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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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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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5 1.5 联系方式 ......................................................................................................................................................6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闽工商市[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工商市〔2014〕161号)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商品交易市场连接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是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积极发挥工商部门传统监管优势,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在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有利于促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

全省各级工商局要认真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工商总局《意见》精神,准确把握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内涵和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法治监管、系统监管、科学监管、综合监管理念,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整体职能,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着力营造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和谐温馨的消费环境,推动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二、进一步推动商品交易市场业主和经营者责任落实到位要以市场业主和场内经营者为主体,以落实各方责任为关键,把监管执法和行政指导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市场业主和经营者责任全面落实到位,牢固构筑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第一道防线,推动市场监管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闽政〔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6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7日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我省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着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调动食盐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性,激活食盐市场。

健全监管制度,依法治盐,促进我省盐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全面完成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要求,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环节专营制度,理顺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健全省级食盐储备,创建诚信盐业,打造高端海盐,做强福建盐业。

三、主要任务(一)做好行政许可新旧制度过渡衔接。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我省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

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国家新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由省经信委审核后报工信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闽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25日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全面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企业在闽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效(一)加大重点领域外资项目招引力度。

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策划生成一批补链强链延链项目,强化主动科学精准招商,推动更多重大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中心,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资研发中心承担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省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生产研发过程所需配套的生物制剂,在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时实施“即来即办、即办即审”。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工商法[2013]371号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工商法[2013]371号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工商法〔2013〕371号)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工商局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个私协会、消委会: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工商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工商法〔2013〕312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3〕148号)要求,福州市工商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清理。

经市工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5件,因政策变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变化拟适时修改的有3件,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被新的文件替代而废止、失效的共12件,具体详见《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0月9日附件: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确认继续有效的(65件)(一)企业注册登记部分1.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关于鼓楼区义井村个体工商户管辖权归属问题的批复榕工商企批〔2004〕261号 2004.11.093.对《关于前置中关于农药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榕工商注〔2004〕264号 2004.11.164.关于实行城区城关相对集中登记乡镇农村全面委托登记的通知榕工商注〔2005〕205号 2005.07.045.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注册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工商注〔2005〕335号 2005.09.266.关于贯彻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榕工商注〔2006〕246号 2006.07.137.关于向六城区工商局移交集体及联营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榕工商注〔2006〕422号 2006.12.288.关于进一步下放内资企业设立登记权限的通知榕工商注〔2007〕53号 2007.02.089.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榕工商注〔2008〕390号 2008.11.1010.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向六城区工商局移交部分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榕工商注〔2008〕400号 2008.11.1711.福州市工商局关于消防审批作为企业前置许可的通知榕工商注〔2009〕227号 2009.06.2312.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在内资企业注册登记中加强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工商注〔2009〕424号 2009.11.0413.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意见有关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工商注〔2010〕478号 2010.11.0514.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非法人市场主体转制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注〔2010〕497号 2010.11.1715.福州市工商局关于教育咨询机构开展教育培训是否应当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的批复榕工商企批〔2010〕507号 2010.11.2216.福州市工商局关于游乐园登记主体是否属于工商部门的批复17.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榕工商注〔2011〕219号 2011.05.2318.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五项制度”进一步优化福州市场主体准入软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工商注〔2011〕404号 2011.10.14(二)企业监督管理部分19.福州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监管执法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11〕445号 2011.11.2420.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会所经济监管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11〕475号 2011.12.16(三)外资登记管理部分21.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和服务我市外资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榕工商外企〔2005〕341号 2005.09.2722.关于聘用部分县(市)区工商局注册官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6〕63号 2006.03.1523.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提升台商注册登记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8〕264号 2008.08.0524.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在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置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窗口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9〕360号 2009.09.0925.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管领域加强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榕工商外企〔2009〕401号 2009.10.15(四)市场合同监管部分26.关于对五城区企业拍卖活动实行辖区监管的通知榕工商市〔2007〕103号 2007.03.2727.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监管工作的通知榕工商市〔2008〕210号 2008.06.30(五)食品流通监管部分28.福州市工商局关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以后卫生部门核发的餐饮类卫生许可证是否有效的批复榕工商市批〔2009〕347号 2009.09.0229.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开单批发类食品经营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规[2012]218号 2012.07.09(六)公平交易监管部分30.关于认定报废摩托车“五大总成”的批复榕工商案批〔2005〕413号 2005.11.1631.福州市工商局印发关于加强工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榕工商公〔2011〕352号 2011.08.17(七)商标广告监管部分32.关于福建唐码新奥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绝对化用语违法广告的广告费金额认定问题的批复榕工商广批〔2006〕270号 2006.08.0333.福州市媒体广告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监管办法榕工商广〔2007〕434号 2007.12.1434.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公安局关于福州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的意见榕工商广〔2008〕193号 2008.06.1235.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工商标〔2009〕327号 2009.08.2036.福州市工商局关于福州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仙草蜜”饮料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榕工商标〔2010〕393号 2010.09.0737.福州市工商局关于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准予延续及不予延续认定的通知榕工商标〔2010〕567号 2010.12.30(八)综合部分38.关于认定有关商标构成与注册相同或相近似的法律权限问题的答复榕工商法〔2004〕86号 2004.04.3039.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程序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榕工商法〔2005〕201号 2005.06.3040.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06号 2006.04.1741.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宅小区工商注册登记听证暂行规则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52号 2006.05.1742.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指导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89号 2006.05.2143.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指导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90号 2006.05.2144.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印刷行业行政指导工作指南榕工商法〔2006〕234号 2006.06.3045.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89号 2006.08.2446.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90号 2006.08.2447.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牌加工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91号 2006.08.2448.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退出市场实施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92号 2006.08.2449.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打假维权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93号 2006.08.2450.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无照经营中实施行政指导工作指南榕工商法〔2006〕294号 2006.08.2951.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直销企业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02号 2006.09.0652.关于转发福州市晋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月饼生产销售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03号 2006.09.0653.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08号 2006.09.0854.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合同管理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09号 2006.09.0855.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12号 2006.09.1156.关于转发晋安区工商局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行为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7〕55号 2007.02.0957.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即时行政指导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法〔2007〕382号 2007.10.1958.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法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工商法〔2008〕405号 2008.11.2059.福州市工商局关于查处无证照酒吧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榕工商法〔2010〕12号 2010.01.1460.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法〔2010〕448号 2010.10.1961.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榕工商法〔2011〕187号 2011.05.0362.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榕工商法〔2011〕188号 2011.05.0363.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修订)的通知榕工商综〔2011〕357号 2011.08.2364.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综〔2011〕450号 2011.11.2865.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电子档案查询规定的通知榕工商信[2012]82号 2012.03.20二、因政策变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变化拟适时修改的(3件)1.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局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工商综〔2007〕90号 2007.03.132.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局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意见服务省会中心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工商综〔2007〕149号 2007.04.263.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榕工商法〔2009〕462号 2009.12.04三、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被新的文件替代而废止、失效的(12件)1.关于雅客糖果大礼包是否构成侵犯“大禮包”商标专用权的批复榕工商商批〔2005〕106号 2005.04.222.关于对经营场所店牌广告中擅自使用“HONDA”注册商标行为定性的批复榕工商商批〔2005〕122号 2005.05.083.关于印发“百家外商投资企业免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5〕165号 2005.06.01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实行工商事务行政指导制试行办法榕工商外企〔2005〕207号 2005.07.055.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工商行政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工商法〔2005〕472号 2005.12.276.关于采取扣留、封存财物强制措施适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59号 2006.05.197.关于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工商标〔2006〕262号 2006.09.078.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7〕48号 2007.02.079.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07〕59号 2007.02.1310.关于加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监管力度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07〕108号 2007.04.0311.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08〕163号 2008.05.1612.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注〔2010〕498号 2010.11.17——结束——。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闽工商市[2009]357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商市〔2009〕357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预包装食品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流通环节的溯源管理机制,推进食品流通监管“四化”建设步伐,努力实现食品流通监管“四高”目标,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要明确备案管理目的与对象。

省工商局实施预包装食品备案分级管理,目的是建立食品安全备案数据库,为基层工商所开展食品安全巡查提供权威的比对数据,促进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各地要把预包装食品的区域一级总代理、一级批发经营户作为备案主体,避免同一品种食品多个备案主体重复备案,切实提高备案数据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要明确专人负责食品流通备案管理申请的登记与授权码管理。

各级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确定专人受理食品流通备案管理申请,做好备案登记和注册码发放管理,建立本辖区食品流通备案经营户的档案资料。

具体工作流程为:食品流通备案申请者填写申请登记表→受理人登录“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系统”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取得申请人用户名与注册码→将申请人的备案用户名与注册码交付申请人→材料归档。

三、要做好备案数据的抽查审核。

工商所要对本辖区食品流通经营户备案的数据进行定期抽查审核,现场核查票证与实物是否吻合,发现不规范的要及时通知补正;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厉处罚。

四、要逐步扩大备案食品的品种范围,提高食品巡查绩效。

各地要在尽早实现乳制品备案品牌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其他类别食品的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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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备案报告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备案报告福建省人民政府: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商规〔2014〕4号)已于2014年5月16日发布施行,并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向社会公布。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将该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报送备案。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5月20日附件:闽工商规〔2014〕4号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和《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省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指导思想贯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宽进严管,放管结合,体现“强化监管,各负其责,联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切实转变监管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奖惩约束等信用监管手段,全面落实工商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不断提升工商监管效能,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监管依据1.《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2.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和省工商局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1号)的规定要求。

三、监管职责工商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1号)规定的监管职责是: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查处无照经营;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以及相关的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承担有关方面的反垄断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监督管理商标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规定的工商部门监管职责要求。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企业名称核准;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3、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经营单位开业、变更、注销登记;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5、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6、外国(地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监管要求和主要措施(一)总体要求在开展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工商各部门要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完善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探索有针对性的监管方式,不断加大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的经济违法行为的力度,综合运用执法办案、专项整治、行政指导、信息公示、抽查抽检、联动协作、信用奖惩、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管理等方式方法,创新机制,落实宽进严管、信用监管和协同监管要求,切实提高后续市场监管效能。

(二)主要措施1.执法办案方面(1)把执法办案作为后续市场监管的重要措施。

以打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福建省市场的品牌为目标,突出办案主业,突出反不正竞争、反垄断、反地方保护主义,调整办案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通过严格执法形成倒逼机制,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清障搭台;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行使处罚和指导的手段,有效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福建省公平交易信息监测体系,对重点市场主体和交易市场的公平交易及不正当竞争侵权信息进行动态监控,提高市场不正当竞争的风险防控和预警能力。

(2)构建规范、高效、统一的执法办案机制。

建立健全执法办案制度,建立规范执法办案、案件信息研判发布、案源管理、案件查处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完善经济违法信息举报奖励等制度;充分发挥“案管系统”作用,加强办案监察;构建全省工商系统科学、统一、高效的执法办案指挥调度和案源管理体系。

(3)建立政企联手维护公平竞争的联络机制。

以维护合法权益为重心,强化保护经营者正当交易权益工作,建立政企联手维护公平竞争的联络机制,提高经营者合规交易、自律经营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主动性、积极性。

(4)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和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信息情报交流反馈机制,协同办案,实现一家处理,抄告多家的格局。

严管规范执法,遵循“谁主办谁办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升级完善案管系统,案件结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1)建立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流通领域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加大对重点商品和重点领域的抽查检验力度,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加强商品抽查检验数据的分析利用,及时向当地政府报送质量分析报告,依法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开展商品抽检信息通报,将不合格商品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增强监管合力,促进社会共治。

(2)建立不合格商品查处制度。

对抽查检验中发现的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实施“双向追溯”,严查假冒伪劣商品的供货来源、销售去向、仓储地点等,加强源头治理;对危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或具有潜在危害、涉及面较广的不合格商品,开展专项整治,促进商品质量改善和市场秩序好转。

(3)完善消费维权长效监管机制。

推行“诉转案”制度,建立消费纠纷调解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通过消费者投诉深挖案源线索,有力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推进12315“五进”工作,健全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

推行“企业直通车”、流动维权等快速处置工作机制,提升消费维权执法监管效能。

3.登记事项监督管理方面(1)实行年报信息抽查制。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和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对市场主体公示的年报内容等信息实行抽查。

抽查结果应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2)实行举报核查制。

工商部门在收到有关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管方面的举报后,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如属于上级机关转办或督办件的,按规定将结果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同时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对举报人信息按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实行无照经营严查制。

正确理解、严格执行《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认真履行牵头职责,按照分工依法查处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福建省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管理暂行规定》,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互通共享工作,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推进工作落实。

(4)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省工商局制定经营异常名录操作办法,将具有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警示、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提醒社会公众,减少交易风险。

(5)实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

依法将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列入黑名单,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将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等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予以公示;依法对已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监管的企业在监督管理中可实行重点抽查;建立严重违法企业的关联管理机制,依法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6)完善信用良好企业奖励机制。

完善工商信用优异、良好经营户认定办法,加强正面引导,对被认定为工商信用优异、良好的经营户,工商机关发予证书,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落实工商部门优惠政策,并推动相关部门在银行信贷、资质资格认定等方面出台奖励扶持措施。

4.市场规范管理方面(1)深化市场业主责任制。

明晰市场业主责任,推动市场业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督促指导市场业主健全市场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名称,指导市场业主与场内经营者规范签订协议或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试行市场抽查监管制度。

选择重点地区、重点市场探索试行市场抽查监管制度,科学合理确定抽查面,采取综合抽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市场内经营主体、商品及服务质量和经营竞争行为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管。

(3)强化市场信用监管制度。

深入推进创建诚信市场活动,完善市场信用等级分类,强化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4)推行网络经营主体信息公示制度。

指导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5.广告监督管理方面(1)完善主要媒体广告监测制度。

对省内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主要媒体发布广告情况进行监测检查,重点监测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等类别广告,提升违法广告监测预警能力。

加强广告监测数据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广告监测情况通报,抄送有关部门,推进协同监管。

(2)完善违法广告警示制度。

利用红盾网、新闻媒体定期发布违法广告警示公告,曝光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企业和产品,引导公众提高对违法广告的辨识能力,增强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3)完善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制度。

深入推行“反广告”措施,依法责令违法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就违法行为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开更正适用条件,规范公开更正的内容、发布规格、发布次数、发布时段、发布范围等标准,并监督检查公开更正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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