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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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伤害责任一、引言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界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界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责任和医务人员责任。

医疗机构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治疗行为产生的伤害负有赔偿责任;医务人员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过失或者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应由其个人承担。

三、医疗机构责任的判定1.医疗机构的义务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符合医疗规范的医疗服务;(2)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3)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医疗伤害的发生;(4)对医疗伤害负有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责任的认定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如果浮现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医疗伤害责任:(1)未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2)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进一步伤害;(3)未能及时告知患者有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

四、医务人员责任的判定1.医务人员的义务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活动的执行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2)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3)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4)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2.医务人员责任的认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如果浮现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医疗伤害责任:(1)未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2)未能及时进行正确的诊断和治疗,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进一步伤害;(3)未能告知患者有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4)未能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导致患者受到侵害。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目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2)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5)第五十六条【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 (8)第五十七条【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9)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12)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4)第六十条【免责事由】 (16)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 (19)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21)第六十三条【过度医疗】 (24)第六十四条【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 (26)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9)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2 第二十二条【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4)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精义】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本章的名称,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

本条即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在其他场合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3(二)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民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效之后,⼈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优先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不再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明显低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计算标准。

[1]⼜鉴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置于医学会之下,致使医疗事故鉴定公信⼒不⾜,加之⼈民法院内部关于医疗损害案件法律适⽤的认识不⼀,致使在裁判实践中形成了所谓“⼆元化” :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民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判决,受害⼈所获得的赔偿⾦额较低;未经鉴定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民法院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并按照《⼈⾝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赔偿项⽬和标准计算赔偿⾦,受害⼈所获得的赔偿⾦额反⽽较⾼。

这其中的不公平⾄为明显。

我们看到,20世纪90年代已经出现的医患关系紧张局⾯,在进⼊21世纪之后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更加紧张,这与党和国家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标形成巨⼤反差。

在2002年12⽉九届全国⼈⼤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没有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在2008年10⽉⼗⼀届全国⼈⼤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次审议稿却增设了“医疗损害责任”。

这充分说明医患关系已经紧张到⾮解决不可的地步,⽴法机关决⼼排除⼀切⼲扰,借制定《侵权责任法》之机会,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设⽴裁判规则。

对于设⽴本章之⽴法⽬的,全国⼈⼤法律委员会认为就是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员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的法律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受害人则是患者或者其合法代表人。

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伤害的发生以及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活动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符合医学标准的诊疗服务。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发生伤害,就构成医疗伤害责任。

第二节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

根据该规定,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伤害以及精神伤害等多种形式的伤害。

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操作等。

同时,也适合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例如医生的诊断错误、护士的药物错误使用等。

第三节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当患者主张医疗伤害责任时,需要提供伤害事实和过失或者故意行为的证据。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则需要提供自己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证明其未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在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通常面临着举证难的情况。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举证倒置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当患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时,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第四节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四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全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全
➢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公平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 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 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 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联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 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 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没有提到医疗鉴定问Fra bibliotek ➢ 恰恰是最重要的问题 ➢ 如何看待《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
任这一章?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 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 提供。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有哪些现实⽣活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需要按照诊疗规范的内容为患者提供治疗服务,但如果因为过错致使对⽅⼈⾝遭受损害的,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诊疗过程中的医疗损害包括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有哪些侵权责任法⾃2021年1⽉1⽇起废⽌,如果产⽣医疗损害纠纷,需要适⽤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损害包括医疗技术损害,如不符合当时医疗技术⽔平⽽造成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如医务⼈员未对患者说明病情造成损害;医疗产品损害,如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有缺陷的药品、医疗器械造成损害。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条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不合格的⾎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产者、⾎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产者、⾎液提供机构追偿。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违反诊疗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损害通常包括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及医疗产品损害损害等,如果因为医疗机构过错致⼈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以弥补给受害⼈造成的损失,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其中的医疗损害部分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在学习这一部分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医疗行为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与维护的重要性,并总结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医疗损害部分应用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在医疗行为中,医生应当按照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准确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如果医生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高风险性,以及对患者健康权益的保护。

其次,在医疗损害部分中,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和医疗纠纷的处理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在认定医疗过错时,需要综合考虑医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医疗技术的先进程度、医生的经验及医疗规范等因素,以及患者的诊断、治疗情况等因素。

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要充分考虑患者的损害程度、医疗机构的过错情况等因素,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这些要求体现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需要有全面客观的认定和公正合理的处理方式,既保护了患者的权益,也对医生的专业发展提出了要求。

再次,在医疗损害部分中,对于医疗过错的具体责任划分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生对于医疗过错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医生的雇主,即医疗机构也要对医生的医疗过错负有一定的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医生作为医疗行为主体的责任,以及医疗机构对医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最后,医疗损害部分还对医疗过错的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对于患者的精神痛苦、丧失生活质量等非经济损失,也应当进行适当的赔偿。

这一规定体现了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是具体、实际的,对于损害的赔偿应当全面、合理。

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我对于医疗行为与患者权益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侵权责任法》于于7年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讨论。

一部法律历时这么长的时间,反复征求意见,不断进行修正,并不多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和现象,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涉及到千家万户每个公民的民事权益,所以立法机关慎之又慎。

项专章规定中,医疗损害责任是其中的重头戏,如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特别是如何确定其立法原则和责任基本类型,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其立法内容所遇到的利益冲突中,医疗损害责任可说是首当其冲。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纠纷的法律规范只能依赖于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在每年数万起医疗纠纷中,仅有少数能定性为医疗事故,多数则因难以定性、于法无据,成为司法审判实践的难题。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有望破解这一难题。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给医疗案件及医疗行为带来很多变化和影响,有的变化是非常大的,具有历史性、进步性意义。

下面,我们就对《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方面有关的规定进行解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占整部法律条文的比重近11%,在《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的7类侵权责任中所占条文最多,可见立法者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视与关注。

这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损害责任。

以下是逐条解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

即医疗机构可以承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本条规定实际上是把双轨制的诉讼处理方式统一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和适用法律依据双轨制(即《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混乱现象,有利于患者维权,同时能够减少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可以把医疗机构从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利于解决医患矛盾、消除医患对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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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知情同意的主体。
• 3. 医务人员未履行说明义务,未取得患者 或亲属同意,实施诊疗行为在成患者损害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4. 须特注意,虽然履行为本条规定的说明 义务,取得了患者或近亲属书面同意,如 果医方出现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 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 5.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患者拒绝或放弃知 情同意权的、受限制的如:传染病、精神 病、吸毒人等,可以考虑知情同意权受限。
• 因药品、消毒制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 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 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 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 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 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医疗 机构追偿。
• 2. 标准混乱,是处理医患关系时面临的最 大法律难题。
造成混乱的原因是法律与法律打架 是二元化的问题:
• 三个双轨制构成二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诉因的双轨制
赔偿标准的双轨制
鉴定的双轨制

•医

医赔
人赔 医技
司机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疗

疗偿
身偿 疗术
法构错
•事

事标
损标 事鉴
鉴医鉴
•故

故准
害准 故定
定疗定
三、侵权责任法一统乱局。
理解和把握这一条规定, 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
• 其一,第一种情形所界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和规定”比较笼 统,在新法实施后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非常 频繁的适应用;
• 其二根据新法的规定,上述三种情形发生其一, 法官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而不需要进 行任何形式的鉴定;
• 其三,一旦根据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医疗机构 又不能就因果关系作出有力的举证,医疗机构则 将承担完全责任。因此新法实施后,很可能会出 现医方实际承担的责任情形不会减少,反而会扩 大的现象。
特别注意
• 因病历篡改及无病历资料, 往往医疗鉴定机构都不会受 理鉴定要求,造成对医疗机 构不利后果。
第五十九条规定
侵权责任法》医疗 损害责任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立法历程
• 2008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 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分为12章,共88 条。二审稿增加了1章,专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
• 2009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 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在二审稿的基础上, 对医疗损害赔偿、死亡赔偿标准,劳动活动侵权等事关民 生的重大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建立了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迄今
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能起到“一锤定 音”的作用,以往与它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要以它为准。 这将大大增强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减少了整个社会 为解决医疗纠纷付出的时间、精力等成本。
新法实行一元化三类型


• 医疗技术 • 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 损害责任
• 2009年12月22日至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二次会议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并于2009年12月26 日以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实施。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背景:
• 1. 医疗事故案件增加,仅法院受理医疗事 故案件2009年结案达到15757件
第五十八条
•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 疗机构有过错:
• 1. 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 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 料
•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解读
• 总结裁判实践经验,本条明确 规定,凡具备本条列举的三种 情形之一,应当“推定医疗机 构有过错”,应当特别注意。 本条所谓“过错推定”属于 “不可推翻的推定”,而与通 常所谓“推定”允许以反证加 以推翻不同。
第五十七条规定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 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本条规定医务人员诊疗活动中应属于注意 义务,未采用“高度注意义务”,专家的 注意义务等概念。
•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尽到当时的医 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医疗水平”应客观界定
医疗产品 损害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条款解读:
•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其 中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11条 (为54-56条)
•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 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 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款解读
• 1. 本法抛弃以前行政法规和裁判实践使用的医疗 事故责任“概念”,采用“医疗损害责任”概念
第五十五条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 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 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 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 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 意。
• 医务人员未尽 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2. 界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在诊疗活动中,医方因 过错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任。
• 3. 归责原则:有违法行为、医方存在过错、患者 有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 4. 医疗损害责任要有以下四个要件 • 5.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将以“本条
作为裁判依据”,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既无 责任。
• 解读:
• 1.本法对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 务的行为作出了统一规定,医 务人员要尽说明义务及取得患 者知情同意。
(1)关于医疗告知的内容,概括起 来有4个方面:
• A 患者病情: • B 医疗措施: • C 医疗风险: • D 其他替代医疗方案: • ( 2)手术告知 • (3)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包括:
第五十六条规定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 者或者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 权的负责人(如职能科室负责人、总值班)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负责人)。
• 解读:本条说明紧急情况下的抢救措施。 • 1. 紧急情况要点:生命垂危的患者、不能取得患
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领导批准的、 要立即实施抢救的。 • 2. 本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患者知情同意的特殊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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