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操作人员职业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操作人员职业标准一、岗位职责1.施工人员1.1 熟悉施工图纸及技术文件,能够进行现场验收、测量和临时支撑;1.2 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防腐处理、管道铺设等;1.3 熟悉电焊、气焊等工艺,具有操作电焊和气焊设备的能力;1.4 了解材料、工具、仪器的性能和用途,以及维护、保管方法;1.5 掌握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基本要求,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
2.机械操作人员2.1 能够读懂机械设备说明书和图纸,按照要求操作挖掘机、起重机等机械设备;2.2 能够进行机械设备维修保养,了解机械设备的性能和性质;2.3 掌握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基本要求,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2.4 具有一定的机械设备操作和维护经验。
二、技能要求1.施工人员1.1 具有一定的手工操作技能和工具操作技能;1.2 熟悉材料、构造、工艺和施工技术;1.3 了解安全保护措施,能够合理选用和使用防护用品;1.4 具备基本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沟通能力。
2.机械操作人员2.1 具有机械操作技能和相应的安全知识;2.2 具有一定的机械设备操作和维护经验;2.3 能够遵守操作规程,保证设备安全操作;2.4 具备基本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沟通能力。
三、培训标准1.施工人员1.1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者一定程度的工作经验;1.2 掌握相关的基本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关的培训考核;1.3 熟悉施工现场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
2.机械操作人员2.1 具有中专或以上学历,或者一定程度的工作经验;2.2 掌握经验、技能及机械设备本身知识,通过相关的培训考核;2.3 熟悉施工现场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
四、岗位评价标准1.施工人员1.1 熟悉施工图纸及技术文件,能够进行现场验收、测量和临时支撑;1.2 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防腐处理、管道铺设等;1.3 具有一定的手工操作技能和工具操作技能;1.4 掌握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基本要求,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1.5 具备基本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沟通能力。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 250-2011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设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指导专业人员的使用与教育培训,促进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业企业、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人才队伍规划,教育培训、评价、使用等。
1.0.3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
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可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四个子专业。
1.0.4 本标准为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相关专业人员规定了所应履行的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基本要求。
有关地区和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对本地区及企业的相关专业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1.0.5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工作职责确定、教育培训和职业能力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职业标准occupational standards在职业岗位分类的基础上,对从业人员应履行的工作职责、所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及其考核评价的方式、方法的规范性要求。
2.0.2 工作职责roles职业岗位的工作范围和责任。
2.0.3 专业技能technical skills通过学习训练掌握的,运用相关知识完成专业工作任务的能力。
2.0.4 专业知识technical knowledge完成专业工作应具备的通用知识、基础知识和岗位知识。
2.0.5 通用知识general knowledge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应具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与管理知识。
2.0.6 基础知识basic knowledge与职业岗位工作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
2.0.7 岗位知识job knowledge与职业岗位工作相关的专业标准、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岗位要求。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配备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配备标准1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 (5)4.1 一般规定 (5)4.2 建筑工程 (5)4.3 市政工程 (7)4.4 劳务分包 (8)5 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 (9)5.1 一般规定 (9)5.2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 (9)6 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 (11)6.1 一般规定 (11)6.2 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 (11)7 技能人员配备要求 (22)8 管理要求 (23)8.1 人员管理 (23)8.2 人员变更、撤离 (24)附录A 市政工程规模划分标准 (26)附录B 技能人员数量计算式 (31)附录C 项目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 (32)附录D 项目现场技能人员统计表 (33)本标准用词说明 (34)引用标准名录 (35)条文说明 (36)31 总则1.0.1为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建设,推进施工管理标准化、体系化,提升施工管理水平,促进从业人员素质持续提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1.0.3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及人数配备要求,技能人员的配备要求等,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施工现场construction site为完成工程标的物而开展生产活动的场所,又称工地。
2.0.2项目管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organization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驻在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又称项目经理部。
2.0.3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site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personnel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人员。
2.0.4特种作业人员Special operation personnel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2023年最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T 29-300-2022

1总则1.0.1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建设,推进施工管理标准化、体系化,提升施工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素质持续提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技能工人配备。
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执行。
1.0.3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及人数配备要求,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配备要求等,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12术语2.0.1施工现场为完成工程标的物而开展生产活动的场所,又称工地。
2.0.2项目管理机构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驻在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又称项目经理部。
2.0.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2.0.4一般技术工人在施工现场生产过程中,除特种作业人员外,从事技能操作的人员。
2.0.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设备、设施等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0.6工作职责职业岗位的工作范围和责任。
2.0.7工程规模以工程造价或工程体量(面积、长度、高度、跨度等)来表述的工程大小规模。
2.0.8岗位证书指国家和本市人力社保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可的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23基本规定3.0.1本标准所指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材料员、造价员、机械员、试验员、劳务员、资料员、测量员等。
3.0.2本标准所指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3.0.3本标准所指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河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细则一、组织领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证书式样、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考核评价的原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以下简称厅人教处)对现场专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和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处室、单位配合实施。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负责对本地区报考人员资格审查、考务组织,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汇总上报工作,对本地区现场专业人员证书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二、培训管理在职现场专业人员的培训由省厅人教处考核认定的建设类培训机构承担,各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职业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时间、培训科目及培训费用,同时向省厅人教处和所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备案。
建设类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双证”培训由毕业生所在院校承担,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职业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及时公布培训时间、培训科目及培训费用,接受省厅人教处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向省建设教育协会备案。
各培训机构要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的要求,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并严格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三、考试报名(一)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由个人登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上传照片(一寸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jpg格式,图片大小宽为130像素,高度为160像素,宽高比例约为1.3:1.6,像素大小30kb以下),依照公布的考试计划填报考试专业和员类。
网上报名成功后,由考生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考试报名表》(附件1)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到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人函[2015]115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6.09
【实施日期】2015.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
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
(粤建人函〔2015〕115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工作,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下,全面推进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工作,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标准体系、培训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加快实现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与全国统一接轨,着力解决我省外出人员重复考试发证问题,促进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整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
JGJT2502011
整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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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参加职业能力评价,其施工现场职业实践年限应符合下列表格要求:
施工现场职业实践最少年限(年)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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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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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在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 250所规定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这8个岗位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新增制订了测量员、试验员、预算员这3个岗位专业人员的职业标准。
其中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职业标准由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编写;测量员、试验员、预算员职业标准由重庆建达学校编写;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职业标准由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编写;标准员、劳务员职业标准由重庆文理学院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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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解读发布人:fuqiao 来源:网络时间:2012-8-27 点击:1746作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未来十年人才工作任务,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计划用五年左右时间,组织编制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并陆续发布实施。
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是该标准体系里的第一个标准,也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一部关于技术人员的行业标准。
2012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3月至4月,又先后举办了两期《职业标准》宣贯培训班。
因此,了解《职业标准》《实施意见》编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及有关工作要求,解读相关专业知识,是做好《职业标准》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发证及管理工作的前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副巡视员赵琦《职业标准》及《实施意见》出台背景《职业标准》出台的背景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几大员”)培训考核工作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岗位证书阶段。
1986年起,建设部先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员、质量员、预算员等“几大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建设部负责统一证书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岗位培训、考核发证及后续管理,岗位证书作为审查企业资质等级的凭证。
20世纪90年代末,岗位证书与企业资质的挂钩停止。
二是持证上岗阶段。
1991年,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颁布《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将岗位证书作为相关人员的上岗凭证,实行行政许可。
实施范围也从建筑施工逐步扩展到市政公用、房地产、物业管理、城建档案等相关领域。
三是岗位培训阶段。
2003年,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取消了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核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几大员”岗位培训证书不再具备就业准入功能,证书只作为专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的“写实性”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组织实施,证书样式也不再统一要求。
实施范围也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领域。
2003年,根据行政审批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建设部计划在“几大员”层面建立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行业自律管理方式),并与人事部积极沟通协调,研究起草了“几大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当时人事部表示支持。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在清理工作过程中,暂停对申请新设立的职业资格的论证和审批工作。
清理规范工作至今还没有结束,“几大员”的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建立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几年来,由于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岗位培训工作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新的管理规定,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岗位设置各异,考核标准不统一;个别地方考试管理不严格;证书在一些省份间不通用等。
在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从2008年开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一方面仍继续密切关注国家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工作的动态;另一方面着重加强自己的基础性工作,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梳理岗位设置,研究岗位性质,编制职业标准。
这是提高和保证专业队伍素质的重要基础工作,无论将来用任何方式来管理,都必须要有技术标准支撑,否则管理也无从谈起。
首先,对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以及这些行业从设计、施工到运营管理等各个阶段的基层(现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岗位进行调研、梳理,形成岗位设置框架。
其次,根据岗位设置,确定以量大面广的直接关系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几大员”为切入点,历时近三年,编制完成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
《职业标准》规定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八大员”的岗位职责、及其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求。
《职业标准》的作用。
一是企事业单位科学合理设置专业人员职业岗位,选聘人员、培训员工的依据。
二是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人才培养与培训的引导。
三是对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培训考核管理,规范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等,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岗位性质、岗位要求决定了管理方式。
根据施工现场直接关系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工作重要性,对其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是必须的。
下一步,不管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什么时候能申请到什么级别的管理方式,在行业内,我们对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队伍的建设工作都不能停滞,更不能放松要求。
因此,《实施意见》就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规范的岗位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制度。
《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职业标准》是实施岗位培训考核的技术性文件,《实施意见》是建立岗位培训考核制度的政策性文件。
早在启动《职业标准》编制的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就开始研究起草《实施意见》,在充分考虑当前各地岗位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反复研究讨论,反复征求意见,形成了正式下发的《实施意见》。
在《实施意见》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的基本考虑是“四句话”,即统一制度、规范实施、分步推进、平稳过渡。
统一制度。
就是通过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全国统一的岗位培训制度,实现全国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证书式样,以及分省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规范实施。
就是通过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省级建设部门的责任分工,以及用人单位、培训机构、管理部门的职责,规范开展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工作,为专业人员提供社会化评价服务。
分步推进。
一是有计划地分步编制后续职业标准和考核评价大纲;二是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服务和管理,如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开发试题库等,做到各地考核评价信息相互联通,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平稳过渡。
考虑各地目前发展实际水平和现有工作基础,为与现行岗位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进行很好地衔接,允许各地有一段时间过渡,初步考虑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各省逐步达到全国标准要求,实现省内统一组织考核。
各省工作进程不搞“一刀切”。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共12条,可以归纳为“一个分工”、“三个规范”和“五个统一”。
“一个分工”《实施意见》规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岗位培训考核的责任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职责。
负责岗位培训考核制度的顶层设计,组织编制和发布职业标准、考核评价大纲,制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及管理方式,适时委托有关单位开发试题库,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协调解决各地岗位培训考核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对各地培训考核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等。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
除《实施意见》规定的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职责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岗位培训考核等其它相关工作。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内分工由省级主管部门自行研究决定,可充分发挥地市及以下管理部门作用。
但考核评价权、证书印制及发放管理权不应下放到地市及以下管理部门,必须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指定的省级培训考核评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和管理。
省级主管部门是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相关机构和单位的业务指导、管理考核和监督检查。
“三个规范”针对当前岗位培训和考核评价实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特别强调规范“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发放管理”等三个关键环节。
第一,规范岗位培训。
《实施意见》规定,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工作,完善岗位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规划,改进培训服务,加强培训质量和培训收费的监督检查。
具体培训活动,由用人单位或具有培训资格的机构组织实施。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事业单位发挥岗位培训的主体作用,使其保证培训的投入;要加强对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和培训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规范考核评价。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考核评价的责任主体。
《实施意见》规定,要逐步推行全省统一组织的考核评价。
同时,考核评价管理部门不得参与相关的培训活动,要考培分离,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
要在省内争取考试收费立项,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考试收费标准。
总之,省级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要从过去“抓培训”转变到“抓考试”上来,这个观念必须要转变。
但主管部门不抓培训不等于不管培训,而是要对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并通过组织考核评价来引导用人单位、培训机构规范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规范证书发放管理。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证书式样,监制和管理《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其指定的省级培训考核评价管理机构根据评价结果,核发证书。
证书分省统一编号,各省发放的证书信息互联互查。
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研究确定。
“五个统一”“五个统一”是在总结各地十年来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既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差异,又考虑各地需达到全国的一个基本要求。
“五统一”在全国层面有三个,在省级层面有两个,这是我们建立岗位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
全国统一标准。
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的职业标准开展岗位培训及考核评价工作,以促进和保证各地培训标准和质量的一致。
《职业标准》统一规定了建筑与市政工程“八大员”的岗位名称、工作职责以及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要求。
各地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岗位名称和职业标准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应自行设置相近岗位名称,或提出与全国标准不一致的考核评价要求,但各省可以提出高于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尚未编制标准的一些岗位,各省仍按省里的标准开展培训,随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职业标准的陆续颁布,省里也要相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的职业标准。
全国统一大纲。
与职业标准相配套,实施全国统一的考核评价大纲。
大纲是对标准的具体阐述,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标准的实施。
与《职业标准》相配套的考核评价大纲的编写工作已基本完成,将于今年5月或6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印发。
今后,随着其他职业标准的陆续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都将组织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大纲。
各省根据考核评价大纲,设置考试科目,进行考核命题,以使各省考核评价的结果基本一致。
全国统一证书式样。
推荐使用统一的证书式样,以利于各省人员的流动和互认。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式样,统一规定证书内容、编号规则及管理方式,并建立证书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联网报备和在线查询。
全国统一的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行有效,持有全国统一证书的专业人员,不论流动到哪个省份,都不允许再进行相同岗位的重复考试、重复发证,不能搞地区壁垒,不能损害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