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投资公司法务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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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的法律合规性和风险控制,保护公司的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职责分工1.集团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全集团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查、诉讼与仲裁处理、法律咨询、合规培训等。

2.各子公司设立法务部门,配备专业的法务人员,负责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向集团公司法务部门汇报并接受指导。

第四条法律合规义务1.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制定的合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发现的法律合规风险,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2.法务部门应定期开展法律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加强合规管理。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的流程第五条合同审查1.各子公司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前,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提交集团公司法务部门进行审查。

法务部门应按照合同审查流程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应及时审查合同,并提供书面意见。

如有需要,可与子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六条诉讼与仲裁处理1.各子公司发生和涉及法律诉讼、仲裁的案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2.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与子公司合作,制定诉讼策略和仲裁方案。

3.在法律诉讼和仲裁过程中,法务部门应及时跟进案件进展,及时报告集团公司高层,及时调整策略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七条法律咨询1.各子公司在遇到法律问题和需求时,可以向集团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咨询。

2.法务部门应及时回应并提供专业意见,帮助子公司解决法律难题。

第八条合规培训1.法务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合规需求,定期组织合规培训活动。

2.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知识,并结合具体业务情况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

法务管理规定

法务管理规定

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公司的各项经营治理活动纳入法制化治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治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合资公司.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务专员、法务员,负责公司法律事务治理工作,企业管理中心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的经营治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合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治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章合同治理第五条合同治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公司合同须按照公司的合同汇签审核制度.原则上除其它部门会签外,均应由法务员或专员审核汇签后才能签订.企业管理中心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第六条合同审核的基本内容: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2、合同标的合法性;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第七条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参考.第八条公司实行法务员或专员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第九条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第十条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一并提请会签审核.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和说明有关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2 个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会签审核部门因特别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申明理由.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第十二条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第十三条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的公司总经理或平台中心负责人明确书面批示不予采纳的除外.第十四条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企业管理中心、具体业务部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本原件.第十五条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部门负责人和法务员或专员,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法务员或专员审核、备案后发出.第十六条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汇报,并报法务员或专员做好仲裁或诉讼预备.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第三章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治理第十七条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第十八条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第十九条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第二十条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治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呈报法务员或专员,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法务员或专员应在 2 日内对呈报单位书面答复,法务员或专员认为有必要采取诉讼措施的,应立即告知公司总裁或公司负责人,并评估诉讼风险.法务员或专员认为不需采取诉讼措施,应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并告知如何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法务员或专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请领导批准对外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协助.第二十一条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务员或专员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小结,形成向公司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答应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加以运用.第二十三条法务员或专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第五章法律事务咨询指导第二十四条法务员或专员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合资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治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治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治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法务员或专员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务员或专员的法律意见.第二十六条法务员或专员有权主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合资公司的经营治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五章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第二十七条公司为了提高公司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而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由法务员或专员负责,相关部门协助.第二十八条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三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企业管理中心,本制度自公司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实施.。

远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远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远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集团”系指远洋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无专职/兼职法务人员的则由集团法务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法务运作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一)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二)为集团/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三)为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支持;(四)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五)接受集团/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六)保障集团/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七)协助起草、审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将法律文件报法务人员审批前,应先报审各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向法务人员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法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含补充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法务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除已备案的标准文本及业务分管领导认为无需法务人员审核的以外,均须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施。

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人员反馈。

第九条集团/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一)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业务部门应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人员。

法务管理制度

法务管理制度

法务管理制度为打造企业“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合规文化,构建企业全员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防范和处置能力,建立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务工作机制,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第一条集团法务管理中心(XXX)统一监督和管理全公司范围内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条集团法务管理中心负责:1.组织研究、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公司合规文化培育机制。

结合公司业务需求,定期组织实施业务人员法律知识培训。

定期开展公司案例自查自纠活动。

3.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投资、融资、并购、重组)的前期调研,为项目决策提供专业性法律意见支持,参与后期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工作。

4.制定、修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范本,定期检查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

5.代表公司处理商事、刑事案件。

6.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的审核。

7.聘请和管理外部律师。

第二部分法律事件上报第三条各产业集团(门店、分公司)在发生涉法纠纷事件时,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将所涉及事件按法律事务联络人—店长(分公司负责人)—区域负责人—集团法务管理中心的流程,以签呈单的形式,通过OA办公平台上报。

第四条上报的公文内容主要包括:所涉法律事务的基本事实情况、相关材料、目前进展、初步解决方案。

第五条集团法务管理中心接收后由卖力人指派具体承办人,承办人在接案后1日内填写收案登记表并同一分配案号。

第六条案件结案后由承办人将结案报告及法律文书归档,并将结案报告XXX分管常委。

第三部分法律事件联络人、责任人及责任考核第七条各门店(分公司)办公室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律事务联络人,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法律事务与法务人员工作对接,配合法务人员开展案件证据收集和纠纷处理谈判。

第八条各门店(分公司)卖力人为本单位法律事件责任人,对日常经营中出现的纠纷卖力牵头处理,处理进程中卖力人要有明确处理意见。

(完整版)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完整版)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

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

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

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员工法律业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公司投资法务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法务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法务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确立公司投资活动中的法务管理原则和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合法性和效率。

2. 范围: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国内外的所有投资行为。

3. 责任:明确公司法务部门在投资过程中的职责,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核、风险评估等。

二、投资决策程序1. 项目筛选:所有投资项目需经过初步的市场调研和财务分析,确保项目的可行性。

2. 法务审查:法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法律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法律环境、合同条款、知识产权状况等。

3. 风险评估:结合法务审查结果,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法律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

4. 决策审批:根据审查和评估结果,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决策。

三、合同管理1. 合同起草:由法务部门或委托外部律师负责起草和修订合同文本。

2. 合同审核:法务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 合同签署:合同签署前,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最终确认。

4. 合同执行: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合同各项条款得到有效履行。

四、风险控制与应对1. 风险监测:建立投资项目风险监测机制,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2. 预警机制:一旦发现潜在风险,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3. 应急处理:对于突发事件,法务部门应迅速响应,提供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五、信息报告与沟通1. 定期报告:法务部门需定期向管理层报告投资法务管理的情况。

2. 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透明性和信息的及时共享。

六、附则1. 制度修订: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2. 制度解释: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门所有。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到公司权利义务的各种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三)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弥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法务人员第五条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为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并对各控股、参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一)根据本制度参与起草、审核、修订本公司的规章制度、风险/内部控制体系;(二)参与公司合并、分立、破产、收购、投资、租赁、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制重组等重要经营活动,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对本公司上述重大经营活动提出法律意见;(三)开展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审核本公司的所有合同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五)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六)管理本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事务;(七)管理本公司法律纠纷事务;(八)法律宣传和培训事务;(九)协调与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包括: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或专项法律顾问,统称为“外部法律顾问”)的沟通、联系等相关工作;(十)办理本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本公司将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内设立法律专员(或称内部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管理岗位。

法律专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执业/职业资格,其他法务人员应当具备本公司要求的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协调管理集团内的法务事务,保障集团各成员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内法律事务的处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各成员公司及其法务部门,规范其法律事务管理活动,维护集团整体利益。

第三条集团法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规范,严守诚信原则,依法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第四条集团法务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对外宣传的法律活动应符合公司公开信息的要求。

第五条集团法务管理应具备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技术设备,提高法务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法务部门设置和职责第六条集团设立法务部门,负责集团内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接向集团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法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合同起草、审查和谈判;(二)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法律风险和诉讼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三)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知识产权和合规事务,加强合规教育和培训;(四)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重大法律事务,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项目审批;(五)制定和推动法务管理制度和方针,提高法务管理水平和专业化程度。

第八条法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设备,提高法务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第九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流程。

第十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起草、审批和履约流程。

第十一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诉讼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合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第四章法律风险防范第十四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提高法律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

第十五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法律风险事件。

第十六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法律事务风险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法律风险事件和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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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理规则
第一条 目的与精神
为强化法务建设,使法务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并进行前瞻规划,以为集团未来发展提供法务安全等服务,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法务管理原则
1、 依法办事
法务管理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

2、 独立监督
法务部门有权独立实施对于重大法律事务的监督。

3、 兴利重于防弊
法务管理侧重于法务建设,而非事后补救。

4、 标准化、制度化
明确规定合法事项,简洁明了,利于操作执行。

5、 前瞻规划
着眼于集团未来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投资规划
在法律规范下,规划有利于经营的投资环境。

第四条 权益维护
对公司权益有影响之涉法事务,应快速采取协商、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以求保全利益。

重大案件应建立详尽的档案记录。

第五条 印鉴管理
完善印鉴刻制、保管、使用作业流程,并进行登记与稽核。

第六条 合同管理
注重签约前之调查与审核,推广使用制式化合同,建立详尽的合同档案,并进行合同之监督及控管。

第七条 重要文件管理
实行集中保管,以维护重要文件安全。

第八条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建立由总部法务与各公司法务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管理体系。

第九条 实施与修订
本规则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条 生效日期
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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