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指引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7号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适用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峻而普遍的社会问题。
据悉,中国约有二到三成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受害者;有近10%的青少年罪犯从小生活在家庭暴力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故意杀人案件中,有近10%的案件起因涉及家庭暴力。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
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暴力范畴。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也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二是凸显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三是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是创设了告诫书制度。
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五是建立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外,反家暴法还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规定执行。
笔者主要就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进行探讨。
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
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符合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作出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内容作出一定期限内被申请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接触或活动的裁定。
IATF16949-2016中文版全文

目录前言----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7)历史 (7)目标 (7)有关认证的说明 (8)引言 (9)0.1总则 (9)0.2质量管理原则 (9)0.3过程方法 (9)0.3.1总则 (9)0.3.2计划-执行-检查-处置循环 (10)0.3.3基于风险的思维 (11)0.4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的关系 (1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1)1范围 (11)1.1范围—汽车行业对ISO9001:2015的补充 (12)2规范性引用文件 (12)2.1规范性引用标准和参考性引用标准 (12)3术语和定义 (12)3.1汽车行业的术语和定义 (12)4组织环境 (14)4.1理解组织及其环境 (14)4.2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14)4.3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 (14)4.3.1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补充 (15)4.3.2顾客特定要求 (15)4.4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 (15)4.4.1组织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所需过程及其相互作用。
(15)4.4.1.1产品和过程的符合性 (15)4.4.1.2产品安全 (15)4.4.2在必要的范围和程度上,组织应: (16)5领导作用 (16)5.1领导作用和承诺 (16)5.1.1总则 (16)5.1.1.1公司责任 (16)5.1.1.2过程有效性和效率 (16)5.1.1.3过程拥有者 (16)5.1.2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16)5.2方针 (17)5.2.1建立质量方针 (17)5.2.2沟通质量方针 (17)5.3组织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17)5.3.1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补充 (17)5.3.2产品要求和纠正措施的职责和权限 (17)6策划 (18)6.1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 (18)6.1.1在策划质量管理体系时,组织应考虑到4.1所提及的因素和4.2所提及的要求,并确定需要应对的风险和机遇,以: (18)6.1.2组织应策划: (18)6.1.2.1风险分析 (18)6.1.2.2预防措施 (18)6.1.2.3应急计划 (18)6.2质量目标及其实现的策划 (19)6.2.1组织应针对相关职能、层次和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建立质量目标。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427个案例为分析样本

摘 要在我国,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家庭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会诱发违法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亟待解决。
通过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及我国自身的司法实践,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认为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我国在反家庭暴力立法方面起步较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身安全保护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第一次有了明确的法律身份,对于推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来看,规定的过于简单和笼统,对保护令在适用中可能出现的众多细节问题并未涉及。
为了具体研究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方法和案例研究方法,着重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427份案例进行全样本分析。
从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法律依据,申请人数量、地域分布、性别比例,申请事由、审理结果及其影响因素,保护措施及有效期等五大方面描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状态,并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对样本案例的分析,得出了当前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申请率偏低、地区差异较大,家暴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模糊不清,保护令执行方式不明以及对违反保护令的惩处薄弱五大问题。
最后,针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要完善与细化现行法律规定,加强制度宣传、破除陈旧观念,明确家暴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承办审判庭主导保护令执行以及加大违反保护令的处罚力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IAbstractIn our country, domestic violence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which not only encroaches upon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oes harm to stable family relationship and social harmony, but also probably induces the illegal crime. The harm to society is so serious that the action must be urgently taken. By profiting from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our own judicial practice,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s are considered to be the most effective way and means of preventing and combating domestic violence. In our country, legisla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started relatively late, and in quite a long time, there was no clear legal basis on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s. The introduction of laws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de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system of formal legal status effective for the first time,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the in-depth development for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in our country. However, the content relating to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s is simplistic and general, thus many issues that may arise in the application were not covered.In order to study the present situation as well as the inadequacy of the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technique and the case study approach, focuses on analyzing 427 cases relating to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s. It is planning to describe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in five aspects, including the legal basis, the number of applicants, geographical distribution, gender balance, and reasons for applying, outcome and impact factors, protection measures and validity. Through the collection of relevant literature and on our analysis of the sample, we can draw the conclusion that there is a lack of legal basis, low application rate, regional differences, domestic violence evidence, punishment and standard of proof blur in the current personal security protec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Finally, due to the problems of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s in China, the article proposes to improve and refine the existing legal provisions, strengthen the institutional publicity, break stereotypes, clear the evidence and standard of proof for domestic violence, host the Chamber-led protection orderIexecution and increase the punishment of violation of protection order suggestions.Keywords: domestic violence, the laws on domestic violence,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sII目 录导 论 (1)(一)研究背景 (1)(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2)(三)研究方法 (5)(四)研究意义 (5)一、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概述 (7)(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概念及发展 (7)(二)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发展历程 (8)(三)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主要内容 (11)(四)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特征 (13)二、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现状分析 (16)(一)我国人身保护令裁定的法律依据 (16)(二)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的申请人 (16)(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事由 (20)(四)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审理结果及其影响因素 (22)(五)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保护措施和期限 (24)三、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问题分析 (27)(一)保护令法律依据不足 (27)(二)申请率偏低且地区差异较大 (28)(三)家暴证明方式及标准模糊不清 (28)(四)保护令执行方式不明 (31)(五)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处薄弱 (32)四、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建议 (34)(一)完善与细化现行法律规定 (34)(二)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宣传 (36)(三)确定家暴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 (36)I(四)承办审判庭主导保护令执行 (37)(五)加大违反保护令的处罚力度 (38)结 论 (39)参考文献 (40)个人简介 (42)致 谢 (43)II导 论(一)研究背景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我们国家首部关于家庭暴力的反家暴法,反家庭暴力法也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
那么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下面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一)申请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
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
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二)审查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时,可以根据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本着灵活、便捷的原则适当简化。
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核实或者举行听证。
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3篇)

第1篇引言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
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对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或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法律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详细解读。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人身安全保护令,又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人作出的禁止其实施特定行为的民事裁定。
2. 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规定。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1. 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伤害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1. 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明确指出被申请人是谁,以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和裁定。
2. 具体的请求申请人应当提出具体的请求,如禁止被申请人接近、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子女等。
3. 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理与裁定1. 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2. 裁定内容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子女;(3)禁止被申请人接触申请人及其子女;(4)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地;(5)其他保护措施。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试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试行)(2020年4月26日)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适用规则。
第一章立案受理第一条【申请主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代为申请。
相关组织和国家机构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
第二条【申请条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地址或单位;(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三条【申请方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捺印。
第四条【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家事案件诉讼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法院管辖;家事案件二审期间申请的,应当告知其另行向一审法院提出。
第五条【立案期限及案号】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立案受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立案受理;受理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关于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程序的建议

却 没 有 为 已经 遭 受 或 可 能 受 到 人 身 侵 害 的 公 民提 供 程 序
法 律保 护 。公 民 的人 身 权 利 是
一
农 村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强 对 劳 加 动 力 市 场 和 私 有 企 业 的 监 督
管 理 ; 安 机 关 进 一 步 改 善 农 公 村 留 守 妇 女 儿 童 集 中 地 区 的
女都 一 样 等观 念 深 入 人 心 。
三是缩小城 乡发 展差距 。
建 议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进 一 步 研 究 出 台 政 策 健 全
妇 女 儿 童 心 理 影 响 和 需 求 评 估 ; 议 司 法 部 门 在 刑 罚 执 行 建 过 程 中 , 取 多 种 形 式 替 代 人 采 身 监禁 , 在 教 育 买 主 转 变 观 重
二 、 方 法 院 试 点 为 民 诉 地 法 修 改 奠 定 了 实践 基 础 20 0 8年 3月 , 高 人 民法 最 院 中 国 应 用 法 学 研 究 所 发 布
2 、增设 专章规 定是保 护
裁 定 程序 独 立性 的体 现 。民事 保 护 令 的 精 神 已 经 通 过 制 度
项 比 财 产 权 利 更 为 重 要 的
权 利 ,更 加 具 有 不 可 侵 犯 性 。
给 予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 密 关 系 亲
人 施 加 的暴 力 、 骚 扰 等 行 为 性
的受 害 人采 取 人身 安 全保 护
措 施 , 将 法 律 实 体 性 权 利 规 是 定 具 体 化 , 受 害 人 的 人 身 权 让
安 全 遭 受 威 胁 时 迫 切 需 要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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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范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保护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一般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后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
本规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者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行为。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复议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十一条对撤回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审查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可以撤回,经审查,确属自愿、合法的,予以准许。
第十二条受害人居所及联系方式的保密
人民法院应当对受害人的有关信息保密,不得将受害人的行踪或者联系方式告诉加害人,以防止加害人继续威胁、恐吓或伤害受害人。
第五条申请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受害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者单位;
(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有证据表明曾经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可能。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可以由受害人近亲属、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
(五)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六)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七)必要时,可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八)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复议
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签发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一初字第号
申请人,性别,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性别,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写清原裁定内容)。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并申请复议。
经组织双方听证,本院认为(撤销的理由包括: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证据不足,2申请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证据不足3其他理由理由可以单用或并用),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经书面审查,确认申请人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可以直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民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认存在前款情形的,可以作出举行听证的书面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未经听证,人民法院不得直接作出驳回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的裁定。
第三条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申请时间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以及其他需要制止家庭暴力的紧急情况下提出。
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诉讼。逾期没有提出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五)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听证进行。
复议听证,适用以下规定:
(一)被申请人申请复议后拒不到庭参加听证的,可视为其撤回复议申请。
(二)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处于极度恐惧之中,出席听证可能导致申请人重新受制于被申请人的,或者可能使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受害人的申请,单独听取其口头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或者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经受害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第七条对申请的审查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的,可以邀请妇联系统或者从事妇女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
人民法院接到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书面审查。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送达。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在作出后48小时内送达完毕。对被申请人的送达,必要时可在法警协助下进行。
第十四条生效与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正当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视被申请人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其作出罚款、拘留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裁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受害人已搬离与加害人共同居所的,人民法院不得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或者其他需要送达加害人的文书中列明申请人现居住地址。
第十三条送达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及听证通知等相关材料的送达,一般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紧急情况下,也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并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
(诉讼之前提出)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诉讼。逾期没有提出诉讼的,本裁定自动失效。
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一、撤销本院()×民一初字第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性别,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申请人×称(简述申请人所述暴力情况)。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名称)证据。
(未进行听证的不写)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双方的证人亦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前已经举行听证的,复议可不再进行听证;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前没有举行过听证的,复议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条听证
听证分为是否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裁定前听证和被申请人不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复议听证。
裁定前听证,适用以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举行听证,应当在听证前将听证通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八条裁定的事项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子女及特定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者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
(三)禁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者探视权;
(四)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第二条适用的种类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
紧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主管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家庭暴力受害人因正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可能,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将有可能使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可以由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社区(组织)、公安机关、庇护所、妇联组织、人民检察院等向人民法院申请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据:
(一)证明婚姻家庭关系的证据;
(二)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病历、法医鉴定、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者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单独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询问。
(二)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在听证时提交证据。
(三)听证一律不公开进行。经人民法院许可,双方当事人均可由一至两名亲友陪伴出庭。
(四)听证通知送达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一般情况下可视为其放弃申请。经核实,申请人因受到加害人胁迫或者恐吓无法到庭的除外。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
二、
(诉讼中、诉讼终结6个月内提出)本裁定有效期为三个月(六个月、离婚诉讼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对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由原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审判部门作出后,移送法院执行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收费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民法院可以不收取费用。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