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合集下载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通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通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提供保险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范围1.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人身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2)财产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

1.2 具体保险条款及保险金额等事项,详见附件。

第二条保险期间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2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费3.1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险费,按照附件约定的标准和金额计算。

3.2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____(现金、转账、支票等)。

3.3 乙方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保险费,后续保费按合同约定的缴费周期支付。

第四条保险责任4.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发生保险事故的,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2 甲方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应当依法审查乙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4.3 乙方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实告知甲方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

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书面协议。

5.2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不得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不退还保险费。

5.3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与乙方协商一致。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7.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2.15•【文号】财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准则适用的范围是(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准则适用的范围是(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准则适用的范围是( )(实用版)目录1.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2.保险合同准则的制定目的和依据3.保险合同的定义和主要内容4.保险合同准则的具体适用范围5.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制6.小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文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是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

保险合同是指企业(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保险事项是指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产生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未来事项。

保险风险是指从保单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除金融风险之外的风险。

二、保险合同准则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保险合同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使用者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其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三、保险合同的定义和主要内容保险合同的定义是企业(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

四、保险合同准则的具体适用范围保险合同准则适用于以下保险合同:(一)原保险合同,即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二)再保险合同,即保险人签订的与其他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五、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制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但以下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有关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有关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有关实施问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1. 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是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有关保险合同的会计准则。

该准则对于保险机构和其他企业在签订、评估和会计处理保险合同方面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2.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内容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就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风险或损失而建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费以及理赔条件等。

3.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实施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时,保险机构需要根据该准则对保险合同进行评估和会计处理。

准则要求保险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风险进行评估,同时按照合同的期限和条件进行会计处理。

4.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确认保险收入、确定预计的理赔费用和费用以及计提保险准备金等。

这些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保险机构的财务报表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5. 保险合同的风险管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强调了保险合同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定价和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保险机构在实施该准则时需要重视风险管理,以确保合同的稳健性和偿付能力。

6. 保险合同的税务影响除了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还要求保险机构重视保险合同的税务影响。

保险机构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法规定,同时根据准则对保险合同的税务影响进行充分评估。

7.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意义和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发布对于整个保险行业和企业的财务报告具有深远的影响。

该准则的实施将促进保险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信任。

8. 作者观点和总结在本文中,我们介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对于保险合同的规范和指导,并就实施该准则的要点和相关内容进行了讨论。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发布将对保险行业和企业的会计处理和风险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助于提高行业整体的财务透明度和稳健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通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通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通用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1. 保险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保险标的)。

二、保险范围1. 乙方承担对甲方因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

2. 乙方承担对甲方因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

三、保险期间1.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止。

四、保险费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五、赔偿方式和免责条件1. 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赔偿。

2. 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其他导致保险事故的原因,乙方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损失。

六、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企业会计准 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 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旨在规范企业在保险合同方面的会计处理。

本指南将深入探讨该准则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在企业会计中的应用。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征1. 保险合同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基于约定,在意外风险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支持的合同。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要素。

2.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具有确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具有经济意义的风险转移等特征。

在企业会计中,理解和把握这些特征对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至关重要。

二、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1. 保险合同的确认和初步计量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指导下,企业需对保险合同进行确认和初步计量。

确认保险合需评估保险合同的经济性和可靠性,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确认的条件。

初步计量则需要对保险合同的相关金额进行估计和计量。

2. 保险合同的后续计量在保险合同确认后,企业还需要进行保险合同的后续计量。

在后续计量过程中,需关注风险调整、合同服务利润、资产和负债重估等诸多方面,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准确计量。

3. 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相关的资产和负债需依据保险合同的经济实质进行确认。

对于保险合同资产的确认,需关注其是否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对于保险合同负债的确认,则需评估其金额和计量依据。

三、保险合同的相关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还对保险合同的相关披露作出了明确要求。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需要充分披露保险合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保险合同的收入和费用、保险合同的风险管理等内容,以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结论回顾通过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应用指南进行深度探讨,我们对保险合同在企业会计中的会计处理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希望本文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AS BE25)规定了对于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以换取保险公司承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承担风险损失的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A SBE25的内容及会计处理要求。

二、定义和范围A S BE25中对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原保险合同应具备以下要素:(1)保险公司同意承担未来特定经济损失的义务;(2)被保险人同意支付保费;(3)保险合同的经济损失应与保险期间内的特定事件相关。

三、会计处理方法3.1.原保险合同的确认根据AS BE25的规定,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确认原保险合同的存在,并将保费作为应收款项列入资产负债表中。

3.2.原保险合同的计量根据AS BE25的要求,保险公司在确认原保险合同时,应按照保费确定原保险合同的计量基础。

对于未发生的风险损失,保险公司应确认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3.3.原保险合同的变动和解除如果原保险合同发生变动或解除,根据AS B E25的规定,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相应的会计处理。

变动和解除对于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都有一定的影响。

四、披露要求根据AS BE25的规定,企业应对原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以提供对原保险合同及其财务影响的充分理解。

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原保险合同的数量、保费收入、保费预收、保险责任准备金等。

五、实施细则在实施A SB E25时,企业应遵循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解释,确保准确地应用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还应及时更新和披露对A SB E25进行的实施细则和解释的变更。

六、结论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AS BE25)为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规定和指导。

企业在遵循AS BE25的同时,还应密切关注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解释的变化,以确保正确地应用会计处理方法,并进行准确的财务披露。

以上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的介绍。

CAS25.原保险合同

CAS25.原保险合同

(3)实际支付赔付款项的核算
借:赔付支出 贷:银行存款 借:XX准备金 贷:提取XX准备金
例5:确定支付赔付款项 2007年4月12日,甲公司确定应赔偿张某投保 的家庭财产保险款80,000元,款项尚未支付. 2007年4月30日,甲公司为该保险事故确认的 未决赔款准备金额为85,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例2: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
2006年12月31日,乙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定期寿险 合同,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 年1月1日零时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保费总额 为60,000元,分5期于前5年1月1日等额收取.合同 生效当日,乙公司收到李某缴纳的第一期保费12,000 元(=60,000/5).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收保费 12000 贷:保费收入 12000 以后各年收取保费的账务处理同上.
2,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 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 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 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 险. 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事故.
3,原保险合同的分拆 (1)保险风险与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单 独计量:可以分拆.比如,储金保险. (2)保险风险与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 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 不分拆.比如万能寿险.

例7:代位追偿款
2007年5月15日,李某投保的小汽车发生碰撞交通事 故,甲公司赔偿保险金后,取得向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 利,估计能够收回的代位追偿款为30,000元.6月23 日,甲公司从责任方收到代位追偿款29,000元,款项 已存入银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
财会[2006]3号
颁布时间:2006-2-15发文单位:财政部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一)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二)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第九条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第十条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

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第十四条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

第十五条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原保险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原保险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原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赔付成本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保险人应当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九条保险人按照充足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处置损余物资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一)与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第六章列报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
(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保费收入;
(二)退保费;
(三)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四)已赚保费;
(五)手续费支出;
(六)赔付成本;
(七)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八)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九)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偿款的有关情况。

(二)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

(三)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