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上海市劳动仲裁管辖新规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是哪些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是哪些很多在上海工作的职工,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公司发生了争议,也都知道可以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为此职工就选择去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对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是怎样的,去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申请仲裁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接下来律师365小编给大家简要说明一下。
很多在上海工作的职工,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公司发生了争议,也都知道可以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为此职工就选择去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对▲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是怎样的,去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申请仲裁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接下来小编给大家简要说明一下。
▲一、申请劳动仲裁的材料1、申请书。
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
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
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
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上海市劳动仲裁受理条件

上海市劳动仲裁受理条件
上海市劳动仲裁受理条件如下: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
2. 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的主体资格合法,即申请人为达到法定的年龄界限,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应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
3.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4. 属于法定受案范围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5. 在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出(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以内)。
6.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未经过劳动仲裁裁决程序,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上海市劳动仲裁的基本受理条件。
同时提醒您注意,如果发生劳动纠纷时还涉及其他问题,如劳动关系建立、工作时间计算等,您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确保自己充分了解情况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劳保仲发(2007)15号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依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4、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第1类劳动争议案件。
四、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的,以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因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业事故伤害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单位经营形态的,由单位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单位经营形态不明确或无经营形态的,由出资人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出资人且不在同一辖区的,多个出资人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
五、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六、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前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接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后发现不属于本会管辖,但当事人均未表示管辖异议的,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新旧对照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新旧对照表(附解读)
修订主要内容索引:
一、新增劳动仲裁立案管辖冲突解决方法(新规则第八条)
二、完善仲裁文书送达制度(第二十条)
三、增加不公开审理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四、明确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时效中断和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五、增加一裁终局的适用情形(第五十条)
六、增加仲裁简易处理(第五十六至六十一条)、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第六十二至六十七条)和调解程序(第四章)
注意:
1、本表中左边蓝体字为修改或删除内容;右边红体字为新增内容。
2、★标表示新规则重点修改条文。
参考:
肖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新旧对照表,法语峰言公众号
崔杰:最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互联网。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是哪些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是哪些上海市申请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提出申请一、申请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提交材料登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前调解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开庭审理一、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回避1、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上海劳动仲裁不再受理社保缴费争议

《关于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的通知》
沪人社仲(2014)380号
2011年1月1日起,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
为切实有效维护社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上海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案件。当事人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的方法来解决社会保险缴费问题。
实践中,具体情形有:1、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工伤待遇纠纷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2、用人单位未参加失业、生育、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待遇损
失赔偿责任。至于未及时、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导致的待遇损失,因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目前不应受理。3、人民法院审理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有两方面限制:一是劳动者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二是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统筹。随着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深入,养老保险基本都可以补缴,此类待遇损失纠纷将越来越少。
应该说,社会保险争议是一种特殊的劳动争议。主要是因为:1、社保待遇的计算依据比较复杂,要综合考虑工资、工龄、保险费、特殊贡献因素、经济社会政策等因素;2、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相互交叉、重叠,界限不清;3、社社会保险法没有出台。
社保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争议内容看,主要分为待遇争议、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且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缴纳的范畴。那么,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到底应该受理哪些社保纠纷呢?目前实践中,一致做法是,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社会保险待遇争议属于仲裁机关和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上海仲裁委仲裁规则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仲裁机构 (1)第二条受理范围 (1)第三条规则适用 (2)第四条仲裁地 (3)第五条仲裁协议准据法 (3)第六条仲裁语言 (4)第七条诚信合作 (4)第八条公正仲裁 (5)第九条高效仲裁 (5)第十条绿色仲裁与智慧仲裁 (5)第十一条分支机构与专业仲裁院 (5)第二章仲裁协议与管辖权 (6)第十二条仲裁协议 (6)第十三条管辖权 (7)第三章仲裁程序的开始 (8)第十四条申请仲裁 (8)第十五条受理 (9)第十六条仲裁通知 (9)第十七条答辩 (9)第十八条反请求 (10)第十九条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11)第二十条多份合同 (11)第二十一条合并仲裁 (11)第二十二条合并开庭 (12)第二十三条追加当事人 (13)第二十四条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 (14)第二十五条仲裁材料的提交 (14)第二十六条代理人 (15)第四章临时措施 (15)第二十七条保全 (15)第二十八条其他临时措施 (16)第五章仲裁庭 (16)第二十九条仲裁员名册 (16)第三十条仲裁庭的人数和组成 (17)第三十一条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17)第三十二条独任仲裁庭的组成 (18)第三十三条仲裁员的信息披露和承诺 (18)第三十四条仲裁员的回避 (19)第三十五条仲裁员更换 (20)第三十六条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 (21)第六章审理 (21)第三十七条审理方式 (21)第三十八条开庭通知 (22)第三十九条开庭地点 (22)第四十条当事人缺席 (23)第四十一条庭审记录 (23)第四十二条举证 (24)第四十三条质证 (24)第四十四条仲裁庭调查 (25)第四十五条专家报告和鉴定意见 (25)第四十六条程序中止 (26)第四十七条撤回申请 (27)第七章调解与和解 (27)第四十八条仲裁庭主持的调解 (27)第四十九条其他调解与和解 (28)第八章裁决 (28)第五十条裁决的期限 (28)第五十一条裁决的作出 (29)第五十二条中间裁决和部分裁决 (30)第五十三条裁决书草案的核阅 (31)第五十四条裁决书更正和补充 (31)第九章快速程序 (32)第五十五条快速程序的适用 (32)第五十六条答辩和反请求 (32)第五十七条仲裁庭的组成 (33)第五十八条审理方式 (33)第五十九条开庭通知 (33)第六十条程序变更 (34)第六十一条简易裁决 (34)第六十二条其他规定 (34)第十章附则 (34)第六十三条仲裁费用 (35)第六十四条费用负担 (35)第六十五条送达 (36)第六十六条期限 (37)第六十七条保密 (38)第六十八条信息技术应用 (38)第六十九条异议权的放弃 (39)第七十条责任的限制 (39)第七十一条规则的解释 (39)第七十二条规则的正式文本 (39)第七十三条规则的施行 (40)附件一仲裁费用表 (41)案件受理费 (41)案件处理费 (42)附件二紧急仲裁员程序规则 (4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仲裁机构(一)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组建,面向市场提供仲裁等争议解决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年7月28日第六届上海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构与职能(一)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系在中国上海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附属专业仲裁机构,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设立的附属专业仲裁机构处理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仲裁委员会可以将相关案件交由附属专业仲裁机构由其对案件的仲裁程序进行管理。
(三)仲裁委员会特设金融仲裁院、知识产权仲裁院以及国际航运仲裁院三个专业仲裁院,专门处理金融、知识产权以及国际航运方面的仲裁案件。
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上述仲裁院处理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仲裁委员会可以将相关案件交由上述仲裁院对案件的仲裁程序进行管理。
(四)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主任”)履行本规则施行所赋予的管理职责,副主任、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可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管理职责。
(五)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指派办案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由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进行仲裁。
(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案件受理后,经仲裁庭审理确认属于一事再理的,依法驳回仲裁申请。
第三条受理范围(一)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
(二)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劳动争议;3.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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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清 单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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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人社仲发〔2014〕38号)
微信公共号
江三角研发与资讯中心制作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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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 $1000 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 定, 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
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
上的外资企业以及参照执行的港澳台资 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市级或中央、外省市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 立的事业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 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及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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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研发与资讯中心 制作
“ 北京人口与计划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育条例
4修 正 案 大 变化”
2014年9月1日,上海市人社局发文沪人
编
社仲发〔2014〕38号,对本市劳动争议
者 按
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进行了调整。让
我们一起看看新规有哪些亮点?
外籍、港澳台以及定居国外人员
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 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与
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重大案件
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案件
新规最大变化
浦东新区劳动仲裁
注册资金在壹仟万 美元及以上的外 资企业与劳动者之
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市劳动仲裁
2014年10月1日起,浦东新区内发生的注册资 金在壹仟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与劳动者之 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再由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 员会受理,而是由管辖权由上海市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收回
管辖的基本原则
用人单位所在地 劳动仲裁机构
或
劳动合同履行地 劳动仲裁机构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 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的,优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
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到区仲裁、还是市仲裁?
以下争议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 辖。其余劳动争议原则上由区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