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停工处理与索赔注意事项
工程施工人停工索赔(3篇)

第1篇一、索赔背景本项目为XX工程项目,合同工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合同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施工现场出现严重问题,为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我方于XX年XX月XX日向业主单位提出停工申请,经业主单位同意,项目于XX年XX月XX日暂停施工。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业主单位提出停工索赔。
二、停工原因及影响1. 停工原因(1)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位过高,导致部分地基基础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2)施工现场周边环境不稳定,存在安全隐患。
(3)施工过程中,部分材料供应商未能按时供货,导致工程进度受阻。
2. 停工影响(1)工程进度延误,预计工期延长XX个月。
(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闲置,产生额外费用。
(3)因停工导致部分材料、设备损失,产生经济损失。
三、索赔金额及依据1. 索赔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我方提出以下索赔金额:(1)工期延误索赔:XX万元。
(2)停工期间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闲置费用:XX万元。
(3)材料、设备损失赔偿:XX万元。
总计索赔金额为:XX万元。
(1)合同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业主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2)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单位应承担工程暂停施工的责任。
(3)实际情况: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复杂、周边环境不稳定、材料供应商未能按时供货等实际情况,导致工程暂停施工。
四、索赔处理建议1. 业主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对停工索赔进行审核。
2. 业主单位应尽快与施工方协商解决索赔事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双方应共同协商制定合理的赔偿方案,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综上所述,我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业主单位提出停工索赔。
“最严停工令”导致工期延误,费用怎么索赔!

“最严停工令”导致工期延误,费用怎么索赔本文将从工程索赔的角度出发,分析由天津、河北、北京、山东、山西、河南等地的停工令事件,对水利工程、土石方建筑工程、拆迁工程等建设项目造成了那些影响,发包方应承担哪些方面的责任,承包方能获得哪些方面的补偿,工程师应怎么进行索赔、计算等内容与大家共同探讨和交流。
本次分析以北京停工令事件进行分析,当发生类似事件是亦可以参考。
具体内容:【建议按两阶段进行该事件的索赔处理】【可以索赔的工期是多少】【承包方可索赔的费用项目都有哪一些呢】一、建议按两阶段进行该事件的索赔处理本事件索赔处理建议分两阶段处理:1、第一阶段为2017年9月5日~2017年11月14日:该阶段主要是根据文件要求,要求参建单位做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基础底板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扬尘治理全过程、全覆盖管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在施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执法检查,并联合环保、城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细化明确行政处理标准,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形成高压态势、执法威慑。
在该事件段范围内:承包方可能会因为没有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要求,而被处罚,包括限制投标、降低资质、暂停施工等严厉措施,如若碰到此类情况,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工期延误应由承包方承担。
当然,由于承包方严格执行文件要求,而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部分,应由发包人承担。
2、第二阶段为: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文件具体的停工要求为:(1)停工时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2)停工范围: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全部区域;通州区、大兴区、房山区、门头沟区、延庆区、昌平区、怀柔区、密云区、平谷区、顺义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及建成区。
(3)停工内容: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并以区政府名义统一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索赔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成建价[2008]13号各有关单位:近来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时间较长或合同工期延长引起的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不少单位要求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
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经研究,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及合同工期延长涉及的计价调整方法答复如下:一、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3%时,不作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工程中途停工索赔方案

工程中途停工索赔方案一、项目概况工程名称:XXXX项目承建单位:XXXX有限公司监理单位:XXXX有限公司业主单位:XXXX集团工程地点:XXXX省XXXX市XXXX区二、背景在工程正常进行中,由于种种原因,工程必须停工一段时间。
停工导致的成本增加和项目延期将对承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向业主单位提出适当的索赔。
三、停工原因1. 不可抗力因素:(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暴雨等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2)政府政策调整:因政府政策调整导致项目需要重新规划或暂停。
2. 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工程进行中提出了大规模的设计变更,需要停工进行调整。
3. 其他原因:拆迁、征地、施工许可等相关问题导致工程不能按原计划进行。
四、索赔范围1. 人工成本:因停工而导致的工人维持费用,包括工资、补贴等费用。
2. 设备折旧及运输费用:由于停工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将导致设备折旧费用增加和多出的设备运输费用。
3. 材料费用:由于停工导致的材料浪费和额外采购费用等。
4. 管理及监理费用:停工期间,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仍需要继续收取管理和监理费用。
5. 其他费用:如停工期间的场地租金、安全清理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五、索赔计算1. 人工成本:停工期间的工人维持费用,根据工人实际工资及停工期间的时间来计算。
2. 设备折旧及运输费用:由于停工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需要将停工期间的设备折旧费用和多出的设备运输费用计算在内。
3. 材料费用:由于停工导致的材料浪费和额外采购费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4. 管理及监理费用:包括停工期间的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的费用。
5. 其他费用:包括停工期间的场地租金、安全清理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以上费用需要由财务人员具体核算,提供书面资料予以证明。
六、索赔依据1. 停工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停工管理条例,有关停工索赔的依据。
2. 合同约定:在工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停工索赔的相关约定,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
关于建设工程停工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关于建设工程停工的几点看法和建议工程停工是工程施工中最不愿遇到情况之一,但因实际停工原因也各不相同,也是在组织施工时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
通过自己的经历,从几个方面总结了几个经验和教训,与大家一起探讨,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合同谈判阶段1. 重视合同专用条款的付款条件约定,比如预付款支付、月进度款支付、节点支付、完工支付、最终支付等,避免过度垫资。
(1)建议进度款按月支付,避免按工程节点支付。
因为如果按工程节点付款,一旦出现工期延误,原计划的垫资时间往往会被迫延长,在这期间,承包人要求付款或主张停工的权利都会大大受限。
另外,设计变更、签证、人工调差、材料调差以及政策性文件增加的费用,要在合同中约定为“随工程款同期支付”。
在按照月进度付款中应在合同中约定进度款审核的截止时间,避免因建设单位的审核流程时间过长,导致承包方实际收到工程款的时间滞后,影响工期和发生资金成本。
(2)切忌约定“当业主出现资金困难时承包人给予资金支持”等类似内容,因为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承包人在合同中做的上述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业主方出现资金困难,承包人便失去了停工权利。
如此,承包人会陷入进退两难之境地,要么硬着头皮垫资到最后,要么违反合同强行停工,无论哪一种方式,显然对承包人均不利。
2. 重视停工索赔的申报程序、索赔范围的约定,尽量避免约定“承包人放弃停(窝)工损失索赔”,如果必须如此约定,建议重点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同时务必向下游分包商转嫁风险,即约定任何原因导致停工,分包单位均不得主张停(窝)工损失索赔。
3、选择有实力和知名度较高的开发商或政府工程,投标前调查发包人背景,股东实力、资金来源等,关注该发包人的资金实力,在工程开工前期了解建设程序是否符合政府正常流程,受否办理完毕齐全相关手续、证照,如有缺漏可判断和预期未来该工程能否顺利施工或停工,做好风险预判和风险控制。
二、工程停工前1、在承接项目时须对项目有较全面的了解,且对于工程内外环境及市场应做出评估。
工程停工期间损失处理方案

工程停工期间损失处理方案一、因素分析工程停工期间的损失往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因素:如天灾、人祸等意外事件,如地震、火灾、水灾等造成的停工期间的损失;2. 政策因素:如政府有关规定、命令、政策等导致的停工期间的损失;3. 经济因素:如市场供求、资金来源等造成的停工期间的损失;4. 施工因素:如工程设计、材料采购、施工质量等导致的停工期间的损失;5. 赔偿标准:停工期间损失处理标准不明确,难以进行合理赔偿。
二、损失处理方案针对工程停工期间损失处理方案,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 赔偿机制: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对因各种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停工期间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明确赔偿标准和程序,确保受损方的合法权益;2. 保险机制:购买适当的保险,建立起工程停工期间损失的保险机制,以应对各种因素导致的损失,减轻相关方的经济压力;3. 合同条款:建立起合理的合同条款,对停工期间的损失进行规范和约束,明确责任主体,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4. 经济补偿:针对各种因素造成的停工期间的损失,可与相关方协商确定经济补偿方案,以缓解受损方的经济压力。
三、相关措施为了有效处理工程停工期间的损失,需要采取一些相关措施:1. 加强监管:对施工现场进行加强监管,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防止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停工期间的损失;2. 健全规范:建立起完善的规范制度,对工程停工期间的损失进行规范管理,明确相关责任和程序,确保相关方的合法权益;3. 经验总结:总结工程停工期间的损失案例,以案为鉴,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措施,提高处理能力;4. 风险评估:对工程停工期间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和损失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总之,工程停工期间的损失处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采取合理的方案和措施,共同应对各种因素带来的损失,确保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处理工程停工期间的损失,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工程项目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理规定

工程项目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理规定工程项目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理规定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延长工期的事件并造成了工程竣工日期向后推迟的现象,称为工期拖延。
发生工期拖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如果由于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经过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的认可,同意延长施工工期时,这种工期拖延称为工程延期,否则称为工期延误。
2、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3、承包单位由于下列原因可以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延期(工期索赔)要求:(1)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的约定时间向承包单位提供经审批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其他开工所需的条件。
(2)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
(4)项目监理机构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一周内非承包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地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
(7)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或项目监理机构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工程延期处理的程序:(1)上述情况发生后,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施工合同范本约定为14天)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报告(包括工程延期申请表)。
(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连续性时,承包单位应先提交阶段性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
(3)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承包单位报送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
同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一方面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另一方面向建设单位汇报,及时协商,转交有关报告与资料。
(4)项目监理机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发生影响工期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尽可能减少损失。
督促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尽量减轻对工期的影响。
建筑工程施工停工补偿

建筑工程施工停工补偿一、建筑工程施工停工的原因及情形分类建筑工程施工停工的原因有多种,一般可以按照原因的性质进行分类:1. 不可抗力因素。
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导致的停工(如市政管理部门发布的环保要求、规划调整等)、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如施工区域遭遇重大事故、施工安全隐患等)。
2. 合同约定的原因。
有些停工情形可能是在合同中就已经约定明确的,比如业主方要求暂停施工以便进行内部审批、设计调整等。
3. 人为因素。
如施工方资金链断裂、施工方自身原因导致设备损坏、无法供应原材料等。
二、工程施工停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1. 对施工方的影响。
停工意味着施工周期的延长,对施工方的资金流动、劳务安排、设备利用以及进度计划等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 对劳务人员的影响。
停工可能会导致工人的工资、生活费用等暂时无法支付,增加了劳务人员的生活压力。
3. 对相关供应商的影响。
停工会使得一些原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订单停止,导致供应商的经济损失。
为了应对工程施工停工对各方造成的不利影响,需要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1. 合理补偿施工方。
在停工期间,施工方需要支付的人工、设备租赁等费用应由业主方按约定支付。
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的停工补偿条款制定应对措施。
2. 给予劳务人员适当的生活补助。
停工期间,对于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劳务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3. 维护相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对于因停工而导致订单中断的供应商,应根据合同约定给予一定的赔偿或调整交货期,以减少供应商的损失。
三、建筑工程施工停工补偿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停工补偿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停工情形应当如何处理,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建筑工程施工停工补偿实践案例以下是某城市一建筑工程项目停工后的补偿处理案例:某建筑工程项目由于市政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环保政策,要求所有在建工程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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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停工索赔注意事项建设工程工期问题一直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关注的重点,也是双方争议索赔的高发地带,而停工则是工期问题的重中之重,因为一旦发生非发包人意愿导致的项目停工事件,也就意味着双方合作很可能已经走向恶化。
对此,施工单位如何应对?笔者通过近期接触的实例,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与大家分享以下内容,以期有所意义。
一、主要法条1.法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司法政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第32条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32.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3.地方意见: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文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二、裁判规则规则1 (索赔依据):虽然〈合同法》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放弃窝工索赔的,承包人不能依据上述条款另行主张窝工损失赔偿。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5)民申字第1004号,重庆巨杉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2 (停工时间):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
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1)民提字第292号,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规则3 (索赔程序):合同就索赔程序有明确约定的,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程序提出窝工索赔。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56号,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4 (索赔程序):承包人提交的单方窝工损失数据不能作为损失数据证据,但经监理确认的则可以直接认定而不必通过鉴定确定。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 )民一终字第108号,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5 (索赔程序):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索赔程序提出索赔,也未提交窝工损失证据的,属于承包人怠于主张自身权利,窝工损失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07)民一终字第74号,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6 :施工合同中涉及总分包关系时,分包方不能以总包的违约行为主张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2)民申字第1557号,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华派工程分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遂建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7 (损失认定):双方未对停工进行约定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对于承包人的损失,即使无法举证,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赔偿。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5)民申字第708号,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8 (优先受偿权):案涉工程多次停工,已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如仍按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承包人即不问原因地丧失了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明显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相悖。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9(优先受偿权):如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时即已认定承包人超过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显然与优先保障承包人基本利益(即工程款)这一立法目的相悖,故此情形下可以起诉之日计算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04号,大连开发区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大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10 (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只限于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停工违约金(该条有争议)。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98号,吉林省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三、实务应对(一)合同谈判阶段1.重视合同中付款条件的约定,避免过度垫资。
(1)建议进度款按月支付,避免按工程节点支付。
因为如果按工程节点付款,一旦出现工期延误,原计划的垫资时间往往会被迫延长,在这期间,承包人要求付款或主张停工的权利都会大大受限。
另外,因变更或签证增加的费用,要在合同中约定为随工程款同期支付”(2)切忌约定当业主出现资金困难时承包人给予资金支持”等类似内容,因为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承包人在合同中做的上述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业主方出现资金困难,承包人便失去了停工权利。
如此,承包人会陷入进退两难之境地,要么硬着头皮垫资到最后,要么违反合同强行停工,无论哪一种方式,显然对承包人均不利。
2.重视停工索赔的申报程序、索赔范围的约定,尽量避免约定承包人放弃停(窝)工损失索赔”如果必须如此约定,建议重点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同时务必向下游分包商转嫁风险,即约定任何原因导致停工,分包单位均不得主张停(窝)工损失索赔。
(二)合同履行阶段1.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熟悉合同权利义务,作好维权准备。
合同签订后,公司应高度重视落实对项目主要执行部门(经营、技术、工程部)各员工的合同交底,特别是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关于发包方违约、停工、索赔等相关内容约定,建议由经营部牵头,事先分析停工的条件、存在的问题、应准备的资料,积极做好维权准备工作。
2.加强合同履约意识,一旦发生停工事项,各部门间需密切配合协调,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程序进行窝工索赔。
3.根据停工期间长短及可预见程度,视情况对现场工人、材料、机械设备进行封存或转移。
对于拟停工或已停工项目,积极与分包 /分供商进行沟通,协商解决供货与结算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尤其做好与劳务队伍的结算撤场工作,监督分包队伍妥善结清民工工资,明确后续复工计划。
4.对现场完工情况、现场工人数、工资发放清单、材料数量、设备清单等进行分类统计,并由业主或监理人员签认并保留原件。
5.索赔报告务必抄送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签字确认,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后再重新鉴定。
6.全面收集并妥善保管施工现场停(窝)工损失证据原件。
包括停(复)工通知、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业主指令、监理会议纪要、导致停工的原因方面的证据(图纸、变更、付款、场地天气等)、业主往来函件、驻场施工及管理人员名单及工资发放和签收明细、设备租赁(包括架管、模板、塔吊等)合同及停滞费用凭证、定购材料清单、临时设施费用补偿等。
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 )89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室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引起的造价纠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双方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豫建标定(1999)21号咲于计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贝U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损失应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补偿原则第四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已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事先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停工日期的确定第六条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为准。
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
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定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工地看护费用计算第十条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需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该看护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