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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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于学校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有助于保证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学生的权益。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生信息的登记和核对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每一个学生进行信息登记和核对,确保学生的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学生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家长联系方式等。

学校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学生信息,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同时,学生本人也要积极主动地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学校。

二、学生的入学和转学手续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学生入学和转学手续,确保学生的入学和转学程序规范、合法。

学生入学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健康证明等。

对于转学的学生,学校必须核对学生的转学手续,确保学生符合相关规定,并向原学校索要转学证明。

三、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学校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单、奖惩记录、家长意见等相关文件。

学校要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定期对档案进行维护和更新,并保留一定时限的存档。

四、学生的请假和休学手续学生在请假和休学时,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请假时,需填写请假单并由家长签字。

请假时间限制及频率也需符合学校规定。

学生有重大事由需要休学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休学的原因和期限。

休学期满后,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返校手续,方可继续学习。

五、学生的转专业和毕业手续学生转专业时,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学校要确保学生的转专业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并及时进行审批。

学生毕业前,须完成学校要求的学分,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学生毕业后,学校会正式发给学历证书和毕业证书。

六、学生违纪处理和学籍异动学生在校期间如有违纪行为,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批评、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本学籍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学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培养良好的学习、行为和品德习惯。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个性和特长,注重个体差异和发展需求。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第五条学生的学籍依据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建立。

第六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转户等情况,学籍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

学生转学时,应当出示转出学校的学籍表;学生休学、复学、退学时,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当及时反映在学籍档案中,并及时向家长通报。

第三章学籍档案的管理第八条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妥善保管。

第九条学籍档案应当按照学生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惩戒记录等分类管理。

第十条学籍档案应当定期归档,归档后的档案应当保存在安全、防火、防潮、防鼠蚁的地方。

第十一条学籍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学籍档案保密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公开、泄露学生档案中的个人隐私。

第四章学籍的激励与奖励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习、表现等方面进行激励与奖励。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文体活动表现、品德表现等进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状、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家长学生的激励与奖励情况,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学籍的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认真负责地履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领导负责,学校领导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教职员工共同参与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自查与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六章学籍的惩戒与处理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进行惩戒与处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学校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制度

学校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以人为本,关爱学生;(四)规范有序,提高效率。

二、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前,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及家长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两周内对其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的,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如发现伪造证件、隐瞒真实情况等违法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学生转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学生休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学籍变动、学习成绩、奖惩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档案查询,须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

五、奖惩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奖惩,依据《学生奖惩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学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监督与责任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管理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九条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学生的学业发展、学校的教育质量、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

为了规范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减少学籍管理方面的纠纷和问题,学校需要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个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模版,供学校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全面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学习成绩、日常表现和发展情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校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第三条学籍管理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落实学生信息的保密和使用权限,保护学生的隐私。

第四条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和保存,学生和其家长有权查阅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的设立和变更第五条学生的学籍设立于其入学之日起。

学生入学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如户口簿、学籍证明等,并填写学籍注册表。

第六条学生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应与户口簿和身份证件一致,在入学时予以核实。

第七条学生的学籍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应及时更新。

学生或其家长有义务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供相关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变动、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

学生及其家长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学籍管理人员应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综合表现和其他相关材料,及时对学生的学籍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十条学籍管理人员要保密学生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漏和使用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学籍档案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分类方法、存档期限、保存方式进行管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整理。

第十二条学生可向学校提出查阅学籍档案的申请。

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确保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查阅。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学业指导、奖励惩罚、报名参加考试、评选评优等工作。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后,需要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学籍注册,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入学材料,完成学籍登记手续。

2. 课程学习:学生需按照学校的课程设置和要求,参加各类必修课、选修课或实践环节。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参加考试等。

3. 成绩记录:学校将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记录,成绩一般包括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

学生需按时参加考试,完成作业和实验报告,成绩记录将作为评定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参考。

4. 学业评定: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进行学业评定,并做出相应的学业决策。

评定结果包括学分获得、学业绩点、学业奖励或惩罚等。

5. 休学、复学和退学:学校规定了休学、复学和退学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 学籍管理责任: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学籍管理事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关工作。

总之,教育部对大学生学籍管理有一系列的规定,学生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学业任务,并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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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健康成长的全面发展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服务育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六条学籍登记是指对全体中小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确立学生的身份和进校资格。

第七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入学登记和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

第八条学生入学登记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学籍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主要包括:入学、转班、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学校审核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班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学校评审合格后办理。

第十九条学籍异动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学籍查询第二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查询学生学籍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籍查询应主要面向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查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学制第三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为三年。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但在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总在校时间(含休学)原则上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五年。

因学生创新创业的,可放宽到六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具体办法详见《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办法》。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类专业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对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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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版本:C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改次数:0文件编号:页码:1/121 范围本规定明确了学院学生管理的总则、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考勤、纪律及处分、奖励与奖学金、修业年限、毕业、结业、肄业管理原则和基本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2007级及以后招收的高职学生的管理,是学院学生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2 规定内容2.1 总则2.1.1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办学环境,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2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2.2.1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a)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b)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c)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学院2009-07-14发布2009-07-14实施页码:2/9d)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e)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2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a)遵守宪法、法律、法规;b)遵守学院管理制度;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d)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e)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1 入学与注册3.1.1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渤海石油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1.2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后即可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3.1.3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页码:3/9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5.1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5.1.1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5.1.2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平时听课、提问、完成实验、劳动成果、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劳动课等)为辅,根据课程的性质按适当的比例(不超过30%)计入学期成绩。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教务处确定。

5.1.3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并通过主管院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老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几个科目给予相应的成绩。

5.1.4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超过三门(含考查课)的准予补考。

补考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5.1.5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并持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经所在班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

缓考审批要严格掌握,缓考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得补考。

缓页码:4/9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

5.1.6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5.1.7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但在补考成绩后注明“旷考”“作弊”字样。

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1.8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实行考勤(每天按六学时计)。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正常考核,必须重修。

5.1.9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渤海石油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具体情况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6.1 升级与留级、降级6.1.1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6.1.2 每学年第一学期超过二分之一以上或者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准补考,可令其第二学期跟班试读(降级预警),第二学期课程考核全部及格者准予补考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后没有不及格课程准予升级,否则令其留(降)级(退学预警);第二学期仍有页码:5/9不及格课程者给予留(降)级(退学预警)处理。

6.1.3 每学年第一学期没有达到跟班试读(降级预警)条件,但第二学期超过二分之一以上或者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令其留(降)级(退学预警)。

6.1.4 每学年学生经补考后累计有超过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或学程累计达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的;应予留(降)级处理(退学预警)。

6.1.5 留(降)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a)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b)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如有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

如在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再补考一次。

6.1.6 考核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a)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b)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科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c)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6.1.7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80分)”的课程,允许免修。

凡降到下一年级的学生,经过努力,原不及格课程全部重修及格,并自修学完上一年级的课程,经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80分)”,其他课程及格者,可编入原年级。

页码:6/96.1.8 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以两次为限;留、降级生应向学院交付重复培养费,其标准按本院、本专业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

7.1 转专业与转学7.1.1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一般不准转专业。

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含对口招生)、提前批、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一律不准转专业或转学。

7.1.2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须为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该生入学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转专业学生不得改变学制及考生类别。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a)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b)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c)本科生学习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由本人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d)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留、降级除外),不转专业则不能继续学习的。

e)学生入学后,因志愿填报不当,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学院审核认定可以转专业的。

f)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7.1.3 学生转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

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系同意,报学院学生处审核,并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页码:7/99.1 退学9.1.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a)在校期间留(降)级超过两次的;b)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的;c)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d)学生因病应该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e)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坚持在校学习的;f)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g)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9.1.2 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9.1.3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班主任、系主任签字同意,学生处审批,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9.1.4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9.1.5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渤海石油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10.1 毕业、结业及肄业10.1.1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页码:8/9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0.1.2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院只发给结业证书:a)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科目的;b)毕业设计未通过的;c)未解除留校察看的。

10.1.3 结业后三个月至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认定,由学生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后一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院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

10.1.4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结业学生,在结业一年内处分期满后无违纪行为,符合毕业条件的,经学生本人申请,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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