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2020100408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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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行为,提高工程建设合同履约能力,保障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权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承包人或分包人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项下的债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担保或者加强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适用本法。

第二章担保方式第四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第五条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人或分包人的债务提供保证,当债务方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

第六条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设定抵押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第七条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动产依法设定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第八条担保人应当具有合法担保资格。

没有合法担保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担保责任第九条担保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十条保证担保责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第十一条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主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金、第三人担保等。

第十二条连带保证是指担保人对承包人或分包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主债务和连带债务。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责任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抵押财产变价或者变卖,优先受偿。

第十四条质押担保责任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质押财产变卖,优先受偿。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设立与变更第十五条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期限、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担保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债务人违约情形下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担保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的变更。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的变更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五章担保权利的实现和保全第十九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

第二十条债权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023工程建设标准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2023工程建设标准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行为,保护各方利益,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为承包商提供担保,确保工程建设合同的履约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分为履约保证担保和质量保证担保。

第二章履约保证担保第四条履约保证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合同的履约,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向受益人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履约保证担保的方式可以采用信用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具体担保方式应根据各方协商一致。

建设单位应提供可靠的担保对象,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担保对象可以是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

第七条受益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担保函等。

第八条如果担保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履约保证担保,则受益人有权向建设单位追偿。

第三章质量保证担保第九条质量保证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向受益人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质量保证担保的方式可以采用保证金担保、第三方担保、第三方监理等形式。

具体担保方式应根据各方协商一致。

担保人应确保工程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并承担因质量问题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受益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担保人应定期对工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

第四章担保责任的承担和追偿第十四条担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如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益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追偿。

第十五条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包括履约保证担保和质量保证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受益人应及时向担保人提出追偿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担保人应在收到追偿要求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核实,并承担相应的追偿责任。

第十八条担保人对建设单位的追偿有权进行反担保,即担保人可以向建设单位的保证担保人追偿。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具体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事项以合同约定为准。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一、概述工程建设项目在进行合同签订时,一般需要提供担保措施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合同的一方(一般为承包商)为履行合同提供一种担保方式,以弥补合同风险而采取的一项措施。

二、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保证金担保:承包商在签订合预先缴纳给业主一定比例的合同总价款作为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2. 履约保函:承包商向业主提供一份由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以使在合同履约不达到预期时,业主能够向银行索取赔偿。

3. 担保保险:承包商购买一份工程担保保险,将合同履约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保障合同履约。

4. 质量保证金:承包商按约定比例向业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以保障工程质量。

三、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中,需要注意以下要求:1. 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保证金,并在履约完成后及时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商。

2. 履约保函开具要求:履约保函应明确保函金额、有效期限等要求,确保在需要时能充分发挥其担保作用。

3. 担保保险选择:选择担保保险时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并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4. 质量保证金管理: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充分保障工程质量。

结论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合理选择和运用担保方式,可以减少合同履约风险,维护合同各方的权益。

在担保过程中,注意相关要求,合理使用各种担保方式,将有助于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合同适用于工程建设合同中的担保事项。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互利原则。

第二章: 担保方式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人担保、保证金或现金担保、保证保险等。

第四条保证人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保证金或现金担保应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返还。

第六条保证保险应由合同各方共同投保,并保持有效。

第三章: 担保责任第七条保证人在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期间对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保证人应及时履行保证责任,对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保证人可以选择代偿或追偿方式履行责任,但需经被担保人同意。

第四章: 担保追偿第十条当受益人发现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违约时,有权向保证人提出追偿要求。

第十一条保证人应在受益人提出追偿要求之日起15日内履行追偿义务。

第十二条保证人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但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损失的金额。

第五章: 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因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依法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各方同意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附件:⒈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书样本⒉保证金或现金担保补充协议样本⒊保证保险合同范本⒋工程验收合格证明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3月15日制定的法律,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等事项。

⒉追偿: 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担保人追索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中的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 工程建设合同:指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承包人、勘察设计、监理等主要参与方签订的合同。

2. 担保人:指为了保障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而承担担保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 债务人:指工程建设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承包人、勘察设计、监理等主要参与方。

4. 债权人:指工程建设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应遵循公平、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承诺,若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则由担保人按约定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可以采取书面保证、保证函等形式。

第五条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抵押,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并转交给债权人保管,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第七条保函担保保函担保是指债务人通过银行或保险公司向债权人开具的保函,表示债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或银行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第三方保证担保第三方保证担保是指债务人请提供民间担保机构或其他合法担保人作为担保方。

第九条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担保下,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并经债权人催告后,应当履行担保责任,并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损失补偿。

第十条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担保下,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处置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质押担保责任质押担保下,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处置质押物,并优先受偿。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函担保责任保函担保下,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索赔。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1. 担保方式: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保函、保险、质押等多种方式进行担保。

2. 担保金额:担保金额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通常为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如10%~30%)。

3.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应当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相一致,一
般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定时间(如一年)。

4. 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方在发生担保事件时应当承担
的责任,包括担保金的支付、返还、抵销等。

5. 担保费用:担保费用是指承担担保责任的一方向提供担保的
一方支付的费用,通常由发包方承担。

6. 担保索赔:当需求方认为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
向担保方提出索赔要求。

担保方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担保金或承
担其他担保责任。

7. 担保解除:当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合同解除时,担保责任也随之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行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与对方商讨确定具体的担保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担保是保障各方权益、降低风险、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一、担保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投标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且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二)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履约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三)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是指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并在工程进度达到一定阶段后逐步扣回预付款。

预付款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担保金额通常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发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价款。

支付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 10%。

二、担保的主体及责任(一)担保主体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主体包括保证人、被保证人(即承包人或发包人)和受益人(即发包人或承包人)。

保证人可以是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企业法人。

(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应当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

(三)被保证人的责任被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因被保证人的原因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被保证人应当向保证人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担保包括履约保证担保和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在选择工程担保的方式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第二章履约保证担保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承诺,在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约定在受益人要求下,以其财产或信用为基础,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提供履约保证的担保行为。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金等形式进行。

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应当明确约定保证范围、方式、期限、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期限一般与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期限相一致。

当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超过三年的,保证人可以提出合理要求,适当调整保证期限。

第九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合同等方式。

第三章履约保证金第十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可以由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按照约定或者合同要求向受益人提供。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应当明确约定缴纳金额、缴纳方式、使用范围等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应当由受益人进行公正、安全、专用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如发生违约行为,受益人可以依法扣除相应违约金后,将剩余保证金退还给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提供的担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如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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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保证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及建设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担保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本市在工程建设中推行保证担保。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保证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分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计入投标价格。

第六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工程建设保证担保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证人和保函第七条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包括银行储蓄所、分理处。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可以与其开展授信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

专业担保公司应当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承担工程风险预控和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的责任;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倍,单笔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单笔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

第九条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下列保证担保:(一)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预付款保证担保;(三)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第十条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

保证人应当在保函中明确赔付方式及期限。

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第十一条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债权人全部索赔,但债务人尚未实际履行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务人应当按规定重新提交保函。

第十二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必须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但不得指定具体的保证人。

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方不得为该担保项目的债权人或与债权人关联的企业。

第三章投标保证担保第十三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

投标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 ,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不得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 天至180 天。

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保证担保保函。

第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担保保函退还。

第十六条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任意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四章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工程和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第十八条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0% ,但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5% 。

第十九条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后30 天至180 天。

第二十条发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约的书面确认书。

如果发包人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还应当同时提交承包人出具的确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明文件,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五章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工程和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 天至180 天。

第二十四条对于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可以按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不低于该段工程付款总额的10% 同时,该项目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也应对等实行分段滚动担保。

第二十五条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付款凭证,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解除。

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函,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下一阶段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

第二十六条承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第六章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第二十七条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发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

第二十八条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劳务分包合同价的10% 。

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30 天至180 天。

第二十九条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分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七章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第三十条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的,分包人应当同时向劳务发包人提交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第三十一条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后30 天至180 天。

第三十二条分包人不能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劳务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八章预付款保证担保第三十三条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要求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四条预付款保证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等。

第三十五条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预付款全额返还或抵扣之日后30 天第三十六条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九章保修金保证担保第三十七条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将保修金全额支付给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提交保修金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八条保修金保证担保金额应当与保修合同约定的保修金额相等。

第三十九条保修金保证担保有效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保修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条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实行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将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保函原件交由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将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的保函原件交由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第四十二条保函原件应当在合同备案时一并送交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出具加盖“原件收讫” 证明印章的保函复印件1 份,保函复印件由该保函的债权人保存。

第四十三条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所保管的保函原件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保函原件及相关担保合同进行核查,发现虚假保函等问题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债权人可凭索赔文件副本和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保函复印件,到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取回债务人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

经赔付后,如债务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保函原件交回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如债务人的保函金额已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的,债权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函原件送交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

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上一阶段保证担保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凭保函复印件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但同时应当提交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保函原件。

第四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承包人,劳务发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分包人。

承包人和分包人凭保函复印件,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

发包人支付完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后,承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发包人,发包人凭保函复印件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

劳务发包人支付完全部劳务分包结算款项后,分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劳务发包人,劳务发包人凭保函复印件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保证担保责任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经协商一致,应当凭双方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以及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保函复印件,同时到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保证担保。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不依照本规定实行保证担保的,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仍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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