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固体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
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12固态漆渣、抹布、砂纸等处理废物、hw49等固状包装物。
第十二条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企业一般固废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一般固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企业一般固废(以下简称固废)的管理工作,规范固废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行为,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废分类固废分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
一般固废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对环境无害或者环境影响较小的固态废物。
危险固废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态废物。
第三条固废管理职责企业应设立固废管理责任人,负责企业固废的管理工作。
固废管理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了解固废的性质、特点和处理方法。
企业生产、科研、生活等各部门产生的固废,应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
第四条固废产生、收集、运输、贮存企业应采取措施减少固废的产生量,对产生的固废进行分类。
对具有利用价值的固废,应充分利用;对无利用价值的固废,应妥善贮存。
企业应按照固废的性质、特点和处理方法,选择合适的收集、运输、贮存方式。
固废容器应完好、清洁,防止固废泄漏、溢出。
企业应建立固废台账,记录固废的产生量、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等信息。
第五条固废利用和处置企业应对固废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对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固废,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置。
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固废处理单位进行固废处置,签订固废处置合同,明确处置方式、期限、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固废环境保护措施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废对环境造成污染。
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固废,应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排放。
企业应定期对固废处理设施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条固废管理培训和监督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固废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固废环保意识。
企业应加强对固废处理设施的监督,确保设施安全、环保、高效运行。
第八条固废应急预案企业应制定固废应急预案,应对固废突发事件。
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固体危险废物是指含有毒害、腐蚀性、放射性等物质且可能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的废弃物。
第三条固体危险废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减少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第四条固体危险废物的管理主体包括生产单位、储存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第五条固体危险废物的管理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管理格局。
第二章固体危险废物的分类和鉴定第六条固体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危险性质,分为有毒、腐蚀、易燃、易爆、放射性等不同类别。
第七条固体危险废物的鉴定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采取合适的检测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准确鉴定废物的危险性。
第八条固体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对废物进行准确分类和鉴定,按照不同的危险性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固体危险废物的运输单位应当依据废物的危险性质,采取适当的包装、标识和运输方式,确保废物运输过程中不泄漏或造成污染。
第十条固体危险废物的处理单位应当根据废物的危险性质和数量,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确保废物得到有效处理,不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三章固体危险废物的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固体危险废物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选择合适的储存设施和条件,确保废物不泄漏或风险规避。
第十二条固体危险废物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储存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储存计划和措施,定期进行废物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固体危险废物的储存时间应当控制在规定的期限内,过期废物应当及时处置,避免废物长期储存导致的风险。
第十四条固体危险废物的储存单位应当对储存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确保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及时处理储存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固体危险废物的运输管理第十五条固体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循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要求,选择正规运输单位和途径,确保废物运输安全可靠。
固废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固废管理系统规章制度一、固废的分类1. 按来源分类(1)生活垃圾:包括家庭生活产生的废弃物,如食物残渣、废纸张、废塑料等。
(2)工业固废:包括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废水、废气、废渣等。
(3)建筑垃圾:包括建筑施工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砖瓦、混凝土、钢筋等。
2. 按性质分类(1)可回收物:如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等。
(2)有害废弃物:如废电池、废荧光灯、废油漆等。
(3)其他固废: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二、固废管理系统的组织结构1. 固废管理部门:负责固废管理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监督。
2. 企业和单位:负责固废的分类、收集、存储、运输和处理。
3. 监管部门:监督和检查企业和单位的固废管理工作,确保其合法合规。
4. 专业机构:如固废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负责固废的处理和处置工作。
三、固废管理制度1. 固废分类制度(1)企业和单位应将固废按照来源和性质进行分类,设立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并制定分类管理制度。
(2)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固废分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固废分类意识。
2. 固废收集制度(1)企业和单位应定期组织固废的收集工作,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
(2)监管部门应协调和监督固废收集工作,确保固废能够得到有效收集并送往处理厂。
3. 固废运输制度(1)固废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装载固废时应做好固定和防溅措施。
(2)固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避免对环境和交通造成影响。
4. 固废处理和处置制度(1)企业和单位应选择具有资质的固废处理厂进行固废处理,确保废物能够得到合理处理。
(2)有害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特殊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四、固废管理系统的监督和考核1. 监督(1)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和单位的固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网络平台对固废管理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2. 考核(1)企业和单位的固废管理工作应作为其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固废管理不达标的单位进行问责。
固体废物管理规章制度汇编3篇

固体废物管理规章制度汇编3篇1 目的规范固体废物的控制,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在生活、生产以及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控制。
3 职责3.1 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各危险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与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
3.2 安环中心负责对公司危险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生产的危险废物集中指定处置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并负责监督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管理工作,按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做好记录;此外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3 办公室负责危险固体废物的外联工作。
4 管理规定4.1 固体废物分类4.1.1 危险固体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在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主要有氯油(HW41)、混凝沉淀污泥(HW45)、废活性炭(HW45)、冷凝废液(HW45)和废包装物(HW49)。
4.1.2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
4.1.3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物,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4.2 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存放一般固体废物堆场采用围墙棚式结构,危险废物堆场采用房屋建筑结构。
危险废物堆场的大门必须保持经常性关闭上锁状态,钥匙由班组、安环中心及生产部各执一把。
4.2.1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集中存放统一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和遗撒工业固废的行为。
1)一般工业垃圾(指不与化学物料直接接触的垃圾)如保温、一般包装物、建筑垃圾等一律按规定及时移至存放在一般固体废物堆场内。
2)阻聚剂的包装内塑料袋为危险废物,班组用完一袋必须及时移至并存放在危险废物堆场内。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固体废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分类处置。
第四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协调机制。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与收集第五条固体废物按照危害程度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感染性或者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一般废物是指除危险废物之外的废物。
第六条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并设置专门的分类收集设施。
第七条固体废物的收集应遵循分类收集的原则,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八条收集危险废物的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标签。
第三章固体废物的运输第九条运输固体废物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实行分类运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泄漏、溢出和污染环境。
第十条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船舶、飞机等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应急处理设施。
第十一条运输固体废物应制定运输计划,明确运输时间、路线、方式和应急措施,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处置第十二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采取资源化、无害化等方法,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处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处置场所,采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处理和处置能力,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应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固体废物相关规章制度
固体废物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种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使用、处理固体废物活动中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是“谁生产、谁处理”,即生产者负责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第四条固体废物应当分类处理,采取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固体废物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标准和排放标准执行。
第六条固体废物管理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保护环境、预防污染。
第七条固体废物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家环保部门、地方环保部门、固体废物处理机构等。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八条固体废物应当根据其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
第九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化工废料等固体废物应当分类存放、运输和处理,切实做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十条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应当有相应的标识和颜色区分,并在明显的地方设置分类垃圾箱。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分类处理机制,开展分类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第十二条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各类区域应当配备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方便居民和单位履行固体废物分类的义务。
第三章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第十三条固体废物应当定期清理、清运,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确保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四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倾倒、焚烧固体废物。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处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保证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接受相关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固体废物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处置档案,定期向环保部门汇报固体废物处理情况。
第四章固体废物监管和责任第十八条固体废物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固体废物的责任,积极参与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最新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固体废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进循环经济和绿色发展。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五条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对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明确责任人和防治目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固体废物资源,推广先进的固体废物利用技术,提高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水平。
第八条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将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运输。
第九条固体废物利用、处理、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条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能力。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不得非法转移、利用、处理、处置固体废物。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采样检测等方式,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公众有权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工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程固体废物管理行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利用和监控。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档案,定期进行清理整理,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固体废物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对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视和能力。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监测和评估,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保证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固体废物处理费用,保证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储存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按照有害、可回收和其他废物进行区分,制定相应的收集、储存和处理方案。
第十条企业应当配备合适的固体废物收集容器和设备,并定期对其进行清洁和消毒,保障固体废物的安全运输。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储存管理制度,规范固体废物的存放位置、数量、时间和方式,确保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监测和评估,控制固体废物的产生和积累,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三章固体废物运输和处置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选择合格的固体废物运输公司进行固体废物的运输,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和合规运输。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与固体废物处理单位的合作,推行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特性和数量,选择合适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固体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处理过程记录,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固体废物监测和评估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开展固体废物监测和评估工作,定期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进行检查和评估。
一般固废管理规章制度
一般固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一般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一般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一般固体废物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环保部门对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固体废物的产生与收集第六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
第七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
第八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负责收集、贮存,不得随意丢弃、堆放。
第九条收集、贮存一般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条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场地的用途。
第三章一般固体废物的运输第十一条运输一般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十二条运输一般固体废物,应当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工具,并保证运输工具清洁。
第十三条运输一般固体废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撒漏、渗漏、挥发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四章一般固体废物的利用与处理第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等技术,对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综合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不得擅自排放、倾倒、堆放、处置。
第十六条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的规定,并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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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
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
置等工作;公司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固体废物规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12固态漆渣、抹布、砂纸等处理废物、hw49等固状包装物。
第十二条公司固体废物规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固体废物规化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固体废物规化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公司固体废物规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化验室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临时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四条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
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固体废物规化管理领导小组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章一般工业废物
第二十八条非危险工业废物不得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机械加工和维修等过程产生的金属废物应全部回收利用。
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应运输到经过批准的指定地点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生活垃圾
第三十三条本章所指生活垃圾包括居住区、公共建筑、固定生产场所等非固定生产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生活区垃圾必须日产日清。
第三十六条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等造成的二次污染。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要集中送到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置场(点)。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应设置隔离、封闭、警示等装置,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和迁移,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的进入。
第四十条应根据最终处置的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材料。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固体废物规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监察。
第四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元以下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10000元处罚。
xx木业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