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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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概念1.1 医疗损害责任的含义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他们在医疗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准则,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1.3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2.1 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主要根据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的过失行为来确定,包括医疗错误、疏忽大意、违法行为等。

2.2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患者的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需要进行充分的事实查明和证据支持。

2.3 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主要由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承担,他们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修复患者受到的损害。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3.1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内容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旨在帮助患者恢复健康和重建生活。

3.2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和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的过失程度来确定,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3.3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赔偿、定期赔偿或其他形式,以满足患者的实际需求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保护4.1 医疗损害责任的救济途径医疗损害责任的救济途径包括协商和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患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救济途径。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规定尤其重要。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匡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医疗伤害责任的法律规定。

一、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概念1.1 医疗伤害责任的定义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或者财产受到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情况。

1.2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是指具有医疗资格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生、护士等人员。

1.3 医疗伤害责任的性质医疗伤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法律规定2.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对医疗伤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疗标准和规范从事医疗活动,确保医疗过程中不发生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对医疗伤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患者的权利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权利,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3.1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伤害案件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患者的举证责任患者在主张医疗伤害责任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否则难以获得法律赔偿。

3.3 法院的裁决在医疗伤害责任案件中,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裁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四、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4.1 医疗费用的赔偿医疗伤害责任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患者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4.2 生活费用的赔偿医疗伤害责任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患者的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等。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01
添加标题
违反法定的诊疗义务(勤勉、高度注意、忠实等)
02
添加标题
因使用有缺陷医疗产品
03
添加标题
违反保密义务
04
添加标题
因实施过渡医疗
05
《广东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损害鉴定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诊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诊疗常规,是否低于当时的医疗水平,是否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等。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表述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 ,患者疾病演变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后果、伤残等级; 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涉及多种原因时,对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产生过程中的原因力进行分析,并根据原因力大小表述为:全部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无因果关系。
例二 中心静脉置管时,导致动脉穿孔大出血死亡 指征充分明确,无更为安全的替代检查方案 操作者获该技术资格准入 该技术有明确的操作规范、风险及防范措施 操作时没有违反规范 术前有主操作者医患沟通并有书面告知同意书 发生损害后医方的抢救措施及时、正确 上述医疗行为均有完整记录,证实无过错------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根据这一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并且造成了其相应的损害后果,表明患方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将明显增加。
I、医疗损害责任要点
明确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医疗行为无过错才免责 提供的任何医疗行为都不存在过错) (54条) 明确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对象,未尽告知义务需要担责 (55条) 患者同意权的限制:患者生命垂危时经过院方审批程序即可抢救 (56条) 医院未尽到当时相应的注意义务的,有损害则应担责。 (57条) 医方举证责任明显减轻 但三种法定情况医方仍需举证,否则,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58条) 6“药物等损害”可先济患者再追偿(59条)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规定尤其重要。

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其他原因给患者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下面将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医疗伤害的认定标准1.1 医疗伤害的主体:医疗伤害责任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1.2 医疗伤害的认定标准:医疗伤害应当是在医疗活动中患者身体或者健康受到了伤害。

1.3 医疗伤害的因果关系:医疗伤害责任的成立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违法行为与患者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2.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对其雇佣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2.2 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谨慎和审慎的义务,对于因过失或者违法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伤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3 医疗伤害责任的连带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于同一医疗伤害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三、医疗伤害赔偿的范围3.1 医疗费用:包括患者因医疗伤害所需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3.2 财产损失:患者因医疗伤害导致的财产损失,如收入减少、财产损失等。

3.3 精神伤害:患者因医疗伤害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

四、医疗伤害责任的免责情形4.1 不可抗力: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医疗伤害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4.2 患者过错: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不按照医嘱执行或者隐瞒病史等导致医疗伤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可以减轻责任。

4.3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伤害责任的免责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5.1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医疗活动中尽到了谨慎和审慎的义务。

5.2 患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医疗伤害,并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违法行为。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对于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1 医疗行为:医疗损害责任的首要要件是存在医疗行为,即医生对患者进行的治疗、诊断等医疗活动。

1.2 损害结果: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二个要件是存在损害结果,即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到的身体、精神上的伤害。

1.3 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的最后一个要件是存在因果关系,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形式2.1 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可以是过错责任,即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疏忽等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2.2 异常风险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也可以是异常风险责任,即医生在正常医疗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特殊情况导致损害的发生。

2.3 严格责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可以是严格责任,即无论医生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医生就应承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情形3.1 合法行为:医生在医疗过程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患者因此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医生可以主张合法行为免责。

3.2 患者责任:如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行为,如不按医嘱使用药物等,导致损害的发生,医生可以主张患者责任免责。

3.3 不可抗力:在某些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地震、战争等,导致医疗损害的发生,医生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4.1 经济损失赔偿:医生应当承担患者因医疗损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4.2 精神损害赔偿: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3 适当赔礼道歉:医生在医疗损害责任中,除了承担经济和精神上的赔偿责任,还应当向患者赔礼道歉,以缓解患者的伤痛。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实践5.1 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生存在过错或异常风险等,而医生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存在合法行为或不可抗力等。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的法律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受害人则是患者或者其合法代表人。

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伤害的发生以及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活动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符合医学标准的诊疗服务。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发生伤害,就构成医疗伤害责任。

第二节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

根据该规定,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伤害以及精神伤害等多种形式的伤害。

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操作等。

同时,也适合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例如医生的诊断错误、护士的药物错误使用等。

第三节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当患者主张医疗伤害责任时,需要提供伤害事实和过失或者故意行为的证据。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则需要提供自己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证明其未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在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通常面临着举证难的情况。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举证倒置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当患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时,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第四节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四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特检/特治操作前后需患方尤其注意和配合事项
自付费用项目(材料)
经医患双方沟通,患方同意采取————方案,对上述问题 经沟通后已充分知晓并予了解和同意
患者签字:
近亲属签字:
主操作者医师签字:
年月 日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21页
重点解读2:
在手术、特检、特治(诊疗办法)前, 医务人员应该向患者说明“替换医疗方案”这 一点过去医患沟通内容中并未尤其强调和指 出(几个方案供病人选择)—两害取其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31页
解读:
1.本条充分考虑到医疗行为实施必须有医患配 合特点,在医生真实全方面通知后,”患方不配 合符合诊疗常规诊疗”(不使用合理关键药品, 不作诊疗规范要求主要检验,病情需要且符合 转院条件而拒绝转入上级医院,手术指征明确 而拒绝手术等)
2.”合理诊疗义务”
(1)抢救及时不拖延(2)急会诊时间符合规范(3) 值班人员在现场抢救(4)抢救符合规范(抢救技 术.抢救药品.抢救设施及使用以及抢救统计等)
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剂手术
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正确统计, 输
血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查对。应有手术医师、
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查对、确认并签字。(手术
安全核查统计表)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14页
特殊检验、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验、 特殊治疗前, 经治医师向患者通知特殊检验、特殊 治疗相关情况, 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验、治疗 医学文书。内容包含特殊检验、特殊治疗项目名称、 目标、可能出现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署名、医师署 名等。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24页
例十 右乳癌, 左乳包块(增厚片状结构)医师提出 方案, 化疗后手术切除, 为预防癌细胞转移且两侧均 行“腋窝淋巴结清扫”, 但该清扫手术并发症可能 发生双臂淋巴水肿, 术前该风险通知不清, 尤其对左 侧是否非作“淋巴清扫”使患者没有选择机会, 术 后果真发生并发症(世界难题, 极难治疗)—结果 造成双手几乎“残废”(端盆水都困难)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对于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1.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对于医疗损害负有相应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医疗标准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过程中不发生损害。

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服务的执行者,对于医疗损害负有直接的责任。

他们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技能和专业知识,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

如果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患者的责任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他们应当如实提供病史和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和护理工作。

如果患者对医疗过程中的风险未能充分了解或者未能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导致医疗损害发生,患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形式2.1 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可以以过错责任形式存在。

也就是说,当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时,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 严格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也可以以严格责任形式存在。

例如,如果医疗机构使用了不符合医疗标准的设备或药品,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将承担严格责任,无需证明其过失行为。

2.3 合同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还可以以合同责任的形式存在。

当医疗机构与患者签订了医疗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3.1 医疗费用赔偿当患者因医疗损害需要进行治疗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重点解读


主要特点
终结医疗纠纷处置法律依据“二元化”局面 削弱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规定了医疗赔偿的免责事由 突出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和病历管理义务
主要内容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54) 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57、58) 医疗侵权过错的排除(60) 医方诊疗过程中的告知义务(55.1) 侵犯患方知情权同意权的责任(55.2) 特殊情况下医方诊疗义务(56) 患者病历知情权及医方的保障义务(61) 患者病历隐私权及医方的保障义务(62) 医疗用品质量责任(59)
医疗机构可以自采血 • 抢险救灾、战争等特殊情况下对生命垂危患者的救治
三、医方的免Leabharlann 或减责(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具体情形:
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 意外的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 的不良后果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罕见病、少见病的误诊误治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任。(54)
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诊疗活动
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 ,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 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 的活动。
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制度”
的重点解读
立法背景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侵 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 其中,在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制度”,共11个法律条文。
它是今后一个时期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的核 心法律制度。
立法宗旨
“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 ,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 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 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各类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医疗领域中医患双方的权益保护和责任承担。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解读。

一、医生的义务1.1 诊疗义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循医学知识和技术规范,确保准确诊断和科学治疗。

医生应当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并及时告知患者治疗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后果。

1.2 保密义务医生应当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进行保密。

医生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其他人,除非患者本人或法律另有规定。

医生还应当妥善保管患者的病历和医疗记录,避免遗失或篡改。

1.3 技术水平义务医生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水平,不得擅自从事自己不具备资质的医疗行为。

医生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确保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损害的认定2.1 医疗损害的定义医疗损害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因违反诊疗义务而给患者造成的身体伤害、生命危险或者其他损害后果。

医疗损害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手术失误导致的伤害或者误诊延误治疗导致的恶化。

2.2 医疗损害的证明患者在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医生存在违反诊疗义务的行为,并证明该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证据可以包括医疗记录、病理报告、专家鉴定等。

2.3 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义务的行为,并导致了医疗损害的发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职业处罚。

三、医疗损害赔偿3.1 赔偿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医生或医疗机构。

医生是直接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对于医疗损害负有直接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医生的雇主或者执业单位,在医生违反诊疗义务导致医疗损害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 赔偿责任的范围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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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 终结医疗纠纷处置法律依据“二元化”局面 • 削弱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 规定了医疗赔偿的免责事由 • 突出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和病历管理义务
主要内容
•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54) • 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57、58) • 医疗侵权过错的排除(60) • 医方诊疗过程中的告知义务(55.1) • 侵犯患方知情权同意权的责任(55.2) • 特殊情况下医方诊疗义务(56) • 患者病历知情权及医方的保障义务(61) • 患者病历隐私权及医方的保障义务(62) • 医疗用品质量责任(59) • 医方不得实施过度医疗的义务(63) • 医方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64)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制度”
的重点解读
立法背景
•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其中,在第七章专章规定了 “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共11个法律条文。
• 它是今后一个时期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的核心法律制度。
立法宗旨
• “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 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 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四、医方告知义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告知 • 向监护人告知
• 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 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担任。
四、医方告知义务
• 临床告知的优选 • 患者是老人,首选其子女为知情同意者 • 患者是中年人,首选其配偶 • 患者是未成年人,首选其父母
四、医方告知义务
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 ——对第60条第2款的理解
• 我国民法学上称这种情形为“混合过错” • 即医疗损害是由医患双方共同造成的,应当根据各方过错程度,
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 例如:医方在上述几种情形中“存在告知不充分”的问题
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
• 医方还可以援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其他条文, 主张免责、减责: •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受害人同意 • 受害人故意 • 第三人的过错 • ……
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 确定医疗水平的考量因素 • 法律、法规、规章及文本化的诊疗规范 • 基本性操作 • 医疗机构所在地区 • 医疗机构资质 • 医务人员资质
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 案例2 • 2003年,患者王某因进食哽咽感,并进行性加重伴消瘦, 到江苏某中医院进行胃镜检查,发现贲门部新生物。建议手 术治疗。术前医师有CT检查医嘱但未执行。术中发现肿瘤 因广泛转移和粘连严重无法切除。术后,王某进行了化疗和 中医治疗,终因贲门癌晚期死亡。后患方起诉医院赔偿10 万余元。
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
• 医疗机构的免责的举证问题 • 完成举证要注意两个方面:
• 强化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 强化病历规范书写与保管
四、医方告知义务
• 医方诊疗过程中的告知义务(55.1)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 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 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 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 其书面同意。
六、患者病历知情权及医方保障义务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 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 供。(60)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医方告知义务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告知 • 向患者本人告知 • 向其授权代理人告知 • 向其法定代理人告知
四、医方告知义务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告知 • 向其监护人告知
• 监护人的范围: •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 力的,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 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担 任。
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 医师的注意义务 • 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诊疗护 理常规,选择最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尽可能避免 诊疗手段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健康权益。
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 如何理解“当时的医疗水平”? • 必须以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为基准,不能以鉴定当时 或诉讼当时的医疗水平为基准。
• 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例如: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 《处方管理办法》 • ……
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推定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诊疗规范
• 卫生行政机关、有关行业协会制定的诊疗规范、诊疗指南等
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推定
五、特殊情形下医方诊疗义务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 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 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56)
五、特殊情形下医方诊疗义务
• “不能取得意见”的三种情形 • 患者病情危重,病程发展迅速,需要马上施救,来不及征求 意见或征得批准 • 患者生命垂危,无法表达意思且患者近亲属不在救治现场或 无法取得联系 • 患者生命垂危,无法表达意思,患者近亲属亲临现场,但不 同意施救
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推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医疗机构隐藏或拒不提供有关病历资料,将导致难以在法律 上确认医疗过程。
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推定
(三)伪造பைடு நூலகம்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实践中,许多医疗机构不重视病历资料的保管,常常发生丢 失、缺少的现象,在发生纠纷后忙于对资料进行修改、整理 甚至销毁。 • 目前,法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 当对其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54)
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 诊疗活动 • 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做 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 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 法院裁决 • 医院在进行常规检查未发现禁忌症的情况下手术,符合诊疗 常规不存在过错。未进行CT检查与患者死亡之间没有因果 关系。 •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推定
•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58)
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 ——患方不配合的具体情形
• 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留观 • 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放弃治疗 • 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必要检查 • 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必要治疗 • 患方私自停药 • 患方私自拔管 • 患方不遵医嘱,擅自食用禁止食物 • 患方未经医护人员统一,私自外出 • 患方不配合,不设陪护人员,造成摔伤、坠床、自杀
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推定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 • 例如:《执业医师法》、《义务献血法》、《药品管理 法》、《母婴保健法》……
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推定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规章
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 理诊疗义务 • 判断条件
• 抢救行为 • 患者生命垂危 • 情况紧急
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 理诊疗义务 • 常见情形:
• 急诊急救 • 术中大出血 • 患者有紧急输血的必要,医疗机构没有充足库存血,医疗机构
• 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主观过错是法律责任的构成要 件之一。
• “过错”,是指医方在造成损害时的心理状态 • 故意 • 过失
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单位责任,而非个人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 案例1 • 杨某到某市妇幼保健院做产前检查,产前B超、常规血细胞 分析未见异常,医院依规定做孕产期保健提示和保健医学指 导。后杨某剖宫产下一男婴,左手掌先天缺失。 • 杨某起诉医院赔偿损失人民币32万余元。
• 侵犯患方知情权同意权的责任(55.2)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四、医方告知义务
• 案例3 • 某医院在为患者陈某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前,未告知术后可能
产生提上眼睑肌断裂的并发症,被法院判令:赔偿患者医疗费、 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可以自采血 • 抢险救灾、战争等特殊情况下对生命垂危患者的救治
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具体情形:
• 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罕见病、少见病的误诊误治 •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
•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
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
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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