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停工处理及索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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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停工期间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案例评析

工程停工期间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案例评析

工程停工期间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案例评析工程停工期间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在建设项目中,常常会遇到一些不可控因素,如天气原因、政府政策变化、勘察设计变更等,导致施工无法按原计划进行,从而延长工期、增加成本。

对于这种情况,施工方可能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要求,要求业主进行相应的赔偿。

以下将以工程项目发生停工期间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案例为例,对其进行评析。

案例背景:地进行一项工程项目,设计总工期为1年。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政府政策调整,相关工程发生停工,持续2个月。

施工方认为停工造成了工期的延误,同时还增加了人工、材料等费用,因此提出索赔要求,要求赔偿因停工造成的工期和费用损失。

评析:1.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施工方有权对工期和费用进行索赔。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项目停工,施工方可以合理要求索赔,要求业主承担因停工带来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

2.工期索赔:施工方对于工期的索赔应该合理且充分,需要提供停工期间的确凿证据,如政府政策调整文件、通知书等,以及停工期间造成的工期损失的明细和计算依据。

施工方应该能够证明停工是非施工方的责任,并证明没有其他替代方案可以避免或减少停工时间。

工期索赔金额应该是因停工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延长的施工时间导致的延期费用、人员工资、设备租赁费用等。

3.费用索赔:施工方对于费用的索赔同样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停工期间,施工方可能面临一些额外费用,如工人工资的继续支付、设备的冷藏费用等。

此外,停工期间还可能导致材料费用的增加,如材料的腐烂、变质等。

施工方需要针对这些额外费用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计算依据,以及费用增加的详细明细。

4.和解及争议解决:在诉讼方面,双方可选择通过和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和解是指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争议得到解决;仲裁则是由第三方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调解裁决。

在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时,双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选择,以便争议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得到解决。

工程施工人停工索赔(3篇)

工程施工人停工索赔(3篇)

第1篇一、索赔背景本项目为XX工程项目,合同工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合同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施工现场出现严重问题,为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我方于XX年XX月XX日向业主单位提出停工申请,经业主单位同意,项目于XX年XX月XX日暂停施工。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业主单位提出停工索赔。

二、停工原因及影响1. 停工原因(1)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位过高,导致部分地基基础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2)施工现场周边环境不稳定,存在安全隐患。

(3)施工过程中,部分材料供应商未能按时供货,导致工程进度受阻。

2. 停工影响(1)工程进度延误,预计工期延长XX个月。

(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闲置,产生额外费用。

(3)因停工导致部分材料、设备损失,产生经济损失。

三、索赔金额及依据1. 索赔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我方提出以下索赔金额:(1)工期延误索赔:XX万元。

(2)停工期间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闲置费用:XX万元。

(3)材料、设备损失赔偿:XX万元。

总计索赔金额为:XX万元。

(1)合同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业主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2)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单位应承担工程暂停施工的责任。

(3)实际情况: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复杂、周边环境不稳定、材料供应商未能按时供货等实际情况,导致工程暂停施工。

四、索赔处理建议1. 业主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对停工索赔进行审核。

2. 业主单位应尽快与施工方协商解决索赔事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双方应共同协商制定合理的赔偿方案,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综上所述,我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业主单位提出停工索赔。

“最严停工令”导致工期延误,费用怎么索赔!

“最严停工令”导致工期延误,费用怎么索赔!

“最严停工令”导致工期延误,费用怎么索赔本文将从工程索赔的角度出发,分析由天津、河北、北京、山东、山西、河南等地的停工令事件,对水利工程、土石方建筑工程、拆迁工程等建设项目造成了那些影响,发包方应承担哪些方面的责任,承包方能获得哪些方面的补偿,工程师应怎么进行索赔、计算等内容与大家共同探讨和交流。

本次分析以北京停工令事件进行分析,当发生类似事件是亦可以参考。

具体内容:【建议按两阶段进行该事件的索赔处理】【可以索赔的工期是多少】【承包方可索赔的费用项目都有哪一些呢】一、建议按两阶段进行该事件的索赔处理本事件索赔处理建议分两阶段处理:1、第一阶段为2017年9月5日~2017年11月14日:该阶段主要是根据文件要求,要求参建单位做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基础底板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扬尘治理全过程、全覆盖管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在施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执法检查,并联合环保、城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细化明确行政处理标准,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形成高压态势、执法威慑。

在该事件段范围内:承包方可能会因为没有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要求,而被处罚,包括限制投标、降低资质、暂停施工等严厉措施,如若碰到此类情况,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工期延误应由承包方承担。

当然,由于承包方严格执行文件要求,而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部分,应由发包人承担。

2、第二阶段为: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文件具体的停工要求为:(1)停工时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2)停工范围: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全部区域;通州区、大兴区、房山区、门头沟区、延庆区、昌平区、怀柔区、密云区、平谷区、顺义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及建成区。

(3)停工内容: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并以区政府名义统一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工程建设合同费用索赔及反索赔的措施

工程建设合同费用索赔及反索赔的措施

工程建设合同费用索赔及反索赔的措施1、合同索赔的准则根据合同受理或驳回承包人向业主的索赔,其主要工作内容有:在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后,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对索赔申请的理由及各项记录进行认真客观的审核与证实。

对索赔理由成立的按规定程序报告业主。

对业主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公正、忠实地维护业主的利益。

2、合同索赔的处理程序无论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还是业主向在承包商索赔,监理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将在对索赔的事实依据进行行审查、复核、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起草索赔评价报告,由总监理人审查后主持召开会议,就索赔报告的评价与业主协商,并根据业主的意见对索赔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并通知承包商。

在通知双方后,总监理人将主持会议,就索赔事项与承包商和业主进行谈判或协商,如果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达成一致,监理人将拟订报告,通知业主和承包商,并在随后的中期支付中将承包商应得到的补偿费用支付给承包商,或将业主应得到的费用从给承包商的付款中扣除;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监理人将根据双方的申述和索赔评价报告,作出监理人决定,并连同索赔评价报告一起分别送达业主和承包商。

如果业主或承包商任何一方对监理人的决定存在质疑,他应书面通知监理人,在这种情况下,索赔事项将成为争议,并按争议的解决办法进行处理。

3、合同索赔评价监理人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合同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索赔的评价。

在索赔评价工作初步完成后,首先将与业主协商,征求业主的意见,以形成能为业主所能接受的监理人决定。

然后,监理人应就索赔事件的任何疑问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友好协商,力求达成一致,使合同索赔得到公正、合理并使双方都能满意或接受的解决,以利于合同工程顺利实施。

对于任何索赔报告,将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评价:1)索赔报告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否则监理人将确定合同索赔超过了时效而予以拒绝;2)造成损失或延期的事实是否真实可靠,符合工程的实际状况;3)合同索赔要求是否与合同条款的规定一致,确定索赔要求中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可以索赔的项目;4)对索赔的支持文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和论证,分析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从而确定能够支持索赔的有效证据,对其它证据的无效性提出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进行论证;5)分析索赔事件产生的原因以及对责任或风险的分析是否正确合理,确定能够进行索赔的事实以及责任或风险的分配;6)对工期延长计算书中的工时工效、工期计划、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应延长的中间或最终完工日期的初步意见;7)对索赔的费用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合理赔偿费用的初步意见。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索赔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索赔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成建价[2008]13号各有关单位:近来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时间较长或合同工期延长引起的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不少单位要求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

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经研究,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及合同工期延长涉及的计价调整方法答复如下:一、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3%时,不作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工程施工停工怎么联系

工程施工停工怎么联系

工程施工停工怎么联系在工程施工停工的情况下,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联系工作,包括与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关部门等进行沟通和协调。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停工时应该如何进行联系工作。

一、联系业主工程施工停工后,首先要及时联系业主,告知停工的原因和具体情况,并与业主协商解决方案。

在联系业主的过程中,需要保持沟通畅通,及时向业主汇报停工情况,听取业主意见,协商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同时,要确保与业主保持良好的关系,建立信任,积极与业主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二、联系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停工后,需要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停止监理工作,并与监理单位沟通协调解决停工问题。

监理单位承担监督工程施工的责任,停工后应该配合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现场检查,查明停工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与监理单位一起协商解决停工问题,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三、联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停工后,有时候需要对工程进行重新设计或调整,此时需要与设计单位联系沟通。

设计单位根据停工原因,对工程进行重新设计或调整,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调整方案,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设计单位应该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配合施工单位解决停工问题。

四、联系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停工后,需要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停工问题。

施工单位需要查明停工原因,重新调整工程计划,制定恢复施工的时间表,并积极与相关单位合作,尽快恢复施工。

同时,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控,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五、联系相关部门在工程施工停工的情况下,有时候需要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问题。

例如,停工原因是因为环境问题,需要联系环保部门协助解决;停工原因是因为规划问题,需要联系规划部门协助解决;停工原因是因为安全问题,需要联系安监部门协助解决等。

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工作需要及时有效,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在工程施工停工的情况下,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联系工作,与相关单位保持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停工问题,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浅论工程停工索赔的处理及计算

浅论工程停工索赔的处理及计算

二 、 工索赔 的处理 应坚持 以合 同为依 据 , 停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1以 合 同为 依 据 , 指 以 合 同 中关 于 停 窝 工 损 失 的相 关 条 . 是
款作为计算 、 谈判的依据 。理解如下 : 事件发生 的责任 归属, ① 谁 的责任谁承担 ; 停窝工补偿 的计算要有现场有 效的证 明文 ② 件作为依据 : 计算 停窝工补偿的天数 、 ③ 窝工费、 机械 及周转材 料 停 滞 费 等 费用 要 以合 同相 关 条 款 作 为 计 算 依 据 。
2以实 事 求 是 为 原 则 , 括 : . 包 ① 按 承 发 包 双 方 签 订 的 施 工 合 同 中 的 相 关 条 款 实 事 求 是
计 算 停 窝 工 损 失 , 为 合 同是 双 方 在 公 平 公 正 的前 提 下 对 工 程 因 实 施 过 程 中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约 定 , 离 了合 同就 等 于 背 离 了双 脱 方 的利 益 , 因此 , 对 不 能脱 离 合 同空 谈 停 窝 工 。 能完 全 按 施 绝 不 工 方 和 厂 家 或 劳 务 班 组 签 订 的合 同 、 议 作 为 计 算 停 窝 工 的 依 协 据。 ② 实 事求 是 的 确 认 事 件 发 生 的 责 任 方 ,谁 的 责 任 谁 承 担 , 如 果 是 施 工 单 位 由于 不 配 合 施 工 或 安 全 文 明方 面 等 原 因 造 成 的停 窝 工 , 包 方 是 不 予 赔 偿 的 , 且 保 留追 究 承 包 人 违 约 责 发 并 任 的权 利 。 ③ 要 以现 场 有 效 的 文 件 、 知 及 签 证 单 、 函 等 作 为 事 实 通 信 依 据 实 事 求 是 计 算 停 窝 工 费用 。 由 于发 包 方 造 成 停 窝 工 事 件 , 施 工 方 应 在 合 同 要 求 的 时 间 内提 出 并 经 发 包 人 审 核 确 认 , 同 时 , 包 方 在 整 个 施 工 过 程 中应 做 好 资 料 收 集 工 作 , 发 并对 施 工 过程 中发生 的停窝工事件 、 停窝工 的人数 、 天数、 机械 停滞及脚 手 架 停 滞 情 况 做好 记录 签 认 工 作 。以 此作 为 日后 索 赔 和 反 索 赔 的依 据 。没 有 有 效 证 明文 件 作 为依 据 的 停 窝 工 事 件 , 不 予 考 应 虑补偿费用的。

对停窝工损失计算的归纳总结

对停窝工损失计算的归纳总结

工程中途停工或退场时,相关停工、窝工损失计算依据、标准及应注意事项: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停工、窝工损失的计算均无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此应系主张停窝工损失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停窝工损失范围、计算依据及标准。

(一)直接损失1、施工现场材料费用损失。

例如:停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而导致的成本增加;退场时已加工完成待安装材料费用、已采购无法退货止损的材料费用等。

计算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材料采购合同、材料采购价款的付款凭证、收货或者发货凭证、材料进场验收凭证;停工或撤场时的具体数量可由双方当事人清点确认;对价格有争议的可采用政府发布的信息价或由鉴定机构询价确认。

计算标准:材料价格变动幅度×材料数量计算材差;成品材料价格结合合同约定在成本基础上计算人工费、税金等费用后核价;已采购材料价格按照采购价格计取(也可结合合同约定主张利润)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费用损失。

如:停工期间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用电梯、起重机、搅拌机及其他机械设备租赁的费用等;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延期使用费用损失;机具安全防护费用;大型机械进退场的费用;临时活动房租赁费用。

解约退场的,前述机械设备如为租赁,还应考虑提前退场导致的解除合同索赔。

计算依据:周转材料或设备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用支付凭证;如提前解约还涉及违约金及赔偿的计算。

租金损失标准可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也可由鉴定机构进行询价确定;如为自有设备,可套定额进行量化或通过计算折旧的方式计算损失,但应提供购置设备的原始发票证实其价值。

计算方法: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或承包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定额规定确定单价,乘以停工天数计算损失;合同解除损失以实际发生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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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停工索赔注意事项建设工程工期问题一直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关注的重点,也是双方争议索赔的高发地带,而停工则是工期问题的重中之重,因为一旦发生非发包人意愿导致的项目停工事件,也就意味着双方合作很可能已经走向恶化。

对此,施工单位如何应对?笔者通过近期接触的实例,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与大家分享以下内容,以期有所意义。

一、主要法条1.法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司法政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第32条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32.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3. 地方意见: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文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二、裁判规则规则1(索赔依据):虽然《合同法》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放弃窝工索赔的,承包人不能依据上述条款另行主张窝工损失赔偿。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5)民申字第1004号,重庆巨杉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2(停工时间):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

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1)民提字第292号,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规则3(索赔程序):合同就索赔程序有明确约定的,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程序提出窝工索赔。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56号,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4(索赔程序):承包人提交的单方窝工损失数据不能作为损失数据证据,但经监理确认的则可以直接认定而不必通过鉴定确定。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5(索赔程序):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索赔程序提出索赔,也未提交窝工损失证据的,属于承包人怠于主张自身权利,窝工损失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07)民一终字第74号,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6:施工合同中涉及总分包关系时,分包方不能以总包的违约行为主张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2)民申字第1557号,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华派工程分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遂建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7(损失认定):双方未对停工进行约定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对于承包人的损失,即使无法举证,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赔偿。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5)民申字第708号,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8(优先受偿权):案涉工程多次停工,已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如仍按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承包人即不问原因地丧失了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明显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相悖。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9(优先受偿权):如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时即已认定承包人超过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显然与优先保障承包人基本利益(即工程款)这一立法目的相悖,故此情形下可以起诉之日计算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04号,大连开发区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大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10(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只限于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停工违约金(该条有争议)。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98号,吉林省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三、实务应对(一)合同谈判阶段1. 重视合同中付款条件的约定,避免过度垫资。

(1)建议进度款按月支付,避免按工程节点支付。

因为如果按工程节点付款,一旦出现工期延误,原计划的垫资时间往往会被迫延长,在这期间,承包人要求付款或主张停工的权利都会大大受限。

另外,因变更或签证增加的费用,要在合同中约定为“随工程款同期支付”。

(2)切忌约定“当业主出现资金困难时承包人给予资金支持”等类似内容,因为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承包人在合同中做的上述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业主方出现资金困难,承包人便失去了停工权利。

如此,承包人会陷入进退两难之境地,要么硬着头皮垫资到最后,要么违反合同强行停工,无论哪一种方式,显然对承包人均不利。

2. 重视停工索赔的申报程序、索赔范围的约定,尽量避免约定“承包人放弃停(窝)工损失索赔”,如果必须如此约定,建议重点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同时务必向下游分包商转嫁风险,即约定任何原因导致停工,分包单位均不得主张停(窝)工损失索赔。

(二)合同履行阶段1. 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熟悉合同权利义务,作好维权准备。

合同签订后,公司应高度重视落实对项目主要执行部门(经营、技术、工程部)各员工的合同交底,特别是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关于发包方违约、停工、索赔等相关内容约定,建议由经营部牵头,事先分析停工的条件、存在的问题、应准备的资料,积极做好维权准备工作。

2. 加强合同履约意识,一旦发生停工事项,各部门间需密切配合协调,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程序进行窝工索赔。

3. 根据停工期间长短及可预见程度,视情况对现场工人、材料、机械设备进行封存或转移。

对于拟停工或已停工项目,积极与分包/分供商进行沟通,协商解决供货与结算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尤其做好与劳务队伍的结算撤场工作,监督分包队伍妥善结清民工工资,明确后续复工计划。

4. 对现场完工情况、现场工人数、工资发放清单、材料数量、设备清单等进行分类统计,并由业主或监理人员签认并保留原件。

5. 索赔报告务必抄送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签字确认,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后再重新鉴定。

6.全面收集并妥善保管施工现场停(窝)工损失证据原件。

包括停(复)工通知、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业主指令、监理会议纪要、导致停工的原因方面的证据(图纸、变更、付款、场地天气等)、业主往来函件、驻场施工及管理人员名单及工资发放和签收明细、设备租赁(包括架管、模板、塔吊等)合同及停滞费用凭证、定购材料清单、临时设施费用补偿等。

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室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引起的造价纠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双方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计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附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损失应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补偿原则第四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已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事先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停工日期的确定第六条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为准。

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

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定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工地看护费用计算第十条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需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该看护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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