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人事)民爆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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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民爆物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民爆物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前言民爆物品是一种特殊的危险品,其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都存在着高风险和隐患。

为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生产,各生产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履行岗位责任,建立起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从而保障自身生命安全和国家安全。

岗位责任制的意义岗位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生产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

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形成全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管理体制,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生产。

岗位责任的内容一、领导班子的责任生产企业的领导班子是生产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他们应该:1.制定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2.确保重大安全决策的正确性,指导和监督安全管理工作。

3.确保安全经费的充足,并追究因经费问题造成的安全责任。

4.落实行政、行业和法律法规对民爆物品安全生产提出的要求。

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他们要:1.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组织生产、作业时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

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意识。

4.监督、检查、考核安全生产工作。

三、技术人员的责任技术人员是生产企业的技术骨干,起着决策、设计、监督、检验等作用,他们应该:1.根据生产过程性质和危险特性,设计科学、合理的安全方案。

2.指导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检查和确保合格产品的出厂质量。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工厂设备、安全设施、安全工器具等保持良好状态,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四、生产工人的责任生产工人是生产企业的基层员工,他们应该:1.熟知生产过程中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工器具和装备。

2.保持工作区域的清洁和整齐,防止杂物、垃圾、油污等因素引起安全事故。

3.停电、停气、停水及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情况,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和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结论民爆物品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特殊化学品,其安全生产需要所有从业人员的高度注意和履行岗位责任。

民爆管理规定岗位责任制

民爆管理规定岗位责任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爆破作业单位管理制度二、涉爆人员管理制度三、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五、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六、定员定量管理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八、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九、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十、安全例会管理制度十一、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十二、消防安全及动火动焊管理制度十三、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十五、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十六、安全检查制度十七、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十八、矿区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十九、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案件报告制度爆破作业单位管理制度一、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二、爆破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方可在限定的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或按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三、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的爆破作业必须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四、爆破作业单位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和爆破作业专用设备.五、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审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六、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60日或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七、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重新核定从业范围.八、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签发机关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九、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十、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十一、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十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十三、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涉爆人员管理制度一、涉爆人员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守护人员等涉爆人员.二、涉爆人员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因犯罪或违法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人,不得从事涉爆工作.三、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应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四、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五、技术负责人应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六、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守护人员应年满18岁,不应超过55岁,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经单位培训合格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上岗.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作业人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管理制度一、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IC卡到公安机关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三、在购买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3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IC卡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四、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五、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购买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六、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清退人员姓名.并如实上报数据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七、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发放、清退必须由保管员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保管员IC卡,通过操作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POS机,发放给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员IC卡的爆破员.八、民用爆炸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九、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十、爆破员领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理回库.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按规定及时将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日清月结.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放其他物品.三、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种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四、储存库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守人员不少于3人.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五、仓库区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出,严禁烟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六、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七、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视频监控系统、防雷装置每月检查一次.八、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县市、区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不得私自处理.九、来源不明,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不得入库,不得在库区内加工药包.十、储存库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安全保卫管理制度一、爆破作业单位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二、库区值班守护人员必须由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要求,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人员担任.三、库区值班守护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四、储存库区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巡查时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处理.五、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六、夜间不准产品出入库.七、严格出入库人员及车辆登记手续、查验制度,对外来人员必须查验其身份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库区.八、天气晴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时,应有专人守卫.九、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提高警惕对活动在库外可疑人员及时盘查,发生盗抢、破坏及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及公安机关汇报.定员定量管理制度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管理,库房门口必须有明显标识牌,标明定员定量.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危险品定量规定,不得超过储存库核定的最大储存量.四、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定员的管理规定.五、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公司安全保卫人员执行并做好现场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爆破作业单位应为爆破作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二、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三、爆破作业单位应教育爆破作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四、爆破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钉的鞋子进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五、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或人员验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一、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二、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由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驾驶员、押运员负责.驾驶员、押运员应取得交管部门颁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四、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随车搭乘其他人员和载运其他物品.五、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六、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外进行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七、从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到井口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距离在3公里内的,可在安全员的监督下由爆破员运输;距离超过3公里或经过村庄的,必须使用专用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八、人工搬运民用爆炸物品时,一人不应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业背包木箱内.一人一次运送的雷管不超过5000发,炸药不超过一箱或20公斤.九、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一、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要有专人监督,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靠近.二、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三、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四、暴风、雷电恶劣气候,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五、装卸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六、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七、运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并与保管员做好交接.安全例会管理制度一、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例会每月初召开一次,由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三、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爆破作业单位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四、公司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民用爆炸物品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公司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五、每年要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总结和计划会议,总结一年来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六、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部门.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七、各级领导部门须认真贯彻落实,对安全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一、爆破作业单位要制定全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培训考核方式等,对爆破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二、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以及熟悉各自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对培训过的爆破作业人员要经常组织学习,使其及时了解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新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四、爆破作业人员更换时,对新增人员要及时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五、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相关资料应存档.消防安全及动火动焊管理制度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门口8m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储存库区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二、储存库区可设高位水池,或设消防水池并配备消防水泵,水池储水量不少于15m3.三、储存库区内单个储存库应配备至少两个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对动火动焊、临时用电、库区维修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制.未经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区域内严禁动火、动焊,严禁使用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进行维修、施工作业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险作业.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因生产、储存设施损坏需动火、动焊的,必须由负责作业的单位提出申请,拟定采取防范措施,爆破作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对防范措施进行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指定现场监护人.六、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须经现场监护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经检查确认无危险后,现场监护人员方可离开.七、临时用电铺设和拆除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八、对库房维修、库区土建施工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加强监控,严禁带入火源火种,严禁他们接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为: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三、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四、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五、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六、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七、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八、发生事故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一、在使用、储存过程中,发现失效和不符合技术要求及国家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及时销毁不得使用.二、销毁前,要将销毁物品登记造册,写好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说明销毁的爆炸物品名称、数量、销毁原因等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由专业人员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案进行销毁.三、销毁场地,要尽量选择在有天然屏障的隐藏地区,要避开铁路、高压线路等重要建筑设施和居民区.四、要在白天和天气较好进行,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及风向不定的气候条件进行销毁.五、销毁时要设置安全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一、爆破作业单位要分别制定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应报县市、区和市级公安机关备案.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1、应紧密结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盗、防破坏、防地质灾害等特点,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对性.2、救援措施、避险要领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及要求:1、目的和意义2、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经营品种、规模等内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条件、运输车辆情况;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救援人员状况、库区布局示意图;救援保障和条件.3、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结果,可参照安全评价与重大危险源辩识进行确定;4、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5、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6、事故应急救援的响应与处理措施;公司应根据危险辨识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制订相关的响应程序和现场处理措施.7、需要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以及联络电话,包括火警、匪警、急救中心、公司指挥部主要人员、上级公司、公安局、安监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电话;8、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包括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考核与培训、物资保障、队伍保障、设施保障、制度保障等相关内容.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有关副职、职能部门领导为指挥机构成员,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允许兼管.五、为应急救援配备的装备不应移作他用,应保持完好、有效.六、要与本地消防、救护、救援等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联系.七、为了能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救援,要求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及人力资源的准备工作,落实责任制.八、公司每半年必须组织一次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相应的演练记录、照片和演练总结.九、企业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管理制度,定期对预案中规定的机构、责任制、报警系统、预防措施、演练记录、救援设施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安全检查制度一、为了保障煤矿安全,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矿作业规程、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要求,安全科对全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二、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三违”行为,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监督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生产环节全过程管理,安监员是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者;机关业务科室管理人员日常入井,对生产环节的各个要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到区队处理并跟踪复查.四、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全矿井上下所有生产环节和与生产有关的地面机房等,检查时按采、掘、机、运、通分专业进行检查.。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1. 引言为了确保企业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开展,加强岗位责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特订立本岗位责任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人员,以规范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 责任范围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的责任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1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负责民爆物品库房的日常管理及安全保护措施的执行,确保库房内民爆物品的安全。

•组织民爆物品库房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确保民爆物品库房的进出管理制度的执行,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库房。

2.2 民爆物品运输管理•负责民爆物品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民爆物品的安全。

•监督车辆的装载和卸载过程,确保民爆物品的正确装载和固定。

•检查车辆的情形和配备的安全设备,确保车辆符合运输要求并进行必需维护。

2.3 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负责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管理,确保民爆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监督民爆物品使用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其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民爆物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2.4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负责民爆物品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定期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情况,如发现破损或失效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确保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运用。

3. 工作要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在履行上述责任的过程中,需满足以下工作要求:3.1 法律法规遵守•熟识相关的法律法规,始终保持遵守的态度。

•在进行民爆物品管理工作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3.2 严密性与保密性•对民爆物品安全信息和相关操作进行严格保密,避开信息泄露。

•帮助公司订立相关数据和资料的备份和保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3.3 技术的掌握•熟识民爆物品的性质、特点和常见的安全隐患,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民爆物品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3篇)

民爆物品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3篇)

民爆物品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是指民爆物品安全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民爆物品安全员承担以下责任:1.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工作,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合理执行。

2. 安全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现场、储存库房和运输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措施的完好有效。

3. 安全培训责任:组织安全培训,向员工传达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定,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安全事故调查责任:负责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安全监督责任: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监督民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工作,了解和掌握物品的安全风险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6. 安全记录责任:建立和管理安全档案和记录,定期整理和归档有关安全生产的资料和文件,为事故调查和复查提供依据。

上述责任制是民爆物品安全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职责,通过严格执行责任制,可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

民爆物品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2)第一条协助人秘保卫科负责人做好日常的安全生产事务工作,熟知生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二条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便妥全检查和监督职责;第三条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管理和危险品的运输配送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纠正违章;第四条督促仓库保管员按各项规定、制度管好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第五条公司爆炸物品发生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所属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与处理:第六条负责组织半个月的安全学习和两个月的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同时作好会议记录;第七条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作好车辆台账、车辆行驶里程的记录,办理好车辆二级维护,搞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布置作好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

民爆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民爆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民爆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职责1.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3. 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环节的负责人:对本环节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负责。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民爆物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员工必须通过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程,规范员工操作行为。

3. 安全检查制度(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场所、人员操作等。

4.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发生民爆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企业应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5. 应急预案制度(1)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民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民爆安全事故的能力。

五、安全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民爆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 对未履行安全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3. 对事故调查不认真、不负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提高我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我国民爆物品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民爆物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民爆物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民爆物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 前言为了加强企业对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订立本《民爆物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 责任划分2.1 企业领导层责任企业领导层是保障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方,负责订立相关的安全生产政策、目标、规划和组织实施。

具体职责如下:—确保生产设备及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订立民爆物品安全生产标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执行情况,并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保证资金、设备、人员等资源支持民爆物品安全生产工作。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者进行纪律处分,并搭配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追责。

2.2 生产岗位责任生产岗位是民爆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负责具体的生产操作、设备维护和安全措施落实。

具体职责如下:—严格依照民爆物品安全生产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进行生产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或违反。

—对所使用的设备、工具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在生产过程中,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和程序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章操作,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负责检查民爆物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负责环境卫生和现场安全的保持,保证生产现场的乾净和安全。

2.3 监督检查责任企业应设立监督检查岗位,负责对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具体职责如下:—对生产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督促。

—定期对生产设备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并组织处理。

—帮助企业领导层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对外部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稽查工作予以乐观搭配,及时整改并接受监督。

民用爆炸物品涉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书

民用爆炸物品涉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书

民用爆炸物品涉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书尊敬的全体员工:作为从事民用爆炸物品涉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我郑重向您发出以下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深入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民用爆炸物品涉爆人员的安全。

二、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涉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通过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模拟演练等方式,增强他们面对危险情况的应变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正确、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三、认真落实涉爆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涉爆人员的身份管理、考勤管理、岗前培训等工作得到规范执行。

建立健全工作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数据真实、准确,以便及时查阅和分析。

四、加强对涉爆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其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

加强对其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风险,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五、加强对涉爆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关爱工作。

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鼓励他们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文体活动,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提升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

六、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逃生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实施,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有效地组织人员疏散和安全撤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积极参与安全技术宣传和科普活动,加强对广大员工的安全教育。

定期组织安全专题讲座、安全文化宣传活动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确保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共同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八、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及时报告上级,落实事故处理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总而言之,作为民用爆炸物品涉爆人员安全管理负责人,我将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全力维护涉爆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将切实履行我的职责,时刻将人员安全放在首位,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而努力。

希望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谢谢大家!。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运营安全稳定,减少事故风险和损失,特订立本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含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全部相关人员必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岗位职责1.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职责•审议并批准订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培训方案。

•负责布置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确保供应商供应的民爆物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审定重点决策和投资项目,要求充分考虑和评估安全风险因素。

2. 安全生产负责人职责•认真研究国家和地方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符合法律要求。

•负责组织订立本企业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订立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

•负责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审查并批准民爆物品的采购计划,确保采购的物品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

•审查并批准民爆物品的存放、使用、保管、报废等操作流程,并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并乐观搭配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3. 监管人员职责•审查并批准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确保申请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定期检查和审核企业的民爆物品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整改看法和建议。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处以相应的惩罚。

•组织开展民爆物品的质量抽检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定期组织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 操作人员职责•严格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确保操作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使用合格的个人防护装备,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眼镜、防护手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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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爆破作业单位管理制度二、涉爆人员管理制度三、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五、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六、定员定量管理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八、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九、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十、安全例会管理制度十一、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十二、消防安全及动火动焊管理制度十三、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十五、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十六、安全检查制度十七、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十八、矿区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十九、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案件报告制度爆破作业单位管理制度一、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二、爆破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方可在限定的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或按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

三、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的爆破作业必须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四、爆破作业单位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和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五、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审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60日或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

七、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八、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签发机关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九、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十、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十一、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十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十三、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涉爆人员管理制度一、涉爆人员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守护人员等涉爆人员。

二、涉爆人员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因犯罪或违法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人,不得从事涉爆工作。

三、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应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四、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五、技术负责人应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六、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守护人员应年满18岁,不应超过55岁,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经单位培训合格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上岗。

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作业人员担任。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管理制度一、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IC 卡到公安机关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三、在购买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3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IC卡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五、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购买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六、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清退人员姓名。

并如实上报数据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七、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发放、清退必须由保管员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保管员IC卡,通过操作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POS机,发放给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员IC卡的爆破员。

八、民用爆炸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

九、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十、爆破员领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理回库。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按规定及时将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日清月结。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放其他物品。

三、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

同库储存多种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四、储存库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守人员不少于3人。

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五、仓库区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出,严禁烟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六、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视频监控系统、防雷装置每月检查一次。

八、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县(市、区)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九、来源不明,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不得入库,不得在库区内加工药包。

十、储存库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一、爆破作业单位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

二、库区值班守护人员必须由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要求,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人员担任。

三、库区值班守护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四、储存库区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

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

巡查时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处理。

五、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六、夜间不准产品出入库。

七、严格出入库人员及车辆登记手续、查验制度,对外来人员必须查验其身份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库区。

八、天气晴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时,应有专人守卫。

九、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提高警惕对活动在库外可疑人员及时盘查,发生盗抢、破坏及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及公安机关汇报。

定员定量管理制度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管理,库房门口必须有明显标识牌,标明定员定量。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危险品定量规定,不得超过储存库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四、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定员的管理规定。

五、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公司安全保卫人员执行并做好现场监督。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爆破作业单位应为爆破作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三、爆破作业单位应教育爆破作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爆破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钉的鞋子进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五、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或人员)验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一、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由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驾驶员、押运员负责。

驾驶员、押运员应取得交管部门颁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

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随车搭乘其他人员和载运其他物品。

五、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外进行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

七、从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到井口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距离在3公里内的,可在安全员的监督下由爆破员运输;距离超过3公里或经过村庄的,必须使用专用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八、人工搬运民用爆炸物品时,一人不应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业背包(木箱)内。

一人一次运送的雷管不超过5000发,炸药不超过一箱或20公斤。

九、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一、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要有专人监督,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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