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与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污染治理、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污染者负责、公众参与、多元治理”的原则,倡导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组织协调与资源整合,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二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的监测与评估工作,对环境质量进行长期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第六条环境监测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进行环境评估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客观、独立、权威,并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
第八条环境监测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环境决策和监管的依据,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环境质量。
第三章环境污染治理第九条各类污染源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第十条对于环境污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企业合法经营,同时保护环境。
第十一条加强对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治理和管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十二条鼓励广大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十三条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建立自然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限制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项目开发,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第十五条积极开展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加大生态恢复投入,促进植被修复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第五章环境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应当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和开发资源,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资源保护管理是指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修复、管理和监督,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条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综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资源优先,保护优先,综合治理,法治保障。
第二章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四条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国家、地方、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国家履行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职责,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和推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地方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职责,制定本地区的环境资源保护管理措施和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履行环境资源保护的各项责任,不得损害环境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内容第八条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内容包括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修复、资源利用和开发、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等方面。
第九条环境污染防治是指对各类环境污染源进行减排措施,治理污染,防止环境污染扩散蔓延,保护大气、水体和土壤的安全。
第十条生态修复是指对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资源利用和开发是指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和节约。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状况进行监测,及时预警,确保环境资源的安全。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是指对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章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第十四条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包括立法、执法、宣传教育、经济手段等多种手段。
第十五条立法是指国家和地方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和措施,确保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法治化。
第十六条执法是指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资源保护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维护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纪律。
第十七条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广告、媒体、教育等方式,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最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最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对环境保护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安排。
它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要求。
下面将就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与法规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基础性的环境保护法律,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责任主体、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等内容,并对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
此外,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专项环境保护法律,它们对各个领域的环境保护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规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城市开发、工业建设和其他重大项目实施之前,需要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方案。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等法规,它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和要求,确保了项目建设在环境保护前提下的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是指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制定的环境污染防治的总体规划。
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规划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环境整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计划》等,以及各个地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
这些规划和行动计划从源头、过程、终端三个方面对环境污染进行全面治理,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措施,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四、治理体制与机制环境保护的治理体制与机制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等。
我国环境保护的治理体制主要包括环境保护部门、环保监察机构、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等。
其中,环保部门是负责协调和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部门,环保监察机构是负责监督和执法的专门机构,环境保护社会组织是负责调查研究、宣传教育和监督的非政府组织。
五、环境监测与监察环境监测与监察是指对环境质量进行实时或定点的监测和监察。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自然资源的保护、环境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四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污染源的建设和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审批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并对超标排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水污染管理和水环境保护。
第七条强化固体废物管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废弃物处理和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
第八条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推动农村环境整治。
第九条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十条推动绿色发展,加快绿色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绿色转型。
第三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质量和覆盖面,及时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建立环境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量和手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建立环境信用档案,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信用约束和惩戒。
第十四条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环境监管协作,推动跨部门、跨地区的环境问题协调解决。
附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通过系统的方法预测、评价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对大气污染源进行防治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大气环境。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节约发展、情节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场站。
第三条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政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
第四条各生产场站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司机关各部门依据各自分工职责,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一)是公司HSE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负责监督各部室及场站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指示,综合监督管理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组织编制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环境保护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标准等,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环保科技管理和技术产业政策的规划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负责生产和建设过程中与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
(六)组织对公司进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并按照规定进行兑现。
(七)对重大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重大工艺技术更新、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
(八)监督、指导重大建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九)组织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十)组织参加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负责统计、上报。
(十一)组织公司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单位行政正职(年度目标责任书签订人)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源头治理,落实企业责任,加强监督执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区域协调,合理布局,推动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建立污染物排放清单,按照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七条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应当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结合监测、减排、治理等措施,推动环境质量的改善。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督察制度,定期对各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环境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公众知情权。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环保素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合于国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居民等,以及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科学、合理,通过采取综合防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责任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环境污染的防治和环境质量的改善,建设漂亮中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指标,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积极参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七条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的管理,提高环境质量。
第八条提倡节约资源、循环利用,减少固体废物、化学品等对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预度。
第四章环境保护机制第十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第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公民参预环境保护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力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2. 环境监测计划表3. 污染源排放许可证申请表4.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法律。
2.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大气污染的立法文件,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保护生态和生产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促进生产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茂名石化所属各单位。
3 定义和术语3.1“三废”:是指废水、废气、废渣。
3.2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3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
3.4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其包括碱渣、酸渣、浮渣、白土渣、沥青渣、油泥、焦泥、活性污泥、废催化剂、废有机溶剂、含有油质的垃圾等。
3.5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页脚内容13.6 环境紧急情况:是指由于出现不利于环境中的污染物扩散、稀释、降解、净化的气象、水文或其他自然现象,使排入和积累于环境中的污染物大量聚集,达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严重污染威胁时的情况,这时极易发生的污染或公害事件。
3.7异常排污:是指在非正常工况(含事故状态)下持续或间断向环境或处理系统排放冲击性废水、废气、废渣或噪声。
4管理职责4.1安全环保部门4.1.1负责公司环保工作计划的编制、日常环保管理、环保宣传教育、环保检查考核和清洁生产开展等工作;4.1.2负责排污收费管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隐患治理和环保“三同时” 以及节水减排监督等相关工作;4.1.3负责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审核(跨茂名地区异地转移处置由公司审核,其余由二级单位环保部门审核)和临时排污申报审批(由二级环保部门实施);4.1.4组织进行环保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4.2技术质量部门4.2.1负责有关环保、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并组织实施。
4.2.2负责相关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鉴定、回收利用以及其转移处置会签等工作(按公司内控制度级别执行)。
4.3生产管理部门页脚内容24.3.1负责有关环保装置、清洁生产的调度、协调和污油回收清理安排工作;4.3.2负责油罐类清理作业安排和相关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外委转移处置会签工作(按公司内控制度级别执行)。
4.4 财务部门4.4.1负责公司排污收费审定和征缴管理工作;4.4.2负责审核清洁生产方案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和经济评估分析;4.4.3负责综合资源利用建帐和减免税办理工作。
4.5 审计部门:负责环保和清洁生产项目实施的财务、经济效益审核。
4.6 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环保和清洁生产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制定相关激励机制,进行考核。
4.7 计划部门:在制订公司发展计划的同时,落实环保和清洁生产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
4.8 供应部门:4.8.1负责有关环保项目和清洁生产方案中的设备购置,并组织实施;4.8.2负责催化剂类危险废物的外委竞价、转移处置资质审查和配合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4.9销售部门:负责有机溶剂类危险废物、锅炉灰渣的外委竞价、转移处置资质审查和配合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4.10 各二级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环保管理、清洁生产,建立健全相关环保管理台帐。
5管理内容5.1一般要求页脚内容35.1.1认真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中石化集团公司、茂名石化公司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等,优化原料,优化工艺,优化生产,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5.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范、规定、标准。
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备案;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的内容,必须严格落实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
5.1.3在编制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年度技措、大修计划时,应同时制定环保项目治理规划、计划,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规划、计划的落实。
5.1.4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把清洁生产贯穿于生产全过程,提出清洁生产方案,从工艺上、设备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并通过加强管理、装置大修、技改等渠道,不断改进工艺技术,将污染物消除和削减在生产过程中。
5.1.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变废为宝,节约能源,减少能耗物耗。
5.1.6岗位、设备、管线的巡查要确定环保检查的内容,落实设备“跑、冒、滴、漏”管理措施,制定处理方案,完善处理、处置手段。
各岗位要明确环保应知应会的内容,明确岗位职责。
5.1.7“三废”处理装置(设施)不得擅自停用,因故需要停用的,必须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审批和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5.1.8加强环保装置(设施)的管理,严格按工艺卡片和操作规程操作,确保装置(设施)“三废”达标排放。
5.1.9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严格执行有关环保规定,落实环保措施,杜绝“跑、冒、滴、漏”和乱排乱放。
页脚内容45.1.10各单位要针对装置的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抢险应急物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5.1.11环保监测单位要建立完善“三废”监测原始记录、台帐、监测日报、月报、年报、监测年鉴、环境质量报告书,按规定上报环保管理部门;二级环保部门、车间应相应建立健全环保记录、台帐。
5.1.12环保管理部门要每年对本单位“三废”排放状况和环境质量及存在问题做出评价,提出相应措施。
5.2废水管理5.2.1严格控制新鲜水用量,需要用水冷却的机泵、设备应采用循环水冷却。
5.2.2优先选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水的工艺及设备,生产过程水抽水、冷却水、蒸汽冷凝水以及汽提净化水等应重复利用或回收利用,以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5.2.3从管理上、工艺技术上落实节水减排,不许随意用水冲洗地板和设备,容器、油罐等清洗要控制用水;对耗水量大的设备/设施要及时整改,生活用水要做到人离阀关,杜绝长流水现象。
5.2.4生产装置、贮(油)罐区排水、排污和回收设施完好,地面、边沟干净,没有积油;下水道、污水井完好,无渗漏、无互串现象。
5.2.5依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各类废水按水质类型排放,分别处理;严禁将有毒有害物质、高浓度污染物直接排放,或采用稀释的方法排放。
5.2.6特殊情况需排放含硫、含碱、含酚污水或其它高浓度污染物时,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并落实环保措施,必要时先进行预处理,达到分级控制指标后排放。
5.2.7塔区、炉区、换热器区等区域应设置围堰,受污染的废水如机泵端面密封冷却水、容器切水、罐区脱水、初期雨水应引到工业(含油)污水系统排放,其余清净废水应引到清净废水(边沟)页脚内容5排放。
5.2.8装置油品采样口要有相应的环保回收措施,不得将污油排到地面、地沟、下水道;地面、边沟、管沟、下水井等存在积油要及时回收,不得直接用水冲洗。
5.2.9物料跑、冒、滴、漏等,要按照不流出装置、不流出厂外的原则,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围堵和回收处理。
5.2.10生产装置清净废水(边沟)与工业(含油)污水道之间控制阀要处于常关状态,但当清净废水出现受污染时才打开排入工业(含油)污水道,完毕后及时关闭阀门,以防雨水串入。
5.2.11进行塔、罐区、容器等人工脱水,要落实现场监护,脱水后及时关闭阀门,防止脱水带油。
5.2.12含硫、含胺等特殊污染物的高浓度污水及相应的冲洗水须送至所属的装置处置;碱水、碱渣须经过装置预处理后,进入工业(含油)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5.2.13按照公司《环保监测频率与考核指标》的要求,对装置流出口工业(含油)污水、污水处理场进出水、总排出水实行监测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和采取措施。
5.2.14加强污水处理系统操作管理,根据来水水质、水量情况,及时调整处理流程和操作,确保总排出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5.3废气管理5.3.1各装置/单元的放空可燃气体,应回收利用。
5.3.2加强燃料的优化调合,降低燃料硫含量。
加强加热炉、锅炉、硫磺回收装置操作管理,确保烟气、工艺尾气达标排放。
5.3.3硫磺回收装置出现紧急情况或停工吹扫时,应做好酸性气平衡,严格控制不必要的酸性气放火炬;特殊情况需排放火炬时,必须及时配烧足够的瓦斯量,并落实监控措施。
页脚内容65.3.4按照公司《环保监测频率与考核指标》的要求,做好废气排放点的监测分析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5.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5.4.1积极推广综合利用环保新技术,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
5.4.2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置坚持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照公司《危险废物管理程序》执行。
5.4.3装置、设备、油(贮)罐检维修或大修清理出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要按指定地方放置,严禁乱排乱放。
5.4.4环保管理部门要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流向、储存、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健全其管理台帐。
5.5噪声管理5.5.1新建装置要选用低噪声设备或安装消声设施,工艺装置、加热炉等的蒸汽或压力气体放空,应选用适用于该种气体特性的放空消声器,并考虑排气口噪声扩散的指向性。
5.5.2装置、设备环境噪声符合工业噪声卫生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降低其噪声的影响,保证厂界噪声达标(见:GB12348—90)。
5.6 装置开停工、检修期间环保管理5.6.1生产装置开停工、检修,要制订详细的停工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环保措施,其包括细化、确定吹扫流程、污染物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及相应的环保措施。
5.6.2装置停汽后,应将各种物料彻底退出装置界区外,并检查塔、罐、容器、管线等不留残余物料,设备死角或低点残余物料无法倒空的,必须回收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页脚内容75.6.3装置内能回收的溶剂、胺液以及其高浓度冲洗水要全部回收处理;含酚、含硫、含氨、含碱污水要全部送所属装置处理。
5.6.4塔、储罐、容器等设备蒸煮或吹扫前,要检查确认物料倒空后方可进行,吹扫过程要缓慢给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有条件的应进行密闭吹扫,以减少污染物的外排。
5.6.5设备蒸煮、冲洗、吹扫的污水应引入到工业(含油)污水道排放,进入污水处理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