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停工处理及索赔注意事项.doc
工程项目停工制度

工程项目停工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停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承接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各类工程。
三、停工条件1. 当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工整改,直至隐患排除。
2.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影响,需暂停施工。
3.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和设备,导致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时,应立即停工。
4. 环保部门检查发现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破坏,要求停工整治的,应立即执行。
5. 其他依法应当停工的情形。
四、停工程序1. 发现需要停工的情形时,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2. 公司管理层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作出是否停工的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3. 决定停工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编制停工计划,明确停工时间、范围、原因及整改措施等内容,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4. 停工计划经审批通过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并在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停工通知。
五、停工期间的管理1. 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设备、材料被盗或损坏。
2. 施工单位应对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3. 施工单位应利用停工期间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查找问题并制定整改方案。
4. 对于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保险公司等相关方协商解决。
六、复工条件1. 安全隐患已排除,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复查。
2. 环保问题已整改到位,并获得环保部门的书面同意。
3. 质量问题已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整改完毕,并通过监理单位的验收。
4. 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均已满足。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工程施工人停工索赔(3篇)

第1篇一、索赔背景本项目为XX工程项目,合同工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合同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施工现场出现严重问题,为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我方于XX年XX月XX日向业主单位提出停工申请,经业主单位同意,项目于XX年XX月XX日暂停施工。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业主单位提出停工索赔。
二、停工原因及影响1. 停工原因(1)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位过高,导致部分地基基础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2)施工现场周边环境不稳定,存在安全隐患。
(3)施工过程中,部分材料供应商未能按时供货,导致工程进度受阻。
2. 停工影响(1)工程进度延误,预计工期延长XX个月。
(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闲置,产生额外费用。
(3)因停工导致部分材料、设备损失,产生经济损失。
三、索赔金额及依据1. 索赔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我方提出以下索赔金额:(1)工期延误索赔:XX万元。
(2)停工期间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闲置费用:XX万元。
(3)材料、设备损失赔偿:XX万元。
总计索赔金额为:XX万元。
(1)合同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业主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2)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单位应承担工程暂停施工的责任。
(3)实际情况: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复杂、周边环境不稳定、材料供应商未能按时供货等实际情况,导致工程暂停施工。
四、索赔处理建议1. 业主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对停工索赔进行审核。
2. 业主单位应尽快与施工方协商解决索赔事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双方应共同协商制定合理的赔偿方案,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综上所述,我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业主单位提出停工索赔。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索赔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成建价[2008]13号各有关单位:近来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时间较长或合同工期延长引起的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不少单位要求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
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经研究,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及合同工期延长涉及的计价调整方法答复如下:一、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3%时,不作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停工索赔方案

停工索赔方案
停工索赔方案是指在建筑工程中因特定情况导致工期延长或无法继续施工的情况下,施工方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的方案。
以下是一个示例的停工索赔方案:
1. 事件描述:清楚地记录下导致停工的事件,包括日期、具体事件以及影响范围等。
2. 分析成因:对停工事件进行分析,并列出导致停工的主要原因。
这可以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政府管制等)或非可抗力事件(如物料供应延误、业主改动设计等)。
3. 影响分析:详细分析停工事件对工期的影响,包括停工期间的损失和补救措施所需的额外工期。
此外,还应列出停工对项目进度、成本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
4. 损失计算:根据停工事件对工期的影响,计算出由于此次停工所造成的损失。
这可以包括日常费用、设备租赁费、人员工资、预测盈利损失等。
5. 赔偿要求:根据停工事件和损失计算结果,向业主提出明确的索赔要求。
要求应包括索赔金额和索赔期限等。
6. 证据材料: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停工事件的通知、相关合同和协议、工人工资记录、物料供应记录等。
这些材料可以用于支持索赔要求的合理性。
7. 协商和沟通:与业主或业主代表进行协商和沟通,解释停工事件的原因和索赔要求的合理性。
在此过程中,务必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态度,寻求双方的共识。
8. 法律途径: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索赔问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此情况下,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文件,并与律师一同处理。
请注意,停工索赔方案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和情况进行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和合同方面的意见,并与相关方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
建筑工程停工索赔规定

建筑工程停工索赔规定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工程需要停工。
停工不仅会延误工期,增加工程成本,还会对项目方和施工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了保障各方的权益,建筑工程合同通常会约定停工索赔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停工索赔的主要规定。
一、停工索赔的合同约定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可以协商并约定停工索赔条款。
停工索赔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停工原因:约定导致停工的原因,例如非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环保要求等。
同时,还需要明确哪些是可索赔的停工原因,例如新规定的出现、政府干预等。
2. 通知期限:约定施工方需要在停工发生后的多长时间内向项目方提出索赔通知,一般为几个工作日至一个月不等。
同时,项目方也需要在收到索赔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3. 索赔责任:约定双方停工索赔时的责任分配。
例如,如果停工是施工方的过失造成的,施工方需要承担停工索赔责任;如果是项目方的原因导致停工,项目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4. 索赔金额和计算方法:约定停工索赔的具体金额和计算方法。
一般可以采用实际损失、合理利润或合同金额的比例等方式计算索赔金额。
5. 争议解决:约定停工索赔引起的争议解决方式,例如诉讼、仲裁等。
选择一个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提高索赔问题的解决效率。
二、停工索赔的法律规定除了合同约定外,法律也对建筑工程停工索赔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94 条的规定,当工程施工因不属于施工方的原因致使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施工时,项目方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可以参考以下几种停工索赔的法律规定:1. 自然灾害导致停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17 条的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停工的情况下,建筑工程应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标准赔偿。
2. 政府行为导致停工:如果政府行为导致建筑工程停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18 条的规定,项目方应赔偿施工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工程项目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理规定

工程项目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理规定工程项目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理规定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延长工期的事件并造成了工程竣工日期向后推迟的现象,称为工期拖延。
发生工期拖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如果由于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经过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的认可,同意延长施工工期时,这种工期拖延称为工程延期,否则称为工期延误。
2、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3、承包单位由于下列原因可以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延期(工期索赔)要求:(1)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的约定时间向承包单位提供经审批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其他开工所需的条件。
(2)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
(4)项目监理机构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一周内非承包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地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
(7)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或项目监理机构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工程延期处理的程序:(1)上述情况发生后,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施工合同范本约定为14天)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报告(包括工程延期申请表)。
(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连续性时,承包单位应先提交阶段性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
(3)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承包单位报送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
同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一方面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另一方面向建设单位汇报,及时协商,转交有关报告与资料。
(4)项目监理机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发生影响工期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尽可能减少损失。
督促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尽量减轻对工期的影响。
建筑工程施工停工补偿

建筑工程施工停工补偿一、建筑工程施工停工的原因及情形分类建筑工程施工停工的原因有多种,一般可以按照原因的性质进行分类:1. 不可抗力因素。
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导致的停工(如市政管理部门发布的环保要求、规划调整等)、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如施工区域遭遇重大事故、施工安全隐患等)。
2. 合同约定的原因。
有些停工情形可能是在合同中就已经约定明确的,比如业主方要求暂停施工以便进行内部审批、设计调整等。
3. 人为因素。
如施工方资金链断裂、施工方自身原因导致设备损坏、无法供应原材料等。
二、工程施工停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1. 对施工方的影响。
停工意味着施工周期的延长,对施工方的资金流动、劳务安排、设备利用以及进度计划等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 对劳务人员的影响。
停工可能会导致工人的工资、生活费用等暂时无法支付,增加了劳务人员的生活压力。
3. 对相关供应商的影响。
停工会使得一些原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订单停止,导致供应商的经济损失。
为了应对工程施工停工对各方造成的不利影响,需要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1. 合理补偿施工方。
在停工期间,施工方需要支付的人工、设备租赁等费用应由业主方按约定支付。
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的停工补偿条款制定应对措施。
2. 给予劳务人员适当的生活补助。
停工期间,对于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劳务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3. 维护相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对于因停工而导致订单中断的供应商,应根据合同约定给予一定的赔偿或调整交货期,以减少供应商的损失。
三、建筑工程施工停工补偿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停工补偿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停工情形应当如何处理,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建筑工程施工停工补偿实践案例以下是某城市一建筑工程项目停工后的补偿处理案例:某建筑工程项目由于市政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环保政策,要求所有在建工程停工整改。
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

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的主体多等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性会出现各类非合同所能涵盖和预期的事项,这就需要合同各方主体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断根据各类变更事项,通过签证予以补充和确认,对涉及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项进行及时的确认,这就是签证.签证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合同法、建筑法中没有签证的概念定义,这是建筑行业约定俗城的一个称谓.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对方的违约、过错而给己方造成的损失,需要通过提出经济赔偿、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求得补偿.签证是各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签证是确认变更的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打下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的行为,索赔是否成功有待签证单据的支持,所以在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过程和结算过程中,做好签证和索赔工作非常关键、重要.作为承包商来讲,做好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环节.在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承包商要以较高的、理想的价格中标,难度越来越大,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增加的工程施工内容、工期停工、窝工等事件,必须要做好签证工作.据统计,目前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总造价的7-10%左右,我国没有一个统计数据,但根据我们这些年经办的案件来看,签证款在工程总造价中的比例也不会低,可能会高于7-10%的比例.因此,一个专业、规范、成熟的施工企业,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与索赔的管理,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个项目的盈亏、损益,极有可能决定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签证于索赔工作的成功与否.借今天的机会,与大家交流的是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我们讲的建设工程停工,是指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因为发包方的原因或者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专讲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签证、索赔实务.一、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主要几种情形1、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导致工程停工;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或不及时进行技术交底导致工程停工;4、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未及时进行中间结构的验收导致下步工程无法施工而致工程停工;5、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造成工程停工;6、非正常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7、因发包人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被确认后的工程停工;8、因发包人提出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引起的停工等.当上述事件发生导致工程停工后,接下来有两种可能,其一,双方协商,停工事件发生的诱因,妥善解决,工程复工;其二,工程继续停工,承包方退场,合同终止,双方就已施工部分工程进行结算.通常而言,由于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或者因为发生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工程临时停工,一般不至于到双方终止合同,解除承发包关系的地步.实践当中,较常见的只有工程进度款支付严重逾期、发包方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发包方认为施工部分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不同意承包人自行修复的情形,才会导致双方终止合同,退出施工.已经进入实际施工以后,施工合同的解除是一件大事,从常态上看,承发包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是不愿意解除合同的,不愿意解除合同就是处于经济的考虑,合同一旦签订,项目一旦进入施工阶段,双方的投入都很大,各方投入的材料通常都有专用性,一旦停工,会造成建筑材料的浪费.而发包人一旦在工程中做到一半,承包人退场之后,后继施工队伍的工程程衔很难.如果没有承包人的配合,很难做,工期、质量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但尽管这样,我们还是看到了工程中途停工,承包人被迫退出工程施工的例子.目前我手上,还在处理两个中途停工的工程结算诉讼案件.其中一个案件,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已经结顶,但还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停止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同时停了工地的供水、供电,以阻止承包人继续施工并要求折除已完工部分工程.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只能停止施工,终止合同,并要求对已完工部分工程进行工程款结算.在处理类似的案件过程中,作为律师,我们深感施工过程中签证与索赔工作的重要性,只有做好基础性的工作,一旦碰到不守诚信的发包人,我们就有能力,有足够的证据去保障、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正如我刚才所讲,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事项所达成的双方意思一致的补充协议,它可以体现在联系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监理证明等各种载体中,形式完全可以灵活多样,因事而异.二、停工后的签证、索赔策略出现上述停工事件时,作为承包人,务必要及时做好签证和索赔工作.99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版本中,签证的规定有30多条,当停工事件发生时,我个人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签证务必需要承包人及时做到.1、工期延误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图纸、技术资料,一方面会导致正常开工时间延期,开工后又会导致工期延误,甚至停工.一旦发包方不能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履行上述义务,承包人一定要及时进行工期的签证,无论以后的工程是否复工,工期是否延期,签证所确认的顺延工期一定是可以就扣除的,如果因为上述事件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这些签证也将成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停工损失的有力证据.2、工程量的签证.合同通常会采用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审核确认后作为发包方支付进度款的依据.工程师对工程量的确认,意味着对已完成工程量的价款的确认.工程量的及时签证,对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是最直接的证据.当发生结算纠纷时,无论工程有无最终完工,发包方有无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工程款,通常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而工程停工之前,已施工部分工程量务必是需要签证固定,这将时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3、价款调整的签证.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加、施工条件的变化等,都会引起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变化,承包人一定要及时签证,固定价款.发包人口头承诺、空头支票是万万不能相信的.尤其是投标时,工程量清单部分中没有事后增加的工程,没有甲方的书面指令和签证,承包人即使做了,发生工程结算纠纷时,只要发包方不认,监理不予证明,工程造价机构是不会轻易确认的.案例这些签证,在停工之前,在施工的每个环节,承包人务必要做到边施工边签证.4、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发生工程进度款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师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停水、停电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未及时检验隐蔽工程,中间结构验收等,往往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停工、窝工的损失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签证固定.我上面所讲的签证方法,当然都很理想化,建立在各方都能信守合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签证如果都能签下来,结算时就不会有大的纠纷,索赔这一块很好计算.问题在于承包人的上述签证单,发包人不肯签收,更不用说签复意见、给予确认.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当怎么办我们认为当然有破解的方法.第一、发包人要充分利用合同签证条款中“逾期视为认可”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比如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合同通用条款23.4条:承包人应当在价款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该调整.我们去看合同,所有的签证联系单,只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书面向承包人或者工程师提出,逾期不回复,均视为认可.所以承包人要做的工作,第一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签证单;第二要送达.要有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签收单.碰到发包人不收怎么办承包人可以用挂号信、公证送达、律师见证送达等方式.当然只是极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第二、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提出签证未必得到对方的认可,对方可能也会在联系单上签复意见,但意见是不同意,怎么办.也有办法.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够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解释明确了工程量签证未获成功如何保护承包人自己权利的问题,也解决了其他如工期、价格等事项未获签证的解决思路.那就是承包人要及时固定其他相关证据,如承包方指令、工程施工图纸、经业主批准的施工方案设计、监理证明、影像资料、施工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形式的证据,为索赔奠定基础.三、停工后的索赔程序和范围.因为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会给承包方带来经济损失.建设工程通用条款36.2规定:自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作为承包人,一旦索赔事件发生,务必按该条款规定在28天内提示索赔报告.工程停工,包括临时停工和中途停工退场两种情形,其索赔的范围是不同的.临时停工,其索赔一般为人工停工费、机械停工费两大块.而后者的索赔,包括停工前已经完成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并可要求发包方对各项管理费用、利息、保险费用甚至履行合同可得利益损失进行索赔.无论临时停工,还是长期停工,签证确认的停工、窝工损失、增加费用,都在索赔的范围之内.所以,工程停工的索赔成功与否,依赖工程施工过程中签证是否及时、到位.事到临头,发生纠纷,需要索赔,再去签证,往往是事倍功半,所以我们诚恳地建议广大的建筑施工行业的各位,施工过程中签证管理工作是一件十分有意义、有价值的事情,无论发包方、承包方,签证与反签证,索赔与反索赔的实践和经验都在不断提高,对策也越来越高明.现在的房产企业,几乎每个开发项目都有专业律师的全程介入,对合同进行审核把关.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部,我们很少发现每个施工项目都有专业律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对施工全程的签证管理审核把关.我想,我们施工企业不差钱,差的还是意识,今天在座的建设工程方面的优秀律师,可以为你们提供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全方位的服务,平时签证与索赔工作做好了,结算时就事半功倍,纠纷就容易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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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停工索赔注意事项建设工程工期问题一直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关注的重点,也是双方争议索赔的高发地带,而停工则是工期问题的重中之重,因为一旦发生非发包人意愿导致的项目停工事件,也就意味着双方合作很可能已经走向恶化。
对此,施工单位如何应对?笔者通过近期接触的实例,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与大家分享以下内容,以期有所意义。
一、主要法条1.法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司法政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第32条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32.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3. 地方意见: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文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二、裁判规则规则1(索赔依据):虽然《合同法》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放弃窝工索赔的,承包人不能依据上述条款另行主张窝工损失赔偿。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5)民申字第1004号,重庆巨杉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2(停工时间):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
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1)民提字第292号,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规则3(索赔程序):合同就索赔程序有明确约定的,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程序提出窝工索赔。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56号,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4(索赔程序):承包人提交的单方窝工损失数据不能作为损失数据证据,但经监理确认的则可以直接认定而不必通过鉴定确定。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5(索赔程序):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索赔程序提出索赔,也未提交窝工损失证据的,属于承包人怠于主张自身权利,窝工损失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07)民一终字第74号,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6:施工合同中涉及总分包关系时,分包方不能以总包的违约行为主张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2)民申字第1557号,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华派工程分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遂建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7(损失认定):双方未对停工进行约定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对于承包人的损失,即使无法举证,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赔偿。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5)民申字第708号,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8(优先受偿权):案涉工程多次停工,已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如仍按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承包人即不问原因地丧失了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明显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相悖。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9(优先受偿权):如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时即已认定承包人超过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显然与优先保障承包人基本利益(即工程款)这一立法目的相悖,故此情形下可以起诉之日计算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04号,大连开发区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大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10(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只限于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停工违约金(该条有争议)。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98号,吉林省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三、实务应对(一)合同谈判阶段1. 重视合同中付款条件的约定,避免过度垫资。
(1)建议进度款按月支付,避免按工程节点支付。
因为如果按工程节点付款,一旦出现工期延误,原计划的垫资时间往往会被迫延长,在这期间,承包人要求付款或主张停工的权利都会大大受限。
另外,因变更或签证增加的费用,要在合同中约定为“随工程款同期支付”。
(2)切忌约定“当业主出现资金困难时承包人给予资金支持”等类似内容,因为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承包人在合同中做的上述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业主方出现资金困难,承包人便失去了停工权利。
如此,承包人会陷入进退两难之境地,要么硬着头皮垫资到最后,要么违反合同强行停工,无论哪一种方式,显然对承包人均不利。
2. 重视停工索赔的申报程序、索赔范围的约定,尽量避免约定“承包人放弃停(窝)工损失索赔”,如果必须如此约定,建议重点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同时务必向下游分包商转嫁风险,即约定任何原因导致停工,分包单位均不得主张停(窝)工损失索赔。
(二)合同履行阶段1. 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熟悉合同权利义务,作好维权准备。
合同签订后,公司应高度重视落实对项目主要执行部门(经营、技术、工程部)各员工的合同交底,特别是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关于发包方违约、停工、索赔等相关内容约定,建议由经营部牵头,事先分析停工的条件、存在的问题、应准备的资料,积极做好维权准备工作。
2. 加强合同履约意识,一旦发生停工事项,各部门间需密切配合协调,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程序进行窝工索赔。
3. 根据停工期间长短及可预见程度,视情况对现场工人、材料、机械设备进行封存或转移。
对于拟停工或已停工项目,积极与分包/分供商进行沟通,协商解决供货与结算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尤其做好与劳务队伍的结算撤场工作,监督分包队伍妥善结清民工工资,明确后续复工计划。
4. 对现场完工情况、现场工人数、工资发放清单、材料数量、设备清单等进行分类统计,并由业主或监理人员签认并保留原件。
5. 索赔报告务必抄送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签字确认,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后再重新鉴定。
6.全面收集并妥善保管施工现场停(窝)工损失证据原件。
包括停(复)工通知、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业主指令、监理会议纪要、导致停工的原因方面的证据(图纸、变更、付款、场地天气等)、业主往来函件、驻场施工及管理人员名单及工资发放和签收明细、设备租赁(包括架管、模板、塔吊等)合同及停滞费用凭证、定购材料清单、临时设施费用补偿等。
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室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引起的造价纠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双方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计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附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损失应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补偿原则第四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已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事先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停工日期的确定第六条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为准。
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
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定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工地看护费用计算第十条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需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该看护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