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与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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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号】(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专利法中“产品合法来源”非指产品来源于专利权人或专利被许可人,而是指经合法渠道购买被控侵权产品。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销售者、使用者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的认定问题直接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而认定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与认定,统一证据认定的尺度非常必要。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为避免社会财富浪费,在充分考虑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在“停止侵权”责任承担上,可不判令拆除已安装的侵权产品,而采取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替代性经济补偿措施。

正文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案号]一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济民三初字第193号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案情与裁判]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济南建工集团)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齐公司)起诉与答辩济南建工集团诉称,2009年4月发现天齐公司在其承建的建筑工程中大量使用济南建工集团在济南地区享有独占性使用权的变压式排风道专利技术及产品构成侵权,造成权利人损失,于2009年7月29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齐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拆除、销毁已安装的侵权产品;2.赔偿损失20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

天齐公司辩称,天齐公司是建筑施工类企业,未生产、制造、销售产品,而是经合法买卖获得,是否侵权并不知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查明林润泉是专利号为ZI00128214.X的“变压式排风道结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其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变压式排风道结构,由设置有进气口[4]的气体排放管道[1]、排气导向管[2]和气流变压部件[3]组成,所述排气导向管[2]和气流变压部件[3]均设置在所述气体排放管道[1]的内壁上,所述排气导向管[2]设置在所述气流变压部件[3]对面或侧面处的上述气体排放管道[1]的内壁上,所述排气导向管[2]与所述气流变压部件[3]之间保留有排气空间,所述排气导向管[2]的导流通道与所述气体排放管道[1]上的进气口[4]相连通,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流变压部件[3]两侧中的至少一侧,与所述气体排放管道[1]相应一侧的内壁保持有间隙,所述间隙是手能伸进去的间隙。

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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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1
【摘要】无
【总页数】6页(P16-21)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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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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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0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化宿安太欣齐新【审理法官】王化宿安太欣齐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徐某1;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徐某1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徐某1【当事人-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巧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李榕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巧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李榕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巧李榕【代理律所】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被告】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执行异议查封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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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孙亚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7【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71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磊;孙亚男;任城森【当事人】张磊孙亚男任城森【当事人-个人】张磊孙亚男任城森【代理律师/律所】房信宇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夏琳娜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房信宇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夏琳娜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房信宇夏琳娜【代理律所】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张磊;孙亚男【被告】任城森【本院观点】张磊、孙亚男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任城森于2019年2月5日代张磊、孙亚男偿还贷款3100元,逾期还款2日,但因转账期间正值春节,且仅逾期2日,该瑕疵履行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故张磊、孙亚男据此主张任城森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拟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三具有真实性,且与双方于2017年12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为复印件,任城森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张磊、孙亚男据此主张的损失问题属反诉范畴的问题,本院对此不予审查;证据五具有真实性,能够证实双方产生争议后协商解决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4 01:59:09张磊、孙亚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718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亚男。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与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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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与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上诉案法公布(2001)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37号。

法定代表人:亓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萍,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鹏程,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文化西路南圩子外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培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修,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祁秀山,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山东分行)为与被上诉人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行山东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萍、李鹏程,天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军修、祁秀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6日,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青岛分行)与天马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书》,约定:天马公司为中行青岛分行在青岛市东部燕儿岛代建6栋宿舍楼,总建筑面积为20,500平方米,建设高度20米,局部不超过22米,容积率为1.5,总户数240户。

工程总造价为5,825.56万元(包括中行青岛分行支付的征地款3,360万元,投资方向调节税115万元)平均每平方米为2,841.73元,一次性包死,天马公司不再另收代建费,在施工过程中也不再增、减。

自验线开工至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完毕为10个月(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全部竣工验收交付给中行青岛分行)。

哪栋楼延误工期一天,按该项工程土建费用的千分之一罚款。

配套工程哪项延误一天,按该项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罚款(天数和罚款数按超期天数累计追加)。

该工程保修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交给中行青岛分行之日起算。

委托书之委托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委托书之委托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篇一:委托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旅游公司借用星级酒店pos机进行刷卡,并在星级酒店获得银行刷卡预付款项后与星级酒店进行结算,在款项的收取和结算上与星级酒店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由于星级酒店与银行就境外信用卡pos机刷卡签有特约商户协议,对境外银行卡的受理条件、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控制有专门的约定,并对酒店刷卡人员进行了专业的培训,因此星级酒店在有关境外信用卡的刷卡业务上具有一般商事主体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星级酒店在受委托操作 pos机刷卡时,特别是受理如“无卡无密”这种风险较高的境外信用卡刷卡业务时,应进行认真核查,负有审慎和风险告知的义务。

否则即构成重大过失,应对完成委托事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

法定代表人:漆洪波,该酒店董事长。

被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

负责人:李静,该营业部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雄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以下简称新地中心)因与被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塔园路营业部)、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国旅公司)发生委托合同纠纷,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新地中心诉称:2009年7月,被告塔园路营业部承租新地中心商务中心房屋,用于经营票务和旅游业务。

塔园路营业部在开展经营业务过程中,因自身没有 pos机,不能为客户提供刷卡服务,因此借用新地中心酒店的pos机,用于其境外客户的票务、旅游业务刷卡结算。

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塔园路营业部借用新地中心pos机共计手工输卡25次,总金额为1 007 363元。

上列款项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称中行苏州分行,即收单行)分别预付到新地中心账户后,由新地中心预付给塔园路营业部。

委托代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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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的案例【篇一:委托代理的案例】1234最近更新:2016-03-16 相关专题专业律师解答请律师代书需要看当时你给对方二十万是否有针对二十万钱款的有关处理方法?如十万是借给他的,十万是买基金.是真实案例还是你编造的问题?可以提异议【篇二:委托代理的案例】目录第一部分典型案例1.李二娇诉张士辉委托代理纠纷案 (1)问题提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是否必然无效?2.王会文诉珠海市鑫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代理纠纷案 (3)问题提示:客户与期货经纪人签订期货代理合同,当客户怀疑经纪人是否按指令入市操作时,由于该行业的特殊性,是否还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3.王殿江诉司国显受委托为其放牛虽约定牛被顶伤自担损失仍要求赔偿其牛被顶伤的损失案 (9)问题提示:一方受委托为另一方放牧动物,并约定顶伤损失由受托人承担,该免责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委托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中行濮阳市老城支行诉濮阳县电信局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后不履行后合同义务赔偿损失案 (16)问题提示:电信局委托银行代收电话费,银行先行垫付了未交费,银行有无代位追偿权?电信局有无协助银行向用户追偿的义务?5.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华城建设发展总公司归还逾期委托贷款担保人联合远洋发展有限公司以委贷合同当事人隐瞒委托人真实身份应免除其责任抗辩案 (26)问题提示:信托投资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接受委托贷款,但其能否接受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担保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6.香港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诉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偿付易货贸易委托代理垫付款欠款案 (36)问题提示:双方未曾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但委托人已按双方协商与第三方进行了易货贸易并垫付欠款,只是受托人与第三方进行易货交易时并未签订书面形式的涉外经济合同,此类问题如何认定各个涉案合同的效力?7.谭志弘以原告在已终结的前案中的委托书复印件为据再次以原告名义起诉无权代理诉讼案 (43)问题提示:实体法上的委托关系成立,委托人是否当然具有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而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活动?8.李香爱诉陈娟隐名代理购买的股票所有权纠纷案 (49)问题提示:一方出资,另一方出面购买股票并将股权证登记为自己的名字,这种不i 明确的代理关系应如何认定? l9.锦州市科协科技开发部诉绥中县乡镇企业管理局签订委托转让协议后就同一标的物又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协议违约责任案 (52)问题提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受其主管企业的委托授权代其处分该企业的财产,在不超越代理权限的情况下,经该国家机关努力所达到的超出额,可否归该机关所有?10.陈国平诉周金娥给付虽签名但反悔的协议中约定的代理费案 (60)问题提示:双方虽未达成委托代理协议,但一方认可了另一方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有益于自己的行为,该行为能否看成是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事后追认?11.刘锦文诉刘火星从其受托人处强买所购彩票行为无效案 (66)问题提示:彩票在购买人购得后是否仍为种类物?第三方以此为由要求受托人辞去委托将彩票转卖给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被转卖彩票的孳息应归谁所有?12.杨莉诉罗桂芳受托照看其女未尽责任致其女伤亡赔偿案 (73)问题提示:在照管小孩的委托管理关系中,受托人过错导致小孩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三方虽与该损害无因果关系,都存在受益问题,第三方为何不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13.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委托拆迁纠纷上诉案 (78)问题提示:委托拆迁合同中,受托方逾期完成拆迁时,委托人可否单方解除合同?委托方因此拖延付款并提起诉讼,滞纳金的起止日期该如何计算?14.吴显芳等诉贵阳中南法律服务所等委托合同案 (88)问题提示: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赔偿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5.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城站分公司诉忻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结算货款损失案 (96)问题提示:无权代理包括哪几种情形?恶意第三人应承担何种责任?16.广东省深圳市阳光律师事务所诉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案 (103)问题提示: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实行风险代理,即律师收取代理费以双方约定达到特定的某种结果为条件,此类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效力?17.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诉中信深圳公司外贸代理合同案 (113)问题提示:委托代理合同的部分变更是否影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未变更部分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18.福建省长乐市中水华农远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福建省长乐市梅宇海洋渔业有限公司远洋渔船代理合同案 (122)问题提示:在因代理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中,受托人通过第三方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否影响了他在该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资格?19.云南省宣威市建筑建材公司诉云泰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案 (131)问题提示:法人与律所就某案签订“非诉讼事务”的委托代理合同,因对律所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又另行委托他所律师对该案提起诉讼,可否视为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已支付的律师费应否退还?20.上海宏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发展律师事务所双方代理案 (135)问题提示:法律所禁止的双方代理的情形仅指在诉讼活动中还是同样适用于非诉讼活动?21.杜金兴诉临朐恒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代理案 (142)问题提示:如何认定企业与其雇佣的业务员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22.高培芝诉南京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案 (147)问题提示:拍卖成交后,在买受人还未实际付款时委托人让拍卖人按成交价支付价款的要求是否合理?23.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诉香港汇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委托合同案 (154)问题提示:对于国际托收中的委托合同纠纷,应适用委托人指定代收行还是托收行自行选择代收行规则?托收事故中双方的责任和经济损失该如何确定?24.陈光连诉天津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案 (164)问题提示:律师与法律工作者有何具体区别?法律工作者以律师名义代理诉讼,代理费应如何处理?25.上海东视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金裕商务广告公司广告合同广告费案 (168)问题提示:如何区分广告委托代理关系与广告包销关系?26.湖南株洲日出江南实业(集团)公司与北京鑫金榜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176)问题提示:广告代理商为委托人代垫广告费用,委托方以广告效果不佳为由拒付受托方代垫的广告费,并要求代理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否支持该请求?27.何晓明、梁安国等48户香港业主等与香港融系发展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委托出租合同纠纷上诉案 (184)问题提示:商品房预售中,委托出租现象较为常见,商品房预售与委托出租这两种合同关系既独立又相关联,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28.黑龙江省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191)问题提示:代理人以委托人未支付代理费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以不作为方式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29.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与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上诉案 (210)问题提示:委托代理合同中,代理方可否因设计变更延期交付而免除违约责任?第二部分适用法律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21)(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231)(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节录) (233)(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节录) (234)(2001年12月29日)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235)(1993年3月8日)贷款通则 (236)(1996年6月1日)司法部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的批复 (251)(1990年3月22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252)(2032年6月5日)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262)(1999年8月31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83)(2002年3月27日)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85)(2001年11月16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297)(1997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问题的批复 (298)(1992年1月22日)请示答复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 (299)【篇三:委托代理的案例】权限: 自定义头衔, 签名中使用图片, 隐身道具: 彩虹炫, 涂鸦板, 雷达卡, 热点灯, 金钱卡, 显身卡, 匿名卡, 抢沙发下一级可获得权限: 设置帖子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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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后另附:天同码159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审判监督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涉及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

规则要述01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抗辩,可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到期货款转让后,债务人因债权人虚开发票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形成的抵销权抗辩,可转而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02 . 保证人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后,仍可提免责抗辩保证人在债权转移通知上盖章签收,不等于确认债权转让行为,保证人向让与人主张的免责抗辩得向受让人提出。

03 . 保证合同约定禁止债权变更,不包括禁止债权转让不良金融债权的保证人以保证合同中债权变更的禁止性约定为由,主张债权转让应免除其担保责任的,不应支持。

04 . 执行和解,不能作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抗辩的情形债权转让后,次债务人依其与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不属于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范围。

05 . 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债务转移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向受让人行使抗辩权。

06 . 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在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

规则详解01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抗辩,可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到期货款转让后,债务人因债权人虚开发票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形成的抵销权抗辩,可转而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标签:债权转让|抗辩权|抵销权|虚开发票案情简介:2007年,受让贸易公司对矿业公司221万余元货款债权的黄某起诉矿业公司,矿业公司以贸易公司虚开发票造成其被国税局处罚等各项法院判决确定的损失282万元主张应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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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与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37号。

法定代表人:亓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萍,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鹏程,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文化西路南圩子外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培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修,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祁秀山,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山东分行)为与被上诉人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行山东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萍、李鹏程,天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军修、祁秀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6日,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青岛分行)与天马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书》,约定:天马公司为中行青岛分行在青岛市东部燕儿岛代建6栋宿舍楼,总建筑面积为20,500平方米,建设高度20米,局部不超过22米,容积率为1.5,总户数240户。

工程总造价为5,825.56万元(包括中行青岛分行支付的征地款3,360万元,投资方向调节税115万元)平均每平方米为2,841.73元,一次性包死,天马公司不再另收代建费,在施工过程中也不再增、减。

自验线开工至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完毕为10个月(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全部竣工验收交付给中行青岛分行)。

哪栋楼延误工期一天,按该项工程土建费用的千分之一罚款。

配套工程哪项延误一天,按该项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罚款(天数和罚款数按超期天数累计追加)。

该工程保修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交给中行青岛分行之日起算。

中行青岛分行预留土建工程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

结算面积以施工图纸建筑面积为准。

经天马公司努力,在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功能情况下,经中行青岛分行同意,工程如超出原设计面积(单元平面组合、户型不变,以增加套数的建筑面积为准,但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其超出部分按5:5比例分成,天马公司分得的部分中行青岛分行按每平方米3,100元的价格收回,超原面积部分所需费用由天马公司全部承担。

如经双方的努力和政策影响,向市内所交的费用有所降低,下降的费用双方各受益50%,投资方向调节税下降的费用全部归中行青岛分行。

中行青岛分行在一周内为天马公司在该行办理开户手续并拨入第一笔建设资金500万元,在验线开工时拨付600万元,在主体工程结束时拨付800万元,在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中行青岛分行扣除预留的5%保修金后拨付378.81万元。

地款和投资方向调节税由中行青岛分行支付,并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其余所有的工程费用均由天马公司支付。

在协议签字后一个月之内,天马公司将3,000万元的资金及时存入中行青岛分行,并办理定期一年存款手续,不得提前支取。

该合同有二份附件、附件一为《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职工宿舍楼建设要求》,附件二为《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委托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建银行职工宿舍项目分析书》。

附件二载明:基建费每平方米700元,以20,500平方米计算,基建费共计1,435万元;绿化环保金20.5万元、档案储蓄金10万元、物业管理基金38.95万元。

工程项目代建费71.75万元。

签订合同后,中行青岛分行于1997年1月9日向天马公司支付代建费475万元,同年3月28日支付600万元。

自1997年6月19日至8月11日,先后付款800万元,至天马公司起诉时中行青岛分行共向天马公司支付代建费2,152万元。

1998年8月12日、13日、14日,天马公司分别将工程的4号楼、6号楼和5号楼的钥匙交给中行青岛分行。

同年9月17日,中行青岛分行从施工队处取得1、2、3号楼钥匙。

自天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至本案在一审审结前,中行青岛分行又向天马公司支付代建费5,910,003.15元,代天马公司向施工队支付工程款994,187.48元。

在履行委托代建合同中双方还就预算超支、设计变更签订了一系列协议。

1998年3月7日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载明:关于经费超支问题,以协议为准,由双方共同审定超支经费后再报权威机构审计。

4月14日的《会议纪要》载明:力争在1998年6月底前完工,超支预算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

1998年8月11日,双方还签订了《协谈纪要》,约定:中行青岛分行按代建协议已将全部工程款付齐并超付100余万元,目前后期配套工程仍未完工,宿舍钥匙没交给中行青岛分行。

为尽快完工,由于当前天马公司暂时没有经济能力支付欠各施工队工程款,暂由中行青岛分行垫付天马公司欠施工队部分工程款215万元(如天马公司不交钥匙,此款一概不能支付)和电配套款180万元,物业管理基金40万元,道路钢窗垫款1.36万元以及其他工程款3,096,933.23元。

中行青岛分行上述行为不意味着放弃、延缓及延长对天马公司的任何权利。

1998年7月13日天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行青岛分行给付工程欠款1,351.52万元,支付违约金1,066.19万元。

中行青岛分行反诉请求,根据委托代建协议的约定,天马公司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981,937元,超付工程款455万元。

一审审理期间,双方于1999年7月16日达成了以会审设计图纸、确认设计变更内容和价款变更数额为内容的“青岛会议纪要”,除增加封闭阳台的内容外其余设计变更均属施工材料、工艺的细微变化,在纪要中双方达成三点共识:图纸会审增减变更内容不调整,纪要与图纸有同等作用,所有的卫生间、厨房、北阳台、外墙的墙面砖、磁砖、地砖均不找差价。

另外,双方还分别在1997年3月26日、5月30日签订了图纸会审记录。

一审法院委托山东省建设监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对讼争工程造价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工程造价为28,704,676.92元,中行青岛分行代天马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994,187.48元。

在造价评估中中行青岛分行向一审法院提出了书面的《鉴定异议书》,载明:鉴定机构以实际建筑面积作为结算面积违反了合同约定,以每平方米2,841.73元的单价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不符合交易惯例和公平原则。

2000年11月18日,服务中心出具了《对“鉴定异议书”的答复》,该答复就建筑面积的解答为:根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凡封闭阳台其阳台面积按全面积列入建筑面积,因此该工程的建筑面积应为21,722.6平方米。

当前工程价款计算有两种方法:一是按建筑安装等有关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二是按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造价计算工程价款。

根据合同约定是按后一种方法计算工程价款。

因封闭阳台而形成的建筑面积应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就每平方米的单价解答为:根据《委托代建协议书》第6条约定每平方米单价为2,841.73元是按工程总造价5,825.56万元计算的,中行青岛分行必须对工程总造价,其中包括征地款、投资方向调节税3,475万元的全部价款承担经济责任。

服务中心是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鉴定人具有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高级资格。

中行青岛分行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建设工程物业管理基金收缴情况通知书》备注栏记明:该单位(中行青岛分行)及项目系东部新区开发建设内的项目。

目前,已按规定在我部办理了免缴物业管理基金手续。

物业基金管理部门同意物业费暂自行管理并加盖了印鉴。

中行青岛分行向本院提交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中将绿化保证金列入明显不合理的14个部门的48项收费予以公布取消。

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委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储蓄金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中记明: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经审查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将收存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储蓄金如数退还建设单位。

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证明,该工程的l、2、3、5、6号楼为优良工程。

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的附件项目分析书第3条第2款约定,4号楼的优良奖为700元/平方米4,518.31平方米5%,即158,140.85元;因面积增加,优良奖应增加41,287.05元。

1997年1月9日,天马公司从其他单位拉储户存入中行青岛分行3,000万元,存期1年,期满后取出。

青岛市气象局出具书证证明,1997年9月13日第13号台风在青岛市登陆,造成该工程停工3天。

天马公司提出因设计变更拖延工期167天,其观点和计算公式为:合同签订工程造价为l,435万元,合同工期为300天,由于变更而增加的工程费用为800万元,按照建筑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计算公式为:167天=800万元(300天1,435万元)。

经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批准,从1999年7月1日起,中行青岛分行与中行山东分行合并,原中行青岛分行本部的各项业务和债权债务由中行山东分行承接。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除3,000万元存款不得提前支付的约定不符合有关规定而无效外,其他约定应有效。

双方关于建设要求和项目分析及双方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内容亦有效。

委托代建协议中虽未约定封闭阳台,但在建设要求和设计变更中均有封闭阳台的内容,应认为是对委托代建协议的补充。

中行山东分行第一笔建设资金中有25万元迟付157天,第二笔600万元迟付l0天。

因设计变更拖延工期100余天,因台风导致停工3天,故该工程工期应予顺延。

中行山东分行应向天马公司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

因面积增加应增加优良奖41,287.05元,4号楼未达优良标准,应将该楼的优良奖158,140.85元从总代建费中扣除。

中行山东分行共向天马公司支付代建费28,424,190.63元,尚欠163,632.49元。

中行山东分行应对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拨付的款项自天马公司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分段向天马公司支付违约金,对尚欠163,632.49元,应向天马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

绿化环保金和档案储蓄金在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应退还中行山东分行后再退还天马公司。

中行山东分行关于返还超付工程款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关于天马公司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的反诉请求亦不符合有关规定,一审法院均不支持。

中行山东分行要求天马公司退还50%的物业管理基金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一、中行山东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天马公司支付代建费163,632.49元;二、中行山东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天马公司支付所欠代建费l63,632.49元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自1998年7月13日至付清之日止);三、中行山东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天马公司支付原审原告起诉后所付代建费6,904,190.63元的违约金(自天马公司起诉之日至中行山东分行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四分段计算);四、中行山东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天马公司支付第一笔和第二笔代建费迟延支付的违约金39,700元;五、中行山东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天马公司返还绿化环保金20.7万元;六、中行山东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天马公司返还档案储蓄金10万元;七、驳回中行山东分行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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