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例梅毒患者隐私权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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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

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
解析
医生有为患者保密的义务,患者亦有保守个人隐私的权利。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允许医生拍摄、使用自己的病症相片,但不是无条件的,这只能限定在医生留作资料保存或不公开前提下的研究使用范围内。 关系到患者权益时,医务人员应事先与之商定,必要时应履行相关手续。 医护人员不应仅仅把这一案例看成是个别事件,而应把它看成是法律对新型医患关系的保护和支持。
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
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
防范要点
11、做人流遭观摩 女青年告医院侵权 案例 2003年8月13日,梁小姐在某医院被诊断为早孕。9月2日上午,梁小姐在朋友初小姐的陪同下到该院做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中,医院组织了八九名医学院的男女学生,对手术过程进行了教学观摩。这些实习生进出手术室时,在门口等待的初小姐就此向值班医生提出质疑,医生说已经征得梁小姐的同意。手术结束后,初小姐询问梁小姐是否同意让学生观摩,梁小姐当即否认了此事。随后两人一起找值班医生,可是医生只是说病人同意了,但不肯当面对质。 梁小姐遂一纸诉状将医院告至法院,要求医院向其支付医药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两万元。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梁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
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
防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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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
我现在不同意了
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
解析
防范要点
医生擅切患者脂肪瘤引来纠纷 案例 有个胖患者来医院做胆囊切除手术。患者右肩胛生了个脂肪瘤。由于患者和手术医师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该医师就在切除胆囊时把那个脂肪瘤一起开掉了。手术医师的这一“动作”没有手术记录,也没有收费,让患者花一次钱解决了两个问题。按理患者应该“感谢”医师的“善举”,但医师没有想到的是,恰恰那个脂肪瘤切除术因创口感染给患者造成了很大的痛苦。此时那位患者一怒之下,翻脸不认人,告到法院,说这个瘤是他的个人标志,他每天晚上要摸着这个瘤才能睡着。医院切除这个瘤没有经过他的同意,为此要赔偿他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解析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解析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解析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解析篇一: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践行我院“一切为了患者”的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和措施,请各类各级医护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一、隐私权是公民具有与公共利益的一切个人信息,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

病人隐私是患者不愿意告知或不愿意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

它主要包括:患者个人身体的秘密,主要指患者的生理特征、生理心理缺陷和特殊疾病,如奇特体征、性器官异常,患有性病、妇科病等“难言之隐”患者的身世和历史秘密,包括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如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生育婚恋史及其他特殊经历:患者的性生活秘密,包括夫妻性生活、未婚先孕、堕胎、性功能缺陷等;患者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秘密,包括夫妻生活关系,家庭伦理关系、亲属情感状态和其他各种社会关系。

二、医疗行为当中有意识无意识地侵犯病人隐私的十种形式:1、医生询问病情隐私被候诊患者或他人“旁听”。

2、化验单随时公开引出各种有关隐私被泄露。

3、医学观摩未经病人同意隐私变成活教材。

4、床头卡曝光病情泄露患者疾病隐私。

5、以书面形式(撰写医学论著、科研论文等)公开病人隐私。

6、少数医务人员非法触摸、窥视病人隐私部位。

7、少数医、技、管人员以口头形式宣扬病人隐私。

8、病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病案损坏、丢失、被盗而发生病人隐私泄露。

9、电子病案技术的应用,由于网络系统不完善、操作人员不注意保密,密码被他人窃取进入医生、护士工作站,病人隐私被泄露。

10、少数院外办案人员调阅、复印病历,窥探到与本案无关的病人隐私内容,予以宣扬。

三、强化法律意识,树立维护病人隐私的观念。

加强相关的卫生行政法规的学习及宣扬,提高全体医务人员法律素质。

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保护患者隐私,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的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

医疗投诉案例中的患者隐私权保护

医疗投诉案例中的患者隐私权保护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素质
1 2
加强医疗法律法规培训
提高员工对医疗法规、患者隐私权保护等法律法 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提升员工服务意识和沟通技巧
培养员工良好的服务态度,提高与患者沟通的能 力,减少因沟通不畅引发的投诉。
3
定期组织医疗纠纷案例学习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员工处 理医疗纠纷的能力。
提高医务人员对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和职业素养的认识,增强保护患
者隐私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强化医患沟通
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 和选择权,减少因沟通不畅引发的投
诉。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和挑战
发展趋势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患者隐私权保护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相关法律法规将不断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将更加重视患者隐私权保护工作。
私权。
加强患者教育
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患者隐私保护 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隐私保 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医患双
方共同维护患者隐私权。
CHAPTER 06
总结反思与未来展望
总结反思本次投诉事件经验教训
未能充分尊重患者隐私权
在医疗投诉案例中,部分患者隐私权未得到充分尊重,如未经患者 同意公开其病情、泄露患者个人信息等。
选择正规医疗机构
确保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降 低隐私泄露风险。
谨慎使用网络医疗平台
在使用网络医疗平台时,注意查看平台隐私 政策,避免个人隐私被非法获取。
尽量避免在公共场合讨论病情
以防他人窃听或传播个人信息。
主动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了解医疗机构隐私保护制度
在就诊前,了解医疗机构的隐私保护政策和措施,确保个人隐私 得到妥善保护。

保护患者隐私培训小结

保护患者隐私培训小结

保护患者隐私培训小结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培训中,我深刻体会到隐私的重要性。

我们日常接触到许多敏感信息,这些信息就像珍珠一样,必须小心翼翼地呵护。

隐私不仅关乎法律,更关乎患者的信任和尊严。

一、隐私的概念1.1 隐私的定义隐私是一种基本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个人有权决定自己信息的共享程度。

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心中常常会有隐忧,他们希望自己的健康状况不会被随意传播。

这种保护是我们的责任。

1.2 隐私的重要性隐私保护关乎患者的心理安全。

试想,如果我们随意泄露信息,患者会对医疗机构失去信任。

这种信任建立是个长期的过程,一旦打破,恢复起来可就不容易了。

二、隐私的法律框架2.1 法律法规我们的国家有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隐私,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

这些法律为我们提供了框架,确保在处理患者信息时,我们是有据可依的。

2.2 遵循原则遵循“最小必要”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就是说,我们只需收集、处理和保存患者必要的信息,其他的都不必过问。

这样一来,信息泄露的风险就能大大降低。

2.3 责任意识每位医务人员都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

我们不仅是信息的管理者,更是患者隐私的守护者。

每个环节都不能掉以轻心,细节决定成败。

三、实际操作中的隐私保护3.1 信息存储在信息存储方面,我们应选择安全可靠的系统。

加密技术是个好帮手,能够为我们的数据提供一道保护屏障。

这样,即使遭遇黑客攻击,患者的信息依旧能得到保护。

3.2 数据共享数据共享也是隐私保护的一大挑战。

在共享信息之前,必须获得患者的同意。

记住,未经同意的共享是对患者隐私的侵犯,绝不能掉以轻心。

四、总结经过这次培训,我更加意识到保护患者隐私的重要性。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每一个小动作都可能影响患者的信任。

保护隐私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我们医务工作者的使命。

要真正做到这一点,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

唯有如此,才能为患者营造一个安全、安心的就医环境。

浅析性病病人隐私的保护

浅析性病病人隐私的保护

Jn2 0 u . 01
浅 析 性病 病 人 隐私 的保 护
张 伦 平
( 遵义 医学 院附属 医院 门诊 ,贵 州 遵义 53 0 600)
【 关键词 】性病病人 ;隐私权;保护 【 中图分类号】 R 9 【 1 7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8 48( 1) — 1 — 1 — 932 00 02 0 0 0 2 32
接取标 本 的时候 ,给病 人一 个 ( 下转 第 15页 ) 2
作者简介 :张伦平 (9 0一) 17 ,女 ,贵州市遵义人 ,主 管护 师 ,主要从 事临床护理 工作。

1 3・ 2
第2 3卷 第 2期
21 0 0年 0 6月
黔 南 民 族 医 专 学 报 Jun l f i nn M dcl o eefr ai a t s o ra o a a e i l g t nli Q n a C l o N o ie
疗好实习学生的 岗前 教育 ,同学 之 间不要讨 论病人 的疾 病 ,学会
尊重 病人 ,理解 病人 ,病人 的 隐私权受 到 国家法 律保 护 ,泄露他 们 的个 人资 料属 于违法行 为 。 35 合理 保 管 病历 及 药 品 . 有 的病 人 为 了不 被 家人及 朋友 发现 ,不愿 将病历 及药 品带 回家 ,我 们 可 以替他 们保存 ,由专人保 管 ,在一定 程度 上 保 护 了他们 的隐私 权 。 36 人 性 化 诊 断 . 有 一部 分病 人 不 愿 医生 将 自 己的诊 断写在 病历 上 ,我 们在诊 断栏 上采用 专业 术语 替代 ,如 梅毒 病人 写成 R R (+) P 、淋病 病
V_ . 3 N0 2 0 2 1 .
Jn 2 1 u.00

病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及应对手段

病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及应对手段

病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及应对手段1. 引言在当今信息化社会,个人隐私保护已成为一个广泛关注的问题,尤其在医疗服务领域,病人隐私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档旨在阐述病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并探讨应对隐私泄露的策略与手段。

2. 病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2.1 法律层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2.2 道德层面尊重病人隐私是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

保护病人隐私,体现了对患者的关爱与尊重,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3 病人权益保障病人隐私保护关乎病人权益的保障。

病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对其个人信息保密,以确保其在就医过程中不受歧视和侵害。

同时,病人隐私保护还有助于提高病人的就医满意度,降低医患纠纷风险。

2.4 医疗机构声誉医疗机构妥善保护病人隐私,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医疗机构的声誉。

反之,隐私泄露事件的发生将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的口碑和品牌形象。

3. 应对手段为有效保护病人隐私,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应采取以下应对手段:3.1 加强内部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隐私保护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隐私保护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加强对病历资料的管理,确保病人信息的安全。

3.2 技术手段采用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确保病人在就医过程中产生的个人信息安全。

此外,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控和预警,防止外部攻击和内部泄露。

3.3 强化法律救济当病人隐私受到侵害时,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助病人依法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同时,医疗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泄露病人隐私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4 提高病人隐私保护意识加强对病人的隐私保护教育,提高病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医疗机构应在就医流程中,明确告知病人其隐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病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医疗服务。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解读及民法保护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解读及民法保护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解读及民法保护作者:胡宇桢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5期2023年12月11日,影视演员周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不少粉丝陷入悲痛中。

即便如此,还是有人出于炫耀的心理,利用工作便利,将周某生前送往医院抢救的电子病历拍照后发到微信群,导致信息扩散。

笔者对此提出几个问题:泄露者符某是如何得到的病历?其目的是什么?涉事医院是否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一)患者隐私权概念探析患者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下位概念,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其并无明确的定义。

患者隐私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未单独成章,为隐私权项下的具体权利,但并非简单添加“患者”二字。

患者隐私权不仅指身体健康方面的隐私,还包括心理健康方面的隐私。

综上所述,患者隐私权是患者依法享有的,因医疗活动中被他人知悉和掌握的基于身體隐私部位、生理缺陷信息和病史资料等方面的隐私,未经患者允许禁止被泄露利用,以及非医疗需要或未经患者允许在医疗过程中避免身体隐私部位被不当暴露和侵扰的权利。

(二)患者隐私权的特征描述一是隐秘性。

隐私权强调的是个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晓或者公开的私密信息,患者隐私权涵盖身体上的隐私、体格缺陷等信息,既往就诊医疗信息和病例资料都应当具有隐秘性,是患者不愿被他人公开传播的信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经患者同意的前提下不得非法公开、使用。

二是绝对性。

绝对性,也称为排他性。

患者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其权利主体是患者本人,义务主体则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其他不特定对象。

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他人员(无论个人还是组织)对患者隐私权负有不作为义务。

三是支配性。

权利人有权直接支配其享有的特定权利,未经本人许可,排斥他人干涉,义务人负有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患者作为隐私权的绝对主体,有权决定他人是否可以公开自己的信息、范围和方式。

医护人员的知情权要求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视同已将相关信息告知,但这种同意的内容必须严格限于医疗目的,所接受的治疗检查应当在患者可支配的、与医疗相关的合理范围内。

对妇科梅毒患者的隐私保护与职业防护

对妇科梅毒患者的隐私保护与职业防护

对妇科梅毒患者的隐私保护与职业防护发表时间:2013-02-04T10:44:21.357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12年第52期供稿作者:戴莉刘微微王茜吕华张玉梅高燕敏[导读] 提高了梅毒患者的生活质量,保障了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构建了和谐医疗环境。

戴莉刘微微王茜吕华张玉梅高燕敏(大庆市龙南医院<齐齐哈尔第五附属医院> 黑龙江大庆 163453)【摘要】目的探讨妇科医务人员对梅毒患者的隐私保护和自我防护措施。

方法通过医务人员对梅毒患者的尊重,隐私保护和人性化服务,使其解除思想顾虑和心理负担,更好地接受治疗,避免了不必要的伦理和法律纠纷,通过严格的消毒隔离措施和医务人员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防止了梅毒医源性传播。

结论提高了梅毒患者的生活质量,保障了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构建了和谐医疗环境。

【关键词】梅毒隐私保护防护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公开的私人秘密,防护是指预防和保护。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个人隐私的自我防护意识也在逐渐增强,而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尤其是妇产科,当住院患者在进行全面体检的时候,梅毒阳性患者的检出率也在升高。

这给患者及家属带来很大的心理问题,护理人员如处理不当,就会给患者增加痛苦,导致家庭解体或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同时梅毒患者的血液、体液均具有传染性,长期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务人员容易忽视对职业有害因素的防护而成为易感的高危人群。

1. 对梅毒患者的隐私保护1.1概念:患者的隐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一是患者生活方面的隐私。

二是患者疾病的诊疗护理直接相关的信息,包括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检查结果,疾病病因等情况。

患者在一般情况下享有上诉两方面的信息隐私不受侵犯。

1.2原则:《护士伦理学国际法》强调:护士应对信托给她们的患者保守秘密[2]。

因此对患者的隐私和诊疗信息的保密是每个护士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它需要护患双方的共同尊重与信任,需要有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所以护士对梅毒患者要格外的关爱和体谅,帮助患者保护隐私,使其看到美好的未来,能心情愉快地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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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例梅毒患者隐私权案的讨论注明:本文部分资料摘录自: Wang,Qian.To Warn or not to Warn?—Does Physician have a Duty or Privilege to Disclose a Patient’s Genetic Information to Relatives?[D].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2002.【案例】患者魏某,女性,28岁,因输卵管粘连入院,为求手术治疗入院,术前检查告知主管医师自己为梅毒患者,已正规治疗三年余,现病情已得到控制,希望主管医师不要告知其丈夫,主管医师答应其要求,术前抗体检查患者梅毒抗体阳性。

术前谈话时主管医师向患者及其丈夫谈话时未提及术前抗体状况。

术后患者恢复顺利,出院时由其丈夫办理出院手续,领取出院诊断书时发现魏某为梅毒患者,质问医师为何术前向其隐瞒,回去后向魏某提出离婚。

现魏某以医院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讨论】1.医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患者隐私权?2.发现患者患有传染性疾病,医师是否有权或有义务告知患者近亲属?以上是某次研讨会上提供给学员讨论的案例。

乍一看似乎比较简单,但静下心来,需要以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为中心,考虑多方面问题。

无独有偶,近期笔者遇到了一例真实案例,情形相似。

记录如下:儿科某患儿因呼吸道感染入院,年龄1月龄,检查中发现梅毒抗体阳性,但尚无阳性体征。

医务人员考虑母婴传播可能,患儿母亲私下承认自己曾患梅毒,但请求不要告诉患儿父亲。

就研讨会案例,本文以笔者观点,试从几个方面论述。

法律上的隐私权。

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其他部分修改)虽然没有直接展现隐私权的内容,却明确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其后,19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按照侵犯他人名誉权处理。

该文件也阐明了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具体到医患关系之间的隐私保护,虽然早有涉及,但较早明确论述的法律应是1998年6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医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确切到病历隐私权的保护上,2002年7月19日部委会通过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2013年11月20日重新修订后,新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同时,1998年7月1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八问中认为,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第一个问题:是否造成侵权及建议。

据上,一般要查看四个方面:(1)受害人确有隐私权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本案例魏某丈夫向其要求离婚,确实发生了夫妻不睦这一损害事实,起因则是梅毒这一病情的知悉。

所谓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本案中不存在故意情节,是否存在过失则可推断出医务人员即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

魏某系28岁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家属通报病情本身并不认定为侵权,而应魏某要求主管医师这一特定的医务人员,不要告知其丈夫患梅毒的事情这一特定的保密要求,后者也尽到一般意义上的保密义务。

术后魏某恢复顺利,出院时由其丈夫办理出院手续,领取出院诊断书时发现魏某为梅毒患者,可以肯定的是超出了魏某不愿其丈夫知晓的限度。

追根溯源,这一系列行为系魏某丈夫代办出院引发。

公众一般理解中,出院手续经常会接触到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类通知单、诊断书和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并没有擅自公布或者泄露,在魏某住院期间也尽到了保密义务。

魏某术后恢复顺利,其丈夫代其办理出院手续,对于给予魏某办理出院的医疗机构来说,会善意的认为魏某允许其丈夫接触到出院手续所涉及的材料。

然而,如果从魏某代理律师角度考虑,最终的环节可能会存有瑕疵。

魏某术后,其丈夫代其办理出院之前,如果知晓该情况的主管医师能与魏某再行确认代理权限及提示办理出院可能会接触到诊断结果的话,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在魏某丈夫因办理出院得知魏某意欲保密的病情的过程中,医务人员未尽严苛谨慎的注意义务,可以被魏某代理律师据此认为存在较小的告知缺陷。

同时魏某应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擅自对外界公开患者患有梅毒的行为,主观上医疗机构是没有的。

这一部分,主要考量告知上的微小缺陷是否会被鉴定机构和法院认为是过失。

第二个问题:有没有权利或义务告知家属及建议。

2013年6月29日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中,梅毒被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

但并未明确对于乙类传染病是否对患者家属告知病情的条款。

根据上文的最高法解释,向家属通报淋病、麻风病、梅毒、艾滋病等病情,是为了不确定群体安全考虑,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表明了隐私权的保护会有限制,即不能对其他不确定群体的可能损害为前提。

而且,不进行有效告知,何谈预防,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立法宗旨不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说明患者才是知情同意的对象。

鉴于共同安全考虑,是否要将传染病信息向家属告知,尚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分别对待。

不仅国内如此,国外法律也很难找到相关依据。

特别的如加拿大Yukon地区《控制传染病条例》规定:“任何执业医师如果有理由相信或怀疑病人感染了传染病,应当通知该病人、任何照顾他的人,以及任何已知的与他接触的人,并采取特定控制措施、给予他们必要的指导。

”该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Yukon在加拿大西北陲,人口只占全国人口不足千分之一,影响力非常有限。

即使在加拿大,该国其他地区也未予接受。

加拿大卫生法学权威Ellen I. Picard在名著Legal Liability of Doctors and Hospitals in Canada中唱了反调,他提出,能给加拿大医生的最佳建议,就是尽量避免向那些可能被传染的人泄露有关病人得传染病的情况,除非除此之外没有保护他们的其他办法。

法律规定比较发达的美国,虽然学界有争论,但判例法几乎没有涉及病人的隐私利益与家属的健康利益冲突的情形,法院也从未确立医生有义务不顾病人的反对而直接通知亲属的规则。

惟一例外是密歇根州《公共健康法典》规定医生有义务通知他所知道的可能被感染的人。

该法同时规定这项义务可以通过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病例而得到履行。

实际上,因为有向卫生部门报告病例这一最常规、最简单的方法,任何医生也不会去直接通知第三人。

更毋庸说与Yukon的条例一样属于地方性文件了。

只有极个别案例允许医师可以告知相应群体,只能证据明确证明社会公众的健康利益明显超过病人个人的隐私利益时,又没有其他可行之路,才被特殊许可。

(相关案例可参阅下文。

)国内市民阶层的扩大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个人隐私权是否应对其他人的私权利或不确定性公共利益让渡的问题将会更容易引起法律界和社会的争议。

对于甲类传染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较多的可遵循原则;艾滋病管理方面,2006年1月18日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也做出相应规定。

但就告知方面依然是一个尚有争论的问题。

目前唯一明确的,是1999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中载明,经确认的阳性结果原则上通知受检者本人及其配偶或亲属。

但同时补充规定,通知的时机和方式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该规定的措辞,如“原则上”也是含糊的,通知的时机和方式现实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难以达到免责效果。

其他传染病也无明确规定。

实践中,建议掌握几点原则:1.告知的对象是患者。

2.急切会发生传染病疫情扩散危险时应积极说服患者告知其接触群体。

3.退而求其次,在患者许可范围内对家属进行健康宣教式的“通报”。

真实案例中我们的做法。

前述的真实案例中,我们考虑患儿的法定知情权是通过法定代理人实现的。

本案中,父母均有同等的知情权。

也同样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向患儿母亲进行了沟通。

第二天,患儿父亲向医院提出了委托患儿母亲签署患儿住院期间所有法律文书的授权书。

由此即充分尊重了知情权,又为医患双方避免了两难选择。

美国传染病赔偿的案例。

美国法院判决医生应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的判例可以分为三类。

I. 医生向他人传递了有关传染病的错误信息,导致他人被传染。

经典案例:(1)Jones v. Stanko, 118 Ohio St. 147, 160 N.E. 456 [1928]。

(2)Skillings v. Allen,143 Minn 323, 325, 173 NW 663 [1919]。

概述。

(1)一个天花患者的邻居询问病人的医生该名病人是否得了传染病,自己照顾他是否会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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