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氨制冷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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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氨制冷装置中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的要求,现提出涉氨特种设备治理工作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以氨为介质的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下简称涉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涉氨压力容器包括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中间冷却器、低压循环贮氨器、氨液分离器等;涉氨压力管道包括制冷系统中输送氨介质的液相管和气相管。

冷却间、冻结间、冷藏间、冰库等冷间内设置的蒸发排管、其他形式的蒸发或冷交换设备及设备本体范围的管道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涉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要求(一)基本要求。

涉氨压力容器和新建、扩建、改建的涉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应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

(二)设计及安装的要求。

1.涉氨压力管道的设计。

(1)设计文件的内容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的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应按《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执行。

验收应按《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12-2009)执行。

(2)压力管道的对接接头必须采用全焊透的焊接工艺(如氩弧焊打底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7•【文号】安委办[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2013年9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精神,全面开展液氨使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

但是,部分企业和地区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部分企业没有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存在做表面文章、走过场的现象。

二是一些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区域采用的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整改不到位,快速冻结装置区域安全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是部分企业在项目审批、布局规划、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消防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方面手续缺失,整改进度较慢。

四是部分地区有关部门没有积极参与专项治理,没有形成监管合力。

五是部分地区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取缔关闭的企业执法不到位。

为全面提升涉氨制冷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今年继续深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继续按照安委〔2013〕6号文件的要求,深化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实现安全培训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彻底整治和消除涉氨制冷企业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效,有效遏制涉氨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8〕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8〕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9月以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连续开展了为期4年的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2017年组织各地区开展了专项治理自行验收和交叉核验工作。

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持续共同努力,全国基本消除了“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数超过9人”两类重大隐患(以下简称两类重大隐患),完成了专项治理确定的“取缔关闭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了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了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的目标任务,2015年以来未发生液氨泄漏亡人事故,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现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涉氨制冷企业16420家,通过专项治理共排查整改了“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重大隐患1655处、“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数超过9人”重大隐患2467处。

各地区均按照要求自行组织了全面验收,完善了“一企一档”监管台账,做到了“一企一验收表”,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河南、重庆、云南、西藏、青海、宁夏等12个省(区、市)较好地完成了自行验收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过组织省际交叉核验的方式进行了验收,各核验组均围绕两类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认真负责地开展交叉核验,抽验企业304家,对发现的670条问题和隐患均要求属地监管部门责令企业进行了整改(详见附件1)。

2024涉氨制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2024涉氨制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2024涉氨制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____年涉氨制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涉氨制冷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推广。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安全隐患的存在,涉氨制冷行业也面临着一系列治理问题。

为了加强对涉氨制冷行业的监管和治理,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全面排查和整治涉氨制冷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提升行业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1.坚持依法治理。

依法对涉氨制冷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严肃追究责任,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有力保障。

2.坚持综合治理。

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完善监管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涉氨制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坚持科技支撑。

加强科技创新,优化涉氨制冷设备和技术,提升行业安全水平和技术竞争力。

4.坚持统筹协调。

各级政府部门要形成合力,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行动。

三、行动内容1.全面排查涉氨制冷行业安全隐患。

各级政府部门要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涉氨制冷设备的规模、安全技术措施、运维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风险的及时消除。

2.严厉打击涉氨制冷违法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涉氨制冷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涉氨制冷设备,无证经营、违法操作等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协作,形成打非工作合力。

3.加强技术支撑。

推动涉氨制冷行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设备和技术水平。

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制冷技术设备,提高设备的自动化程度和安全性能。

加强技术培训和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4.加强行业自律。

鼓励涉氨制冷行业建立行业协会或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行业协会或组织要加强对会员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5.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涉氨制冷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液氨制冷企业安全检查内容、依据及处罚细则清单

液氨制冷企业安全检查内容、依据及处罚细则清单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8条安全阀应设泄压管。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4.10条……、安全阀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等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校验,并出具有效检测合格报告,不具备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应及时更换。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
贮氨器水喷淋系统、遮阳设施
贮氨器水喷淋系统、遮阳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2条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要求:......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27•【字号】浙安监管综〔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5〕19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2014年,在全省各地的共同努力下,“三场所两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船舶修造企业、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稳定好转。

但由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仍然薄弱,企业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要求未得到严格执行,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船舶修造企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的事故防控依然存在较多薄弱环节,“三场所两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

2014年1月4日,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发生爆燃事故致7人死亡,2014年8月4日,丽水500KV万象--瓯海线路送出工程发生中毒事故致3人死亡。

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惨痛。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根据2月1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李强省长的讲话精神,盯住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总体要求按照“讲规范、重执行、强基础、求实效”的总体要求,标本兼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推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安全生产的约束条件在企业生产经营环节的有效落实,推进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综合素质有效提升,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紧密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严防“三场所两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为我省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手册2018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手册2018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手册二〇一八年七月目录1.涉氨制冷企业基本概念及危害特点 (1)1.1氨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危害特点 (1)1.2氨制冷原理 (1)2.氨制冷企业规范要求 (3)2.1涉氨企业作业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文件与标准 (3)2.2涉氨制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2.3涉氨制冷企业管理重点 (4)政府监管重点 (5)企业管理重点 (6)3.涉氨企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7)3.1人防 (7)3.2物防 (7)3.3技防 (8)3.4制度防 (8)3.5应急管理 (9)4.涉氨企业作业典型事故案例 (10)5.附录:涉氨制冷企业专项应急预案范例 (15)1.涉氨制冷企业基本概念及危害特点1.1氨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危害特点标识英文名:ammonia 危险性类别:第2.3类有毒气体分子式:NH3CAS号:7664-41-7分子量:17.03 国标编号:23003理化性质外观与性状无色有刺激性恶臭的气体熔点-77.7℃相对密度(水=1)0.82(-79℃)沸点-33.5℃相对密度(空气=1)0.6蒸汽压506.62kPa(4.7℃)溶解性易溶于水、乙醇、乙醚健康危害: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危险特性:与空气混合,含氨量为 15.7﹪~27.4﹪时,遇到电焊、气割、气焊、电器线路短路等产生的明火、高热能,在密闭空间内有爆炸、开裂的危险。

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化学反应。

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1.2氨制冷原理图1.1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简图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如图1.2所示。

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蒸发器被冷凝蒸发器替代,直接蒸发系统的制冷剂通过冷凝蒸发器吸收载冷剂的热量,载冷剂温度降低;低温载冷剂进入贮液器,经泵加压送至蒸发器,吸热后温度升高,再次进入冷凝蒸发器,进行放热降温过程。

图1.2 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简图2.氨制冷企业规范要求2.1涉氨企业作业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文件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技监局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8号)《关于印发<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的通知》(管四函〔2013〕28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 12-2011)《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2011)《液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HG/T4686-201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2.2涉氨制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2.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抓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13]13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抓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13]13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抓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抓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13〕13号)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6?3”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我省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和要求,把涉氨制冷企业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的重点内容来抓,组织开展了全面排查和整治,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由于时间短,整治任务重,许多企业的隐患整改工作至今没有完成,酿成事故的风险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专项治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切实防范液氨泄漏等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今年第二次督查的反馈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要求,现将安委〔201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将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点任务抓好涉氨制冷企业的隐患整改是当前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的重点,也是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点评浙江安全生产四项重点任务的重要内容。

我省危化品生产、运输、储存等企业有2000多家,约占全国十分之一;涉氨制冷企业有1800多家,点多面广,数量在全国居前,且以民营中小企业居多,设备陈旧,管理薄弱,员工不稳定,技术素养水平低,安全隐患十分普遍。

前不久,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了重大氨泄漏事故,教训十分惨痛,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已成为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也是事故易发、多发的领域,各地务必保持高度警觉,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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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氨制冷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
1、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违反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未在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
风”警示标志。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违法行为:未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设置位置、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违法行为:未对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
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6、违法行为:锁闭、封堵安全出口。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7、违法行为:未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违法行为:未编制液氨泄露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定期演练。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9、违法行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
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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