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财产损失。
甲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A.仍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C.就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D.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答案】 D2、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
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
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
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B.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C.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D.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答案】 A3、(三)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C4、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买了一栋老房屋,张某将房屋翻修时发现房屋的顶梁上藏有金条,原来的卖主已经出国,音信全无,无法确认金条的所有人,金条应归张某所有B.某地突降大雨,王某发现一头牛顺河漂流,王某不顾河水湍急,将牛捞起,牛应归王某所有C.陈某将坏录音机丢人垃圾箱,于某发现后将录音机捡回,修理后仍可使用,录音机应归于某所有D.孙某的宠物狗走失,蒋某捡到后,将小狗归还孙某,蒋某要求孙某支付必要的交通费用,孙某有权拒绝【答案】 C5、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
合同法案例

【案例】:小王对小刘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后来小刘果然考上了研究生,向小王求婚,但小王拒绝了。
小刘可以追究小王的违约责任吗?提示:不可以。
因为这是涉及人身的合同,合同法不予调整,婚姻有婚姻法调整。
婚姻法对于婚姻的基本原则就是婚姻自由。
某服装厂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将300套全毛西服卖给百货公司,价款每套300元。
1月1日百货公司携款自提,但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责任,也没有争议的解决方式。
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提示:合同成立。
因为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都已确立,违约责任和争议条款可以通过补充和补正的方式将合同完善,合同仍然成立并有效,协商不成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加以确定。
某建筑工程队同某个体户签订了买卖河沙的合同,约定个体户每天要为工程队提供河沙10车,每车河沙价格300元。
但合同签订后在履行时,工程队主张运送河沙的车是重型载重自卸卡车,而个体户认为运送河沙的车是自家的小板车。
此案如何处理?提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一份要约,要约于2月17日到达乙公司的传达室,但恰逢春节长假,乙公司无人上班,直到2月25日信件才被转到乙公司经理手中。
该要约何时生效?提示:2月17日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到达指的是要约到达了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而不是受要约人实际看到与否。
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发出要约,称:“公司急需1号水泥100吨,300元/吨。
十万火急,请务必于3天内发货。
”乙水泥厂遂组织生产发货,第2天甲建筑公司发函表示撤销前一天的要约,可否?提示:不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撤销赠与的案例

邓律师提供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相互冲突之时的司法实践倾向性意见为本案胜诉的关键。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张某将一辆汽车赠与李某。
合同约定,赠与的汽车所有权及使用权立即转移给李某,并由李某承担车辆的保养、保险等费用。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还约定了赠与合同无效情况。
合同生效后,李某享有了汽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承担了相应的费用。
然而,不久之后,张某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汽车。
原因是张某后悔赠与汽车给李某,认为自己当时签订合同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没有真正的意愿赠与汽车。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张某提供了一些证据,如他的财务状况和当时签订合同时的相关情况等。
李某则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他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享有汽车的使用权。
他不同意撤销合同并归还汽车。
在法庭上,双方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争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法律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且李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享有汽车的使用权。
因此,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是有效的,李某无需归还汽车。
此案例指出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自愿性和等价交换。
只有在合同符合这些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合同有效。
在此案例中,赠与合同符合这些原则,因此被认定为有效。
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维持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意愿,并确保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
只有这样,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案例二:甲方小明与乙方小红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由甲方赠与乙方一处房产。
合同约定,乙方需承担相关房产的税费及维修费等费用。
合同生效后,乙方享有了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承担了相关费用。
然而,不久之后,甲方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产。
原因是甲方认为乙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且乙方并未履行合同义务。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甲方提供了一些证据,如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以及房产的维修情况等。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篇一:撤销赠与合同起诉状篇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精选20年,王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赠与其外孙女袁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洪山区公证处公证,在赠与合中,袁某承诺房产中一间房屋由王某某终生使用,袁某负担所有的房屋日常开支以及负有对王某某的赡养义务,袁某支付20万元给王某某的子女。
之后王某某与袁某共同居住生活。
20年,王某某将其外孙女袁某一纸诉状告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起诉称其将房屋赠与给其后,袁某没有尽到赠与合同中的赡养义务,对其不孝,要求收回房屋。
案情分析:赵红兵律师接受本案的被告袁某的委托后,认真调阅了原告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并深入到被告的所住的社区物业、医院及左邻右舍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庭辩论思路及应诉方案,赵律师认为:一、王某某将诉争房屋赠与袁某系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
二、袁某已经按照《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附随义务,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法庭采纳。
四、本案起诉的真实目的,实际上是个别子女为了自身利益而鼓动90多岁的老人诉讼,因而编造出所谓的事实,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审判结果:赵红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6组证据,用确实充分地证据来支持其要求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的主张,同时在法庭调查中,按照开庭前设计的辩论思路和应诉方案,频频向原告提问,使得原告不得不转向律师设计好的方向上来,自始至终在庭审中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
在被告代理人准备的充分证据面前,原告的证据不仅单薄,而且经不起赵律师慎密的推敲和提问,无言以对,由于本案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宣布择日判决。
在等待判决期间,原告王某某去世,其二个子女认为不可能败诉,申请作为法定继承人重新参加庭审,经洪山区法院于2021年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红兵律师作为袁某的二审代理人参加庭审,在赵律师的努力下,20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再次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赠与协议书常经典版(10篇)

赠与协议书常经典版甲方:_____乙方:_____律师解答按照上述情况,在四海公司与受灾县政府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定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
灾区政府有权要求四海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赠与财产。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我们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程序,故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
原告要行使撤销权需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现为条件,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赠与人即享有撤销权。
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符合《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属于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
原告要求解除公证赠与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捐款赠与合同不可随意撤销案情回放:____年,某私企老板张某参加某小学危房改建工程,张某当场承诺捐款10万元,小学校长代表学校接受了捐赠。
张某承诺回去后,就会将捐款汇给学校。
但经过数月之后,学校未等到张某的捐款,再打电话时,张某声称:“你们就当我是开玩笑吧。
”学校遂将张某告上法院。
律师解析: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即受赠人无须支付任何对价。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只有赠与人一方承担义务。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时生效,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以特定形式为必要。
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但须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进行。
赠与合同--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7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7赠与合同三、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权利义务1.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老张因身体不便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赠与邻居的中学生小李,让小李上学使用,但要求小李今后回家途中给其捎带一些生活必需品,小李同意。
第二天小李上学路上因自行车刹车不灵造成摔伤。
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对此老张不负责任B.老张应负全部责任C.老张应负部分责任D.此事造成赠与合同无效[答疑编号3257051409]『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义务的赠与。
张某将自己的自行车赠与李某,同时要求李某给其捎带生活必需品,是附义务的赠与行为;自行车刹车不灵是赠与的财产有瑕疵。
根据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三)赠与的撤销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受赠人有下列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销赠与。
3.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协议变更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分为法定变更、裁判变更和协议变更。
本条规定的是协议变更。
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强调两层含义:(1)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强调的是合同变更的动因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这个规则受民法典第5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规范,即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强调广义合同变更的类型,将合同变更区别为因情事变更原则发生的法定变更和依照合同可变更、可撤销事由请求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变更合同的裁判变更,以及协议变更。
本条规定的合同变更是协议变更,区别于法定变更和裁判变更。
协议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是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典型的合同变更类型。
任何一个合同,在其成立之后以及在其生效之后,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进行变更。
在社会生活中,当事人在订立了合同之后,很多都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等表达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
通过这些《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就是对合同的协议变更。
协商一致就是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之所以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可以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是因为合同本来就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起来的。
既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当事人当然就可以依据协商一致而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完全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意思自治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要变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合同,或者双方都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意愿,但是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达成一致,还存在分歧,就是没有协商一致,还没有形成合同变更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变更的合意就没有成立,所以不成立合同变更,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效果,原合同继续有效。
案例评析张某1与张某2赠与合同纠纷案[1]案情:2004年9月27日,张某2(被告)与吕某登记结婚,2006年10月6日,张某1(原告)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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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张争鸣。
托付代理人况世道。
被上诉人张生礼。
上诉人张争鸣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一初字第2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09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张争鸣及托付代理人况世道,被上诉人张生礼的托付代理人崔赐宝到
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
2003年8月27日,被告张生礼与其妻王秀英(2003年
9月7日去世)二人共同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市更新三巷1号楼1单元204室房屋(建筑面积47.34平方米)赠与给原告。
双方当日签订了赠与协议,并经徐州市公证处公证。
该赠与房屋
一直由被告居住,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也未实际交付房屋。
因该房被列入江苏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实施彭城广场东侧改造拆迁范围,被告已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因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赠与合同,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赠与合同,将赠与物本市更新三巷1号楼1单元204室房屋一套过户给原告。
庭审中原告得知房管部门因该范围拆迁,已将该房产籍冻结,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拆迁补偿款给付原告。
原告关于被告今后的居住咨询题当庭承诺,被告愿与原告家人一起居住,能够一起居住,否则,原告愿出资承租房屋给被告居住,保证居住面积不低于诉争房屋。
二审期间,该房已被拆除完毕,房屋补偿款为192156元,已被原审法院查封。
上述事实有一审卷宗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依法调取的徐州市都市住宅房屋拆迁货
币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通过公证机关公证,该赠与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证赠与合同没有法定事由,不得任意撤销。
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虽经公证,但并没有约定何时办理房屋过户登
记手续及何时交付房屋。
该房现为赠与人即本案被告实际居住,且被告系近九十岁的老人,仅此一处住房。
依照老年人权益爱护法的规定,对老年人的住房权应予以充分爱护。
因该房面
临拆迁,房管部门已将该房产籍冻结,导致客观上双方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被告虽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该房现并未实际拆迁,补偿款也未实际支付。
原告提出依照赠与合同,拆迁事件的出现导致房屋过户不能,其享有的预期物权转变成财产性的补偿权的咨询题本院认为,合同法解决的是债权咨询题,在诉争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原告对诉争房屋并未取得物权,因此,原告主张对其享有的预期物权转变成财产性的补偿权,要求判决被告将拆迁补偿款给付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原告张争鸣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张争鸣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诉争的房屋原系公房,在房改时由上诉人出资以被上诉人的名义购买了该套住房,上诉人持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收据等足以讲明该房屋的产权演变过程,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上诉人虽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支持。
2、被上诉人差不多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协议,其补偿款因为采取保全措施才未实际给付。
3、一审法院确信了《赠与协议》的效力,却没有支持上诉人要求履行协议的请求,是错误的。
4、本案赠与的标的物为房产,所有权的转移需办理过户方能生效,因列入拆迁范围,该房无法过户,遂要求拆迁补偿款。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
,
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张生礼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张争鸣与父母之间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付。
因此,上诉人有权按合同之约定主张权利。
因赠与合同约定的房屋已被拆除,故本案争议标的转换为拆迁补偿款。
因此,上诉人作为受赠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
就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予以爱护。
本案诉争房屋系被上诉人与其妻王秀荣共有,房屋补偿款192156元亦应由被上诉人与其妻子王秀英共有。
基于赠与合同的约定,张争鸣是该补偿款的权利人。
但鉴于被上诉人系年近九十岁的老人,且无自己独立的房屋居住,在此情况下履行赠与合同义务势必严峻阻碍其生活,且因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履行时刻,故上诉
人主张被上诉人现在履行交付义务的条件尚不成就,且该主张亦与中华民族传统的尊老养老
的美德相悖,其要求现在支付全部房屋补偿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取得讼争房屋所有权为由作出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理由不当,但结果
尚可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 4220元,由张争鸣与张生礼平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洪亮
代理审判员阚伟代理审判员张蕾二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