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停工处理及索赔注意事项(完整资料).doc
工程暂停施工索赔(3篇)

第1篇标题:工程暂停施工索赔: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途径摘要: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可能会出现暂停施工的情况。
此时,承包人应如何依法进行工程暂停施工索赔,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从索赔的意义、方式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暂停施工索赔的意义1. 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工程暂停施工索赔有助于承包人弥补因工程暂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 促进合同履行:通过索赔,促使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建立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索赔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二、工程暂停施工索赔的方式1. 费用索赔:承包人可就工程暂停期间的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保险费、利润、管理费等损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 工期索赔: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并支付相应的利润。
3. 综合索赔:在工程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可同时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三、工程暂停施工索赔的注意事项1. 确保索赔依据充分:承包人在进行索赔时,应收集充分证据,包括合同、通知、协议、会议记录、施工计划变更等文件。
2. 合理确定索赔金额:根据实际损失,合理计算索赔金额,确保索赔请求合理。
3. 及时提出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索赔,以免影响索赔效力。
4. 依法维权:在索赔过程中,承包人应依法维权,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5. 积极沟通:承包人应与发包人保持良好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总之,工程暂停施工索赔是承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索赔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准备,合理提出索赔请求,依法维权,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发包人也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妥善处理工程暂停施工问题,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有序。
第2篇一、工程暂停施工索赔的意义1. 维护承包方合法权益:工程暂停施工索赔有助于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工程停工赔偿方案(3篇)

第1篇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突发情况,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资金链断裂等,导致工程停工。
工程停工不仅会对施工进度造成严重影响,还会给业主、施工单位和相关方带来经济损失。
为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工程停工赔偿方案。
二、赔偿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赔偿方案应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赔偿数额的公正性。
2. 依法合规原则:赔偿方案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赔偿行为的合法性。
3. 及时有效原则:赔偿方案应确保在工程停工后及时启动,有效解决各方损失。
4. 全面责任原则:赔偿方案应明确各方责任,确保赔偿责任的全面性。
三、赔偿范围1. 业主损失:(1)工程进度延误导致的工期延长费用;(2)因停工导致的质量问题修复费用;(3)因停工导致的相关设备、材料损失费用;(4)因停工导致的工程合同违约金;(5)其他因停工给业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 施工单位损失:(1)工程停工期间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直接经济损失;(2)因停工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3)因停工导致的工程合同违约金;(4)其他因停工给施工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 供应商损失:(1)因停工导致的原材料、设备等物资损失费用;(2)因停工导致的供应合同违约金;(3)其他因停工给供应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相关方损失:(1)因停工导致的相关服务合同违约金;(2)其他因停工给相关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赔偿标准1. 工期延误费用:(1)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按实际延误天数计算;(2)如合同未约定,则按国家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确定赔偿标准。
2. 质量问题修复费用:(1)根据质量问题严重程度,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2)如质量问题为施工单位责任,则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如质量问题为业主或供应商责任,则由相应方承担修复费用。
3. 设备、材料损失费用:(1)根据设备、材料的价值和数量,按实际损失计算;(2)如损失为施工单位责任,则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费用;如损失为业主或供应商责任,则由相应方承担损失费用。
工程中途停工赔偿方案

工程中途停工赔偿方案一、引言工程中途停工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需要暂时停止施工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仅会导致工程周期延长,也会给工程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如何制定合理的停工赔偿方案,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成为工程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工程中途停工赔偿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以期为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提供参考。
二、工程中途停工的原因工程中途停工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施工过程中遇到重大安全事故,需要暂时停止施工,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2. 施工环境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如台风、地震等,需要暂停施工进行抢修和恢复;3. 工程设计方面出现重大缺陷或者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暂停施工进行整改;4. 委托方或者政府部门出现资金问题,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需要暂时停工等。
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给施工单位和工程承包商带来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停工赔偿方案,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工程中途停工的影响工程中途停工给各方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施工单位和工程承包商无法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经济损失和资金压力加大;2. 工程进度延长,给委托方带来经济损失和时间压力;3. 工程中途停工可能导致施工人员转移,施工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工程的质量和进度;4. 工程中途停工可能引起合同纠纷,给各方带来法律风险和麻烦。
在工程中途停工的情况下,如何减少各方的损失,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需要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四、停工赔偿的原则在制定工程中途停工的赔偿方案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赔偿方案应当公平合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给任何一方带来不公平的待遇;2. 合法原则:赔偿方案应当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当地政策和规定;3. 协商原则:赔偿方案应当尊重各方的意见,通过充分协商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4. 灵活原则:赔偿方案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以满足各方的实际需求。
关于工程停工施工补偿(3篇)

第1篇一、停工原因1. 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政府行为等。
2. 设计变更:由于设计原因导致的停工,如设计错误、设计变更等。
3. 甲方原因:如甲方资金不足、甲方要求调整工程进度等。
二、停工补偿原则1. 合同约定原则:若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停工补偿条款,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 法律法规原则: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公平合理原则:在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范围内,力求公平合理地处理停工补偿事宜。
三、停工补偿范围1. 人工费:包括停工期间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等。
2. 材料费:包括停工期间原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等费用。
3. 机械费:包括停工期间施工机械的租赁、维修、保养等费用。
4. 临时设施费:包括停工期间搭建、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
5. 管理费:包括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管理、协调等费用。
6. 其他损失:如停工期间发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四、停工补偿计算方法1. 人工费:按照停工期间施工人员的实际工资计算。
2. 材料费:按照停工期间原材料的实际采购、运输、保管等费用计算。
3. 机械费:按照停工期间施工机械的实际租赁、维修、保养等费用计算。
4. 临时设施费:按照停工期间搭建、拆除临时设施的实际费用计算。
5. 管理费:按照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管理、协调等实际费用计算。
6. 其他损失: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算其他经济损失。
五、停工补偿流程1.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停工补偿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2. 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停工补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3. 双方协商确定停工补偿金额。
4. 建设单位按照协商确定的金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停工补偿款。
总之,工程停工施工补偿是维护施工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工程停工情况下,施工单位应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争取合理补偿,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建设单位也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停工补偿事宜,维护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工程停工赔偿方案

工程停工赔偿方案一、引言在工程建设和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工程停工,这不仅会给施工进度带来影响,也会给相关人员造成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工程停工的赔偿方案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和制定,以保障相关利益的合法权益。
本方案旨在对工程停工赔偿进行详细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赔偿标准和操作流程,以便在工程停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赔偿处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进度的正常进行。
二、工程停工的定义工程停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施工活动,或者施工活动受到明显影响,且无法及时恢复正常施工的一种状态。
主要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技术问题、资金问题等。
三、工程停工赔偿的原则1. 合法合理原则:工程停工赔偿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标准需合理合法,并符合工程项目合同约定。
2. 公平公正原则:赔偿的执行过程需公平公正,各方的利益需能够得到保护,不得有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排斥。
3. 诚信信用原则:工程参与各方需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不得采取恶意阻碍工程正常进行的行为。
4. 保障合法权益原则:赔偿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工程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的正常进行和完成。
四、工程停工赔偿的赔偿标准1. 工程停工由业主原因导致的,业主应承担全部停工经济损失,并向承包商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同时,业主应负责解决停工原因,恢复正常施工条件。
2. 工程停工由承包商原因导致的,承包商应承担全部停工经济损失,并向业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同时,承包商应负责解决停工原因,恢复正常施工条件。
3. 工程停工由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根据不同原因和程度进行赔偿协商,由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商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4. 工程停工涉及到其他参与方的,根据实际情况,一同商定相应的赔偿方案。
五、工程停工赔偿的操作流程1. 工程停工通知:一旦发生工程停工情况,业主或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对方,并说明停工原因和预计影响范围。
2. 工程停工鉴定:立即对停工原因进行鉴定,明确责任方和赔偿标准,协商双方是否需要第三方鉴定机构的介入。
工地建设停工补偿规定(2024年更新)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工地建设停工补偿规定(2024年更新)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1.1 工地1.2 建设停工1.3 补偿1.4 甲方1.5 乙方2. 工地建设停工补偿的条件2.1 停工原因2.2 停工时间2.3 停工影响3. 补偿计算方法3.1 停工期间的工程进度3.2 工程成本3.3 利润损失3.4 额外费用4. 补偿金额的确定4.1 补偿基数4.2 补偿比例4.3 补偿限额5. 停工期间的义务与责任5.2 乙方责任6. 停工补偿的支付与结算6.1 支付时间6.2 支付方式6.3 结算程序7.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变更条件7.2 解除条件8. 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途径9. 合同的生效、履行与终止9.1 生效条件9.2 履行期限9.3 终止条件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泄密责任11.1 甲方违约11.2 乙方违约12. 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争议管辖12.1 适用法律12.2 争议管辖13. 其他条款13.1 不可抗力13.2 合同的完整性与修改权13.3 合同的副本14. 附件14.1 工程图纸14.2 相关文件14.3 补偿计算公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工地工地指甲方提供给乙方进行建设的地点,具体位置和范围见附件中的工程图纸。
1.2 建设停工建设停工是指由于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暂时停止施工的状态。
1.3 补偿补偿是指甲方因建设停工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的赔偿。
1.4 甲方甲方指本合同中承担发包人义务的当事人,具体名称见合同封面。
1.5 乙方乙方指本合同中承担承包人义务的当事人,具体名称见合同封面。
第二条工地建设停工补偿的条件2.1 停工原因停工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令、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
2.2 停工时间停工时间指自工程停工之日起至恢复施工之日止的时间段。
建设工程项目停工处理与索赔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停工索赔注意事项建设工程工期问题一直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关注的重点,也是双方争议索赔的高发地带,而停工则是工期问题的重中之重,因为一旦发生非发包人意愿导致的项目停工事件,也就意味着双方合作很可能已经走向恶化。
对此,施工单位如何应对?笔者通过近期接触的实例,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与大家分享以下内容,以期有所意义。
一、主要法条1.法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司法政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第32条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32.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工程中途停工索赔处理措施

例如,建设单位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 致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施 工的顺利进行。
03
索赔处理原则与策略
合法性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
索赔处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合法合规。
建立激励机制
通过建立激励机制,鼓励项目管理人员积极应对 突发事件,提高其责任心和使命感。
加强团队建设
加强项目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形成团队 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加强与业主沟通协调,减少误解和纠纷发生概率
建立有效沟通渠道
与业主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业主的需求和意见,减少 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03
减少损失。
政策法规变化原因
国家或地方政策法规的变化可能导致 工程中途停工。
政策法规的变化可能对施工单位的资 质、技术要求、材料使用等方面产生 影响,需要重新评估和调整施工方案 。
例如,环保政策、土地政策、税收政 策等的变化可能对施工产生影响。
合同履行问题原因
合同履行问题可能导致工程中途停工。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索赔处理是企业工程管理的重要 内容,通过有效的索赔处理,可 以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企 业的竞争力。
02
工程中途停工原因分析
自然灾害原因
01
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工程中途停工。
02
这些灾害可能对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造成破坏,导致无法继续
施工。
自然灾害的发生是不可预测的,因此需要提前制定应急预案,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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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建设工程停工索赔注意事项建设工程工期问题一直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关注的重点,也是双方争议索赔的高发地带,而停工则是工期问题的重中之重,因为一旦发生非发包人意愿导致的项目停工事件,也就意味着双方合作很可能已经走向恶化。
对此,施工单位如何应对?笔者通过近期接触的实例,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与大家分享以下内容,以期有所意义。
一、主要法条1.法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司法政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第32条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32.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3. 地方意见: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文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二、裁判规则规则1(索赔依据):虽然《合同法》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放弃窝工索赔的,承包人不能依据上述条款另行主张窝工损失赔偿。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5)民申字第1004号,重庆巨杉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2(停工时间):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
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1)民提字第292号,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规则3(索赔程序):合同就索赔程序有明确约定的,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程序提出窝工索赔。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56号,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4(索赔程序):承包人提交的单方窝工损失数据不能作为损失数据证据,但经监理确认的则可以直接认定而不必通过鉴定确定。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5(索赔程序):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索赔程序提出索赔,也未提交窝工损失证据的,属于承包人怠于主张自身权利,窝工损失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07)民一终字第74号,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6:施工合同中涉及总分包关系时,分包方不能以总包的违约行为主张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2)民申字第1557号,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华派工程分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遂建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7(损失认定):双方未对停工进行约定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对于承包人的损失,即使无法举证,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赔偿。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5)民申字第708号,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8(优先受偿权):案涉工程多次停工,已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如仍按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承包人即不问原因地丧失了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明显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相悖。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9(优先受偿权):如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时即已认定承包人超过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显然与优先保障承包人基本利益(即工程款)这一立法目的相悖,故此情形下可以起诉之日计算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04号,大连开发区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大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10(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只限于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停工违约金(该条有争议)。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98号,吉林省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三、实务应对(一)合同谈判阶段1. 重视合同中付款条件的约定,避免过度垫资。
(1)建议进度款按月支付,避免按工程节点支付。
因为如果按工程节点付款,一旦出现工期延误,原计划的垫资时间往往会被迫延长,在这期间,承包人要求付款或主张停工的权利都会大大受限。
另外,因变更或签证增加的费用,要在合同中约定为“随工程款同期支付”。
(2)切忌约定“当业主出现资金困难时承包人给予资金支持”等类似内容,因为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承包人在合同中做的上述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业主方出现资金困难,承包人便失去了停工权利。
如此,承包人会陷入进退两难之境地,要么硬着头皮垫资到最后,要么违反合同强行停工,无论哪一种方式,显然对承包人均不利。
2. 重视停工索赔的申报程序、索赔范围的约定,尽量避免约定“承包人放弃停(窝)工损失索赔”,如果必须如此约定,建议重点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同时务必向下游分包商转嫁风险,即约定任何原因导致停工,分包单位均不得主张停(窝)工损失索赔。
(二)合同履行阶段1. 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熟悉合同权利义务,作好维权准备。
合同签订后,公司应高度重视落实对项目主要执行部门(经营、技术、工程部)各员工的合同交底,特别是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关于发包方违约、停工、索赔等相关内容约定,建议由经营部牵头,事先分析停工的条件、存在的问题、应准备的资料,积极做好维权准备工作。
2. 加强合同履约意识,一旦发生停工事项,各部门间需密切配合协调,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程序进行窝工索赔。
3. 根据停工期间长短及可预见程度,视情况对现场工人、材料、机械设备进行封存或转移。
对于拟停工或已停工项目,积极与分包/分供商进行沟通,协商解决供货与结算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尤其做好与劳务队伍的结算撤场工作,监督分包队伍妥善结清民工工资,明确后续复工计划。
4. 对现场完工情况、现场工人数、工资发放清单、材料数量、设备清单等进行分类统计,并由业主或监理人员签认并保留原件。
5. 索赔报告务必抄送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签字确认,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后再重新鉴定。
6.全面收集并妥善保管施工现场停(窝)工损失证据原件。
包括停(复)工通知、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业主指令、监理会议纪要、导致停工的原因方面的证据(图纸、变更、付款、场地天气等)、业主往来函件、驻场施工及管理人员名单及工资发放和签收明细、设备租赁(包括架管、模板、塔吊等)合同及停滞费用凭证、定购材料清单、临时设施费用补偿等。
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室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引起的造价纠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双方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计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附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损失应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补偿原则第四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已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事先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停工日期的确定第六条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为准。
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
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定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工地看护费用计算第十条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需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该看护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