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XXX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本章程制定。
学校名称应为“×××××XXX”,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学校地址应清晰准确,标明所在行政区域。
学校的宗旨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培训提高参加培训人员的职业技能等。
学校性质为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
学校的举办者和审批机关应具体、明确、真实。
第二章学校办学内容学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专业和招生对象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填写。
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即颁发河南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三章学校资产来源及性质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万元,由等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应明确。
成员连任和改选:当(理事、董事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的任期届满时,可以连任。
如果在任期内辞职或未能及时改选,且(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原成员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直到新成员就任。
成员变更和组成:如果(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的变更涉及到举办者,由举办者推荐;如果涉及到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变更由决定。
备案和决定权: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该机构行使聘任或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并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并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会议和决策: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如果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民办职业培训学所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所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本所的目的是培养国家需要的高素质职业人才,提供职业培训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本所的任务是组织和实施职业培训项目,培养学员的实际技能,并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第二条名称和主管机关本所的名称为(填写学所名称),主管机关为(填写主管机关名称)。
第三条法律地位本所为合法注册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所,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管理权利。
第四条经营范围本所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培训项目的开设与实施、职业技能证书的颁发、培训材料与设备的提供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所理事会本所设立学所理事会,是学所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所的整体规划、政策制定和决策等重要事项。
学所理事会由于学所的发展需要,由多家单位或个人组成。
理事会的具体成员和职责由学所章程另行规定。
第六条学所行政机构本所设立行政机构,负责学所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行政机构的具体设置和人员职责由学所章程另行规定。
第七条学所教师队伍本所建立专业的教师队伍,包括聘任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
教师队伍的选拔、任用和考核等工作由学所章程另行规定。
第三章学员管理第八条学员招生本所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所实际情况,制定学员招生计划,并通过公开招生或委托招生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第九条学员培训本所按照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对学员进行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确保学员取得相应的培训成果。
第十条学员管理本所对学员进行管理,包括做好学员信息管理、考勤管理、学籍管理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生服务支持。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经费来源本所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赠、合作项目收益等。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本所对经费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学所章程的要求进行合理安排和使用。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本所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所的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和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学所理事会,修改章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相应程序通过。
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高校课程培训学校名称: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的英文名称为“Henan Private Vocational Training School”。
第三条学校法人名称: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学校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与其名称相一致的办学资质。
第五条学校的服务性质为非营利性。
第六条学校的校址为河南省××市××路××号。
第七条学校的发起单位为×××公司。
第八条学校的宗旨是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人才,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优质的职业培训服务。
第二章学校组织机构第九条学校设立董事会、校长室、行政部门、教务部门、招生与就业部门、财务部门等组织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发起单位派出代表组成,负责学校的战略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学校法人的职权。
第十二条行政部门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行政事务处理、后勤保障等。
第十三条教务部门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包括教学计划制定、教材选用、教师管理等。
第十四条招生与就业部门负责学校招生和就业工作,开展市场调研、招生宣传、生源开发等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财务会计、资金管理等。
第三章学校办学规模第十六条学校拥有×个培训教室和合适的实践教学设备,能满足学生的培训需求。
第十七条学校的每期培训班不超过100人,且不超过学校办学范围内的最大容纳量。
第十八条学校的教学楼、宿舍楼、校园环境等都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学校招生与就业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招生,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学校制定详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招生宣传,吸引优秀学生报名。
第二十一条学校与雇主、企业、职业机构等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和岗位推荐。
民办职业培训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严格培训质量管理,提高职业培训服务水平,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以开展职业培训为主要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办学,合法经营。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社会责任活动,提供优质培训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设立与运营第六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确保培训质量。
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证培训教学的规范运行。
第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评估,加强对教师与学员的培训效果进行监控。
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档案,记录学员个人信息、培训课程及成绩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培训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确保培训项目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与评估,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师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评价机制,征求学员对培训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教学方式和内容。
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定期开展与其他同行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学经验和资源的共享。
第四章学员权益保护第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学员的培训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确保学员的个人隐私不泄露,并保护学员的交流和学习环境的安全。
第十七条学员在参加培训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有权申请退课或补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积极协助解决。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法运营,维护学员与社会的利益。
第十九条学员及其家长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或不正当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202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正规范本(通用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强人力资源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制定。
第二条定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指依法登记,以盈利为目的,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办学原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应遵守下列原则:1.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2.按需办学的原则;3.服务社会的原则;4.独立自主的原则;5.盈利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构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合法合规的机构设置,包括校董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第五条人员管理1.具备相应教育教学经验和职业背景的教师,应当按照相关职业资格要求进行招聘和管理;2.各类教职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课程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保证培训质量。
第七条教学质量控制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2.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第八条资金来源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自筹资金;2.贷款和融资;3.捐赠和赞助。
第九条财务记录与报告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保持财务记录的准确和完整;2.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依法向税务机关和监管部门报送。
第十条资金使用管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用于教学设备的购置、师资队伍的培养、教学改进等方面。
第四章组织和运行第十一条招生与报名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活动应公开、公正、公平,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2.严禁夸大宣传和虚假广告。
第十二条学员管理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籍管理制度,记录学员信息和学习情况;2.学员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师的管理。
第十三条教学设施与条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适合教学需求的教学设施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规处罚对违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第三条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北海市× × 区× × 路× × 号,有分店的同时写上分店与总店的地址)第四条学校性质:(要求写明:个人举办或者单位办学,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第五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一) 专业范围:(二) 办学目标:(例:初级烹调师或者非技术等级培训)(三)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者业余)(四) 办学规模:(指年培训学生数量)(五) 招生区域:(六) 其他: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注: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设立校务委员会的学校,在本章程中的“董(理)事会”则应改为“校务委员会”,“董(理)事”改为“校务委员会成员”,“董(理)事长”改为“主任”,“副董(理)事长”改为“副主任”。
第九条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格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者其他办法产生)。
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 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六)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 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八) 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九)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十)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本学校是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过批准设立。
本学校的目的是为广大劳动者和社会青年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本学校的任务是开展职业培训,推动教育与创新,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优秀职业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法律地位本学校依法独立存在,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学校名称本学校的名称为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校训本学校的校训为:“敬业、创新、服务、卓越”。
第五条办学层级本学校办学层级为中层级。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六条学校领导机构本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进行学校日常管理。
1.校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权力,由校董事长、董事和监事组成。
校董事会决策事项有:学校的发展规划、法律财务事务、重大经营事项等。
2.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代表学校对外联络,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并负责具体落实校董事会的决策。
第三章学校机构第七条教务部门本学校设立教务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务工作。
1.教学管理:负责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评价标准等与教学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教学工作,促进教学和教师专业成长。
2.教务工作:负责招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课程管理、教材管理等教务事务的规划、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行政部门本学校设立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1.行政管理:负责管理学校的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协助校长进行学校的日常管理。
2.后勤保障:负责学校的后勤服务工作,包括学校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管理、校园环境卫生、食堂管理等。
第四章师资队伍本学校的师资队伍包括来自社会的聘请教师和本学校的专职教师。
聘请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师资配备本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合理配置师资,建立科学、严格的师资管理制度。
(完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xx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xx人才。
第五条校址:四川省xx市。
第六条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局.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任务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xxxxxx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学校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物会计报告。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出资者:XXXX单位(或个人),金额:XX万元。
第十条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培训,培训层次为XX级。
第十一条办学形式:第十二条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十三条办学规模: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人等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届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由董事长提议或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社会,公益性事业教育。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合格的职业人才,促进就业。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
其法定地
址、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的住所地是。
第七条×××××职业培训学校的登记机关
是;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学校的管理机关是。
第二章学校办学
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
(一)办学层次:职业类初、中级;
(二)类别:民办非企业
(三)办学范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五)规模:200人;
(六)招生对象: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
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50万元,由×××全部出资,具体出资方式是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理事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2人,教职工代表1人。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任期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变更,由举办者决定。
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
第十六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理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理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校长(包括副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理事会批准。
学校下设综合办公室、财务办公室、教务
管理办公室等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
第四章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是举办者的持续投入。
学费收入及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六条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二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年度净收益中,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提取 %的学校发展基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包括税费),学校依法将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校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
经理事会决议通过,确定该年度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并在该决定作出的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按该确定的比例给予出资人出资回报。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
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
第二十九条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
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章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本校完成办学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学校申请终止,需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校终止后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三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
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章程的修改、增加内容报理事会-理事会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大会讨论章程修改、增加内容并做出决策-理事会决策之后于第二日开始实施。
并在2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于年月日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