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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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书写基本规范

病案书写基本规范
●还应包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同志关系、社会压力、 工作压力、本人性格、他人威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伤害。
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 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 龄、行经期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 (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 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①急诊医疗手册记录(流水病人)与门诊医疗手册 记录相似,不同的急诊医疗记录应注明告知和签字。②急 诊观察记录与住院病历内容与格式要求相一致。③不一致 内容相对简单,急诊留观察记录首页相对详细,可以表格 化或电子化。④因为急、重、危病人多,应以抢救治疗为 上,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有效的抢救治疗措施。没有 时间向住院病人那样写病历,也不能那样要求。
③最后一条应该放到既往史中。
④写好现病史是培养科学精神的第一步,炼成为医学大 家第一步。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 况。内容包括既往①一般健康状况②疾病 状况③疾病史④传染病史⑤预防接种史⑥ 手术外伤史⑦输血史⑧食物或药物过敏史 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 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 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 有无冶游史。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 态、睡眠、食欲、大不便、体重等情况。
6。其他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 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①现病史是调查、研究、分析、提炼、总结、的过程, 充分发挥听、问(提问)的作用。
②尊重客观、实事求是,切忌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否 则就会漏诊、误诊。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目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2)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5)第五十六条【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 (8)第五十七条【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9)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12)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4)第六十条【免责事由】 (16)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 (19)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21)第六十三条【过度医疗】 (24)第六十四条【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 (26)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9)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2 第二十二条【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4)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精义】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本章的名称,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

本条即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在其他场合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3(二)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的法律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受害人则是患者或者其合法代表人。

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伤害的发生以及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活动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符合医学标准的诊疗服务。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发生伤害,就构成医疗伤害责任。

第二节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

根据该规定,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伤害以及精神伤害等多种形式的伤害。

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操作等。

同时,也适合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例如医生的诊断错误、护士的药物错误使用等。

第三节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当患者主张医疗伤害责任时,需要提供伤害事实和过失或者故意行为的证据。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则需要提供自己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证明其未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在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通常面临着举证难的情况。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举证倒置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当患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时,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第四节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四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释义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释义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 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 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释义:本条旨在强调进一步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 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释义:该条规定旨在通过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来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除强调诊 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外,还规定了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 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释义:本条强调了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 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释义:本条对患者的就诊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
释义: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标、影像、切片等资料的 总和,包括门诊(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详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 明。 释义: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做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 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释义:造成病历丧失真实性将会由责任人承担不利后果。

《卫生法学》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卫生法学》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第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双轨制,即医学会
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组 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侵权责任法》中没有 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办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医疗损害鉴定作出规 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 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才依职权 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 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6、因果关系要件
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和后果是一种相当因果关系 原《办法》的规定为直接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与相当因果关系:无A则无B;有A则
通常有B;
医疗事故概念的规定: 《条例》和《办法》的差别
1、医疗事故主体不同。《办法》:医务人员; 《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步性: 更有利于追究责任、处理纠纷,保护患者权 益。 2、发生范围的界定不同。《办法》规定:在诊 疗护理工作中;《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 中。发生范围被扩大。
医疗故意:是指医方故意违反法定或约定义
务,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 件。 医疗过失(责任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因其 管理体系缺陷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方 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
医疗机构的过失 医务人员的过失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六)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四)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
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难以避免和 防范或者根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防范的 不良后果。属于医疗风险的一种原因。特征:
(1)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

2018年版本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2018年版本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 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 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 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 总结:自2010年7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统一适用《 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作为法律、法规依据,《医疗事故条例》被搁置。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 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 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 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 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 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 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 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 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 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 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 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 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 医 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七章专门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旨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行为的安全和质量。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行为的规范,提供符合医疗专业标准的服务,对因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疗专业标准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行为的安全和质量。

2.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患者有关医疗行为的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后果,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3.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4.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减轻患者的损害后果。

5.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和客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他们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客体是患者,即受到医疗行为损害的人。

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医疗服务机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范要求,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形式和要件医疗损害责任可以以侵权行为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的形式存在,具体要件如下:1. 侵权行为责任: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行为,即未按照医疗专业标准提供医疗服务,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等。

2. 无过错责任:患者无需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行为,只需证明医疗行为造成了损害,并能够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以及因伤残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等间接损失。

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

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
•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 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 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12
归责原则
则处理
31
不真正连带责任
• 不真正连带责任(unre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是指各债务人基 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 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 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 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 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五)责任形态——替代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责任分担形态是替代责任。医护人 员在执行职务中,由于违反技术规范等,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其直接责任人是医疗 机构,受患者一方应当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 机构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医护人员进 行追偿。
25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1
第一节 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基 本状况及改革目标
状况: 将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故事与医疗过错救济体制改 革为一元化与四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救济体制。
基本目标: 建立一个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变二元结构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建立统一的、完善的医 疗损害责任制度,统筹兼顾,公平、妥善的处理受害患者的 利益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保护以及全体患者利益保护之间 的平衡关系,推进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保障全体 人民的医疗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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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 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 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 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 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 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及责任方式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是指医疗侵权行为在一般情 况下应该具备的共同要件,只有具备了这些要件, 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医 疗损害的责任方式是指医疗侵权行为主体要承担 责任的具体形式。 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 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 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medical liability)医疗损 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 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 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 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此义即为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规定 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 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 1、医疗损害行为 2、医疗损害事实 3、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行为损害之间的 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医疗损害责任方式 医疗行为如果造成了损害,可以根据行为人违反 法律规范的性质和损害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对 于医疗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民事责 任。
(一)民事责任

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
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
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承担责
任的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责 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3、消除危险 5.恢复原状
2、排除妨碍 4、返还财产 6.赔偿损失
7.消除影响
8.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administrative liability)是指 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其它有关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 强制性的不利后果。主要表现对卫生行政部门和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1、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 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 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处罚的种类有:警告、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处罚。
2、行政处分:是指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
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对所属一般违法失
职售货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分的
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开除等。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criminal liability)是指违反 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卫生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责任的规定, 是直接引用刑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 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 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 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 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 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 侵权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 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 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 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 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教学目标:

1.熟悉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损害赔偿的基本法律规定。 2.掌握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医疗损害赔偿的基 本标准。 3.了解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相关理论、医疗损害 赔偿责任归则的历史发展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 完善。
【案情提问】 医院侵犯了患者的什么权利?

【案情分析】
1.生命权、健康权及其法律保护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一 种人格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 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 生理机能正常动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护 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由于生命权与 健康权紧密相联,通常人们称之为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是其它 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基础。我国宪法、民法通则 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都 作了相应的规定。
主要内容


医疗损害责任内容分为: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 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 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 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 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 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 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 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医疗损害责任设立背景

近年来,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基于 医患关系而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 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同时,由于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由高技术高风险特点 的医疗行为引起,以及目前有关医疗损害赔偿 法律的不完善,导致该类案件一直是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中的难点。因此,有必要对目前医疗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立法、司法状况进行深入 地思考,找出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探索解决的方 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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