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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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3、职责

3.1生产部为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划分、存档、现场检查等。

3.2各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性作业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措施落实,现场监护,作业许可证存档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工作程序

4.1在公司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4.1.1在公司所有生产场所、库房、公共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如:各种储罐、塔、釜、槽车、地下池、炉膛、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动土作业及断路作业。

4.1.4临时用电作业。

4.1.5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4.1.6起重作业,起吊20吨以上重物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等情况下的起吊作业。

4.1.7公司内所有岗位的临时用电作业。

4.1.8 设备检维修作业。

4.1.9 高温作业。

4.1.10抽堵盲板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必须认真仔细,列出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要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作业许可证上未列出的事项必须在补充栏内详细填写,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核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后,进行签字批准。

4.3.2 审批权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起吊20吨以上作业由安全生产部审批,破土断路作业由技改设备部审批,临时用电作业由309车间审批,其余作业均由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4.3.3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安全生产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作业评审,共同会签,会签完毕交安全总监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须进行存档。施工单位保存、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安全生产部各持一份,存档待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5、动火许可规定

5.1、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5.1.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 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5.1.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5.1.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5.1.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1999的规定。

5.2.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2.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2.1.4 凡在处于GB 50016-200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2.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2.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2.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2.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2.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2.1.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2.1.12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2.1.13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2.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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