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 放生不得干扰正常生活.doc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年修正)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2年5月2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7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省境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三条本省依法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陆生野生动物:(一)褐马鸡、黑鹳、华北豹、原麝、大天鹅、猕猴、刺猬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二)野猪、草兔、原鸽、猪獾、黄鼬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三)蝙蝠、田鼠、蝉等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全警大巡逻,为民保安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大家并不陌生,该法律是1988年制定,历经5次修订,2023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在生态系统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可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全面修订,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背景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23年和2023年三次修正,2023年进行了修订。
现行2023版法律对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版有以下几点:1、以法律形式落实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等疫情期间发布的各种野生动物保护措施和决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施行的2023年2月24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发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以法律条款的形式确定。
2、对刑法新增罪名提供支撑行政法规此次修订行政法,补全了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2023年4月9日起施行《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设的以食用为目的触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对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支撑。
3、新增以食用为目的和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条款,同刑法条款相适配2023版野生动物保护法与传染病防治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缺乏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理念和制度设计,检验检疫也仍存在短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近年来,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加速,野生动物面临威胁和生存困境,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于近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以下是对新修订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的解读。
一、法律背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对现行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旨在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和环境变化的需要。
法律的修订是我国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重要举措,为确保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更为严格的法律保障。
二、主要修订内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新修订法律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禁止买卖、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加强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特别保护,设立了特有生态功能的区域,禁止滥捕滥猎。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进一步强调了对野生动植物生态环境的保护,明确了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责任,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调查力度。
对于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将实施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
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新修订法律加强了对野生动植物疫病的防控措施,要求建立健全疫病防控体系,对于疫病的发生、传播、防控等方面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强化了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确保及时有效地应对野生动植物疫情。
法律责任:新修订法律规定了更为明确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界定,提高了违法成本,以更严厉的手段打击非法猎捕、贩卖和滥食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三、意义和影响:强化生态文明理念:修订法律的出台体现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通过更严格的法规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修订法律加强了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力度,有助于促进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生态平衡。
规范市场秩序:新法律规定了禁止买卖、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减少非法交易,遏制滥捕滥猎。
2017年国考申论热点:堵疏结合规范放生行为

2017年国考申论热点:堵疏结合规范放生行为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正在火热进行,很多考生已经进入复习冲刺阶段,下面是文都网校公务员频道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帮助广大考生备战面试,助力国考!【热点事件】2016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三审稿新增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据公开报道显示,在北京怀柔,大量的狐狸曾被放生,这些狐狸潜入村子袭击家禽,造成村民恐慌;在都江堰和南京,都先后出现过放生爱好者将毒蛇盲目放归山林,引发人心惶惶,闹得鸡犬不宁的事件。
【综合分析】近年来,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危害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甚至还催生了非法放生利益链,给野生动物资源带来极大破坏。
这种情形下,如何规范放生行为、提高民间放生科学性,避免“放生不当变杀生”,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放生的本意是保护动物的生命,但放生需要科学的指导,否则只会给动物带来噩运。
据媒体报道,某市一处大型放生公园,虽然园区内设置了醒目提示牌,但仍有人任意放生不适合园中生存的鱼类,造成高峰期园内一天能捞出数百条死鱼。
类似这种“放生不成反杀生”的闹剧不时上演,有违放生者的本意。
更有甚者,盲目放生还会带来严重后患。
近年来,有人在居民生活区或劳作区附近放生蛇蟒,或是把陆龟抛入湖泊,更有把食人鱼、鳄龟等凶猛外来物种在国内的自然环境中放生,其行为已构成对生态的破坏。
放生乱象不绝,与放生者的认识和知识储备有关。
其实,放生者应该尊重自然、爱惜生命,对被放生动物的习性、放生地的生态等要充分了解,才能做到科学放生。
如果无视这些条件而任意放生,极可能造成当地生态平衡破坏,甚至给当地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

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保护和促进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引言:野生动物是自然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的活动和不合理的开发行为,野生动物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与生存挑战。
因此,为了保护并促进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更新和完善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务必迫在眉睫。
本文将重点介绍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目标、保护措施、罚则及监管等方面。
一、法律目标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的法律目标是保护和促进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是它们生存和繁衍的基础,因此,保护和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是保护野生动物的首要任务。
2. 禁止非法狩猎和捕捞:为了防止野生动物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滥猎滥捕,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严格禁止一切非法狩猎和捕捞行为。
3. 促进野生动物繁殖和增殖: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加强对野生动物繁殖和增殖的管理,并鼓励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提供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供野生动物繁殖和生存。
二、保护措施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涵盖了多方面的保护措施,以保护和促进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
1. 制定和完善保护区规划和管理制度: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加强对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确保野生动物有足够的自然栖息地,并提供保护和监管措施,以防止非法狩猎和捕捞行为。
2. 加强对特殊保护动物的保护: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以特殊保护动物名录的形式,明确列出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的物种,加强对这些物种的保护和管理。
3. 推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野生动物保护需要科学研究的支持,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研究,并推动科技的应用,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的效果。
三、罚则及监管为了保证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效实施,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了相应的罚则和监管措施。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摘要:1.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背景和目的2.修订的主要内容3.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和影响正文: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 年制定,历经2004 年、2009 年和2018 年三次修正,2016 年进行了修订。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 年12 月3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 年5 月1 日起施行。
一、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背景和目的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在当前公共卫生安全与生态安全日益重要的背景下完成的。
此次修订强化了公共卫生安全与生态安全并重的理念,旨在健全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要求。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强调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促进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部门职责: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加强了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
3.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4.禁止非法猎捕交易: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大了对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并明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区域内进行猎捕活动。
5.与有关法律衔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确保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6.加大处罚力度: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加大了处罚力度。
三、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和影响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从法律制度上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鼓励社会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共同推动绿色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商中央编办、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据此,草案删去第五十二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
同时,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一并作相应修改。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案(草案)》计量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工商、质检等执法职责和队伍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
据此,草案删去了第三十条中的“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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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放生不得干扰正常生活2019年06月28日来源:新华网-人民日报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已进入三审程序。
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针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野生动物相关保护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人工种群分类管理,增加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条款,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利用管理,较好地处理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平衡了各方的意见,对社会关注的问题作了回应。
对野生动物保护优先、规范利用
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法应更加突出野生动物保护目的,规范野生动物利用也是为了保护,立法目的中可不对此作规定。
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将二审稿规定的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中的“合理利用”,改为“规范利用”或者“有限利用”,以体现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对野生动物利用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管。
为此,此次提交审议的三审稿建议,删去二审稿中的“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并将“合理利用”改为“规范利用”。
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
二审稿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依法划定相应的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
有的部门提出,修订草案新增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及其名录的规定,栖息地的保护范围与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的划定是什么关系,如何参照划定,不够明确,为防止保护区域交叉重叠,建议按照整合设立统一的国家公园的改革要求,更好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为下一步改革留出空间。
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三审稿建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随意放生损害他人人身、财产要负法律责任
近年来一些地方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危害生态环境。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人工繁育等条件下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自然的规定。
为此,三审稿建议增加规定:一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人工繁育应符合防疫要求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作了规定,但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检疫环节还存在监管空白,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要求。
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三审稿中增加如下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符合防疫要求;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另外,有些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法对规范野生动物利用设定了一些许可管理制度措施,对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审稿采纳了这个意见,增加规定:有关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