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 2022 年 6 月 18 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及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合用本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及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所作出的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客观公正。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当的原则,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做到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平公正。
第六条的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许可职责:(一)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二) 在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三) 矿山、危(wei)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四)危(wei)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五)设立危(wei)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事项的审批;(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许可;(七)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核发;(八)危(wei)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九)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认定;(十)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可;(十一)矿山救护队资质的认定;(十二)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可;(十三)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十四)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认定;(十五)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最新版)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最新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重大火灾事故;2.重大交通安全事故;3.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4.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5.外出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6.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7.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凡本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有关领导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各部门及教师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按照____“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违反本条规定的,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徐丰小学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013秋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招远市学校安全工作评估标准和奖惩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学校所有教职工,依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如因工作失职、渎职,都要追究相应的安全责任。
三、本制度适用于桥头镇徐丰小学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1、火灾事故;2、食物中毒事故;3、学生伤害事故;4、财产损失事故;5、学生重伤、死亡事故;6、传染病疫情事故;7、其他安全事故。
四、安全责任事故等级划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安全责任事故、轻微安全责任事故。
1、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死亡1人;一次重伤2人;5人以上食物中毒(由专业机构鉴定);体罚学生致学生重伤的;医药费在10000元以上/人次(含)或本校声誉受损;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火灾、爆炸事故);2、一般安全责任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人;一次轻伤2人以上;5人(含)以下食物中毒(由专业机构鉴定);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人身明显伤害,司法鉴定为轻伤的;医药费在1000~10000元/人次(含)或本校声誉受损;财产损失在5000~3万元的(火灾、失窃等);3、轻微安全责任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人;体罚学生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构不成轻伤的;医药费在100~1000元/人次(含);财产损失在500~5000元(含)。
五、事故认定机构:安全事故等级认定:重大事故由专业职能机构鉴定;一般事故由镇教办聘请有关专业人士认定轻微责任事故由镇教办和学校共同认定六、责任认领人员:教学事故由授课责任教师负责;课间事故由值班监管责任教师负责;其它活动事故由相关值班责任教师负责;其它未尽事宜的责任事故由夏甸镇教办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认定。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原因造成的。
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
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
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市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犯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范文(四篇)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范文甲方:乙方:为确保施工期间的人身、设备安全,以及运行中设备的安全运行,进一步明确施工中甲乙双方职责,落实安全责任,根据电力行业颁发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有关条文如下:1、甲方安全职责:1.1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资格证书进行审查及备案,了解在此前的施工业绩及施工安全情况。
1.2审查由乙方提供的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及税务登记证书进行审查及备案。
1.3审查由乙方填写的外包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包括施工人员概况、特种作业人员及“上岗证”复印件,审查由乙方提供须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证明原件。
甲方按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施工证。
1.4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该工程的“三措”计划进行审查和指导,合格后监督乙方严格执行,必要时或根据乙方请求及《安规》要求增设甲方专人监护。
1.5开工前甲方负责向乙方负责人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全面交待现场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对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1.6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可及时制止、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
1.7负责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承担有关职责。
2、乙方安全职责2.1必须具有国家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的“三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全套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的《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2.2开工前组织对全体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作任务,使全体施工现场各级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
对施工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总结,并有记录,必要时请甲方派员参加。
2.3开工前提供维护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作业计划、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订立单项措施。
安全工作的意见
安全工作的意见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
那么安全工作意见怎么写呢?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安全工作的意见,供大家参考!安全工作的意见范文一1、利用安全活动学习时间,增加近期同行业各类事故案例的分析讨论,举一反三,结合分厂实际查找问题并制定防范措施,增加一部分与分厂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利用岗位操作考核的试卷新增一部分涉及安全的考试题目,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考试,内容来源于每期的安环信息及事故案例培训,让员工的安全培训不是走过场。
2、继续开展事故预测卡活动,对那些仔细考虑过并提出好建议的员工实行加倍奖励,对从不填写的员工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3、对外来施工人员要加强监管,及时教育,跟踪检查,在现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规范他们的不安全行为,如违章用火、用电、登高作业等,最好能引入考核机制,分厂如发现外来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可以做一定的经济处罚。
4、让一线员工能够参与到安全检查中来,全员参与提出问题让分厂整改,现在分厂岗位上所用的安全检查表填写基本雷同,分厂要对其进行检查并考核,并要督促员工认认真真检查填写,发现问题才能及时整改。
安全工作的意见范文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6月10日,潮南区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深刻吸取“6·1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迅速落实强有力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生活环境,经第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把安全生产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6·1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我们对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严峻形势估计不足,思想认识不到位,未能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中,未能把“预防”真正放在第一位,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安全建议和意见
安全建议和意见安全工作建议和意见范文篇一12月6日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的通知》在全公司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截止到12月16日,共有精美公司、精特公司、精锐公司、电器车间、机加工车间、综合车间、科技开发部、外壳分厂、质保部、机关支部、生产供应支部11家单位上交了合理化建议,另外运销公司、铸造分厂、顶梁分厂、电器分厂4家单位未能上交合理化建议现将各单位上报的合理化建议整理如下:一、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的通知》在全公司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截止到12月16日,共有精美公司、精特公司、精锐公司、电器车间、机加工车间、综合车间、科技开发部、外壳分厂、质保部、机关支部、生产供应支部11家单位上交了合理化建议,另外运销公司、铸造分厂、顶梁分厂、电器分厂4家单位未能上交合理化建议现将各单位上报的合理化建议整理如下:一、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订出台我市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8、实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各有关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对按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以及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1、重点加强宾馆、酒楼、医院、学校、娱乐场所、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危险源和城中村的监管,坚决取缔地下加工厂、地下作坊,坚决清除三合一、二合一企业和店铺,坚决拆除违章建筑;开展道路及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对建筑施工、铁路、电力、机械、纺织、渔业和水利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2024年工作的建议书
六、使用炉火、电器取暖时,要与家具、衣物等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电暖器上覆盖晾晒衣物,不使用小太阳等高危取暖设备。
七、减少居家抽烟, 严禁卧床抽烟,烟头要妥善处置,严禁高空抛掷烟头。
八、居家不使用劣质三无电器产品,不超负荷用电。
祝您身体健康,平安快乐!
工作的建议书3
××:
您好!
时间过得真快,今天我又不得不面对要离开公司的现实,在我走之前为您提几点建议(略):
第三,要抓住三个重点。
一是隐患排查。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控源头,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集中排查、联合检查、企业自查等手段,发现隐患,建立台帐,督促整改,直至隐患彻底消除。对存在隐患不查、查出隐患不改、整改不彻底的企业,要果断采取严厉措施,该停就停,该关就关。
二是专项整治。针对当前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一些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尤其是一些事故多发和隐患较多的行业和领域,要采取有力措施,实施集中专项整治。从我区实际出发,重点要做好危险化学品“六强制”工作、“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及印染行业“煤改气”工程的安全工作。要通过以点带面,确保我区消防安全各项措施全部落到实处。
2024年工作的建议书
工作的建议书1
第一,要树立三个意识。
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参照本细则确定。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广东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坚实稳固的安全保障。
第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鼓励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双主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可同时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 80 号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已经2002年10月22日广 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 起施行。
省 长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 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 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 人,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分 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 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 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 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 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 列职责: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政府主 要领导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 政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工 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并确定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二)建立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 全生产责任,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 重要内容。 (三)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急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 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本 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 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 以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 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五)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组织 抢救和做好善后工作。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 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对本部门(系统)职责范围内的 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 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督促、指导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 全事故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建 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并 作为考核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研究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 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的,可 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 (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具备安全 条件的,以及不符合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 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销原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依 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依照职责权限,立即予以查封、取缔,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不得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服从政府的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事故的调 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政府或者政府有 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 得超过9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 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第八条 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后,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经贸、监察、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 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批复。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 出处理决定。 事故报告批复后,发生事故的市、县人民政府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批复的内容,认真组织落实,监察部门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 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下级人民政府 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报告或者 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属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处理, 避免事故发生;属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按干部 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资料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举报人施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和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旅游、 交通、楼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 动,必须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对有关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 接组织者和责任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非法制造爆炸物 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而予以批准,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 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取缔或者不予吊销营业执照、不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或者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 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政府部门或者机 构正职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在工作中徇私弊舞的,加重处 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 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 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 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 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 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级市市长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 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和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五)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 告,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该地 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 分。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 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