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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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事法律中,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和约束的法律制度。

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主要规定了医疗行为中可能引发的损害责任以及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损害的定义及种类1.1 医疗损害的定义: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身体、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实际损害的情形。

这种损害可以是生命健康方面的,也可以是经济利益方面的。

1.2 医疗损害的种类:医疗损害可以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是指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身体伤害、疾病恶化等,而间接损害则是指医疗行为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2.1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生、医疗机构和其他相关人员。

医生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医疗机构则对医生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相关人员如护士、药师等也可能对医疗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

2.2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医生的专业水平、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以及患者的自身因素等。

一般来说,医生应当按照医疗行为规范进行操作,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条件,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疗工作。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条件3.1 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需要医生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行为。

过错行为是指医生或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行为规范,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3.2 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还需要证明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

3.3 损害结果: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还需要证明患者确实遭受了身体、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上的损害。

这需要通过相关的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来证明。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4.1 不可抗力: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伤害责任一、引言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界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界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责任和医务人员责任。

医疗机构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治疗行为产生的伤害负有赔偿责任;医务人员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过失或者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应由其个人承担。

三、医疗机构责任的判定1.医疗机构的义务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符合医疗规范的医疗服务;(2)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3)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医疗伤害的发生;(4)对医疗伤害负有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责任的认定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如果浮现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医疗伤害责任:(1)未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2)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进一步伤害;(3)未能及时告知患者有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

四、医务人员责任的判定1.医务人员的义务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活动的执行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2)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3)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4)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2.医务人员责任的认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如果浮现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医疗伤害责任:(1)未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2)未能及时进行正确的诊断和治疗,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进一步伤害;(3)未能告知患者有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4)未能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导致患者受到侵害。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目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2)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5)第五十六条【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 (8)第五十七条【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9)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12)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4)第六十条【免责事由】 (16)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 (19)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21)第六十三条【过度医疗】 (24)第六十四条【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 (26)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9)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2 第二十二条【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4)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精义】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本章的名称,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

本条即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在其他场合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3(二)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

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XX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民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效之后,⼈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优先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不再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明显低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计算标准。

[1]⼜鉴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置于医学会之下,致使医疗事故鉴定公信⼒不⾜,加之⼈民法院内部关于医疗损害案件法律适⽤的认识不⼀,致使在裁判实践中形成了所谓“⼆元化” :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民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判决,受害⼈所获得的赔偿⾦额较低;未经鉴定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民法院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并按照《⼈⾝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赔偿项⽬和标准计算赔偿⾦,受害⼈所获得的赔偿⾦额反⽽较⾼。

这其中的不公平⾄为明显。

我们看到,20世纪90年代已经出现的医患关系紧张局⾯,在进⼊21世纪之后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更加紧张,这与党和国家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标形成巨⼤反差。

在2002年12⽉九届全国⼈⼤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没有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在2008年10⽉⼗⼀届全国⼈⼤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次审议稿却增设了“医疗损害责任”。

这充分说明医患关系已经紧张到⾮解决不可的地步,⽴法机关决⼼排除⼀切⼲扰,借制定《侵权责任法》之机会,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设⽴裁判规则。

对于设⽴本章之⽴法⽬的,全国⼈⼤法律委员会认为就是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员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的法律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受害人则是患者或者其合法代表人。

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伤害的发生以及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活动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符合医学标准的诊疗服务。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发生伤害,就构成医疗伤害责任。

第二节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

根据该规定,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伤害以及精神伤害等多种形式的伤害。

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操作等。

同时,也适合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例如医生的诊断错误、护士的药物错误使用等。

第三节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当患者主张医疗伤害责任时,需要提供伤害事实和过失或者故意行为的证据。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则需要提供自己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证明其未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在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通常面临着举证难的情况。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举证倒置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当患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时,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第四节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四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近年来,随着医疗事故频繁发生,医疗损害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我深入学习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部分的内容,并获取了一些有关医疗损害方面的专业知识。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医疗损害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

一、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定义清晰明确。

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行为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患者健康状况受损或者生命、身体、精神受到侵害的情况。

这一定义明确了医疗损害的范围和性质,为后续的侵权责任划定了界限。

二、侵权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但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医疗损害案件中,首要责任在于直接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但医疗机构在聘用和管理医务人员方面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能够更好地促使医疗机构履行其管理职责,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按照专业水平和诊疗规范进行操作,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在实践中,对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充分考虑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相关证据和鉴定意见等因素。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提高法官对医疗技术的理解程度,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一难题。

四、医疗事故的处理应该注重救济和调解。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如果医务人员能够及时采取救治措施,避免或减轻患者的损害,就能够降低医疗事故的影响。

而对于已经造成损害的医疗事故,应该积极推进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调解工作,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避免陷入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五、构建医疗损害赔偿体系,保护患者权益。

医疗损害赔偿是对医务人员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在构建医疗损害赔偿体系时,应该综合考虑患者损害程度、医务人员责任大小、医疗机构经济实力等多种因素,通过合理的赔偿机制来保护患者的权益。

同时,加强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普及,可以提高医疗机构履行侵权责任的能力。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则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1)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只有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才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所受损害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只有法律另有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2)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是:1)患者与医疗机构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是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自然人;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失。

(3)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作用是:(1)指导本节规定的各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2)对于本节规定的没有责任规范的医疗损害问题,以及本节没有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符合本条规定的,适用本条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前者如民法典第1220条只规定了救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违反救助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后者如医疗管理过失造成患者损害,都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四种类型:(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1条);(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4)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适用第1218条确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事法律中,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责任。

其中,医疗伤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大重要内容。

本文将环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展开阐述。

正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医疗伤害的认定、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以及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

正文内容:1.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无过错责任原则1.2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3 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2. 医疗伤害的认定2.1 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2.2 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2.3 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3. 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3.1 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2 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3 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4. 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4.1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4.2 医务人员的举证责任4.3 患者的举证责任5. 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5.1 医疗设备的责任5.2 医疗保险的责任5.3 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总结: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

在认定医疗伤害时,需要考虑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以及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

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且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将承担更大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别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承担。

此外,医疗伤害责任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医疗设备的责任、医疗保险的责任以及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通过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涉及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责任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违反医疗规范、医疗技术不当等原因,对患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医疗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按照相关医疗规范、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2.医疗技术不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按照必要的医疗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3.损害结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了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害,如身体伤害、经济损失等。

4.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

2.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如错误的诊断、手术失误等,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

3.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行为发生争议,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的情况,患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1.协商解决:患者可以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协商,寻求和解或赔偿协议。

2.仲裁申请:患者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起诉: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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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五: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推定医疗 机构有过错。 • 亮点七:医用产品质量损害可直接向医疗 机构请求赔偿。
•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 毒试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 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 产者或者血液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 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 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 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请注意, 新法规定的是,患方可以先向医疗机构提 出赔偿诉讼,亦即先由医疗机构“买单”。 然后医疗机构再追究提供机构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 害责任的十大亮点解读
余天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汉字书写的随 意性。
亮点三: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 措施、医疗风险,就是过错。
•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 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 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 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 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1、拒绝提供或者拖延 2、部分病历缺失 3、病历遗失 4、检验报告单不全 5、告知书遗失 6、记载不全
隐匿!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1、签名不真实a:患方 b:医方 • 2、不规范的改动 • 3、多份病历互不一致 • 4、提前书写病历
关于病历
•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 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 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 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关于病历
病历的证据属性
确保能作为法定证据被采纳的基本条件 • 真实性 • 合法性 • 关联性

关于病历
• 确保真实性的几个重要环节
1.基本信息准确 2.不能倒签时间
3.不能代为签字
4.遵循正确的
改动方式
5、遭遇医疗纠纷时 不能盲目改动
6.记录内容的一致
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 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 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 态
医院对第三人侵权行为的补充责任
•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 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 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 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 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亮点二: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 同意书等成为必备的法定证据。
• 患方? 1.患者本人(正常的成人); 2.法定监护人; 3.患者的书面授权人; 4.患者亲属; 5.其他情况;
患者起诉医院的“四宗罪”
• 而目前一些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眼球,在转 载内容时写成:“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 赔偿责任”。 • 新法规定: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 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 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 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 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 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 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 损害赔偿。
Thanks!
• “第三,朝阳医院存在延误治疗的问题, 肖志军并非李丽云的家属,医院却再三让 他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 法院:“肖和李虽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 但同居怀孕事实存在· · · · · · · · · · · · ”
• 住院病人-----病历存档; • 门诊,急诊------??? • 如果患方自行将病历隐藏或者 丢失呢? • 签字可靠吗??
特点十:医疗机构对患者的隐私 负有保密义务;
• 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 当对患方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 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 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学术论文?
亮点六:拒绝提供或 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 历,推定医疗机构有 过错。
•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 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亮点八: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 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 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紧急情况下的 请示报告制度, 视为医务人员 履行告知义务。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告知义务
• • • •
一、普通告知义务 二、特殊告知义务 三、涉及保护性医疗制度下的告知义务 四、不能履行告知义务时的处理
• 《健康报》2011年2月2日第七版“任何情 况下,医务人员都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 医疗措施。患者有同意的权利,也有拒绝 的权利。只是常规治疗情况下,无需取得 患者的书面同意,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医务 人员这么做。”
亮点一:只要有过错,有损害,医 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 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病历
• 确保合法性的几个重要环节
1.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交 2.内容的及时书写
法律文书的 签署形式要合法
经患者要求,必须 按照法定的形式封存
辅助检查资料的及时归档;
告知的及时完成
亮点四: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造 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 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 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 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1、患者昏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患者家属不在场的情况 3、患者家属在场但不能明确表达意见 4、家属的意见明显有损患者利益 I:\朝阳医院7[1].flv
告知对象
• 问一:
• 某孕妇到医院流产,应征得谁的同意并签 字? • A:孕妇本人 • B:孕妇及其丈夫 • C: 孕妇或丈夫 • D: 丈夫
告知对象
• 问二: • 甲,女,18,未婚,意识清醒,在妇科手 术、特殊检查、 1:特殊治疗前,由谁签字? • A.甲 • B.甲和甲的妈妈 • C.甲和甲的男朋友 • D.甲或甲的亲属
告知对象
• 2:手术中发现要改变手术方式,应该如何 告知?(需要切另一侧卵巢?) • 术中告知其母亲,并签字。 • 术中告知其男友,并签字。
赔偿项目多 如植物人和高位截瘫 的患者,再就医费、残疾 用具费、护理费等均是导 致巨额索赔的主要因素。
在医疗侵权范围体现的 立法意义
1、明确了死亡赔偿金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的 范围; 2、明确了同命同价; 3、护理费不再只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 4 、第一次以法律的高度明确了精神损害赔 偿。
归责原则
医疗文书的问题!!!
•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 •
普通告知义务

“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取得其书面同意”
诊疗授权!
• • • •
或疾病恶性程度太高----癌症; 或病情风险过大; 或患者病情过重; 或患者心理承受能力太差等。
如实告知
病情恶化; 不配合治疗; 自杀· · ·
亮点九:医疗机构负有不得实施 过度检查的义务。
• I:\过度检查.flv
• to cure sometimes, • to relieve often, • to comfort always • ----------------- E.L.Trudean
• • • •
有时是治愈 常常是帮助 总是去安慰 -----美国著名医生特鲁多
告知对象
• 尽量在术前考虑周全;一切问题;长远影 响等。-------核心制度(三级查 房,会诊,手术权限分级· · · · · · · ) • 术前找好---授权人。(书面授权)
告知对象
• 问三: • 肿瘤病人应该向谁告知? • 艾滋病人应该向谁告知?
• • 尽量告知本人。
不仅· · · · · 本人, 避免第三者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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