消防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消防安全管理内容1. 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 消防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3. 防火巡查:制定防火巡查制度,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4. 火灾应急预案: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发生火灾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3. 防火巡查制度: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4.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5.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检查1.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3.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奖惩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9篇)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井工一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井工一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一矿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1.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采区或工作面时,必须认真考虑防火问题并遵循下列原则:⑴.尽量采用能够避免对井巷煤柱进行过多切割的开采工序。

⑵.留足保护煤柱,采取采区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区互通。

⑶.合理布局通风设施位置,尽量避免井巷与采空区贯通。

⑷.尽量减少穿层溜煤井的个数,尽量避免区域角联通风系统的出现。

⑸.实现集中生产,尽量缩短生产战线,对旧采区实行逐步收缩,逐步封闭。

2.采用沿空留巷的开采方式推进的工作面,通风科要制定专门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不向采空区丢煤或少丢煤,采高必须严格控制,不留顶煤或底煤,端头及工作面的浮煤应清扫干净,不得遗留到采空区。

4.加强巷道支护,尽量避免冒顶、漏顶事故发生。

万一发生冒顶、漏顶事故,必须将冒顶、漏顶区域的浮煤、虚煤清除干净,并采取措施将冒顶区接实、封严。

5.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各种设备必须回收干净,保证采空区顶板能够充分垮落密实,尽量消除采空区漏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在进入采空区以前,应将托板取掉。

6.采煤工作面及采区回采结束后,必须尽快砌筑永久性密闭(防火墙),最迟不得超过45天。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篇)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篇)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井工一矿消防安全管理, 防止火灾危害, 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 根据《____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____公安部第61____)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 结合井工一矿实际,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一矿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 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井工一矿综治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武装保卫工作的矿领导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 武装保卫科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____机构, 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各部门、区队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施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三)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负责实施和____落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一)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____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二)____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____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四)____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____保障方案;(五)____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六)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七)____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 并实施演练;(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SM-ZD-77244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3.1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井工一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井工一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一矿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3.2 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第五条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井工一矿综治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武装保卫工作的矿领导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装保卫科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区队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3.3 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三)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一)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六)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汇报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二)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三)拟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五)查处各类违反安全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义务消防队接受矿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接受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1.3.4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消防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对运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炸药库、油脂库、重点机房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审批后,落实现场监控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四条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撤消或损坏。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及时检查维护各类用电线路,及时更换,维修老化、脱皮等存在火灾隐患的线路。

第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严禁存在侥幸心理,瞒报火灾事故或是不及时采取扑救、疏散措施。

临近单位要给予全力支援,无条件为处置火灾提供便利。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无条件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十八条任何人发现火险,能自己扑救的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对自己无法扑救的火灾,要及时、准确地向武装保卫科门或消防机关报警。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火警或发现火灾后,应及时向消防机关报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及时采取应急扑救措施。

第十九条火灾扑救时要坚持先救人、后抢物的原则,抢救物品时要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第二十条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1.3.5 防火检查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工作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各单位每月要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存在、完整;(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领用、退料、回收、登记等管理情况;(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等基础工作情况;(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要填写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每年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要对灭火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1.3.6 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对能够当场改正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当场督促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方案。

确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危险部位工作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关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检查指出、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并存档备案。

1.3.7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质标办要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要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1.3.8 消防档案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进展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义务消防队人员花名册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公众人员情况;(七)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七)火灾情况记录;(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9 奖惩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经营的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在火灾扑救、火灾报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严肃查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或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麻痹大意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有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10 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武装保卫科负责解释。

这里填写您的企业名字Name of an enterprise。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