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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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其中医疗损害责任部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医疗损害责任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因医疗行为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部分。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1.1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指承担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医院、诊所等。

1.2 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等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

1.3 患者:患者是指接受医疗服务的个人,包括病人、伤员等。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2.1 违反医疗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如违反医疗规范、操作不当等,导致患者损害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2.2 患者损害:患者因医疗行为产生了身体损害、精神损害等,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2.3 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医疗行为是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3.1 患者举证: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3.2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反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违法行为或者损害结果与其行为无因果关系。

3.3 法院裁决: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时,将根据双方的证据和事实情况做出裁决,确定责任归属。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4.1 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患者的医疗费用支出。

4.2 治疗费用:患者因医疗损害需要接受进一步治疗的费用也应当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

4.3 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患者的精神损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防范措施5.1 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5.2 完善医疗制度:建立健全的医疗制度和规范,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事法律中,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和约束的法律制度。

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主要规定了医疗行为中可能引发的损害责任以及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损害的定义及种类1.1 医疗损害的定义: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身体、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实际损害的情形。

这种损害可以是生命健康方面的,也可以是经济利益方面的。

1.2 医疗损害的种类:医疗损害可以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是指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身体伤害、疾病恶化等,而间接损害则是指医疗行为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2.1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生、医疗机构和其他相关人员。

医生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医疗机构则对医生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相关人员如护士、药师等也可能对医疗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

2.2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医生的专业水平、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以及患者的自身因素等。

一般来说,医生应当按照医疗行为规范进行操作,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条件,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疗工作。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条件3.1 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需要医生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行为。

过错行为是指医生或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行为规范,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3.2 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还需要证明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

3.3 损害结果: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还需要证明患者确实遭受了身体、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上的损害。

这需要通过相关的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来证明。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4.1 不可抗力: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不可抗力。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规定尤其重要。

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其他原因给患者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下面将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医疗伤害的认定标准1.1 医疗伤害的主体:医疗伤害责任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1.2 医疗伤害的认定标准:医疗伤害应当是在医疗活动中患者身体或者健康受到了伤害。

1.3 医疗伤害的因果关系:医疗伤害责任的成立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违法行为与患者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2.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对其雇佣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2.2 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谨慎和审慎的义务,对于因过失或者违法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伤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3 医疗伤害责任的连带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于同一医疗伤害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三、医疗伤害赔偿的范围3.1 医疗费用:包括患者因医疗伤害所需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3.2 财产损失:患者因医疗伤害导致的财产损失,如收入减少、财产损失等。

3.3 精神伤害:患者因医疗伤害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

四、医疗伤害责任的免责情形4.1 不可抗力: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医疗伤害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4.2 患者过错: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不按照医嘱执行或者隐瞒病史等导致医疗伤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可以减轻责任。

4.3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伤害责任的免责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5.1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医疗活动中尽到了谨慎和审慎的义务。

5.2 患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医疗伤害,并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其中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尤为重要。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一、医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1.1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和职业道德,确保医疗行为符合规范。

1.2 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确保准确诊断。

1.3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纪律,不得违反医疗规范和伦理道德。

二、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2.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医疗质量。

2.2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规范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水平。

2.3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医疗安全。

三、医疗损害的认定和赔偿3.1 医疗损害应当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确定损害程度和责任归属。

3.2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

3.3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损害及时进行赔偿,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4.1 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4.2 医疗纠纷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保障患者的法律权益。

4.3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平公正。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预防措施5.1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5.2 医务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技能,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5.3 患者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主动了解医疗知识,保护自身权益。

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共同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

医疗损害责任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领域,涉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1 医疗行为: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

1.2 损害结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的身体损害、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害。

1.3 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责任2.1 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2 医务人员责任:医务人员对自己在医疗行为中造成的损害承担个人责任。

2.3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连带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同一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3.1 患者举证责任:患者需要证明医疗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3.2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要提供医疗记录、诊断报告等证据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

3.3 法官举证责任:法官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时需要积极调查事实,确保公正裁决。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救济方式4.1 赔偿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因医疗损害所遭受的损失。

4.2 道歉赔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道歉,并赔偿因医疗损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4.3 救助机制:建立医疗损害责任的救助机制,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预防措施5.1 完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5.2 强化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事故。

5.3 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建设,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维护医患和谐。

结语:医疗损害责任是医疗领域的重要问题,依法规范医疗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责任及赔偿方式。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 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关系;2. 医生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3. 患者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4. 医生的医疗行为与患者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的补偿;2. 精神损害抚慰金:针对患者因医疗损害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进行补偿;3. 赡养费:对于因医疗损害导致患者需要长期赡养的情况,赔偿其生活费用;4. 普通赔偿金:对于医疗损害造成的一般损害进行补偿,如疼痛、残疾等;5. 惩罚性赔偿金:对于医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医疗损害,可以酌情给予惩罚性赔偿。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患者需要证明医生与其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关系;2. 患者需要证明医生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3. 患者需要证明自己因医疗行为受到了损害;4. 患者需要证明医生的医疗行为与其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医疗机构的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于医生的医疗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即医疗机构与医生共同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六、医疗损害责任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七、医疗损害责任的预防与应对为了预防和应对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和医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2. 遵守医疗伦理和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3. 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投诉和纠纷;4. 提供必要的医疗风险告知,让患者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5. 在医疗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尽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 责任解读
深入解析《侵权责任法》下与医疗损害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帮 助您了解医患关系中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侵权责任法》概述
介绍《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原则,为深入学习医疗损害责任打下基础。
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和范围
详细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包括医疗行为、医疗纠纷的范围和类型,使 听众对医疗纠纷有更清晰的认知。
解读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残疾赔偿等方面 的计算方法和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和实际应用
通过案例分析和实际应用,深入理解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法, 提高应对医疗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总结和重点强调
总结《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要点,并重点强调医疗患者的权利 保护和医疗机构的合法经营。
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探讨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包括机构管理、医疗设备和人员配 备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医疗人员的侵权责任
讲解医疗人员在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涵盖医疗操作、诊断和治疗方面的 责任和义务。
患者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介绍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包括投诉、索赔和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2
医疗机构需要维护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
行,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和减少潜在的
风险。
3
临床操作
医疗机构必须确保医疗操作按照正确的 程序进行,以减少犯错误的风险。
人员管理
医疗机构需要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培训和 管理,以确保提供卓越的医疗服务和安 全保障。
医生的侵权责任
医疗知识
医生有责任不断更新自己的医 疗知识,以确保提供最新的和 最佳的医疗护理。
专业行为
医生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伦理 规范,并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 通和信任关系。
手术操作
医生在进行手术操作时应遵循 正确的程序和安全准则,以确 保手术过程的顺利和患者的安 全。
患者的权利和责任
知情同意
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并在明 确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接受治疗。
知识产权
患者拥有自己的健康档案和医疗信息的知识产 权,并有权选择是否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他人。

3
诉讼
如果其他解决方式失败,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
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赔偿范围 赔偿方式 赔偿责任
根据损害的具体情况,包括医疗费用、精神痛苦 赔偿、误工费等。
通常通过经济赔偿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但也可 以考虑其他形式的赔偿,如道歉和补救措施。
医生和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1 概述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生或 医疗机构对患者造成的损 害及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损害范围
损害范围可包括身体上的 伤害、精神上的痛苦、医 疗费、误工费等。确切的 范围取决于每个具体的案 例。
3 法律义务
医生或医疗机构有义务提 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并确保 患者的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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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 1、医疗过错责任 (1)本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 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构成要件:患者受了实际损害;医务人 员、医疗机构有诊疗行为;诊疗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患者损失由医疗行为 造成);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要点
明确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医疗行为无过错才免责 提供的


任何医疗行为都不存在过错) 明确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对象,未尽 告知义务需要担责 医方举证责任明显减轻 但三种法定情况医方仍需举证 “药物等损害”可先济患者再追偿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损害要负法律责任 过度检查将受到限制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种情况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医方有过错,也要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种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方应按规定书写并保管病历资料,并应当向患者提供查阅 复制病历资料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
2、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即医院紧急抢救措施 (1)本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 负责人或者受权的负责 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 的医疗措施。 (2)构成要件:情况紧急;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不 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经过批准、且批准主 体仅限于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 (3)免责:在上述情况下,患者或者近亲属不能以 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未经同意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而只能以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有过错要求 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基医务人员在活动中
因为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合理规定医疗 损害责任时,必须充分考虑诊疗活动的特点,诊疗 活动的主要特点:未知性、特异性、专业性。 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院和医护人 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进步以及医药 卫生事业的发展。
3、关于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因医疗事
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由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既是医疗事 故赔偿的依据,又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医学会组织的专家 存在不愿意出具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的 现象,患者也普遍存在不信任医疗事故鉴定, 即使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往往还要申请司法 鉴定。
虽然笔帽取出 ,但因为窒息的时间过长,孩子仍然没有
心跳和呼吸。经过人工呼吸,20分钟后,孩子的心跳渐 渐恢复,但仍没有呼吸。继续抢救十几小时后,孩子的 呼吸才慢慢恢复正常。但孩子因为脑部长时间缺氧而成 了植物人。事发后,任某拒绝治疗,贻误抢救时机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当地引起了强烈的义愤。省人民医院 也对任某做出了内部处分:停止检查员劝其调离,并为 田某家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省人民医院于2004年9 月向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医疗事 故鉴定,以澄清责任。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 论是:这一事件属于医疗意外而不构成医疗事故。2004 年田某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控告医生任某犯有玩忽职守 的渎职罪,同时以人身侵权为由,省人民医院和医生任 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用。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 2、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即医院紧急抢救措施 (4)案例 见死不救 医院担责

2003年4月25日下午,原告田某和张某8岁的儿子张兵在玩耍时不慎吞下笔 帽,当时呼吸急促,脸色发白。田某夫妇见情况不妙,立即将孩子送入山 西省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耳鼻喉科,一位实习医生开了透视单,透 视结果很快出来 ,证明是气管异物。实习医生知道情况严重,立刻去找值 班医生任某。但任某离开了自己的岗位,在不远处的家中看电视。实习医 生将情况说明之后,任某很不高兴说:没有床,不能救,叫他们走。后来 孩子的大舅也赶到任某的家中求他。约20分钟后,任某不急不忙地赶到医 院。此时,孩子的病情更为危重了。脸色青紫,呈现出缺氧状态。但任某 没有对孩子立即进行检查和治疗,连科室的门都未进,靠在门框上,只对 孩子的父母说:我说过了,没有床,你们走吧。孩子的父母苦苦哀求,甚 至下跪,任某仍是无动于衷,不予救治。田某夫妇无奈之下,只好抱着儿 子前往山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途中孩子停止了呼吸,心跳也无法探 测到。到山西附一院后,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进手术室或病房,医生就在 地板上进行手术,医生用一把连消毒都来不及做的剃胡子的普通刀片切开 孩子的喉部,再用一个普通的钳子将那个卡在孩子喉咙处一个多小时的笔 帽取了出来。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
(3)案例
如前所述张兵吞下笔帽案中,“山西 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进手术 室或病房,医生就在地板上进手术,医生用一把连 消毒都来不及做的剃胡子的普通刀片切开孩子的喉 部,再用一个普通的钳子将那个卡在孩子喉咙处一 个多小时的笔帽取了出来”的行为,即使是造成孩 子因此感染,也应视为医院在紧急情况下尽到合理 诊疗义务,而不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纠纷处理上的“二元化”,存在以下分歧
1、关于责任范围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属于医疗事
故才承担责任。不属医疗事故的不承担责任。 (2)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损 害,由《民法通则》106条来处理
2、关于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和适用
《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改善人民生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的赔偿标准差异很大。按医疗事 故处理所得到的赔偿比一般损害要少得多。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 1、医疗过错责任
(3)案例:医院诊疗与儿童耳聋的因果关系 一两岁儿童因腹泻被送医院,值班医师诊断为肠炎,即开具
包括庆大霉素糖浆在内的药若干,药瓶上的标示未对药性、 注意事项、副作用作明确警示说明;20天后儿童听力减退; 1月后检查确诊为耳聋,经司法鉴定构成四级伤残。 争议焦点:一是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二是诊疗与耳 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裁判要点:第一,医院对患儿超量服用庆大霉素存在过错。 病历上开具的患儿每天口服庆大霉素用量虽然未超过目前医 学标准,但病历系以医学专业术语书写,无专业知识的患者 在用药时不易辨认、理解和掌握,医院也无证据证明已向患 儿父母就自配庆大霉素药剂的特性和服药注意事项作必要说 明,药瓶上标志也未对药性、注意事项、副作用作明确警示 说明,且标示用药量超过病历所载用药剂量;故医院未尽到 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从专业角度加以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 错。
第二,医院诊疗行为与患儿耳聋存在因果关系。患儿因腹泻
接受诊疗,在超剂量服用庆大霉素不久出现耳聋,医院未对 其声称的有可能先天性原因导致耳聋提供相应证据;从现有 证据判断,根据鉴定结论,医院不能证明患儿耳聋与服用庆 大霉素无因果关系,依《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医院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不能 说明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54条、55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需要以 过错为构成要件;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本案中,值班医生没有履行其告知义务,也没有以一定的 方式对药性、注意事项、副作用作明确警示说明,标示用药 量超过病历所载用药剂量,因此存在过错。并且儿童接受诊 疗后,超剂量服用庆大霉素不久即耳聋,造成了终身残疾。 综上所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 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 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该对儿童耳聋承担侵权责任。
害案件2007年1.1万件,2008年为1.38万件,因医医 疗纠纷引起的伤害医护人员时有发生,有因此在医 院住院或门诊大厅摆放尸体设灵堂的,摆放花圈的、 组织医闹的,有的医院医生上班都请保安的,严重 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 卫生部和中央政法委为此共同研究对策,在各级卫 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内部成立相应机构专门处理 医患纠纷。侵权责任法出台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医疗纠纷,依据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但由于处理的 依据不同,受害者得到的赔偿数额大相庭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裁判要点]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抢救危急患者是医疗机构的职责所在, 这既是《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赋予医疗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医务工作者执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危急病人,本身即构成了过失,而且收治病人的 行为也应当属于医疗活动的范畴,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 构拒绝收治危急病人并造成患者严重不良后果的,其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 在本案中,原告田某之子误吞笔帽前往被告处抢救,被告负有抢救的义务,而 被告山西省第一人民医院拒绝收治生命垂危的患者,导致患者变成植物人这一 严重后果,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因此,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
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法律适用二元化现象,
损害了我国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影响了 司法公正,加剧了医患矛盾。在侵权责任法 中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章,调整范围涵盖 了前述的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患者在诊 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统一适用本法的各项规 定。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损害” 的理解应为:是指依照 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患者损害,不 包括实施正常的医疗行为无法避免的患者肌体损伤或者 功能障碍。 本章共有11条(54-64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54条),此外还对医疗损 害责任的一些重要内容作了规定,包括患者的知情权、 同意权、医务人员的过错界定、医疗机构的过错界定、 药品和血液等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患者隐私权保护、制止过度检 查以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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