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商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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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6日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政府服务热线)工作,建立协调统一、分工明确、运转有序、处理及时、便捷高效、监管有力的热线接办机制,拓宽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服务热线由州人民政府设立,整合全州各类非紧急类政府服务专线,以为民、便民、利民、高效为服务理念,为公众提供政务咨询、民生诉求、政民互动、投诉举报、经济违法行为举报、效能监察等公共服务,实现群众诉求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提高全州治理法治化、精准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服务热线服务事项(以下简称事项),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通过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求助、建议、表扬、投诉和举报的与政务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是政府服务热线的承办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受理范围第五条政府服务热线主要受理以下事项:(一)有关承办单位工作职责、政策法规、办理流程、执法程序、审批事项及范围等政务信息咨询。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2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2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日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镇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湘西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城镇个人居住用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6日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招商引资活动,严格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提高招商引资活动实效,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招商引资活动,是指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为推动区域外资金来本地投资举办的、由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活动经费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包括在国(境)内外举办的招商说明会、项目推介会、项目对接会、投资合作会等经贸活动。

第三条招商引资活动应坚持以构建产业集群为导向的引资战略,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出发,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依托优势资源和产业园区,以产业为纽带,以项目为支撑,有计划、有重点地举办招商引资活动,打造务实高效的招商引资活动平台。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围绕重点产业和产业集群、重点开发区和特殊功能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及区域发展重点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科学制定招商引资规划。

第五条发布招商引资项目及活动拟签约项目要组织有关部门会审,项目会审前要先征询项目所在市县区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行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加强对招商引资活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活动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

招商引资活动主办单位应实事求是地编制活动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创建湘西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创建湘西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创建湘西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自治州•【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州政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创建湘西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支持创建湘西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6日支持创建湘西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措施为支持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湘西高新区)、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泸溪高新区)、吉首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吉首经开区)加快发展,创建湘西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湘西国家高新区),并成为全州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在全州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的引领作用,现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强规划引领。

按照“一核两园”(一核是指湘西高新区,两园是指泸溪高新区、吉首经开区两个拓展园区)的发展格局确定湘西国家高新区的区域范围,并借鉴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园区建设的规模和布局,一次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

根据阶段产业发展需要和园区实际,及时开展园区调规扩区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编制湘西国家高新区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工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统计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人社局、湘西高新区、泸溪高新区、吉首经开区)二、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州政发〔2016〕26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州政发〔2016〕26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州政发〔2016〕2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州直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州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16〕18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函〔2016〕43号)等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在2014年废止194件规范性制度性事务性文件的基础上,再次对2003年以来以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37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州人民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新政策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等14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对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沿用的《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工作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对需修改内容后继续沿用的《湘西自治州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抓紧修改,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有效期未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州政办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0日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为村民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不得改变集体“三资”性质,不得侵犯集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县市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成立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本辖区内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业务。

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管理人员一名,人员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各村(社区)设报账员一名。

要制定相关岗位管理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州政办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湘西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土家医药苗医药的保护管理,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家医药苗医药是指土家族苗族独特的医学理论;土家医药苗医药独有的诊疗和保健养生技能、技法;土家医药苗医药单方、验方、秘方、偏方、常用方;土家医药苗医药独有的原材、原药以及饮片、制剂等的制作技术。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土家医药苗医药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发展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辖区内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家医药苗医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土家医药苗医药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发展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5•【字号】州政办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05]2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州财政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州财政局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其他非税收入等。

第三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在国家,使用权在政府,管理权在财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四条非税收入的收缴以财政直接征收为主,单位现场执收为辅,按照单位开单、财政开票、银行收款的模式运行,资金缴入财政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第二章票据管理第五条财政部门对单位仅供应《往来结算收款收据》、《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原则上不再给执收单位提供手工式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的收取由财政部门负责开票,使用电脑式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为缴款义务人收据报销联,第二联为执收执罚单位的收帐通知联,第三联为付款银行收帐通知联,第四联为收款银行收帐通知联,第五联为财政部门记帐联,第六联为存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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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09]2号
【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18
【实施日期】2009.03.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制度性事务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实际,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特别是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工作力度,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推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奖设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履约项目包装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四个奖项。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每年分别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任务先进单位和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履约项目包装先进单位以及在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工作中做出实质性突出贡献的公认第一引资人予以奖励。

第四条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

本着“注重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对被考核单位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一)目标任务:根据全州招商引资总体情况和增长趋势,结合被考核单位实际,每年年初下达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任务,明确直接利用外资(按商务部统计口径)、内联引资和工业招商引资比例。

(二)考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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