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抵押合同无效的18种情形

抵押合同无效的18种情形
1、抵押标的不存在。
2、抵押标的已经存在,但不属于抵押合同当事人的财产。
3、抵押合同当事人未取得抵押标的权利。
4、抵押物已被强制执行处置或收拾占用。
5、抵押物明确以书面形式抵押给第三方。
6、抵押标的并不可转让。
7、抵押合同书缺乏成立必要的要件,如法律形式、法定原因所必须的条件等。
8、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时,存在重大合同期间障碍。
9、抵押物足以抵押债权而抵押人仅以另一物权财产进行抵押。
10、当事人不是抵押标的真实所有人。
11、抵押标的被挪用。
12、抵押法定抵押物以及抵押权依法受到限制。
13、抵押合同缺乏真实意思表示。
14、关键条件明显发生变更。
15、抵押合同明示违反法律法规、强加或者损害抵押人利益。
16、抵押合同另有限制说明但是没有提供书面证据。
17、抵押担保物被抵押债权人中断或者终止抵押,但是抵押人拒不清偿抵押债务。
18、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受到争议。
保证书无效情形

保证书无效情形保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件,通常由第三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保证书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本文将探讨保证书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保证书内容不真实保证书应当真实反映保证人的真实意愿,如果保证书的内容虚假,则可能导致保证书无效。
例如,如果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故意隐瞒了自己的财产状况,导致债务人误以为保证人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能无法向保证人追偿。
二、保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保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则保证书可能被视为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精神病人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作的保证书可能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三、保证人同意放弃保证责任保证人在保证书中同意放弃保证责任,或者在保证期间内明确表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可能导致保证书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法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四、保证书格式不规范保证书的格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保证书的格式不规范,可能导致保证书无效。
例如,保证书未加盖保证人印章、未注明保证日期等,可能导致保证书无效。
五、保证书与主合同矛盾保证书的内容应当与主合同相一致。
如果保证书与主合同矛盾,可能导致保证书无效。
例如,主合同中规定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金额为100万元,而保证书中规定保证金额为80万元,这种情况下,保证书可能被视为无效。
六、保证期限已过保证书通常规定了保证期限,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期限已过,保证书可能被视为无效。
然而,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延长保证期限,保证人未表示反对的,保证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七、主合同无效保证书是为主合同提供担保的,如果主合同无效,则保证书可能被视为无效。
但是,主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保证书一定无效,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总之,保证书无效情形多种多样,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结合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在签订保证书时,各方当事人应当谨慎审查,确保保证书的内容真实、合法,以避免因保证书无效而引发纠纷。
个人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个人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个人担保是指借款人在向银行或其他机构申请贷款时,请求担保人为自己提供担保。
在贷款过程中,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了担保,保证了借款人按时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担保合同可能会无效,本文将探讨几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 担保人违法违规行为在进行担保时,担保人必须诚信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担保合同将会无效。
在此情形下,银行或其他机构可以向担保人追究责任,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合同。
另外,如果担保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银行或其他机构造成损失,银行或其他机构有权向担保人追偿。
2. 担保人无担保责任能力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必须具有担保责任能力。
如果担保人没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则担保合同无效。
在此情形下,银行或其他机构可以要求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合同。
另外,如果担保人在未来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银行或其他机构可以重新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
3. 担保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必须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
如果担保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将会无效。
在此情形下,银行或其他机构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银行或其他机构可以要求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合同。
4. 担保品被查封、冻结或销毁担保品是借款人在进行贷款申请时提供的有价值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
如果担保品被查封、冻结或销毁,担保人无法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将会无效。
在此情形下,银行或其他机构可以向借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其他担保人提供新的担保。
另外,如果担保人对担保品的损失负有责任,银行或其他机构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论个人担保是比较常见的担保方式,在贷款过程中保证了借款人按时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担保合同可能会无效。
在进行担保合同时,担保人必须诚信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必须具有担保责任能力;担保合同必须遵守合同约定;担保品必须完好无损。
担保的失效情形

担保的失效情形担保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商业活动中常用的手段之一。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担保可能会出现失效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担保的失效情形,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在何种情况下担保可能无效。
一、债务人主动撤销担保根据我国法律,债务人有权在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主动撤销对某项债务的担保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即失效,债务人不再对该债务提供任何担保。
债务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并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有效撤销担保责任。
二、债权人放弃担保债权人有权放弃对特定债务所享有的担保权益。
这种放弃担保的行为会导致担保失效,债务人不再需要履行与该债务相关的任何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债务人表明放弃担保权益的意愿,债务人接受债权人的放弃,即可使担保失效。
三、担保期限届满担保的有效期限是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一旦担保期限届满,担保就会自动失效。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再对该债务提供任何担保责任,债权人也不能再行使任何与该债务相关的担保权益。
债权人和债务人无需另行通知,担保权益会在担保期限届满时自动失效。
四、债权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我国法律,特定情况下,担保的法定条件可能会导致担保失效。
例如,债权人没有取得符合法定要求的许可证书或资质证明,或者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时不符合法定条件等情况下,担保将无效。
债务人在发现这种情况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担保合同无效。
五、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失效有时,担保的失效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
例如,原先适用的法律规定发生了变更,导致原有的担保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根据新的法律法规重新达成担保协议,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担保可能在一些情况下失效,如债务人主动撤销担保、债权人放弃担保、担保期限届满、债权人不符合法定条件以及法律法规变化等。
了解这些担保失效情形对于商业活动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进行担保行为时,双方应当仔细审核相应的法律规定,以确保担保能够有效地起到相应的保障作用。
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有哪些担保的主体不合格、不具备法⼈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公司董事、经理私⾃所为的、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以禁⽌流通物提供担保、未经批准及⽆权设⽴的对外担保、主合同⽆效等都是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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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有哪些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所为的担保⽆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效。
5、以禁⽌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效。
6、未经批准及⽆权设⽴的对外担保⽆效。
7、主合同⽆效,保证合同⽆效。
⼆、担保合同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条【担保合同】设⽴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在借款中进⾏担保这是很常见的做法,相对⽽⾔也对保护出借⼈的利益更有利,但现实中也要注意提防出现导致借款担保⽆效的情形。
如果您对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不知道如何避免出现上⽂提到担保⽆效清醒地出现,建议您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先咨询⼀下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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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条款

担保合同无效条款说明
甲方(债权人):
姓名/名称: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担保人):
姓名/名称: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就担保合同的无效情形达成一致,特作如下说明:
第一条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1. 担保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 担保意思表示不真实。
3. 担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4.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5. 担保物权未依法设立。
第二条法律后果
1.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2. 因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错方应赔偿。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确认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2. 乙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履行无效担保义务。
第四条其他事项
1. 本说明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2. 未尽事宜,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依法解决。
第五条生效条件
本说明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担保合同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当担保合同因为种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时,不仅会给合同双方带来损失,还可能对整个工程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无效范本,分析建设工程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及其后果,以供业界参考。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一家担保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担保合同,该合同规定了担保公司对建筑工程公司在工程建设期间的履约行为提供担保。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担保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建筑工程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该担保合同无效,并对双方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我们来审视这份担保合同的基本内容。
合同中明确了担保的范围、责任限额、担保期限等关键条款。
问题在于合同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例如担保期限超出了法定的最长期限,以及担保责任的界定模糊不清,给后续的解释和执行带来了困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担保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比如未能及时出具担保函或者在必要时提供保证金。
这些行为违反了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也违背了担保合同的初衷。
因此,当建筑工程公司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时,它有权要求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重点考察了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实际执行情况。
由于合同中存在明显的违法条款,且担保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法院最终判定该担保合同无效。
这一判决意味着担保公司不必承担原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但它仍需对因其不履行义务而给建筑工程公司造成的损失负责。
对于建筑工程公司而言,虽然赢得了诉讼,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大大增加。
这也给其他建筑企业敲响了警钟:在选择担保公司时,必须严格审查对方的资质和合同的合法性,以免陷入类似的困境。
这一案例也为担保公司提供了宝贵的教训。
作为担保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1一、《担保法》第37条规定,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二、《担保法》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登记的,如以航空器、车辆、船舶、林木、企业设备等动产,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合同,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未到主管部门登记的为无效合同。
三、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
四、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抵押合同无效。
五、国有企业的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延伸阅读】担保债务的主要履行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履行担保债务: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回。
给付定金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反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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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担保合同无效情形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合同无效情形篇一: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一般来说,这样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也有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具体介绍:(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伸阅读: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怎么办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篇二: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
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许多国家都做了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物权法的规定基本继承了担保法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就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
同样的道理,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
根据担保关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对此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本条第一款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指出的是,担保合同随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只是一般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
例如,在本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在连续的交易关系中,其中一笔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对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基于此,本条第一款专门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也为以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间。
在立法中,对是否允许当事人约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的问题,有不同意见。
有的认为,应当允许。
主要理由是: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合同自由的需要;二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有效。
在没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物权法应当尽虽与担保法的规定一致。
有的认为,担保合同严格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允许当事人作这样的约定就破坏了这一原则。
建议禁止当事人作这样的约定。
我们认为,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权债务而存在,没有主债权债务,就没有担保物权。
法律如果允许当事人做出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的约定,那么,即使不存在主债权债务,担保人也要承担担保责任。
这不但对担保人不公平,而且可能导致欺诈和权利的滥用,还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担保法调整的范围除了包括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方式外,还包括保证、定金等非物权性担保方式,担保法允许约定的情形是针对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见索即付、见单即付的保证合同。
物权法只调整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不在物权法中作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
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虽然不存在履行担保义务的问题,但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并非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样的道理,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对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的“相应的民事责任”指当事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
例如,担保合同无效完全是由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导致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造成的,则过错完全在债务人,责任应完全由债务人自己承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很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只是原因之一。
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有可能无效。
例如,担保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无效,担保合同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恶意串通而无效,等等。
也就是说,判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仅以主债权债务合同是否有效为标准,还要看担保合同本身是否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也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情况下,不发生问题,只是主债权失去担保,其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过错责任;如果第二人为担保人的,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但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其对债务未能履行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本文来源:法帮网()篇三:司法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情形发布日期:20XX-6-11点击:1165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
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立法精神看,担保合同可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内担保合同作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涉外担保合同则有效。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原因而不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担保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
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乂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
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
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2)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但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无效担保合同1、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