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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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4.02.27
•【文号】税总货劳函〔2024〕20号
•【施行日期】2024.0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4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

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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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序号 为 1 1 . 0 税则号为 3 2 2 9 的 “ 9 0 0 0 其他丙烯聚合物制板 、 、 。 片 带 修订为 : 9 0 0 0 0 3 2 2 9 9 非泡沫聚丙烯板 、 、 箔及扁条 退税率为 儿 鬈 片 膜、 , 。 3 序号为 1 3 . O 税则号为 3 2 4 0 的 9 0 3 0 按重量计 增靼剂含量不小于 6 的聚氯乙烯板 、 、 鬈 片 膜、 箔及扁条 修订为 : 9 0 3 0 0 聚氯乙烯板、 膜、 。 3 24 09 ‘ 片、 箔及扁条 退税率为 l 鬈 , 1。 4 序号为 1 4税则号为 3 2 4 0 的 。 . 0 9 0 9 0 按重量计增靼剂含量小于 6 的聚氯乙烯板 、 、 、 鬈 片 膜 箔
( ) 整 四 调 降低 出口 退 税率 商 品 清单 中的 部 分税 则 号 。
1 序号为 9 . 9税则号为 3 2 1 9 9 0 0 0的“ 其他乙烯 聚合物制板 、 、 片 带 , 拆分为 : 9 0 9 2 32 1 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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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16•【文号】国税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4•【文号】税总货劳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

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出口退税新政策规定

出口退税新政策规定

出口退税新政策规定财政部年退税政策广东离境退税政策通过7月1日起将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据财政部官网消息,广东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已被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予以备案,将自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财政部称,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财政部表示,广东省自年7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831项商品出口退税7月1日调整取消553项产品出口退税降低2268项商品出口退税率财政部宣布,从7月1日起,调整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些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于6月18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862号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862号
件; ( 创业投 资机构 与 “ 三) 辅导企业” 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 办法第三十 条规 定的 , 引导基金可 以给予 “ 辅 导企业” 投资前资助 , 资助金额最 高不超过 10 0 万元人民币 资助资金 主要 用于补助 “ 辅导企业 ” 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三 十二条 经过创业辅导 , 创业 投资机构 实施投资后 , 创业投 资 机构 与 “ 辅导 企业 ”可以共 同申请投资后 资助 。引导基金可 以根据情 况, 给予 “ 辅导企业” 最高不超过 2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 。资助 0 资金主要用于补助 “ 辅导企业 ” 高新技术产品产业 化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 对辅导期结束未 实施 投资 的, 创业 投资机构和 “ 辅导 企业” 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 , 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 《 说 投 资意向书 》 《 和 辅导承诺书 》 履约的 , 由创新基金管理 中心依法收 回投 资前资助 资金, 并在有关媒体上 公布违约的创业投 资机构和 “ 导企 辅 业 ”名 单 。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 四条 财政部 、 科技部履行 下列职责 : ( 制订 引导基金项 目评审规程 ; 一) (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 审委员会 ; 二) ( 根据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 三) 审定所要支持的项 目; ( 指导 、 四) 监督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 引导基金的 1 3常管理工作 ; ( 委托第 三方 机构 , 五) 对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 评估 , 对获得 引 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 的经营业绩 进行评 价。 第三十五 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履 行下列职责 : 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 、 公平 、 公正地对引导基金项 目进行 评审。 第三十六条 创新基金管理 中心履行 下列职责 : ( 对 申请引导基金的项 目进行受理和初审 , ~) 向引导基金评 审委员 会提 出初审意见 ;

39号公告关于出口退税率和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的解读.doc

39号公告关于出口退税率和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的解读.doc

39号公告关于出口退税率和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的解读一、关于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一)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内容目前,我国针对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服务)设定的退税率有两种:一种是退税率与适用税率一致的;另一种是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同步调整出口退税率,仅涉及征退税率一致的出口货物服务。

对于原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此次不作调整出口退税率。

根据今年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16%的下调为13%、10%的下调为9%。

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

这里所说的“4月1日”指的是货物服务的— 1 —出口时间,并非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

(二)过渡政策在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中,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退税率调整前,出口企业已经按原16%(10%)税率购进的货物服务,我们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政策。

下面具体讲一下过渡政策。

首先强调一下,过渡政策是针对此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服务,对于此次不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服务,不涉及过渡政策问题。

过渡政策区分不同的退税方式而不同: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继续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

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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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等问题的
通知
【标 签】调整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等问题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进便函﹝2005﹞85号
【发文日期】2005-09-13
【实施时间】2005-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为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财政部和我局相继发文,对一些产品取消了出口退税或降低了出口退税率。

为确保上述政策正确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出口退税或降低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一律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为准。

如有退税率文库的调整时间滞后于正式文件的执行时间的,不得以未调整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列明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二、出口退税率调整后,相应的出口退税率文库由总局(进出口税司)通知有关单位统一调整,各地一律不得自行调整修改。

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对退税率文库相关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向总局(进出口税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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