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班列组织办法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1997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分类:部委规章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标题: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颁布日期:1997年3月14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综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内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多式联运的管理第三章多式联运单据第四章托运人责任第五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第六章书面通知、诉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三条交通部、铁路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工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国际班列的开行条件总结

国际班列的开行条件总结摘要:对开行国际班列的方式及条件进行总结、分析,定义何种情况下可以开行国际班列,是否具备开行国际班列,以及国际班列开行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关键词:国际班列;开行;应用;研究引言:班列是指按照固定车次,线路等条件开行,来往于中国与海外沿线各国的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班列。
对班列开行所需要素进行详细分析。
一、中欧班列为例国际班列中,中欧班列是我国与欧洲陆上货运的重要通道。
作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通互惠互联的有效载体,中欧班列不仅实现了中国至欧洲的陆运直达运输,还提高了货物出口的运输时效。
目前,中欧班列共有西、中、东三条主要运行线路,不少线路经新疆阿拉山口、内蒙古二连浩特、内蒙古满洲里等铁路口岸出境后,途经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白俄罗斯、波兰等国继续向欧洲开行。
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在国际客运航线停飞、公路受阻、水运停滞等情况下,中欧班列成为中外企业进出口的主要运输通道。
2021年9月17日,成都首列开往波兰格但斯克的中欧班列从成都国际铁路港发车。
作为中欧班列(成都)始发地,成都国际铁路港全力打造泛欧泛亚陆港主枢纽和对外开放高地,先后获批自贸区、国家物流枢纽、综合保税区和国家级经开区。
成都国际铁路港坚持以功能为中心、项目为抓手组织经济工作,不断提升枢纽能级和辐射带动能力、要素集成能力,聚焦国际供应链、国际贸易、加工贸易三大主导产业,依托链接全球的亚蓉欧陆海联运战略大道通,打造“一带一路”国际供应链经济核心功能区。
未来成都国际铁路港将全力打造铁、公、空、水联运精品班列,加快建设通边达海、内畅外联的国际供应链物流通道网络,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格局注入新动能。
二、国际班列所需要素:结合国际班列作业流程以及班列开行涉及的主体及设施,总结来说,国际班列开行需要具备三大基本要素,即场站要素、运营要素以及监管要素。
场站要素指国际班列开行中依托的实体基础建筑设施,主要包含铁路集装箱作业场站、箱源管理中心两大类基础设施,缺少任何一项都会影响国际班列开行的成本及效率。
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14【实施日期】1997.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交通部、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三条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六)“区段运输承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完成此项多式联运中的某区段运输的人,不管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铁道部关于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关于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联运与集装箱
【发文字号】铁运[1990]74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0.05.14
【实施日期】199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铁运(1990)74号1990年5月14日)
第1条为加强国际集装箱运输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运输国际集装箱除按本办法外,还应按《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和《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办理。
第2条本办法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能用于国际间运输的20英尺、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的铁路运输。
第3条国际集装箱运输由铁路局(分局)货运部门负责。
铁路局国际集装箱运输营业所(办公室)、港口站(口岸站)的国际集装箱运输办公室具体办理国际集装箱的跟踪、返空、回空利用等日常工作。
第4条国际集装箱运输分为单程和往返两种形式,由托运人在托运时确定。
单程运
输的,铁路负责将集装箱运抵到站;往返运输的,铁路负责将集装箱运抵到站;并在到达次日起15日内起运(铁路停限装除外),向托运人指定的车站回送空箱。
第5条托运人要求往返运输的,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中写明:要求空箱返回××站(××专用线)××收货人。
往程到站在交付时,应要求收货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空箱送回,由车站组织返程运输。
因收货人责任造成国际集装箱不能按时返回的,托运人追究责任时,应由收货人承担。
上海口岸国际集装箱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上海口岸国际集装箱管理暂行办法(节录)(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于1990年2月15日颁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口岸国际集装箱科学管理,明确集装箱在营运、周转、交接过程中各责任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装箱代理人必须是船舶代理人。
集装箱代理人受国内外海运承运人、集装箱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集装箱运输经营人”)的委托对上海口岸的集装箱及装箱设备的使用、租用、调运、保管、发放、交接行使管理权。
第五条:集装箱及集装箱设备的发放、交接应依据《进口提货单》、《出口订舱单》或《出口集装箱预配清单》及这些文件内列明的集装箱交付条款,实行《集装箱发放通知单》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制度。
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有关单位,必须凭集装箱代理人签发的《集装箱发放通知单》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办理进出口集装箱及集装箱设备的提箱/发箱、交箱/收箱、进场、出场。
第六条:交接责任划分(一) 船方和港方交接以船边为界。
(二) 港方与货方或货方代理人、内陆(公路)承运人交接以港方检查桥为界。
(三) 堆场、中转站与货方或货方代理人、内陆(公路)承运人交接以堆场、中转站道门为界。
(四) 港方、堆场、中转站与内陆(公路)承运人交接以船边、车皮为界。
第七条:船舶装卸、中转交接(一)由船方委托外轮理货公司与港方交接。
交接过程中,凡不符合交接标准的集装箱及集装箱设备,由外轮理货公司缮制《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并经船方大副或者值班驾驶员与港方签认。
(二)凡卸船前发生的残损应认定为原残,卸船后发生的残损应认定为工残。
凡无原始记录的残损一律视为工残。
第八条:进口重箱提箱/发箱、出场交接(一)进口重箱提离港区、堆场、中转站,货方或货方代理人、内陆(水路、公路、铁路)承运人应持海关放行的《进口提货单》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现场办事处办理集装箱发放手续。
(二)集装箱代理人依据《进口提货单》,集装箱交付条款和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有关集装箱及集装箱设备使用或租用的规定,向货方或货方代理人,内陆承运人签发《集装箱发放通知单》、《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颁布日期】 19970314【实施日期】 19971001【章名】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多式联运的管理第三章多式联运单据第四章托运人责任第五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第六章书面通知、诉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三条交通部、铁路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工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六)“区段运输承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完成此项多式联运中的某区段运输的人,不管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第一章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实务与法规

第一章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实务与法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是指在一次运输中,集装箱通过多种运输方式,如船舶、铁路、公路等进行运输,以达到更快、更安全、更经济的目的。
它是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趋势。
而为了规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实务与法规,国际上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
首先,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实务方面,关键的一环是要确保集装箱在不同运输方式下的安全。
对于集装箱的装载和固定,需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规定。
比如在船舶运输中,集装箱需要通过码头起重机进行装卸,所以需要有相应的装卸设备和流程。
而在铁路运输中,集装箱需要通过铁轨运输,所以需要保证铁路的强度和平整程度。
此外,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如堆放高度、装载重量等。
其次,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法规方面也是必不可少的。
国际上制定的一些主要法规包括《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国际铁路公约》等。
这些法规主要涉及到运输合同的签订、运费的支付、货物的保险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解决跨国运输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例如货物丢失、损坏、延误等。
因此,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法规制定需要涵盖运输合同、运输责任、保险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实务与法规中,还需要制定一些监管机构和机制,以确保运输的顺利进行。
监管机构可以负责执行有关法规的检查、审计和执法。
此外,还需要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以便各个运输环节的信息共享和协调管理。
这对于提高多式联运的效率和安全性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实务与法规是非常重要的,它需要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和国际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这样可以确保集装箱的运输更加高效、安全和经济,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同时,国际合作也是至关重要的,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制定一致的标准和规范,以实现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顺利进行。
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国际集装箱联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国际集装箱联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铁道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01.07•【文号】计调度[1989]7号•【施行日期】1989.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国际集装箱联运工作的通知(1989年1月7日)集装箱运输是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广泛采用的一种先进的运输方式。
我国的国际集装箱运输起步虽晚,但发展较快,国际集装箱联运也获得相应发展。
自1986年铁道部运输局先后与交通部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经贸部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联合开办国际集装箱海铁联运以来,取得了较好成绩。
1988年预计通过铁路、海洋联运的国际箱可达三万箱(TEU)共四十万吨以上,比1987年增加六千多箱(TEU),增长58%。
实践证明国际集装箱运输和联运工作的开展,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及沿海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组织形式上,打破了地区间、部门间的界限,简化了作业手续降低了成本,提高了运输质量,加速了货物与箱子的周转,社会经济效益较好。
但从另一方面看,我国国际集装箱进出口联运发展还不平衡,集装箱运输占适箱货物的比重较小、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占整个集装箱运输比例还很低。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国际集装箱进出口联运事业的发展,1988年11月24日,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经贸部联合召开了电话会议,总结交流了中远总公司、北京铁路局,天津港务局、塘沽外运公司等单位搞好国际集装箱联运的经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交委、交办)和有关部委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国际集装箱联运工作的领导,继续贯彻执行国家经委、经贸部、交通部联合下达的《关于国际集装箱有关问题的通知》(经交[1987]690号),各铁路局、港务局、航运公司要组织学习并推广北京铁路局以天津港辐射扇面的联运工作经验,路、港、航紧密配合、相互支持、促进联运工作的开展,各外贸专业公司对进出口的适箱货应尽量签订集装箱运输条款,外运、中远、外代、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等单位对代理的货物应尽量组织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以不断提高集装箱运输在外贸进出口适箱货中的比重,减少货物损失,加速车、船、箱子的周转,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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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班列组织办法
为适应改革开放及外贸运输发展的需要,不断开发铁路货运新产品,增强铁路市场竞争能力,优化运输组织,提高国际集装箱返空效益,发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港站是铁路口内开办的集装箱办理站,港站与港口通过国际集装箱海铁联运达到有效衔接。
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是在全路货物五定班列的基础上,以港站为支点、以海铁联运为主体的往返程开行的国际集装箱班列。
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要努力开成货物五定班列的精品车,充分体现出“运行客车化、服务承诺化、价格公开化(一口价:站到站或门到门)、管理规范化”。
第二条加强港铁协作,办好港站。
港铁通过联合经营,努力提高港铁联运、联营、转运效率,压缩在港中转停时,实现安全、快捷、优质的服务。
铁路由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系统负责国际集装箱的回空组织及信息流转、费用清算等项工作,对国际集装箱实行往返程监控、箱号追踪,并提供信息查询等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各级运输部门必须保证港站集装箱班列的正常开行。
为便于调度指挥,在日常掌握时,快运车次冠“JX”字头,例如,中云到阿拉山口的五定班列8102/1次冠“JX”后,“JX8102/1即为中云到阿拉山口的集装箱五定班列。
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始发需整车补轴时,必须经部下达调度命令予以承认。
运输方案中规定不开行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的日期和区段,直达运行线可运行其它列车。
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车次、牵引重量、换长、列车运行时刻表、组织范围及有关局日历运输方案另行下达。
第四条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在运输组织上力求发、到局(发局港站、到局到站)对开,直至固定车底、循环拉运。
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力求与国际惯例接轨,创出精品班列的整体效益。
第五条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月度运输计划和日请求车按规定数量予以确保,月编计划给足留够,日请求车按日历别装车过口数给予保证,必要时允许装车后补计划。
第六条各级调度部门要认真组织,切实加强掌握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的运行,组织按图开行,无部命令不得保留,无特殊原因不行停限装。
各级集装箱调度要加强货源组织、加大揽货力度,认真做好国际箱返空和开行方案的调整工作,主动配合行车调度,掌握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的正常运行,按日、月逐级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遇有问题时及时协调解决。
第七条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在承运港站国际集装箱重箱时,客户要求铁路返运空箱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发站填写国际集装箱跟踪单一批一式四份。
一份留站存查,一份交客户,两份随票到站;同时将跟踪单内容逐级传递至部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
到站返运时,填写原跟踪单,一份存查,一份随货票送原发站发单销号,同时将信息逐级传至部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
2、各级集装箱运输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国际集装箱回空及回空利用组织工作,到站及时办理重箱交付、回空返还和到达台帐销号手续。
3、对回空箱运输费用,客户可直接向车站交纳,也可由中心垫付。
4、集装箱往返期限承托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以铁路运输服务订单的形式签订。
第八条在托运国际集装箱时托运人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中注明“国际集装箱班列”字样。
车站承运后在运单、货票和票据封套右上方加盖“国际集装箱班列”红色戳记(规格要求附后)。
国际集装箱班列不办理变更到站。
第九条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发到局应根据部定方案指定本局集结衔接办法和机车乘务交路,确保国际集装箱班列安全、正点和满轴。
在规定开行日期发生丢线时,应查明责任,属于人为责任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铁道部货运五定班列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由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即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