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根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建筑工程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有义务遵守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根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并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组织好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根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对违反安全规定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可能面临吊销资质和停工整顿等处罚。
此外,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需要遵守的安全要求,以及对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理程序等内容。
总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第 1 页共 1 页。
建质[2005]184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质[2005]184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0b73f4ee172ded630b1cb6bf.png)
4.2.1.3 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2.1.4 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4.2.1.5 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2.2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4.2.2.1 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2.2.2 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5.1.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1.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1.6 其它有关事项。
6.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2.1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6.2.2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2.2.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的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减少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于建筑施工、维修、改造和拆除等活动,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现场、建筑材料供应商等相关主体。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第五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建筑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全面、系统、科学。
第二章建筑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标识、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九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资格考核。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建筑材料供应商应当合法经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第十四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现场等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发现隐患并责令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建设行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予以惩罚。
第十七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建筑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第十八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设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一、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丰富的监理经验,保证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理工作的准确性。
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理力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安全规范,杜绝安全隐患。
三、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四、监理单位应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
五、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发现的安全问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得到有效落实。
以上是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一些基本导则,希望监理单位能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监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工程建设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中,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
下面将继续讨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相关内容。
八、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资质、专业技术、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并能够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九、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评估,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
十、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用工管理的监督,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十一、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安全记录档案,及时记录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安全事件,以便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细则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细则是指为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安全完成,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公共安全和环境资源的综合性法规。
本文将就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细则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分析,从工程的各个方面对其作出具体规定。
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是工程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首先,应设立明确的现场管理责任制,保证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其次,要确保现场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另外,要建立健全现场安全检查制度,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最后,在高风险区域要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围挡,确保人员安全。
2. 劳动保护和劳动场所安全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安全,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细则对劳动保护和劳动场所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和评估,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其次,要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
另外,要设置合理的工作环境,保证劳动者的通风、照明、卫生等基本条件,防止工作场所发生意外事故。
最后,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物资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物资和设备的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施工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证。
细则明确规定了物资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首先,要加强对物资和设备的验收工作,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其次,要建立健全物资和设备的保管制度,对其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以防止损坏和丢失。
另外,要定期对物资和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最后,要加强物资和设备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4. 工程质量和安全监控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建设工程的基本要求,也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核心内容。
细则规定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控要求。
某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

某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1. 导言本导则旨在规范某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人和公众的人身安全。
2. 监理职责2.1 安全监督安全监督是监理的重要职责之一。
监理人员应确保所有施工现场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监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包括施工人员的基本安全意识培养、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介绍以及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2.3 安全检查监理人员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行为。
监理人员应及时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记录,包括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情况的记录,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汇报。
3. 安全措施3.1 施工现场管理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方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包括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2 人员管理监理人员应核实施工方所派人员的安全资质,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同时监督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安全行为。
3.3 施工材料与设备管理监理人员应核实施工方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方在使用过程中遵循相关的操作规范。
3.4 紧急情况应对监理人员应指导施工方制定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并组织紧急演练,确保在发生突发情况时能够迅速应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安全监理评价4.1 定期评价监理人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价,评估施工方是否按照规范进行安全管理,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2 事故分析监理人员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为今后的工程提供经验教训。
5. 总结与展望通过本导则的实施,某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将更加规范和高效。
同时,希望施工方和监理人员加强沟通,共同致力于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水平,确保人身安全。
以上为某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的基本内容,详细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通过严格执行本导则,我们可以提高建设工程的安全性,为本省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导则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导则6.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导则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对监理行业壹直是壹个非常敏感的问题。
根据现行的法律制度及关联条例提出监理工程师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中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和履行的职责。
6.1现行法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国家主席令第91号〉第44条明确“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45条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6.1.2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之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处罚金”。
6.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4条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于实施监理工程中,发现存于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且及时方案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方案。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2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目录)国家标准·安全生产法规2004年度6.3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程序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程序6.4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于〈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编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方案。
编制内容详见〈监理规划〉编制制度。
6.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5.1〈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明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层次要明确,有专项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权利的规定。
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制度

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筑、市政、道路、桥梁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是为了检查和监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严格的原则,依法维护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应当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实现信息的共享和资源的整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和促进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开展,加强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果。
第二章督查机构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人员和技术力量,能够独立开展督查工作。
第九条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确立工作责任,明确人员分工,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规范,确保督查工作的科学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接受领导和指导。
第三章督查内容第十二条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二)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三)建设单位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四)承包单位是否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五)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安全监管,避免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六)其他与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了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2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2.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2.2.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在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及有关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
2.2.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2.4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经常性的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2.2.5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情况;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2.2.6 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与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与发生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将约谈告诫记录向社会公示。
2.2.7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2.2.8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
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
2.2.9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利用网络、媒体等向全社会公示,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2.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3、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3.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3.1.1 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3.1.2 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3.1.3 建立和执行本导则2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3.1.4 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3.1.5 建筑工程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3.1.6 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3.1.7 其它有关事项。
3.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3.2.1 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3.2.2 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3.2.3 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3.2.4 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3.2.5 对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4.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4.1.1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4.1.2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1.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4.1.4 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4.1.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1.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4.1.7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4.1.8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4.1.9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4.1.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4.1.11 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1.12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4.1.13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4.1.14 其它有关事项。
4.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4.2.1 日常监管4.2.1.1 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4.2.1.2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4.2.1.3 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2.1.4 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4.2.1.5 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2.2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4.2.2.1 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2.2.2 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4.2.2.3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2.2.4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4.2.2.5 对向不具备法定条件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发证责任。
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5.1.1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5.1.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1.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5.1.6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5.1.7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1.8 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5.1.9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5.1.10 其他有关事项。
5.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
6、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6.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6.1.1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6.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6.1.3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6.1.4 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6.1.5 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6.1.6 其它有关事项。
6.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6.2.1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6.2.2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6.2.3 其它有关事项6.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6.4.1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6.4.2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6.4.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6.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